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法学本科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
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国际法学教学中的个案研究或案例研究是当前法学教育尤其是国际法学教育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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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分析论文篇一摘要:本文对有关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各种理论作了详细论述,接着从个人可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以及个人可以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等三个方面详细论证了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部分主体一、关于个人在国际法地位上的各种理论(一)个人是国际法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承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的最终承受者都是个人,并由此认为个人才是国际法的主体,国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来源于法国著名法学家狄骥所创立的社会连带关系法学派的思想。
在狄骥看来,国家既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也不是国内法的主体,国家不具有人格,不享有任何权利。
一切法律规范的最后目的是个人,是为建立个人生存的秩序。
国际法也像其他法律一样,所包含的是对个人而立的规则,而其根据在于不同国家的个人相互间存在的连带关系。
换句话说,国际法主体不是国家,而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唯有依这个条件才能给国际法一个坚固的基础。
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只是一种社会组织,且只包含结成许多国家的个人。
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所以国际法所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
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通过个人来承受的,所以国家的权利义务也是组成国家的那些个人的权利义务。
上述观点不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他以“社会连带主义”为基础,混淆了国家和个人这两个概念,从而否认了国家主权,使国际法成为仅适用于个人的世界法,其结果是对国际法的否认。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这种观点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不直接享有权利和义务,个人依条约取得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不过是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并由此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甚至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
国际法专业的论文
国际法专业的论文推荐文章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热度: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热度: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热度:财经新闻论文写作热度:关于中国梦教育论文热度: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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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专业的论文篇一一、国际人权法对外国人权利的保障人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所有人享有所有人权。
此外,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以及主要的区域性人权文件,无一例外地包含了平等和非歧视条款,这一条款明示或默示地禁止基于国籍的歧视。
这意味着,外国人应当受到与居留国公民平等的对待。
与此同时,国际法允许国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在本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做出区分,这种区分具有严格的界限。
(一)国家依国际人权法承担平等保障外国人权利的义务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是国际人权法的基石。
据此,各国有促进和保护每一个人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一原则首先由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予以明确,此后又被各项国际人权公约、宣言以及人权文件反复强调。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国籍或社会出身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
此后,所有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均明白确认了所有人权(仅有极少数例外)的主体都是“每一个人”。
⑥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再次确认了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质”。
会上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重申:“所有国家庄严承诺依照《联合国宪章》、有关人权的其它国际文书和国际法履行其促进普遍尊重、遵守和保护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义务。
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质不容置疑”。
⑦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密切相关的另一项原则是平等和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适用于所有人,也适用于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它禁止基于一系列事项,其中包括国籍,而在人权的享有和行使方面给予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对待。
据此,国家不能仅仅因为某人是外国人而限制其权利。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法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通过对相关案例和理论的研究,分析国际法如何维护国际秩序、促进国际合作,并解决国际争端。
同时,也对国际法在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问题时所表现出的不足和局限性进行剖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完善建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环境。
关键词:国际法;全球治理;国际秩序;国际争端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国际交往愈发频繁。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法作为规范国家行为、维护国际秩序的重要准则,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涵盖了众多领域,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它不仅为国家之间的交往提供了基本的规则框架,也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二)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国际习惯是各国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诚实信用、禁止反言等。
三、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中的作用(一)确立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平等,即各国在国际法律地位上平等,享有独立、自主处理内外事务的权利。
这一原则为国际秩序的稳定奠定了基础,避免了强国对弱国的肆意干涉。
(二)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法为国家的行为设定了准则和限制,例如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
通过这些规范,减少了国家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三)促进国际合作国际法为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框架和保障,例如在国际贸易、环境保护、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通过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议,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
国际法学论文(优选8篇)经过40多年漫长诉讼的光华寮案,不仅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更是涉及中日关系的国际法问题。
作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所发挥作用的特殊法律部门,国际法学也随着国家间交往的日益密切而备受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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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论文第一篇:国际法学中"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论述摘要:本文针对对国际法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进行论述, 对"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相关内容进行一般性论述, 以此展开国际关系以及国际法学等相关内容的讨论。
关键词:国际法学;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 国际关系;一、国际关系学中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雷蒙-阿隆( Raymond Aron) 是法国的大师级学者和思想家, 或许因为作为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历史学家的阿隆过于闪耀, 又或许是因为整个国际关系研究的主流属于美国学者( 甚至是被其占据) , 阿隆对国际关系的研究及思想相对地没那么受到人们关注, 但是没有人可以丝毫不去理会雷蒙-阿隆关于国际关系的研究, 不论是阿隆的支持者还是批判者都如此。
雷蒙-阿隆对于国际关系学的研究被视为是众多的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古典现实主义学派, 阿隆本人也被视为是这一派别的的代表人物之一, (1) 但是却也清晰地区别于其他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
将雷蒙-阿隆划归于古典现实主义国际关系学派是有道理的, 原因显而易见, 阿隆的理论的核心部分与古典现实主义是一脉相承的, 但是阿隆的国家关系学的独特之处正是其伟大之处。
他建立了类似古典现实主义的理论基础的内容, 但是同时试图在立体性的整体层面上构建出一个理论体系大厦, 他纳入了社会学、历史分析以及其他领域的理论和影响因素因素( 人类行为等领域) 的考虑、分析和计算, 将之一并有机地构建于整个体系中。
这些都是雷蒙-阿隆对国际关系、国际事务、人类社会和文明进程的审视、分析和研究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的认识和体现, 同时也有研究的实践, "复杂性"可以说是阿隆对政治、尤其是国家间政治( 外交-战略、或战争与和平问题) 的思考中最重要、最深刻的认识, 作为经济、社会、历史、哲学、军事、科技和文化诸领域因素的综合, 复杂性是国家间政治的内在属性。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
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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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一、国际法课程概述1、内容庞杂,包含多个部门法国际交往内容的多样化决定的国际法内容的多样化,具体可以划分为多个部门法,如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组织法等。
各个法律部门的联系小,都有独特的制度和规则,具体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不同。
例如,在国际海洋法中,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调整海洋领域的相关活动;在国际组织领域,有《联合国宪章》等国际公约。
这就导致了国际法内容的庞杂。
同时,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些领域的相关制度并不健全,没有权威的法律规范作为学习和研究的基础,仅仅是存在一些草案和小范围的条约,这无疑增加了学习的难度。
例如,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多数国家签署的国际条约很少,存在的制度也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2、理论性强,知识点抽象。
国际法理论性非常强,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法是国际领域法律的法理学。
学好国际法的相关知识,如国际法的主体、渊源、条约等诸多概念,是以后学习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础。
国际法调整的国际关系与国家的实践密不可分,而教师和学生接触国际实践的机会很少,甚至没有,即使可以通过案例稍加弥补,但是效果却不是很好。
对于学生来说,国际法的理论太空洞、太抽象,渐渐的便失去了学习兴趣。
另外,国际法中存在很多技术性规则,如海洋法中的大陆架划分、领海基线,外层空间法中的遥感卫星轨道等,其所包含的内容原理与学生的现实生活有差距。
3、具有一定的政治性敏感性。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密切联系,国家基于一定的政治目发展对外关系,签订相关的国际文件,形成国际法律规范。
与其他国内法不同,国际法具有很大的政治敏感性。
“纵观国际法的发展历史,无不体现各国自己的政治目的和倾向”②。
虽然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全球化趋势越来越迅猛,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政治属性,是为国家政治服务的。
法律全球化发展探讨论文
法律全球化发展探讨论文法律全球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全球化的挑战和机遇之下,法律全球化成为了全球化进程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全球化的趋势,同时也意味着人类社会迎来了法律体系深受人们关注的全球性革新。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全球化所带来的挑战。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化、多元化的法律需求也越来越大。
全球范围内的商贸往来和经济活动的增多,导致了国家之间的交往更为频繁和紧密。
如何完成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一套高效、公正、民主的全球法律体系已成为当代法学关注的焦点。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法律全球化背后的机遇。
法律全球化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全球经济、文化交流和合作,而且还推动了全球社会的法律体系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
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可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促进政治稳定和国际关系和谐。
那么,我们又如何推动法律全球化呢?首先,我们需要建立全球性的法律合作机制。
建立国际法机制、多边贸易协议机制等,加强各国法律间的交流与合作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我们需要强化国内法律体系建设。
法律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归根结底也是各国的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和制约。
加强各国法律体系之间的联系与协调,有利于保持正常的国际交流和合作,有利于各国法律制度的进步和发展。
此外,建立良好的法律规范和法治文化也是推进法律全球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法律全球化的过程,抓住机遇、化解挑战,不失为一个正确的选择。
与此同时,针对不同的问题,合适的解决方式也应运而生,其中涉及到合作、根治与调整。
比如在跨境犯罪、知识产权等问题的解决上,合作是刚需;而解决地方习惯法与国际惯例不相符合的问题时,则需要的是根治;在应对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法律环境中,重视法律横向协调势在必行。
总之,法律全球化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趋势。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关注它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并寻求一种适当的发展方式。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对于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问题在现代国际法上是一个争议颇多的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甚至对于国际法主体这一概念,不同学者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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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
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
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
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
《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
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
《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
”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
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
《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
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
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
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
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规范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国际法学领域内的一个基本学理问题,也是学术研究中的一个经典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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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法毕业论文篇一摘要:财产权侵权责任在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历来占有重要位置,并广泛存在于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责任之中。
鉴于所受侵害财产范围的开放性特征,《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也相对宽泛,从侵害财产权利到财产利益的损害均被其涵盖,其第2、15、19、21条等条文,共同构建了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赔偿规范体系。
其中第19条又最为关键,直接影响财产权侵权中的财产损失计算,是整个财产权侵权责任制度的落脚点。
但遗憾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9条的规定过于简单,仅作了一般概括性规范,导致该条文在立法之中争议颇大,即便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和实施后,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亦对该条文多有批评。
同时,随着民事单行法的颁行,我国民法学研究已逐步从立法论走向解释论,一方面立法过程本身更应运用解释学探究其内涵逻辑和操作的妥适,使出台的法律条文不至于存有过多明显的遗漏;另一方面,借助法律解释学来梳理已有文本,补充和充实已有法条,进而影响新法。
[1]针对《侵权责任法》第19条,我们应坚持解释论,自财产权侵权赔偿的原则出发,借以厘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纯经济损失的理论争议,明晰以全面赔偿原则(填补损害原则)为最高宗旨的赔偿原则体系;以《侵权责任法》第2条为基点,界定财产权侵权责任的范围和类型,最终构建财产权侵权责任损失计算的理论框架和具体适用规则,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财产权侵权赔偿原则的确定:以利益平衡为中心(一)全面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与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认知财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以填补为原则,以财产损失程度为基础,实现对财产损失的全面赔偿,是侵权赔偿之基本准则。
[2]全面赔偿(填补损害)不仅包括侵害他人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害损失,而且还包括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即除了积极损害之外还应赔偿本应获得但因侵权损害导致而没有获得的财产利益。
浅谈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的理论
浅谈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方向的理论法学0903 王礼尧09261066作为一名法学大三学生,毕业后又打算出国继续深造,我本以为老师的留的这一题目应该对我们来说除了字数意外相当容易,但真正着手准备以后才了解到一个周末的时间是远远不够把这一问题研究深入的。
首先是我对题目的理解,主体为法学专业国际化发展,我认为这里应该指的是我们中国大陆的法学专业,毕竟世界各国不同法系应该适用于不同的国际化发展理论,所以我首先查阅了一些中国法学专业在近年如何适应国际化变革的文章,而随后也查到了邓正来老师的一系列文章,也都是关于中国法律全球化问题的,但无奈时间紧张,只能对这些文章囫囵吞枣,浅谈自己引发的一些看法。
比较邓老师的诸多文章不难发现,他认为我国法学目前盲目追求国际化是持一种观望态度的,甚至认为这是不值得肯定的。
最终我得到的观点则与他略有不同,我认为法学专业的国际化发展还是十分必要的。
在我看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应从法学专业开始入手研究,法学专业现状如何呢?在我们上小学时,法学一度是最火热的专业,但近年来在高校改革的几年里,招生人数的增加、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开设都促成了法学专业的不断壮大。
法学专业在广大考生心目中被塑造成了需求广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热门专业,因此跟我一样的许多考生为了选择这样一个好专业而纷纷考入例如我们交大这些工科院校的法学专业。
专门的法学院学科划分详细,专业程度化高,使学生受系统的教育;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特色在于学生可以发挥多学科优势, 可以跨系选科。
但是近年来法学热招生冷就业的现象已经逐渐浮出水面,本应具有很强的竞争力的法学专业学生却在就业市场上并不受用人单位欢迎。
说完了现状下面再来看看法学专业的发展趋势,要求是从国际化发展方向来探讨这一问题,那么,什么是国际化呢?人们在谈论“趋势”的时候,通常使用的概念是“化”;比如“全球化”,指的就是全球发展走向一致的趋势。
“化”的过程,就是趋势形成的过程。
以此类推国际化就是法学专业向国际发展趋势形成的过程。
《国际法学》论文
《国际法学》论文关于南海主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一、引言南海,也被称作南中国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
自古以来,南海诸岛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的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但是近年来,南海地区风起云涌,中国与邻近国家,如菲律宾、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家关于南海诸岛问题的争端层出不穷,消息不断见诸报端。
目前,解决南海问题,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维护中国海洋权益已成为中国对外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和现实问题。
南海问题从广义上来讲,包括三个方面:岛屿的领土主权之争、海域的划分及南海航行的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多方面的论证,为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解决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
一方面,对某些邻国所谓的“国际法依据”进行驳斥;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国际法原则的分析来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
此外,本文力图通过思考提出解决南海诸岛主权争端的可选择的解决机制,并对中国当前可以采取的一些对策作出分析。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的国际法依据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
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先占原则。
先占,是指一个国家的占取行为,通过这种行为该国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
先占实质上是领土的一种原始取得方式。
先占的主体为国家,易言之,先占必须是一种国家行为,即必须是为国家而实行的,或者必须在实行后由国家予以承认。
先占的客体仅限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这种土地或者完全没有人居住,或者虽然有土著居民,但该土著社会不被认为是国家。
是否构成先占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为“有效占领”。
占有和行政管理是构成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构成因素。
一方面,占有即领土必须由占领国真正地加以占有,为此目的,必须占领国以取得对土地的主权的意思将土地臵于它的权力之下。
国际法毕业论文
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毕业论文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一直以来都备受关注。
作为一名国际法专业的毕业生,我深感荣幸能够在这个领域做出一点微小的贡献。
本文将围绕国际法的重要性、国际法的发展历程以及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等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间的行为,保护了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国际法确保了国家之间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了国际合作与发展。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的作用更加突出。
它不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还适用于个人、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等各种主体。
国际法的发展和应用对于维护全球秩序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国际关系,但现代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近代国际关系的背景下。
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包括国际法的形成、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法的现代化等。
国际法的形成主要是在欧洲国际关系的背景下,以国际条约和国际公约为基础。
国际法的发展则是在国际社会的不断演变和国际关系的不断变化中逐步完善和发展的。
国际法的现代化主要是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组织的兴起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法律规范。
最后,国际法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国际法适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国际安全、国际经济、国际人权等。
在国际安全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家之间的战争行为和冲突解决机制,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国际经济领域,国际法规定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规则,促进了国际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在国际人权领域,国际法规定了人权的普遍性和不可侵犯性,保护了个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国际法在各个领域的应用为国际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
综上所述,国际法作为一门研究国家间关系和国际组织之间法律规范的学科,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际法的发展历程和在当今国际社会中的应用都展现出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路径选择论文
工科院校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路径选择摘要:在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如何实践和实现国际化培养出国际性法律人才,是每一位法学教育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结合工科院校的实际法学教育现状应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准确定位培养层次,扩展培养思路,脚踏实地地将国际化融入法学教育的每一个环节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培养标准;实现路径;国际化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2“法律是社会有序发展的规范指引。
”作为社会科学的部门法学,当然也不可能脱离政经和教育的发展而存在。
加强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是我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
近年来,部分高校已经进行了国际化的相应尝试,未来十年,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不少学者撰文阐述法学教育的国际化的必要性和实施,对于法学教育走“国际化”的道路选择,国内从事法学教育的专家学者们大多持赞同的观点。
部分高校也已开始推出法学人才国际化培养的方案,在实践中探索适应自己情况的做法。
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将“国际化治学”作为一项长期办学方针,提出“全面提升国际性,向世界一流大学迈进”的发展目标,陆续推出了多项国际学术交流项目,包括师资队伍国际化、“学生走出去”等项目。
北京大学早于2007年在深圳成立跨国法学院(school of transnational law),致力于培养顺应全球化发展需要,具有独立从事涉外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
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工科院校如何实现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成为法学教育发展的难点。
一、现有“国际化”举措概览在推行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院校中,其实践的举措措施主要是以下几种:(一)选择部分国际法类课程开展双语教学早在2001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若干意见》,该《意见》中提出了十二条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品质的措施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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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私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无论是跨国贸易,跨国婚姻,涉外财产等,越来越频繁。
而调整这类私法行为的法律,正是以冲突法为本位,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私法。
它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对上述相同的法律内容或法律关系等做出不同规定,使各国法律在解决同一民事案件时产生了法律适用的冲突。
但这些法律间的冲突在不断缩小,甚至出现了趋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一方面,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一定的价值体现,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下,各国对基本价值的认识逐渐趋同,因此法律的规定逐渐趋同。
另一方面,各国之间法律的差异易导致涉外案件的判决在外国法院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各国法律的协调和退步必不可少,法律规定渐趋一致从一定程度上能维持判决的权威性。
( 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融合国际私法中,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点发展,在一些领域,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1. 属人法之争国际私法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属人法规定的冲突由来已久。
关于属人是指支配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法律。
大陆法系主张属人法是自然人的本国法,而普通法系则主张自然人的属人法是住所地法。
两大法系不可调和的属人法冲突的产生由其本身的历史原因所决定。
属人法的表述最早属于巴托鲁斯的人法的范畴,在当时也仅指住所地法。
到19 世纪,属人法中住所地和国籍已经形成了鲜明的两派。
为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引入了新的属人法连接点即惯常居所。
惯常居所与国籍和住所地不同,它被宣称为事实概念。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国际法学教学研究论文通过笔者在从事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较为关注的一些方面进展的研究。
摘要:国际法学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本科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
但由于国际法根本知识及理论较为晦涩难懂,其涉及的法律标准、案例实例又与普通群众比拟远,使得很多学生对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方法论“国际法学”,又称“国际公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
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法的根本知识,增强对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国际法与其部门法一样,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与实用性。
但是与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是,国际法不像民法、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部门法那样,与普通群众生活十分贴切,容易引起学生的关注与共鸣,教授国际法应当采取正确灵活的教学方法才能使广阔学生对国际法有积极地学习态度及正确的理解,并产生学习的动力。
笔者通过下面几个方面的初步探讨,希望能和大家共同交流:一、课程入门:实例引导,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一名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在大学四年过程中需要学习40余门课程,而这些课程相互之间既具有共同性,又具有独立性,如何能让学生再已经学习了众多部门法后再学国际法能够耳目一新,能够产生兴趣,这显得尤为重要。
很多教育学者强调中小学教育采取“兴趣教学”方法的重要性,实际上对于大学课程,“兴趣教学,,仍然很关键。
随着步入大学校园的学生年龄越来越小,很多大学生对于乏味的课程往往有抵触情绪,能够主动学习的学生比拟少。
因此,对于新学期的第一门国际法课程对于教学者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学生对于国际法课程的第一印象,如果我们开篇就大讲特讲国际法的概念、性质、特点、根本原那么、历史及渊源等总论的内容,对于没有接触过国际法的学生而言,显然毫无兴趣而言,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动力大大降低,学生对国际法课程的期望值也会因为第一节课就大打折扣。
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国际化”
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国际法学作为一舶来品,自清末方才正式传入中国,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国际法学教育起步更是极晚,以至于与国外的国际法学教育的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法律环境之下,结合国际法学教育的特点,推动其“国际化”的发展进程,实属当务之急。
一、我国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国际法作为通行于“文明国家”间的交往规则在清末才正式传入中国,以“天朝上国”自居的清王朝在遭遇列强时发现以国际法与之相抗似乎还有点用,于是这一新事物在狐疑和新奇的目光中,仓促间在中外国家层面交往实践里得以逐步应用。
此后,由于国力衰微和政局连年动荡,平等的中外民商事或经济交往一直未形成规模,这一开端就基本上奠定了国际法在我国的作用长期仅限于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和正当性支持,从而相应导致国际法学教育也基本上采用的是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
就应然层面而言,国际法学的教育目标大体上不外乎两个:一是作为通识教育一部分,培养掌握一定国际法知识的一般性人才。
受教育者不必然从事与国际法直接相关的职业,但这并不能减少其重要性,因为它一方面可以作为普通受教育者的知识背景,提高其观察和处理国际事务时的国际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可以训练法律从业者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法律思维能力,从而成为构筑法律共同体重要元素之一。
二是作为专才教育的一部分,培养专门从事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的专门性人才。
但是,在传统国际法教育的政治主导型的公法模式中,国际法学的政治和阶级方面被无限放大从而遮蔽了其经济意义,由此导致教育目标常随政府的政策发生大幅偏离和转向。
仅以中南政法学院为例说明。
解放后经过1952年的院系调整(主要也是基于政府公权力的推动),该校国际法的教学科研活动开始起步。
在1954年颁行的本科教学计划中,国际法首次被列为主修课程。
而在1958—1961年的“***”时期,“国际法的课时数被削减了近1/3,国际法课程的教学内容被调整为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对外工作方针政策的讲授占了课程的主要部分,而国际法专业知识则被压缩到几近于无的状态。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法专业毕业论文篇一摘要:当前国际法发展呈现两大趋势:首先,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
这一趋势在比较成熟的国际法领域,诸如国际贸易法、国际刑法、国际劳工法以及国际海洋法等表现非常突出。
其次,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向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科学技术、经济贸易和国际组织的发展和完善构成了国际法统一的基础,国际法在全球范围内统一的现象明显,比较法学的复兴在法律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国际法;“软法”;“硬法”;法律统一在全球性问题多发的今天,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期望越来越高,国际法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
虽然说,国际法体系是由多部门、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国际法律规范有其自身的发展进程,但是,国际法的发展变化仍是有规律可循的。
我们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国际法的发展有两大重要趋势:一方面,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转变的趋势加强;另一方面,国际法律规范由分散到逐步统一的趋势凸显。
一、国际法由“软法”向“硬法”的转变国际法在很长一个时期内被认为只是一种道德规则或基本原则,不被认为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
按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法律有三大特征:权威性、普遍性以及强制性,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三性即是法律;而新自然主义法学派关注这些规则是否出自自然,强调法律的正当性。
但无论何种法学派均强调法律的强制性,法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强制性。
[1]7因此,从本质上说,判断一项规则是否是法律的最根本的依据在于该规则是否具有强制力。
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常常被认为是一种弱法或软法。
[2]17920世纪尤其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量的国际法寻求突破其“软法”的特性,向“硬法”(诸如国际条约、习惯国际法)转变的趋势加强,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法学与国际法学论文写作
法学与国际法学论文写作在法学领域,论文写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技能。
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学生都需要完成各种类型的法学论文,包括研究性论文、案例分析和评论性论文等。
而对于国际法学领域的学生来说,写作更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国际法的复杂性和动态性使得相关领域的论文更加挑战性。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法学与国际法学论文写作的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一个成功的论文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论题。
论文的论题应该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和实践意义,同时也要与当前法学领域的研究热点相关。
选择一个好的论题是论文写作的首要任务,因为一个有趣和有深度的论题会吸引读者的兴趣,并激发他们对论文内容的思考。
其次,合适的论文结构也是一个成功的论文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个清晰的结构可以帮助读者理解思路和展示逻辑关系。
通常,一个法学论文可以分为引言、文献综述、理论框架、实证研究和结论等几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应该简洁明了地介绍研究的背景、目的和重要性。
文献综述部分则需要回顾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看法。
在理论框架部分,作者可以选择适当的理论模型或分析框架来解释自己的观点。
实证研究部分可能包括案例研究、统计分析或实地调查等方法。
最后,结论部分应该总结研究的主要发现,并指出未来研究的方向。
在论文写作的过程中,准备充分的文献综述是非常重要的。
文献综述不仅能够帮助作者了解当前研究的状况,还能够为作者提供进一步的研究思路和灵感。
一个好的文献综述应该包括相关文献的评述和分析。
作者可以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研究进行深入分析,来阐述自己的研究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贡献。
此外,适当运用案例分析也是国际法学论文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的实践性非常强,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的法理理论。
案例分析可以从实证研究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国际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效果,也可以从比较法的角度来探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和制度差异。
最后,一个优秀的国际法学论文需要经过仔细的修改和润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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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法学本科论文
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角色定位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
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
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
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
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
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
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
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
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
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
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
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
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
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
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
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
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
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
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
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
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
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
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
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
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
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
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
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
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
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
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
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
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助性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
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
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
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是国家参与对外事务的必然需求,是提升学生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诉求,也是提升高校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必由之路。
它可以通过多种培养模式和手段来实现,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绝对是不可忽视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