历年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会计部门规章(4)会计行政法规2、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统一领导(2)分级管理3、会计机构的设置:(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政收支的简繁(3)经济管理的要求4、会计工作的行业自律:(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中国会计学会(3)中国总会计师协会5、会计最基本的职能:会计核算6、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5)附注7、会计档案:(1)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3)财务报表(4)其他8、(1)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15年(2)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3)总明、细、辅助账15年,固定资产卡片待固定资产清理报废后5年(4)财务报表3年、5年(5)其他会计资料、档案保管清册、档案销毁永久、移交清册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账单5年9、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1)按需设岗(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3)建立岗位责任制(4)建立轮岗制度10、会计资格取得:(1)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会计基础(3)会计电算化11、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2)行政处分12、行政处罚:(1)罚款(2)责令期限改正(3)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13、行政处分:(1)警告(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14、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2)重要性(3)制衡性(4)适应性(5)成本效益原则第二章结算法律制度1、现金结算的特点:(1)直接便利(2)不安全性(3)不易宏观和控制管理(4)费用较高2、支付结算的特征:(1)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3)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4)是一种“要式行为3、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晋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3)银行不垫款原则4、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2)一般存款(3)专用存款(4)临时存款(5)个人银行结算(6)异地银行结算5、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账户(2)自主选择(3)守法合规(4)存款信息保密6、票据的特征:(1)是债券凭证和金钱凭证(2)是设权证券(3)是文义证券7、票据的功能:(1)支付(2)汇兑(3)信用(4)结算(5)融资8、票据行为:(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9、票据基本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收款人(3)付款人)(2)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保证人10、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11、汇兑:(1)电汇(2)信汇12、国内信用证办理程序:(1)开证(2)通知(3)议付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1、税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固定性2、税法的构成要素:(1)从价税(2)从量税(3)复合税3、税法的构成要素:(1)征税人(2)纳税义务人(3)征税对象(4)税目(5)税率(6)计税依据(7)纳税环节(8)纳税期限(9)纳税地点(10)减免税(11)法律责任4、增值税分类:(1)生产型(2)收入型(3)消费型5、营业税税目:(1)交通运输业(2)建筑业(3)邮电通信业(4)文化体育业(5)金融保险(6)服务业(7)转让无形资产(8)销售不动产(9)娱乐业6、企业分类:(1)居民(2)非居民7、增值税发票:(1)专用(2)普通(3)专业8、纳税申报:(1)直接(2)邮寄(3)数据电文(4)简易(5)其他(6)代收代缴(7)委托代缴(8)其他方式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1、国家预算的构成:(1)按政府:(1)中央(2)地方(2)按收支管理(1)总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2、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政府采购的原则:(1)公开之透明(2)公平竞争(3)公正(4)诚实信用4、采购代理机构:(1)集中采购(2)一般采购代理机构5、政府猜歌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竞争性谈判(4)单一来源采购(5)询价采购6、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1)国库单一账户(2)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4)预算外资金账户(5)特设专户7、财政收支的方式和程序:(1)直接汇缴(2)集中汇缴8、财政支出支付的方式和程序:(1)财政直接支付(2)财政授权支付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1、职业道德的特征:(1)职业性(2)实践性(3)继承性(4)多样性2、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1)指导功能(2)评价功能(3)教化功能3、职业道德的作用:(1)促进职业活动有序进行(2)对社会道德风尚产生积极的影响4、会计职业道德的特性:(1)较多关注公众利益(2)具有一定的强制性5、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1)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2)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是对于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规范(4)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6、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7、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8、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1)爱岗敬业(2)诚实守信(3)廉洁自律(4)客观公正(5)坚持准则(6)提高技能(7)参与管理9、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10、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敢于与违法行为作斗争11、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1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3)如实反映13、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14、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1)接受教育(2)自我修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前重点总结(考点梳理)
模拟试题三
总结词
检验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掌握 程度和应变能力
VS
详细描述
通过模拟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复杂情境 ,考察考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 理解和应对能力,包括对法律法规的准确 理解和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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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结算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商品交易和资金收付过程中的结算行为 和结算关系。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
结算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票据管理、汇兑、托 收承付等方面的规定。
税收法律制度
税收法律制度的定义
01
税收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
财政法律制度的内容包括预算、政府采购、国库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02
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 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 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 范。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重要 手段,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 同时对加强会计人员自身修养也具有 重要意义。
强化服务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 社会形象。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通过学习培训和职业实践等方式,引导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增强会计职 业道德观念。
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通过自我教育、自我锻炼、自我陶冶等方法和手段,培养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 质,达到一定的境界。
02
税收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活动中的税收关系。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复习点总结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1985年1月21日,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律《会计法》;现行《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通过,2000年7月1日实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 日通过,1994年1月1日实施;2014年8月31日通过修订)3、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据《会计法》制定):《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3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6月21日)4、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以及其它部委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7月23日)5、地方性会计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常务委员会制定。
6、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可分为行政管理、自律管理、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7、我国会计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8、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市场管理(准入、运行、退出)、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从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会计监督检查。
9、我国目前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组织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总会计师协会。
10、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的职责、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会计人员回避制度(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学琴以及近姻亲关系)11、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会计核算的依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违法行为)、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变更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会计年度(我国是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境外单位需折算)、会计电算化(符合国家规定)、会计文字记录(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国组织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12、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的行为包括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凭证、伪造会计账簿、变造会计账簿、编制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素养。
其中,财经法规方面的知识是指一个企业或组织应遵守的财经法规、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准则等方面的知识;而会计职业道德知识则是指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标准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知识。
一、重点内容在所有财经法规中,税法是会计人员最需要掌握的一项内容。
它包含了很多与记账、结算和审计等相关的法律条款,因此会计人员必须精通税法规定,以确保公司的财务运作合法合规。
在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方面,账务准确性、隐私保护和礼貌待客等方面是最为关键的。
而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尤其是对于客户和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机密性信息,更需要做到妥善保护。
二、财经法规的应用1.税法税法是企业在财务运作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定,因此会计人员需要掌握税法中与记账、结算及审计等相关的条款。
税法影响会计人员如何处理所得、成本、利润和税务回报等方面的问题,因此,熟练掌握税法对于会计人员来说非常重要。
2.财务会计准则财务会计准则是企业应遵循的会计规则。
它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核算内容和会计制度,明确了财务报表的表述要求和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审核要求。
熟练掌握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帮助会计人员在财务报表编制、监听页面和审计等环节中,准确地运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
3.政策法规政策法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运作中应遵守的一系列法律条款和政策。
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部门制定并颁布的政策和规定。
会计人员需要时刻关注政策法规的更新,确保财务运作的合法性。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应用1.账务准确性在财务处理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确保账务准确、无误差,以保障企业的财务运作顺利进行。
在记录会计凭证的过程中,会计人员需要遵守记账规则,切勿随意修改账目记录,并应确保账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隐私保护在处理联络对象和员工的信息时,会计人员应该时刻保持隐私性,并确保相关信息不泄露。
201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
2010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一、2010财经法规重点1.新个人所得税法新个人所得税法在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它重点改变了我国个税征管的方式。
新规定扩大了税前扣除项目,取消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档次,所有的人员都将按照7级递增的比例进行纳税。
此外,新规定还建立了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综合申报制度。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变化的具体内容。
2.企业所得税法2010年4月19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
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在“五年照抄照搬的原则下”提出了许多新的规定。
其中,重点变化是纳税人创新驱动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等。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内容,如新税收优惠政策等。
3.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是于2010年7月1日公布的。
该条例规定了全国房产税公允税率、税基和征税方法等内容。
考试中,应着重掌握房地产税的税基核算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内容。
4.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10年以修订的形式颁布。
该法明确了反洗钱活动的范围、主体、义务和责任,同时还对违法行为做出了惩罚性的制度安排。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这些内容,以及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和措施等。
二、2010会计职业道德重点1.会计职业操守会计职业操守是指会计职业人员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保持独立意识和职业操守,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会计职业操守的基本概念、内容和标准,以及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和惩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保密制度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会计工作中所掌握的各种秘密。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保密制度的基本规定、保密要求、保密措施和违法行为等内容。
3.独立性和客观性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要求。
会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为他人谋取私利,不策划、参与和协助与职业道德不符的行为。
在考试中,应重点掌握会计人员独立性和客观性方面的基本要求、标准、应遵守的原则和认识偏差等内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要点汇总自制讲义1.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有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4.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5.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6.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客观性原则的要求,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的重要前提;7.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9.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等。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13.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1.单位规模的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14.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5.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17.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18.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归纳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之重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有关会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注:、会计法律制度的目的——调整会计关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会计法律制度()狭义的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广义的会计法:所有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一)会计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会计法》(层次最高,制定其他法规的依据、调整我国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会计法》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行为——()对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的行为;()保证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管理行为和监督行为。
、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其他。
、会计资料的质量特征——真实性和完整性。
、《会计法》的主要内容:()规定会计工作的基本目的;()会计管理的权限;()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基本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法律责任。
(二)会计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或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
、会计部门规章:()《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制度》——除小企业和金融企业之外的我国境内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
()《企业会计准则》项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四)地方性会计法规: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划分会计管理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重点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第二节会计工作打点体制一、会计工作的行政打点〔2021年注意单项选择〕二、会计工作的自律打点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会计学会)三、单元会计工作打点〔2021注意单项选择题〕【注意1】单元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经营打点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
【注意2】单元负责人是本单元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元负责人事必躬亲打点具体事项。
第三节会计核算一、总体要求二、会计凭证三、会计账簿四、财政会计陈述〔2021注意选择题〕五、会计档案打点的底子要求〔重点,各种题型〕六、其他相关规定〔2021单项选择、判断〕第四节会计监督一、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二、三类会计监督的其他考点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一、会计机构的设置二、代办署理记账〔2021注意多项选择题〕三、会计从业资格〔2021注意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有资格不必然有职务〔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单项选择〕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重点,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重点〕——总原那么,谁的责任谁承担第六节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形式〔多项选择,单项选择〕二、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点,多项选择〕三、其他违反会计法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多项选择、简答〕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第二节现金打点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分类、打点原那么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三、各类银行账户四、银行结算账户的打点及罚那么〔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打点〔单项选择,分清央行和商行〕〔二〕违反账户打点制度的处分〔单项选择〕第四节单据结算方式一、单据的概述二、支票三、商业汇票四、信用卡〔多项选择、判断〕五、汇兑〔多项选择、判断〕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第一节税收概述一、税收的概念与种类二、税法及其构成要素〔一〕税法的分类〔重点,单项选择、多项选择〕〔二〕税法的构成要素〔重点〕第二节主要税种 1.增值税二、消费税〔一〕消费税的底子规定三、营业税四、企业所得税五、个人所得税。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点总结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会计行政法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1会计部门规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2会计档案会计档案保管期限:1永久: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年度财务报告。
2保管2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账于固定资产保费清理后保管5年。
4保管3年:月度、季度财务报告。
5保管15年:所有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辅助账簿,会计移交清册。
3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责令限期改正②罚款:对单位,处以A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有基本存款账户转账转入。
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B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障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C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
D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F收入汇缴账户初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帐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 (3)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重点一、财经法规考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该法规是会计职业人员应当了解和遵守的基本法规之一。
考生需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财政系统的组织和职能;•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管理;•财政资金的管理;•财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公开;•财政监督与审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该法规是会计职业人员必须掌握的重要法规之一。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纳税人的义务和纳税义务的履行;•税收管理;•税务登记与认定;•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税务违法行为及其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该法规是证券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法规之一。
考生需要熟悉以下内容:•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经营;•证券交易的行为和运作;•证券发行与上市;•证券交易的监管与处罚;•证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是会计职业人员在公司财务管理中必须遵守的法规之一。
考生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公司的组织与运营;•公司股东权益和股权转让;•公司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与公司监督。
二、会计职业道德考点1. 会计职业道德准则考生需要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准则的内涵和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诚信、保密、独立、公正等基本原则;•养成正确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处理职业伦理问题的方法和技巧。
2. 会计职业操守考生需要掌握以下与会计职业操守相关的内容:•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处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会计工作的安全与保密;•对舞弊行为和错误行为的识别和处理。
3. 会计职业责任考生需要了解会计职业责任的内涵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益;•推动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遵守相关法规和道德准则;•对职业责任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处理。
三、复习建议1.笔记整理:根据考点内容,制定详细的学习计划并整理对应的学习笔记,便于复习时查阅。
2.案例分析:通过阅读和分析相关案例,加深对法规和职业道德的理解与应用。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四个层次)①会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代表性:《××条例》,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会计规章:《××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2006年2月15日)(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会计规范性文件:《××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38个)(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10月30日)《企业财务通则》④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是省财政厅制定,不属于会计法律制度。
2.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会计师资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会计工作时间不短于3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5.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要知识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会计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重要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2.《公司法》和《证券法》《公司法》和《证券法》是我国公司和证券领域的重要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证券市场的运作和会计管理都有详细的规定。
会计从业人员要了解和熟悉相关法律的内容,确保财务报告符合法律要求。
3.《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会计法制建设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会计法制建设的意见》是我国财政部颁布的重要法规文件,提出了一系列的推进会计法制建设的原则和目标。
会计从业人员要了解和贯彻该意见,推动会计法制建设的实施,确保会计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道德和职业规范,包括诚实、信用、保密、独立等方面的要求。
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和遵守该准则,保持职业道德的高度和专业素养。
5.《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企业会计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基本框架,规定了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财务报告准则,对于跨国公司和国际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从业人员要了解和熟悉这些准则,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6.会计隐私和商业机密保护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保护企业的会计资料和财务信息,对于涉及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要严格保密。
会计从业人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财务信息的安全。
7.社会责任和公众利益会计从业人员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保障公众利益。
在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中要遵循真实、公正、准确的原则,确保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以上是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会计从业人员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重职业道德和诚信意识,以保障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全部章节重点内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笔记)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的基本职能是进行(1)会计核算,实行(2)会计监督。
2、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包括(1)会计法律、(2)会计行政法规、(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地位制定代表名称会计工作最高行为准则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会计法》85.1.21诞生;2000.7.1实施仅次于会计法国务院或财政部拟《企业财务报告条理》国务院批《企业会计准则》会计规章《从业管理办法》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本辖区内使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天津市代理记帐管理实施办法》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1)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3、会计人员的管理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管理范围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管理③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4、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1)依法建账(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6)会计电算化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1)依法建账的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会计法》没有对个体工商户提出建账要求。
(2)确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标准是否发生资金增减变化。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背重点1.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2.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5.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即篡改事实。
6.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数据,使财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
7.根据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各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8.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境内单位的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地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或民族汉字。
使用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软件应当使用中文提示。
9.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0.原始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10、会计法42-45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高频繁考点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材高频考点必背资料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会计法律包括:《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3、《会计法》198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1999年修订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是我国会计工作的根本性法律。
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和附则。
4、《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颁布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分法律。
包括: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
5、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
我国当前有:《总会计师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两部。
1990年12月31日颁布《总会计师条例》,特别规定了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并规定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中不得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2000年6月21日颁布《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要求单位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6、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7、会计部门规章有:(档案、表彰的办法不是规章,其余的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属于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8、会计规范性文件:《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全国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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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重点(高概率考点)——关注会计网(),了解更多会计从业考试信息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10、会计法42—45条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制定机关→制度→例如人大→会计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会计行政法规(两个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国际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号令;第…号文)地方性人大等→地方性会计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效力:会计法>行政法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地方性法规(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1)单位的规模大小(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丅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11、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银行汇票丢失后:挂失止付(三日内)→申请公示催告、向法院提起诉讼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丅理的事项:(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3)申请办丅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4)领购发票;(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丅理停业、歇业;(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
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
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困难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