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合集下载

重庆市气象条例

重庆市气象条例

重庆市气象条例(1999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工作,提高气象预报水平,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以及气象科技成果的使用和传播、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在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

本市其它有关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工作,应当接受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科技教育的发展,将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事业经费和专项经费等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地方气象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属地方气象事业,主要包括:(一)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系统、辅助气象通信系统和气象卫星遥感监测系统;(二)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建立的气象科技服务体系;(三)为城市规划、人民生活建立的城市环境气象服务系统;(四)人工影响局部天气和防雷避雷等气象防灾减灾系统;(五)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和场地、仪器、设施、标志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

在国家规定的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对气象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它活动;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此类活动的,应征得气象主管部门的同意。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渝府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8日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层面2.2 区县层面2.3 现场层面3 灾害救助准备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4.1 灾情信息报告4.2 灾情信息发布5 市级应急响应5.1 Ⅰ级响应5.2 Ⅱ级响应5.3 Ⅲ级响应5.4 Ⅳ级响应5.5 启动条件调整5.6 响应终止6 灾后救助6.1 过渡期生活救助6.2 冬春生活救助6.3 倒房重建救助7 保障措施7.1 资金保障7.2 物资保障7.3 通信和信息保障7.4 装备和设施保障7.5 人力资源保障7.6 社会动员保障7.7 科技保障7.8 宣传和培训8 附则8.1 术语解释8.2 预案演练8.3 预案管理8.4 预案解释8.5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资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气象综合规定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文号:颁布日期:2010年07月30日施行日期:2010年07月30日时效性:有效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三章监测与预报第四章防灾减灾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大雪、寒潮、高温、低温、干旱、大风、冰雹、雷电、大雾、连阴雨、霜冻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衍生灾害,是指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等级的评估、调查、核实,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的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地质、林业、消防、规划、通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在获悉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条为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森林火险等。

第四条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建设,并保障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公共设施建设和维持的财政投入。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制定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经济和信息、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做好预警信号传播有关工作。

第七条预警信号由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统一发布包括更新和解除。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台站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及时、准确、无偿地发布预警信号,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和时间。

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3.0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大雪、寒潮、高温、低温、干旱、大风、冰雹、雷电、大雾、连阴雨、霜冻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衍生灾害,是指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等级的评估、调查、核实,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地质、林业、消防、规划、电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易发区、气候和气象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任务、监测站点建设、预警防御系统和设施建设、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管理工作。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气象灾害监测与预警第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建设,提高气象灾害监测能力。

第七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广泛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八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互联互通。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和减轻气象灾害。

第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采取措施,确保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三、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确定气象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御区,制定相应的防御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和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

四、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的;(二)未按照规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三)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的;(五)未按照规定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的。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9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29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9月29日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取消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7年9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监测、预报与预警第四章防灾减灾第五章社会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干旱、大风、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连阴雨、大雾、大雪、寒潮、霜冻等造成的灾害。

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对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因气象因素引发的衍生、次生灾害的防御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防御、统筹规划、综合减灾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19年7月18日公布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2019年7月18日公布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易发区域划分和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御雷电灾害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第七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提高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雷电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的科普宣传。

第二章监测、预警与发布第八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基础业务体系建设,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1•【字号】开州府办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1日预案编号:1.1.6开州区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42 气象灾害现状42.1 暴雨洪涝52.2 干旱52.3 大风、冰雹52.4 雷电62.5 强降温63 组织架构及职责63.1 开州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组成63.2 开州区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74 预警和预防114.1 预警信号114.2 会商分析114.3 预警信息发布114.4 先期防范124.5 应急联动125 气象灾害分级125.1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125.2 重大气象灾害135.3 较大气象灾害136 应急响应及处置146.1 分级响应146.2 指挥与协调146.3 信息报送146.4 应急结束147 后期处置157.1 善后处置157.2 调查与评估157.3 新闻发布158 保障措施159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169.1 表彰奖励169.2 责任追究1610 预案管理16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因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开州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州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一、暴雨预警信号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二、暴雪预警信号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图标: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加油站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加油站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重庆XX加油站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防止和减少各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快速、及时、妥善处置各类气象灾害,防止气象灾害扩大,根据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下列法规、规章及预案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4号)《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加油站发生突发气象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1.4与其他预案的关系本预案为《加油加气站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总体事故应急预案》(简称《总体预案》)的专项预案,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制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总体预案》使用。

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设备事故等,视灾情的发展程度按需要启动《加油加气站气象灾害敏感单位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加油加气站气象灾害敏感单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等。

1.5 工作原则1.5.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1.5.2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5.3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及所属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1.5.4分级负责、条块结合。

重庆市自然灾害文件

重庆市自然灾害文件

重庆市自然灾害是指该地区在自然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灾害,包括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等。

这些灾害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

重庆市自然灾害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法规和规划等,旨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这些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政策文件:政府针对自然灾害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灾害应急预案、灾害防治方案、灾害救助办法等。

这些文件明确了政府在应对自然灾害中的职责和任务,规定了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以及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流程。

2. 法规:政府针对自然灾害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生物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防治工作的责任和要求,为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 规划:政府根据重庆市的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制定了一系列规划,包括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生物灾害防治规划等。

这些规划明确了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防治工作的措施和方案,为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

在应对重庆市自然灾害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包括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应急处置、加强宣传教育等。

具体来说,需要加强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质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也需要加强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总之,重庆市自然灾害文件的制定和实施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这些文件为防治工作提供了科学依据和指导,同时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20修订)【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91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05【实施日期】2020.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91号)《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20年6月5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6月5日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第五章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综合治理等防治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避让优先、综合防治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十人以上不满三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万元的;(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不满十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四)小型:因灾死亡不满三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一百万元的。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的通知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5.15•【字号】云阳府办发〔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其他规定正文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的通知云阳府办发〔2013〕12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年)》(文本由县气象局负责印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云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15日重庆市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年)第一章总则一、编制背景云阳县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象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分布范围广、造成损失重,每年高温干旱、暴雨洪涝、冰雹、雷电等各种气象灾害,对云阳县的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危及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的大背景下,全县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明显趋频趋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扩大,对云阳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威胁日益严重。

摸清我县气象灾害发生的特点、分布范围及其影响程度,编制比较完备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对于指导全县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增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也是强化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国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09-2020年)》、《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重庆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2010—128)、《关于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0—2020年)编制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270号)、《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0-2020)》及国家、重庆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云阳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8•【字号】渝府令〔2019〕327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7号《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6月24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9年7月18日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御雷电灾害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范围,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雷电易发区域划分和职责范围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做好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教育、科技、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推广应用防御雷电灾害科技研究成果,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制度范本

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奖惩工作,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暴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国家气象局负责全国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奖励对象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奖励方式包括: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等。

第七条奖励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气象法律法规,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二)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救援救助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三)积极开展气象灾害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四)积极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气象灾害防范意识;(五)其他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惩罚第八条惩罚对象为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惩罚方式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罚款等。

第十条惩罚条件:(一)不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导致气象灾害损失严重的;(二)迟报、谎报、瞒报气象灾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损失的;(四)阻挠、干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正常进行的;(五)其他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章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国家气象局和地方各级气象局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评选。

第十二条气象灾害防御奖惩工作的评选程序:(一)单位推荐或者个人自荐;(二)所在地区气象局审核;(三)国家气象局或者地方各级气象局评审;(四)公示获奖名单;(五)颁发奖励证书或者奖品。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气发〔2016〕114号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气发〔2016〕114号

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气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气发〔2016〕114号各区县(自治县)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局201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气象局2016年11月28日重庆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范防雷装置检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认定与监督管理。

本细则所称防雷装置检测是指对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管理和认定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监督管理。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渝中、江北、南岸、九龙坡、大渡口、两江新区)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第五条《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6【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鸿举二00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重庆市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范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和《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气象信息,是指各种气象情报、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其他气象资料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气象信息服务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气象信息分为以下三类:(一)为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决策需要提供的,以及为国防建设、国家安全需要提供的决策性气象信息;(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各种短期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指数预报、火险等级气象预报、环境气象条件预报和地质灾害气象条件预报、重要天气报告、气象情报等公众气象信息;(三)为社会用户提供的其他专业、专项气象信息。

气象信息服务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为市级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市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的责任区域,负责为区县(自治县、市)领导机关和防灾减灾管理部门提供决策性气象信息服务。

对大风、暴雨、雷电、冰雹等突发性灾害天气信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和通报。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包叙定2000年4月25日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中,由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除外。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自治县、市)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防雷中心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防雷中心的具体职责是:(一)承担防雷工程设计审核、施工监审、竣工验收;(二)承担避雷装置安全检测、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三)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防雷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四)负责从事除建筑工程防雷以外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工作;负责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设施安全自检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txt你不能让所有人满意,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人成功人士是—在牛B的路上,一路勃起你以为我会眼睁睁看着你去送死吗?我会闭上眼睛的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2年12月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大雪、寒潮、高温、低温、干旱、大风、冰雹、雷电、大雾、连阴雨、霜冻等气象原因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衍生灾害,是指上述气象原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减灾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气象灾害等级的评估、调查、核实,气候环境评价、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监测、预报和减灾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的农业、水利、环境保护、地质、林业、消防、规划、通信、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气象灾害防御的义务。

第二章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和气象衍生灾害易发区、气候与气象灾害趋势分析预测、防御目标与任务、监测站点建设、预警防御系统和设施建设、防灾减灾预案和措施、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气象灾害信息分析加工处理系统、气象灾害预报发布系统、预警标识设施、人工影响天气系统、雷电灾害防御系统等气象灾害预警防御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市气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全市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应由国务院批准的,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气象灾害防御系统建设规划和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调整、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气象雷达、气象卫星综合处理系统、自动气象探测、闪电定位、气象信息传输网络等气象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二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安排气象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传
输。

第三章监测与预报
第十三条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的联合监测,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络。

第十四条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联合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包括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观(监)测哨点。

第十五条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要的气象信息和雨情、水情、灾情等信息。

第十六条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能力和预报准确率。

第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因气象原因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城市火灾、酸雨、大气污染等气象衍生灾害的气象监测和预警,协助做好气象衍生灾害的综合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台站监测到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应立即报告同级气象主管部门。

气象主管部门对气象台站报送的气象灾害信息汇总分析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一时不能完全了解清楚的紧急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应当边上报边核实,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上报后续情况,不得延报或瞒报。

第十九条灾害性气象警报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按职责分工发布;气象衍生灾害预报由有关单位与气象主管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发布。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对暴雨、雷电、大风、高温、寒潮等灾害性天气,气象主管部门应在主要车站、码头和户外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社会公众预警标识,及时预报。

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气象电话专线等传播媒体及时发布,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四章防灾减灾
第二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及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

气象灾害发生后,应当根据损失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

重大气象灾害的灾情调查和救助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

气象灾情调查结果应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不得虚报、瞒报或迟报气象灾情。

第二十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气象主管部门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统一组织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部门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技术标准安装相应的防雷装置。

第二十七条防雷装置的安装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的技术规范,并接受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防雷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

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等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经其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等大型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有关部门应会同气象主管部门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纳入建设规划,加强气象安全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的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没有安装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再次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拒绝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又拒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或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气象资料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气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联合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不及时提供监测、预报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和雨情、水情、灾情信息的,由市气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气象主管部门、气象台站的工作人员对灾害性天气和气象灾害瞒报、迟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