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相关工作的通知
B M R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切实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要求,2008年底前各地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二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立窑生产能力,有条件的地区要淘汰全部立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关停并转年产规模小于20万吨和环保或水泥质量不达标企业的生产能力。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按照《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发展专项规划》(发改工业[2006]2222号)、《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要求,加快制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小水泥企业所在县市政府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三、到2010年末,全国完成淘汰小水泥产能2.5亿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量化指标见附表。
四、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我委将按照国务院领导要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今年择时在北京签订“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五、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抓紧和各县市落实,签订当地“十一五”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并将签汀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送我委备案。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主管部在核准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时,要坚持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落后水泥原则,否则不得核准新建水泥项目。
七、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指导和监督,涉及关停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企业的职工要妥善安置,优先安排被关停水泥厂作为新建水泥厂的业主或股东,有条件的被淘汰的小水泥厂可作为粉磨站,采取各利,措施安排好被关停、淘汰水泥厂的善后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9•【文号】发改运行[2007]933号•【施行日期】2007.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遏制高耗能行业再度盲目扩张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07]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业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对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实施宏观调控以来,国家陆续对一些产能过剩行业提出了加快推进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下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制定了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这些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逐步得到贯彻落实,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的势头一度得到遏制,加之一些高耗能行业受电力和原材料供应紧张局面的制约,投资增幅明显回落。
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大量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被淘汰;单位产品能耗水平逐年下降,污染物排放减少;深加工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明显提高。
结构调整及节能减排取得初步成效。
但进入2007年以来,国内能源供应,特别是电力供需矛盾总体缓解,高耗能行业又开始在一些地区盲目扩张,一些地方政府还违犯产业政策规定,出台了一些鼓励高耗能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把高耗能产业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致使今年一季度大多数高耗能产品的产量增长幅度都在20%以上,其中粗钢产量增长22.3%、铁合金增长44.4%、电解铝增长36.6%、焦炭增长23.7%、电石增长34.1%;某些高耗能行业投资增长幅度居高不下,给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增加困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4•【文号】发改办运行[2007]1959号•【施行日期】200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9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工交办、工业局):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玻璃工业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能源消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约束性指标,现就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平板玻璃生产能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发改运行[2006]2691号)等文件规定,“十一五”期间对规模小、能耗高、质量差、环境污染严重的平拉工艺等落后的平板玻璃生产线,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坚决予以淘汰。
二、根据有关政策明确淘汰企业(生产线)的标准是:(一)国办发[1999]49号文关于淘汰落后小玻璃通知下发后已列入淘汰,而近年来又死灰复燃的企业和生产线。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40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规定,六机及以下垂直引上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平板玻璃普通平拉工艺生产线及日熔化量100吨以下的“格法”平拉生产线。
(三)有条件的省(区、市)应淘汰全部平拉工艺(含格法)生产线。
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上述落后生产能力早已超过了淘汰期限,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淘汰进度。
目前仍然存在落后平板玻璃生产工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订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量化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工作实施方案,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县、市政府签订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责任书,明确拆除时间、目标、要求,落实相关责任。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6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公布的第一批涉及10个行业,共114个项目。
其中有些项目,有关部门已采取各种方式发布过,为进一步加大淘汰的力度,这次予以重申。
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的情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各地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要将规划上报国
四、本目录涉及到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
五、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工商企业执行本目录。
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各有关部门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
对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节能减排,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
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1.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税收杠杆调节,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1.04.20•【文号】财建[2011]180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国家发改委2011年第10号令2
国家物价局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抓紧进行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工作的通知(价字[1983] 172 号)
1983 年 12 月 2 日
关于电力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水电财 水利电力部、中国人民银行
13
规范性文件
字[1983]228 号)
1983 年 12 月 30 日
188 号)
[1989]1414 号)
1989 年 11 月 13 日
国家计委、国税局、国家物价
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
56
规范性文件
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
[1989]1549 号)
1989 年 12 月 14 日
5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基建计划管理问题的复函(计投资[1989]1602 号)
国家计委
24
规范性文件
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的通知(计资[1985]1835 号)
1985 年 11 月 19 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计综[1985]1131 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计综[1985]2124 号)
国家计委 1985 年 12 月 26 日
国家物价局、纺织工业部、商
《关于进一步贯彻纺织品按质论价政策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价轻
附件 2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类别
规章
规章 规章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规章 3 件,规范性文件 331 件)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电力
印发《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计交能[1998]220 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9.09.26•【文号】国发[2009]38号•【施行日期】2009.09.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和实施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一揽子计划。
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出台了钢铁等十个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在推动结构调整方面提出了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兼并重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对策措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目前,政策效应已初步显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情况有所缓解,产业发展总体向好。
但从当前产业发展状况看,结构调整虽取得一定进展,但总体进展不快,各地区、各行业也不平衡。
不少领域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问题仍很突出,有的甚至还在加剧。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不仅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的传统产业仍在盲目扩张,风电设备、多晶硅等新兴产业也出现了重复建设倾向,一些地区违法、违规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现象又有所抬头。
对于部分行业出现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如不及时加以调控和引导,任其发展,市场恶性竞争难以避免,经济效益难以提高,并将导致企业倒闭或开工不足、人员下岗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增加等一系列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国家扩大内需一揽子计划的实施效果和来之不易的企稳向好的形势,而且将错失利用国际金融危机形成的市场形势推动结构调整的历史机遇。
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境的源头 ; 产业转移也不是企业装备设施的简单搬迁 , 后装备设施 的废毁 、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及效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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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经济 增长 方式 的 关系 ,科学理 解淘 汰落 后 与产业 转 线 ,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改
移的重要意义和实现 目标。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仅是 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 ,经主管部 门组织验收后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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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发 改 产 业 [0 7 2 9 号 2 0 ]72
关于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根据 《 国务院 关 于发布 实施 促 进产 业结 构调 整 生产 能力 易地 ,而 是在 区域经 济 要素优 势变 化 的情况 暂 行规 定 , 的决定 》 关要 求和 《 相 节能 减排 综合 _ 生工作 下 , 业在 不 同地 区实现 新 的发展 。 产 方案》 工作 部署 ,各 地政府 和有 关部 门把 调整 经济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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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豫政办[2008]50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检查情况的通报(豫政办[2008]50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873号),为确保列入2007年度名单的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和中央下达财政奖励资金的专款专用,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自查的基础上,2月25日至3月3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列入2007年度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和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通过对国家核定我省的175户企业落后设备淘汰情况的检查看,各省辖市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措施得力,落后和高耗能设备已基本淘汰,绝大部分淘汰设备已拆除废毁。
具体情况是:126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彻底拆除废毁;44户企业对应淘汰设备进行了关停和部分拆除;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5户企业应淘汰设备仍在运转。
为确保落后产能按要求淘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对应淘汰的落后设备已经关停但未按要求淘汰到位的44户企业(名单附后),各省辖市要督促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对设备进行拆除废毁,在申报2008年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报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二是辉县市电磁线厂、辉县市纺织印染集团有限公司电厂、焦煤集团方庄矿有限责任公司电厂、平煤集团矸石电厂和平煤四矿矸石热电厂等5户企业必须于5月底前拆除应淘汰设备,并将设备拆除情况(附拆除证明及照片)上报;5月底前仍未拆除废毁的,省财政厅将收回奖励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14•【文号】财税字[1997]79号•【施行日期】1997.08.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1997年8月14日财税字[1997]79号)甘肃、陕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北、湖南、山西、山东、辽宁、重庆、新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计委(计经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防科工委关于“九五”期间对三线调整单位继续实行扶持政策建议的通知》(国办发[1996]9号)的精神,为保证“九五”期间列入国家计划的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包括“八五”结转的收尾搬迁项目)顺利进行,使其调整搬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现对“九五”期间三线脱险调整项目和“八五”期间结转未完工搬迁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三线脱险调整项目中的工业生产设施,按主要产品的经济规模和国家产业政策实行降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即:除应享受零税率的投资项目外,对按规定适用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适用15%税率征税的项目,减按5%税率计征。
对适用30%税率征税的项目,仍照章计征,不予降率。
二、对三线脱险调整单位在新址建职工住宅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投资,视同危房改造,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5%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新建的招待所、办公楼、商业用房,按现行规定的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财建[2007]873号•【施行日期】200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12月11日财建[2007]873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字号】云政办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30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35号)精神,加大了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力度,已基本实现“十一五”前2年淘汰目标,工作成效显著。
截至2008年底,列入淘汰计划涉及88户企业的落后水泥熟料生产能力864万吨,已淘汰(拆除或废毁)821万吨,占计划数的95%以上。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水泥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2008年,全省有水泥企业254户,水泥生产能力7014.7万吨,企业平均生产规模27.6万吨,水泥实际产量4011.98万吨;水泥熟料生产能力5261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能力3381万吨,占全省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64.3%。
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对全省水泥产能过剩有一定缓解作用,但水泥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还没有得到解决,目前全省水泥生产设备利用率仅为57.2%。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4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二批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目标到2010年,全省完成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066万吨。
具体为:2009年257万吨,2010年809万吨。
二、淘汰重点和时间根据各地水泥工业发展的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重点淘汰:2008年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达到70%以上州(市)及县(市、区)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除怒江州外,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县(市、区)的全部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内的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承诺淘汰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水泥结构调整重点地区玉溪市部分落后水泥生产能力。
国家酒精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酒精行业产业政策1. 节能减排工作200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要“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力度”。
依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已颁布执行的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环保政策及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评审不达标和超标排放的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实施淘汰(包括:落后企业、落后生产线、落后生产设备)。
确定“十一五”期间,酒精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160万吨。
酒精行业主要淘汰高温蒸煮糊化工艺、低浓度发酵工艺等落后生产工艺装置(适用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年产3万吨以下企业(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通过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行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6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计划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07]1503号),请各省市报送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分年度计划方案,填写的《2007-2010年全国分年度、分地区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计划一览表》和《2007年淘汰落后产能分地区企业名单》。
10月底,国家发改委下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关于做好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生产能力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775号),分年度目标任务为2006-2010年:分别淘汰落后酒精产能10.1万吨、40万吨、44.4万吨、35.5万吨和30万吨;减排化学需氧量(COD)64万吨,并下发《2006-2010年各地淘汰落后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产能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促进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对淘汰落后产能给予激励和奖惩,实行“奖先罚后”,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的支持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8•【文号】发改产业[2007]2047号•【施行日期】2007.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落后炼铁高炉等淘汰设备转为它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产业[2007]2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落后生产能力是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的源头。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淘汰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近来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部分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转为它用的问题。
这种做法严重影响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也影响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制止。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淘汰的部分炼铁高炉用来生产铁合金。
(一)高炉铁合金生产能力严重过剩。
铁合金生产中高炉主要用于生产高炉锰铁,高炉容积一般为100-300立方米。
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共有铁合金高炉36座,高炉锰铁生产能力约100万吨。
而近年来我国高炉锰铁的产量仅60万吨左右,产能过剩约40%。
(二)部分落后炼铁高炉盲目转产铁合金。
由于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属于淘汰的落后炼铁生产能力,部分企业为逃避淘汰将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转产铁合金。
这些高炉有300多座,如全部转产可增加铁合金生产能力1000多万吨,这将进一步加剧铁合金产能过剩的矛盾。
(三)以铁合金名义盲目建设一批镍铬生铁高炉。
2006年以来,随着不锈钢生产的快速增长,金属镍价格上涨,一些地区以铁合金项目的名义建设(新建或改建)了一批以进口的红土矿为原料生产镍铬生铁的高炉,有些地区还准备新建。
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
煤炭产能置换相关政策梳理国发[2016]7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2016年7月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进一步细化了产能置换政策和操作程序,鼓励企业之间通过指标交易实现产能协作和转型升级。
(一)产能置换的期限“十三五”期间,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手续不全、又确需继续建设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对于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应按照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文件要求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根据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布局需要,结合煤炭去产能工作进度和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产能置换政策,统筹研究确定产能置换比例。
(发改能源[2017]609号)(二)产能置换的主体1、未批先建煤矿。
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未核准、又确需继续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严格执行减量置换政策,项目单位须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产能减量置换后,方可补办项目核准手续。
(发改能源[2016]1602号)2、合法在建煤矿。
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前已核准的在建煤矿项目,项目单位承担一定规模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发改能源[2016]1602号)所有合法在建煤矿项目均应按照《关于实施减量置换严控煤炭新增产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02号)等系列文件规定,按一定比例与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挂钩,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在建煤矿项目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发改运行[2017]1319号)3、新建煤矿项目。
从2016年起的3年内原则上停止核准新建煤矿项目。
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原因确需在规划布局内新建煤矿、且不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应关闭退出相应规模的煤矿进行减量置换。
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依据淘汰落后产能(装备、工艺等)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96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一、国家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落后工艺、装备和企业目录的依据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2、《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进口、禁止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备。
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工艺。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解读材料
《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解读材料一、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增长,生产装备和技术不断更新,许多企业开始逐渐落后。
这些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的需求,比较难以赚取较大的利润,同时也无法满足环保和发展的需要。
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开始推动落后产能的退出。
落后产能的退出,既是经济增长的需要,也是环保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但是,退出落后产能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如果不能依法依规进行优胜劣汰,不仅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因此,为了规范落后产能的退出,保证企业和社会的利益,我们需要制定一些指导意见,专门用于促进落后产能的退出。
二、综合标准的意义综合标准是一个评估落后产能是否需要退出的标准。
它包括企业技术、财务、市场和环保等方面的评估。
只有当企业无法满足这些标准的时候,才可以考虑退出其落后产能。
综合标准的制定,既可以规范退出的程序,也可以保护企业和社会的权益。
通过科学评估,可以使企业退出的落后产能符合市场需求,对环境和社会也没有不良影响。
三、依法依规的原则依法依规是企业退出落后产能的基本原则。
这意味着,退出落后产能必须要遵守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
在实践中,政府和协会需要严格按照程序推动落后产能的退出。
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规定,对企业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估,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
这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尊严和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四、评估与激励机制评估和激励机制是实现落后产能优胜劣汰的核心。
政府和协会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估和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走向市场的需求和环保方面的要求,加速企业进行更新改革。
例如,政府可以制定奖励政策,针对已经完成产能退出的企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补贴。
这样一来,就可以让企业感受到退出落后产能的良好效果,同时也可以提高政策执行的积极性。
五、标准化与信息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是落后产能优胜劣汰的重要特征。
标准化和信息化可以将信息化和产业标准化的模式形成连锁反应。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1•【字号】宁政办发[2007]131号•【施行日期】2007.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1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关于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水泥行业结构调整步伐,实现水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开展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通知如下:一、我区水泥工业基本情况我区共有水泥生产企业25家,年生产能力为1128.6万吨,2006年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605.2万吨,占全部水泥生产能力53.6%,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4个百分点;已全部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化立窑水泥生产线,窑径2.5米及以下干法中空窑水泥生产线,土(蛋)窑、普通立窑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生产企业平均规模达到45万吨,高出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
从行业总体水平来看,我区水泥工业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劳动生产率偏低。
全区25家水泥企业平均生产能力为45万吨,但劳动生产率不到600吨/人·年,与全国2000吨/人·年的平均水平差距甚远。
二是落后生产能力比例较大。
全区干法中空窑、湿法窑和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仍有523.4万吨,占总生产能力的46.4%。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装备制造业振兴规划和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有关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
对国产装备尚不能完全满足需求,仍需进口的,作为过渡措施,经严格审核,以逐步降低优惠幅度、缩小免税范围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继续给予进口优惠政策。
具体规定见附件1。
二、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
附件2所列文件同时废止。
三、企业于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进口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申请继续享受有关先征后退进口税收政策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及有关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规定,最迟应于2009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2009年10月30日前将申请文件汇总报财政部。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获得退税确认书之日起半年内按照财关税[2007]11号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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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严格禁止落后生产能力转移流动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7]2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相关要求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把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淘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淘汰落后工作在不同地区和行业正在取得积极进展。
但是,一些已淘汰或拟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正在成为部分地区和企业的招商目标。
这些地区和企业拟引进、接纳和使用被淘汰的工艺装备在本地重建生产线。
这一作法将在不同地区增加新的落后产能,再次产生能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源,形成落后生产能力的转移和流动,严重干扰和破坏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进程。
对此,各地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坚决措施加以制止。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意义
各地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提高思想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按照中央关于节能减排的决策和部署,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系,科学理解淘汰落后与产业转移的重要意义和实现目标。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仅是调整经济结构、强化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历史责任;淘汰落后决不是简单地将落后能力推出门外,甩包袱,而是要彻底消除浪费能源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源头;产业转移也不是企业装备设施的简单搬迁,生产能力易地,而是在区域经济要素优势变化的情况下,产业在不同地区实现新的发展。
二、积极稳妥推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淘汰小火电等13个行业落后产能和实现节能减排的具体任务及目标。
各地要根据这一任务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订淘汰落后工作规划方案,提出地
区年度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数量和具体企业名单,完善措施,落实责任,下大力气,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任务,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三、高度关注落后产能转移的趋向,坚决制止落后装备设施外流
(一)《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明确规定,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不得转移落后生产能力。
各地在推进淘汰落后工作的进程中,要严格坚持这一原则,彻底废毁落后装备和设施,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外流。
(二)对可以通过改造实现工艺技术和装备升级、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部门、地方相关要求的落后生产线,必须根据地方统一规划停产并限期改造升级。
改造完成并达到相关要求,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进行重新开工生产。
(三)对不能改造升级的落后工艺装备必须予以淘汰。
企业淘汰的主体装备和设施要及时进行拆除和废毁处理,防止死灰复燃;主管部门要组织行业专家对落后装备设施的废毁、有害废弃物的处理过程及效果进行督查验收,符合相关要求并记录在案后方可确认淘汰完成。
对已淘汰落后工艺装备的企业名单要在地方主要媒体上公告,提请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淘汰的主体装备设施处理方式和去向,对将淘汰的落后主体装备作为生产设备自行出售、转让,形成落后生产能力外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举报未能按规定彻底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出售转移及作假欺骗等行为,对公众举报的情况和行为要进行核实查处,并追究作假或转让行为者责任。
认真详实地回复前来招商引资、购买二手生产装备人员的咨询,提醒风险,必要时以适当方式向引进的业主或地方投资主管部门通报装备已属淘汰类实情,消除对方引进意向。
四、严格控制新上项目,坚决禁止引进和新建落后生产能力
(一)各地在招商引资、新建工业生产项目过程中,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超前的眼光,注重工艺技术先进、生产规模适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符合新型工业化方向的项目,为促进和带动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要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的相关要求,严把准入关口,坚决防止以招商引资、产业转移等形式新增落后生产能力。
(二)对采用全新工艺装备的新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及其它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三)对采用二手装备新建和改造扩建生产线的项目要进行重点审核,特别是对二手设备的工艺技术及产品水平、消耗和排放指标、装备来源、转让原因等情况要认真审核分析。
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要求,以及不能达到部门和地方相关标准的工艺装备、生产线,坚决不予核准;对虽未列入产业政策淘汰类,但属于行业低端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应引导业主进一步选择调整,走提高工艺技术和产品水平、增强长远竞争能力的经营发展方向。
(四)对引进、接纳、新建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停产、关闭,并追究业主及地方管理部门责任。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严格规范淘汰落后和新建项目工作,坚决防止落后生产能力的流动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