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兼论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改综述
我 国现 行行政诉讼法 自 18 9 9年颁布 、9 0年 实施 以来 , 19 已有 1 年 6 时间 。行政诉 讼法实施以来 , 绩是巨大的 , 成 成果 是丰硕的 。首先 , 在观
念方面 , 第一次将“ 它 民告官 ” 这样 一种法律 制度 固定下来 , 改变 了长久 以来人们 “ 官贵 民贱” 这样 一种观 念 , 得 老百 姓和 政府 能够 坐在 同一 使 个法庭 的两 端 , 来接受法 院的裁 判。这种 观念 的改变 是 巨大的 , 对政府 观念 的改变更是十分显著 。但随着行政诉讼 法实施 1 O多年 以来我国 法 制建设 的发展 , 行政诉讼理论 研究 的深入 与司 法实践 经验 的积 累 , 特别 是依 法治国法治原则 的确 立和我 国加入 世贸 组织后 新的 时代背 景与 法 律环境 的要求 , 其缺陷也 日见明显 , 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 : 首先 , 对行政 诉讼制度的 目的认 识比较模糊 。现行 行政诉讼 法规 定
【 摘 要】 随着国际国内 环境的快速变换 行政诉 讼法也应该与 时俱进 的完善 , 本文从行政 诉讼法 的缺 陷和应 当完 善的方 面入手 简要谈谈行政
诉 讼 法 的修 改 。
【 关键词】 行政诉讼法; 缺陷; 完善
中图分类A
文章 编 号 :09— 2 3 2 1 )2 03 0 10 88 (00 0 — 24— 1
的 目的是 三个 方面 : 了法院及时 、 为 正确 的审理 行政案件 , 为了监督行政 机关依 法行使职权 , 障公民 、 保 法人和其他 组织的合法权益 。表面上看 , 是三个似 乎同等重要 的目的 , 但实际上 , 由于 行政诉讼制度很 多条款 , 更 多的是保 障行政机关依法行 使职 权 , 监督和 维护 行政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 的 目的。所以行政诉讼法保 障公民 、 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的 目的被 削弱 。还有政诉讼不得 调解。其 立法初 衷是 为了 防止行政 机关 放弃 权 力 , 害公共利益 , 损 防止行政 机关损害公权 力。但事实上 , 行政 诉讼不 得 调解 , 得本来能够化解 的矛盾 , 够通 过调解 解决 的行政 纠纷 最终 无 使 能 法解 决。 其次 , 对原 告的诉权保护不 够全面 。主要表现 是行政诉讼 的受案 范 围过窄 , 行政诉讼程序 的设计没有达到便捷 、 高效 、 公平公正 的程度 。在 现实生活中 , 受案 范围过窄常常 导致很 滑稽 的结果 , 如公 民在 街上吐 痰 被罚 2元钱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获司法救 济, 而一个学生被学 校开除学 籍 却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反 思我国行政诉讼受 案范围过窄的原 因 , 乃是 现 行行政诉讼法是 当时 时代 和法律 环境 下的 产物 。行 政诉 讼法 司法解 释 虽用“ 行政行为 ” 取代行政 诉讼法第 2条规 定的 “ 体行政 行 为 ” 词 , 具 一 但无论怎么扩大解 释 , 都不能突破其 固有的框架 。 第三 , 司法环境 差强人 意。根 据现行 的财政 体制 , 行政 地方 各级 司 法机 关是地方政府 的一部分 , 司法机 关的办案经费和 司法机关工作 人 员 的工资由各级地方财政 负担 。这 种经 费体制 是地 方保护 主义 的主 要根 源。原高人民法院 肖扬 院长曾总结说 “ 司法权 力地方 化” 是现 行司 法制 度存 在的主要问题 之一 , 在行政审判 中表现得更为 明显 。行政 权的渗 透 和庞大表现之二是 行政终局裁 决制 度根深 蒂 固。行政 复议 法在被 告确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前沿问题探索——《行政诉讼法》的历史贡献和完善
《 行政 诉 讼法 》 的历 史 贡 献和 完 善
杨 寅
一
、
行政诉讼 法 的历史地位和贡献
115 .94年 ( ( 宪法 第 9 条 和现行 18 年 宪法 》第 5 7 92 4条均 规定 ,对 国 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的
违 法行 为 ,公 民有 控 告 、 申诉 和检 举 的权 利 。但 是 ,直 到 1 8 年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诉讼 法 颁 99
一
般管辖 权 10 ;距 离 18 0年 7 9年法 国通 过 人权 宣言 20年 。历 史可 以让 我 们沉 思 1 0 2 公 民依 据 行 政诉 讼 法 ,通 过行 政诉 讼 制度 可 以实现 自身权 利 的救 济和保 障 ;司法 机关 可以 .
收 稿 日期 :2 0 一l —2 09 2 5
2000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2002牟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 2 卷第 1 5 期 21 1 0 0年 月
民的 自由、尊严和利益通过该部 法律得到 了尊 重和维护,这一切, 同 《 行政诉讼法 的观念影响和实践需
求 皆有 关联 。 值 此 部 法 律 实施 2 年 之 际 ,本 刊 编发 一 组 文 章 以 示 纪念 , 内容 涵及 《 政 诉 讼 法 》 的历 0周 行
史贡 献 、 行政 诉 讼 与行 政 复议 制度 的 关联 、行 政公 诉 制度 、行 政 诉 讼对 党组 织 的 监督 、 完 善被 告 举证 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引言行政诉讼制度,作为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司法途径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发展历程,从萌芽到建立,再到不断完善,每一个阶段都凝聚了无数人的智慧和努力。
本文将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反思,以期为未来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一)制度萌芽阶段早在建国初期,中国就开始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索。
1954年《宪法》第9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控告的权利,这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宪法基础。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这一规定并未得到真正落实。
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诉讼制度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二)制度建立阶段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起诉条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三)制度完善阶段进入21世纪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中国政府加大了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力度。
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的通过,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简化了诉讼程序,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各地法院也积极探索创新行政诉讼制度,如设立跨行政区域法院、推广行政诉讼调解等,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
三、对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反思(一)制度建设的成就与不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中国行政诉讼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
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部分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在审理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审查力度不够,导致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得不到有效纠正;在判决执行阶段,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等。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
从行政诉讼法角度谈谈我国宪法实施制度及建议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2017年《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但是,改革的力度稍弱,且改革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的解决作用不甚明显。
在实践中,行政诉讼仍存在公权力干涉过多、法院缺乏独立性、案件“执行难”、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
(一)诉讼过程中公权力干涉过多首先,我国法院的财政支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法院财政受同级政府限制,在诉讼过程中很难保证公正审理、独立审判。
虽然,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确定了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三级法院财政保障的政策,但是据了解尚未得到真正落实。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不仅受到外部公权力的影响,也有来自法院内部系统的压力,这就使得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难以保持中立地位,以致原告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还未完全消除,法院为了减小行政诉讼案件所造成的影响,维护政府公信力,往往会做出相对不损害政府形象的判决,这样的判决实际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且在不公正的裁决做出后法院自身的权威也受到了质疑。
再者,当行政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时,又会出现“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案件究竟怎样执行?又该如何执行?关于此类问题目前尚未得出明确统一的结论。
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报告可以得知:目前“执行难”已经基本解决。
但必须明确的是,报告中所述的“执行难”问题针对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民事案件,现实情况下真正进入执行程序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并且由于司法缺乏独立等原因,此类案件很难得到执行。
(二)行政相对人受到公权力和法院的双重压力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本位的思想,公民对公权力本身就有着天然的惧怕之情。
在实践中,“民告官”往往需要克服极大的现实阻碍。
法院由于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往往会劝告行政相对人撤诉,进行私下调解,甚至哄骗行政相对人撤诉,导致行政诉讼案件的撤诉率相对其他类型的案件偏高,从而使得进入审判阶段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为稀少。
就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提起行政诉讼的意识比较淡薄,很多相对人由于不清楚诉讼流程,出于避免麻烦等的考量,最终选择不了了之。
浅议《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有关问题
二、 行政诉讼法》 对《 修改的有关建议 ( ) 一 引入行 政诉 讼 调解机 制 行 政诉 讼 中的调 解是 指行 政 机关 和相对人 通过人 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 , 自愿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 , 解 决诉讼争议 的一种结案方式 。行政诉讼 的调解能够化 解 矛盾 , 复公 民 和 行 政机 关 间 的 良好关 系 。根 据 现 恢 行《 行政诉讼法》 5 条 和第 6 第 O 7条第 3款的规定 , 行 政案件除了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外 , 其余行政案件均不 得进行调解 。其理论依据是行政行为只存在合法和违 法的情形 , 不存在其他可能。而且行政机关不能滥用 权 力 随意将 国家 的公共 资源 和相 对人进 行一 种非公务 的妥协 , 否则公共利益和公权力将遭到损害。但是 , 若 是行 政诉讼 不 能够 调解 , 么 一 些 经过 调解 可 以化解 那 的情节轻微 的行政纠纷将会经过一个复杂的耗时耗力 的诉讼程序 , 再得出一个双方当事人都不一定满意的
( 国地 质 大学 政 法学 院 ,武 汉 4 0 7 ) 中 304
摘 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现有的《 行政诉讼 法》已经不能 更好的 为社会发展 服务 , 改 时应 引入调 解机制 、 修 增设 简
易程序 , 扩大受案 范围、 增设行政诉讼 。
关键词 : 政诉讼 法; 改建议 ; 行 修 必要 性
( ) 行政诉讼法》 一 《 的贡献 2 年来 ,行政诉讼法》 1 《 对我国行政法制度 的建立 和 行政法 制观 念 的形 成提 供 了巨 大 的 支持 , 如 它偏 例 重于保护相对方的合 法权益 , 确立 了审查具体行政行 为合法性的原则 , 充分肯定了行政程序的独立价值等。 《 行政诉讼法》 是中国法治进步的里程碑 , 对于 民主法 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 就算法律条文会不断修改 , 但这 种无形 的法治精神推动力势必将持续下去 。 ( ) - 行政 诉讼 法修 改 的必 要 性 1 .对相 对人 的救济 效率 不够 高 。我 国 目前 的《 行 政诉讼法》 对于相对人 的救济还侧 重在形式上 , 每年 频 繁 出现大 量行 政 案 件 的 申诉 、 诉 率 反 映 出了 《 上 行 政诉讼法》 对于相对人权益 的实质保护还做得不够 。 例如 2 0 — 0 9 南宁市兴宁区法院行政案件平均 0 7 20 年, 上诉率高达 6 . %… 。同时 ,行政诉讼法》 53 《 对于一些 简 单 的行 政诉讼 案件 不 能采用 简易 程序 也 导致 司法资 源浪费 , 行政诉讼总体效率打 了折扣。再就是如何维 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方面的立法还应该规 定得更加细致 , 体现出行为的合理性 , 这对于救济最后 的完 成有决 定性 的影 响 。 2 行 政诉讼 的救济范 围不够 广 。现行 《 政诉 讼 . 行 法》 规定 行 政 案 件 的 受 理 需 要 考 量 的 因 素 多 达 十几 个 。起诉 要件 过于严 格 而 且 不 十 分 明 确 , 行 政 案件 使 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只审查具 体行政行为 、 对原被 告适格等限制性规定 , 行政诉讼法》 与《 的保护相对方 合法权益的精神在某些方 面构成 冲突 , 《 使 行政诉讼 法》 不能取得预期的执行效果 。 3 行政诉讼 的 目的性不够 凸显。根据宪政理念 . 的 内在 要求 ,行政 诉讼 法》 在 的 意义 是 通 过行 政 诉 《 存 讼, 利用 绝对 司法权 力来 规范 和 抑制行 政 权 , 而 保持 从 国家权 力 的均衡 、 护统 治 的稳 定 , 维 同时保 护 弱势 的相 对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 政行为侵害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才 能利用行政 诉讼制度维护 自己的权益 。
wto环境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再探讨
2010年第4期(总第79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3t,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420l O(Sum N o.79)W T O环境下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之再探讨张华(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湖北黄冈438000)摘要:中国自加入W TO以来,无论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然而在法治涌流中已饱受诟病的《行政诉讼法》仍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其一直放任抽象行政行为逍遥于司法审查之外。
更是成为人们不变的谴责焦点。
当下应当顺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的要求,再次将注意力投向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及相关制度设计为第一站的行政诉讼制度与W T O要求的契合,进而推动我国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W T O;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4—0025—03一、问题之缘起自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W TO(w or l d t r ade organi z at i on,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无论是在经济社会发展,抑或是包括国际法、行政法在内的法制建设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其中尤其值得一提即是出台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
该《计划》,在一定意义上可谓是明确了人权在我国法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中的终极指向地位;亦可谓是对当初中国人世时的人权保障承诺的进一步回应和兑现。
众所周知,W I'O规则大部分是行政法规则,因而,行政法制建设的状况构成我国实现人世承诺的中流砥柱。
尽管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作为控制行政权、保障和救济公民权的关键环节的新《行政诉讼法》依然在千呼万唤中犹豫不决。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
(精)心得体会:行政诉讼法修改时的七个争议问题(最新)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多年后第一次修改,修改决定共61条。
修改决定扩大了受案范围,畅通了诉讼渠道,完善了管辖制度、证据制度、诉讼程序、审判监督和执行制度,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监督。
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公民权利保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
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立案难、审理难和执行难问题。
长期以来,法院不愿受理行政案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有十二三万件,大量行政纠纷进入信访渠道,老百姓“信访不信法”;有的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也很难作出公正裁判,法院不愿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调解结案比较多;有的案件即使裁判了,执行同样很难。
这些问题主要缘于实施,同时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行政诉讼法是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部法律,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完善。
多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一些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同志,对修改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
行政诉讼法修改工作启动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一些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修改方案。
在立法过程中,大家积极参与,献计献策。
总体来说,各方面共识比较多,很多制度取得重要进步;存在争议的问题,主要围绕制度是更理想一些,还是更实际一些。
关于受案范围原行政诉讼法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受案范围,明确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理,哪些不能受理。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反思一.中国行政诉讼发展的历程简介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分为四个阶段:1.公元前2033年(根据范文澜先生的结论定的夏朝起始时间)——到1949年(1)公元前2033年——1912年,这一阶段基本为空白,在这三千年里虽然有民告官的案例出现,但这并不是行政诉讼的雏形,这只是民告官员本人;没有人们告政府的情形出现;(2)1912年——1949年,1912年《临时约法》第四条规定:“人民对于官员违法损害权益之行为有呈示评政院之权”,评政院是专门的行政诉讼机构;1914北洋政府颁布了《行政诉讼法》;1932年国民政府对原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实践证明,这一段历史时期的行政诉讼还是较有成效的,如鲁迅告教育部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
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
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
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2.1949年到1980年共和国刚建立时,是准备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督机关或者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任何国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最高法院组织法也规定要设立行政审判庭。
但是到制定54年宪法时,我们退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国家机关提出书面控告等等”,被告少了国家机关、受理机关少了司法机关、原告少了公民团体。
75年宪法、78年宪法同54年宪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差不多。
3.1980年——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恢复时期。
中国加入WTO时,WTO对中国的要求
补充:补充:三、关于关税减让的承诺关税总水平小汽车关税补充:补充:那么,就您提出的中国加入WTO的利弊,就目前来说,整体的效果是利大于弊的,而且这也是我过目前经济学家的主要主张。
下面引用一段文章说明:从世界135个经济体先后加入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组织,迄今没有一个成员退出,30多个经济体正在努力申请加入和我国13年孜孜不倦的努力可以看出,加入多边组织对一个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
尽管中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付出一定的“入门费”,为此可能产生一定的临时性的负面影响。
但只要我们拿出应对措施,正面影响一定会远胜于负面影响: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
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WTO 具有制订和管理世界经贸秩序的作用,目前WTO规则主要由美欧等发达国家制订。
加入WTO,将使我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可以为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维护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作出更大的贡献。
3.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点的一整套多边秩序。
加入WTO,与我国建立市场经济方向的改革目标相一致。
可以巩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并以WTO规则为参照,有力推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完善。
4.有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加入WTO后,我国可获得多边、稳定、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以发展中国家身份获得普惠制等特殊优惠待遇,有利于实现市场的多元化,使我国出口贸易有较大的增加,短期内纺织品服装的出口将受益最大。
由于目前中国尚不是WTO的缔约方,中国的出口商品常常受到歧视性待遇,比如在一些国家我国不能获得普惠制待遇,在有的国家被实施配额限制,还有一些国家以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案中主观选定类比国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测算中国出口商品倾销率的依据,致使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不断增多。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化 ”等 四个 方 面 , 儿 前 三 个 方 向 至 今 仍 可 以 作 。 为 我 国 《 政 诉 讼 法 》 改 的 努 力 方 向 ;而 且 新 行 修
弱 化 了 《 政诉 讼 法 》 障公 民 、 行 保 法人 、 他 组织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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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的修改
化 和 对 外 开放 的要 求 , 是 我们 整个 法 治 状 况 不 也 断进 步 的 助动 力 。 个 国家 依 照 各 自的传 统 制 定 每 自己制 度 与规 范 是 适 当 的 。 是 传 统并 非 老 一 套 但
的 同 义 语 , 多 改 进 可 以 在 别 人 已 有 的 经 验 中 汲 很 取 源 泉 。 战 结 束 之 后 , 国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 二 各 展 的 趋 势 体 现 为 “ 利 保 护 功 能 之 强 化 、 讼 种 权 诉 类 之 增 加 、 政 裁 判 权 之 扩 大 、 政 裁 判 之 司 法 行 行
程 加 快 , 会 经 济 的不 断发 展 和各项 改 革 的深 入 , 社 现 行 的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在 实 践 中也 暴 露 出 不 少 的 问 题 。如 何 修 改 《 政 诉 讼 法 》 使 新 的 《 政 诉 讼 行 , 行
法 》 够 真 正起 到有 效 保 障公 民权 利 的作 用 一 直 能
关键词 :《 行政 诉讼法 》 改;公 民权 益;法律修订 ;司法解释 修
作者简 介 :湛 中乐( 9 4 ) 男 , 16 _ , 一 湖南汨罗人 , 北京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士生导师, 育部 人文社科重 博 教 点研 究基地—— 北京大 学宪法与行 政法研究 中心研究 员, 主要从事行政 法学、 行政诉讼 法学研 究。 中图分类 号 :D 2 .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 :lo - o (o2 1 020 收稿 日期 :2 1- 1 1 953 o l 4 3 l) - 7 - 4 2 o0 6 0 1 1- 0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行为概念新解——兼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的发 展 过 程 中 . 许 多 的 矛 盾 存 在 . 中必 有 一 种 是 主 有 其 要 的矛 盾 . 于 它 的存 在 和发 展 . 定 或 影 响着 其 他 矛 由 规
盾 的 存 在 和 发 展 。① 一 思 想 也 是 指 导 我 们 对 《 政 诉 ”这 行
时 . 充 分 肯 定 其 功 绩 和 作 用 的 同 时 。 不 免 为 它 所 带 在 也 有 的 、 以 避 免 的 时 代 缺 陷 深 表 惋 惜 和 遗憾 。 中 , 政 难 其 行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过 窄 . 们 寻求 法 律 救 济 的 门槛过 高 . 人 是
讼 法 》 改 的 基 本 思 想 和 研 究 方 法 修
在 现 行 《 政 诉 讼 法 》 在 的诸 多 矛 盾 和 问题 中 , 行 存 什
么是规定或影响其他矛盾存 在和发展的主要矛盾 呢7 这
就要 从《 政诉讼 法》 身的质 的规定性 中去寻 找。 行 行 本 《
政 诉 讼 法 》 质 的 规 定 性 取 决 于《 政 诉 讼 法 》 调 整 对 的 行 的
体 因行使 行政职权 的行为 即行政行 为而与另一 方 当事
人 之 间发 生 的争 议 。 解决 行 政 争 议 的 方式 多种 多 样 . 政 行 诉 讼 是诸 多解 决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 它 是 最 权 威 、 公 正 、 但 最 最 有 效 的 一 种 . 为 它 是 借 助 于 国家 司法 权 . 因 由法 院 主 持 解 决 行 政 争 议 的 司 法 制 度 。 此 ,行 政 诉 讼 法 》 制 因 《 的 定 、 改 和 完 善 , 键 在 于 对 引 起 行 政 争 议 的行 政 行 为 修 关 的 定 位 理解 . 当 前 人 们 对 这 一 问 题 的理 解 仍 未 形 成 共 而
WTO与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以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为视角
V 9 No. o . J 5
S p 06 e .2 0
摘
要:1 w D是一个有关贸易的全 球性组织, o以其完备 的法律框 架体 系而著称 , 了争端解决 机制 以外, wr 除 司法审
查 制度 也是 wr o框架 中很重要的 内容。我国加入 wr o以后 , 内的行政 诉讼制度 受到 了wr 国 o规则 的挑战 , 对 wr 针 o对
我国的影响 , 政府 各部门及 法学界 应该积极行 动起来 , 积极推进我 国法治进程 , 推动 我国司法 审查制度 与国际的接轨。
关键词 : O; Wl 行政诉讼制度 ;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 : 92 1 12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2 85 20 )5 O6 0 17 —73 (o 60 一 OO一 5
收稿 日期 :06—0 20 2—2 1
作者简介: 陈秋云(9 4 )男 , 1 一 , 湖南攸县人 , 6 法学博士 , 教授 , 中国社会科学 院法学所博士后研 究人员 , 主要从事法 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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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人 们 的思想 观念 、 活 方 式 发 生 深 刻 的影 响 , 生 而 且也将对中国的政治包括政府 的行政管理提出严 峻的挑战。本 文前面 已分析过 , 从一定 意义上讲 ,
我国人世就是政府的人世 , 或者说 首先是 、 主要 政府 的人世。因此 , 当我国跨人世界贸易组织 的大 门, 政府 的行政 管理 与 W O规则 的相 互关 系 , 国 T 我 现行的政府职能定位、 管理机制与 W O规则 的矛 T 盾冲突 , 就不可避免地 凸现出来。这其 中 W O司 T 法审 查规则 对我 国影 响最 大 。中 国在加 入 WT O时 已郑重承诺 了履行 wr o的有关 司法 审查 的义务 , 即我 国应符合 W O规则的要求在与各成员国实施 T 有关 对外 贸易 的法 律 、 规 、 章 和 行 政 决定 的 过 法 规 程中, 必须为当事人提供申请 复议和提起诉讼 的机 会。应 当说 , 国的 司法 审查 制 度 是 基本 适应 我 W O的要求 的。我 国的行政诉讼制 度始建 于 2 T 0 年前 。 18 90年 《 外 合 作 企 业 所 得 税 法 》 先 规 中 首 定 , 国公民、 外 组织就纳税问题和政府发生争议 , 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也说 明, 我国的司 法审查制度本身就是对外开放 的产物 。2 世纪 8 0 0 年代 中期 , 我国开始在各级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审判 庭, 现在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都建立了 独立 于行 政机 关 的行 政 审 判庭 。我 国 的行 政 审 判 庭是建立在普通法 院之中的, 与有些 国家隶属于行 政机关 的行政法院体制相 比, 应该说在形式上更具 有独 立性 。在 司法审 查程 序方 面 , 在 l 前 , 早 5年 全 国人大就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 , 高人 民法 院在 总结行 政审 判工作 经验 的基础 上 , 也 颁 布了《 于执行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诉讼 法 > 关 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 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和《 的规定》 可以说 , 国的司法审查程 序 已初具规 , 我 模。从行政诉讼实施的情况来看 , 国每年大约受 我 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和行政赔偿 案件 近 l 万件 , 0 其中原告胜诉率达到 3 % ~ 0 在某些地方 , 0 4 %, 原 告胜诉率达到 6 %以上 。这从一个侧 面说 明, 0 3 我国的司法审查基本上符合 客观公 正的要求。但 是, 我国司法审查 的现状与 wr o司法 审查 的制度 要求还相距甚远 , 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与 W O关 T 于 司法 审查 的规 定 还 存 在较 大 的 冲 突 , 而 WI 因 ' O 司法审查制度无疑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具有直接 的影 响和 冲击 。归纳起来 , o司法 审查制 度对 wr 我 国的影 响主要 表现 在 以下 几个 方 面 : 1 WT . O司 法审查 主体 制度 对我 国 的影 响 WO T 法律 框架 中的 司法 审查 主 体主要 有 三 个: 法院、 行政 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而我 国 目前 司法 审查 的主 体仅 限 于法 院 。对 于 此 间 的 不 一致 学术界 已有很 多讨论[ 。同时, O要求成 员建 WT 立公 正和 独立 的司法 审查 主体 和程 序 , 国在加 入 我 议定 书 中作 了同样 的 承诺 。此 类 审 查 主 体 应 是公 正的, 并独立于被授权执行机关 , 且不应对审查事 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的利害关系。审查 主体 的独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浅析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现行《行政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修改《行政诉讼法》势在必行。
本文从立法目的、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制度等方面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行政诉讼法》的全面修改进行有益的探索。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修改;合理性原则;受案范围;管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法的滞后性亦逐渐凸现出来。
为了适应现代行政法治的要求,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诉讼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13.6万件,同比上升5.1%,是行诉法实施22年来受案数最多的一年。
但是,即使是受案最多一年的行政案件受案数,与民事案件的受案数相比,也是极不成比例的。
2012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含知产案件)达662.5万件,是行政案件受案数的48.7倍。
[6]行政案件受案数如果与行政机关每年作出的数以亿计的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则更不成比例:行政机关作出一千件以上乃至几千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受案数才有一件,才有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诉至法院。
这是为什么呢?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太高,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质量太高,行政相对人对之几乎完全满意,几乎完全没有异议吗?如果是这样,那全国为什么每年有数百万的信访人、上千万的信访案呢?这究竟是什么原因?二.完善执行制度《大众日报》2010年曾报道这样一件事:2009年7月31日,山东日照经济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发布简章,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小学教师。
研究生毕业的日照籍女孩刘荣报了名,一路过关斩将,最后取得了语文组总分第一名的好成绩。
随后,刘荣被通知参加了入职体检。
两次体检,都证明刘荣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随后,日照经济开发区教育局通知刘荣,她被拒绝录用。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研究3
何海波:行政诉讼法研究3.0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也逐渐呈现出了新的发展态势,即行政诉讼法研究3.0时代。
与之前的行政诉讼法研究1.0和2.0时代相比,行政诉讼法研究3.0注重发掘行政诉讼制度的内在逻辑和实质内容,以驱动行政诉讼制度的深度改革和完善。
一、行政诉讼法研究1.0和2.0时代的发展历程1. 行政诉讼法研究1.0时代:过程化正义思潮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渐发展,人们开始重新审视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
在这个时期,行政诉讼法研究主要关注的是过程性正义思潮,即关注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正义。
研究重点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证据规则和判决执行等方面,以及法官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等问题。
2. 行政诉讼法研究2.0时代:结果导向思潮2000年代初,我国加入WTO后,国际贸易和经济合作的需求推动了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
在这个背景下,行政诉讼法研究也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态势,即结果导向思潮。
研究重点是如何在行政诉讼中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和法律实施,促进法治的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研究重点主要包括行政诉讼的救济范围、公共利益诉讼和多元救济等方面,以及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合同的解决方式等问题。
二、行政诉讼法研究3.0时代的新特点和趋势相对于行政诉讼法研究1.0和2.0时代,行政诉讼法研究3.0时代的研究焦点和方向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关注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内涵和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研究3.0时代注重深化对行政诉讼制度本质内涵和基本原则的认识和理解,以驱动行政诉讼制度的深度改革和完善。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深入研讨行政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诉讼制度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和精细化。
(2)探索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法历史背景
原题: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新开展今天给大家对新行政诉讼法做一个解读,我是一个开场,用一个半小时时间讲四个问题,框架说一下,让大家有一个概念。
一是为什么修改,二是理论突破点,三是重大变革点,四是具体实施方面。
因为我是第一讲,所以不会讲太细,后面的同志接着讲,我讲的有一些宏观。
我有一些压力,无论是条文还是理论,大家理解都比我深,现在我和大家共同回忆一下,这部法是如何修改的:一、为什么修改行政诉讼法我们今天在座的法官大多数都很年轻,对我国的法律历史可能不是很了解。
我国有三大诉讼法,像三条河流,分解矛盾和纠纷,在三大诉讼中,行政诉讼是一个很特殊的诉讼法,它是1990年开场实施的,25年了,很多年轻的同事当时可能很小。
回忆当年,立法当时是有很多的争议的,当时很多人认为中国用不着行政诉讼法,而且行政诉讼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文化是不相符合的,传统文化认为,官是不可以告的,父母官父母官嘛,你怎么能告的父母呢?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民告官〞是一个大的历史性突破,行政诉讼将官员与原告放在了一个平等的地位上。
因此,我认为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不仅仅是一个立法,而是一个政治制度的改革。
行政诉讼法官居中裁判的是政府与原告之间的纠纷。
国际国对当时的立法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部法客观的说写得不错。
但是,从这些年的实施情况来看,实施得不好,每年人大法院报告,行政诉讼案件每年只有10万到12万,有些年还不到,最高法院为了行政诉讼立案不得不开会,而且有的省份受理案件数量很少。
这样的话,行政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的总的比例不到2%,市的行政诉讼从2021到2021年受案逐年递减,2021年只有23.7%。
胜诉率就更低了,新华社部清样数据,十年前是30%左右,现在下降到10%左右,有些省只有2%,也就是政府多数是赢的。
当事人总赢不了,他就不会告了,因为政府总不会败,老百姓总不会赢呀。
此外,生效判决的1/3得不到履行,律师也不愿意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因为各方面干扰太多。
当好政府与群众关系的调节器
当好政府与群众关系的调节器1989年,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这是一部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律,在中国正式确立行政诉讼为独立的诉讼制度。
根据这部法律,普通公民不仅可以和政府对簿公堂,还有可能打赢官司,要求政府为其违法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说,这部法律的诞生,是中国民主与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它的命运从一开始就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然而,在一个“官贵民贱” “民不与官斗”的传统意识盛行了几千年的国度里,这部法律能顺利实施吗?行政机关能坐到被告席上吗?为了准确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情况,倾听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青年法官们自2010年开始,陆续组织了“青年法官下基层”系列活动,把最高法院的优秀年轻法官陆续派往基层,了解那里的行政审判工作情况,并把当地的意见和建议带回最高法院。
6年来,通过走进海淀法院、泰安中院、东城街道和广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等活动,年轻法官们深切地感受到: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很多,诸如司法环境不佳、案件受理受限、执行工作艰难等,但最大也是最根本性的问题恐怕还是没有能够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最深切的理解与支持。
行政诉讼法实施已近30年,然而即使是在首善之区的北京,甚至一些基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还不知晓行政审判的功能、作用和定位,更勿论普通群众通过行政审判维护自身权益。
不能扎根群众,这项事业就无法取得长足的发展;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首先就要让人民群众了解审判事业。
基于这样的动机,行政庭党、团支部从2014年开始,在“青年法官下基层系列活动”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青年法官与人大代表“一对一”联动工作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结对”的互动方式,使人大代表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能够切实了解行政审判的功能、面临的问题和最新动向;使行政庭的青年法官能够充分了解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的需求和呼声,并以此作为日常工作的目标和动力。
外国行政诉讼法修改
强化程序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法官权力、完善证据制度等,为当事人提供 更加充分的程序保障,确保行政诉讼的公平和公正。
06
结束语
结束语
在外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司法监督,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我们相信,在新的行政诉讼法的指引下,外国的法 治建设将不断取得新的成就和进步。
分析修改后对外国公民在行政诉讼中的权 利、义务以及维权方式的影响。
对司法机关的影响
阐述修改后对法院、法官在行政诉讼中的 职权、责任以及工作方式的影响。
对行政机关的影响
探讨修改后对外国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 的地位、角色以及应对方式的影响。
对法治建设的意义
论述此次修改对外国法治建设、司法改革 以及社会治理体系的长远意义。
扩大受案范围
更广泛的行政行为覆盖
修改后的外国行政诉讼法通常扩大受案范围,涵盖更 多类型的行政行为,使得更多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诉讼 程序。
公民权益保障
扩大受案范围有助于更全面地保障公民权益,减少行 政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可能性。
完善诉讼程序
高效的诉讼流程
外国行政诉讼法在修改中注重完善诉讼程序,追求程 序公正与效率,确保行政争议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主要修改内容
受理范围调整
阐述哪些类型的行政争议可以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以及 新增或排除的案件类型。
诉讼程序优化
分析在起诉、受理、审理、裁决等各环节所作的改进,包括期限调 整、证据规则变化等。
判决执行与监督强化
说明如何加强判决的执行力度,以及对执行过程监督的改进措施。
修改后的影响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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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WTO具有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司法审查就是其中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内的行政诉讼制度受到WTO规则的挑战,本文主要分析WTO规则本身对行政诉讼制度的要求,以及检讨目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WTO行政诉讼发展WTO是一个有关贸易的全球性组织。
它较其前身GATT的特点是“制定了更有力更明了的法律框架,其中包括更为有力而又可信的争端解决机制。
”[1](P.3)WTO以其完备的法律框架体系而著称,除了争端解决机制以外,司法审查制度也是WTO法律框架中很重要的内容。
GATT(1994)(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10条、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2条和41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3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3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第11条,政府采购协定第20条规定了司法审查的内容。
司法审查制度是WTO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中的重要内容[2](p.31),同时也为保障WTO宗旨的实现起重要的作用,WTO的宗旨在于通过消除各种国际贸易壁垒实现全球化贸易自由,而各种国际贸易壁垒,主要来自其成员的政府行为,通过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给因政府行为受到不利影响的组织提供审查的机会,及时纠正违背WTO规则的政府行为而达到消除各种贸易壁垒的目的,从而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
因此WTO要求其成员建立符合其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国自签署了《加入议定书》后成为WTO成员之一,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现状是否符合WTO要求日益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一是WTO对行政诉讼制度本身提出的要求,二是如何改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来满足上述的要求。
一、WTO对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1)项规定“1、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裁判机构(tribunals)、联络点(contactpoints)和程序(procedures),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协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
此类审查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2.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受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
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
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在WTO法律文本中对司法审查也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行为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GATT第10条,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23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第13条都作了相关的规定,从这些规定里面可以看出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要求:[!--empirenews.page--] (1)裁判机构必须是“独立的”.裁判机构的独立性,是指裁判机构必须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是WTO衡量成员设置的裁判机构是否符合其要求的最低标准,WTO要求裁判机构独立于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一方面,这是“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这一法治基本原则的体现,司法是公正的化身,任何偏私和成见都将使公正付之厥如。
正是司法的独立,才使其享有民众信任的声誉,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如果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分,“法官将具有压迫者的力量,也就无自由可言。
”[3](P.156)另一方面,为了充分发挥成员国内的司法审查体制的功能,给予受不利影响一方,以真正的权利救济,从而有效监督WTO成员与贸易有关的政府行为,消除国际贸易壁垒,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构建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这一切都是WTO为何如此关注其成员裁判机构的公正和独立的原因之所在。
(2)程序必须是“公正的、客观的”,必须符合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是指“正式行动必须符合个人的最低公正标准,如得到及时通知的权利和在作出裁定之前的有意义的听证机会等。
”[4](P.139)在WTO规则中对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两个方面,例如在TRIPS 第41条第2款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和公正。
它们不应不必要的繁琐或费用高昂,也不应规定不合理的期限或导致无端的迟延。
”GATS规定,“程序本身不应成为提供服务的限制”,“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各成员应迅速并最迟于其生效之时,公布所有普遍适用的有关或影响本协定事实的措施。
一成员为签字方的,涉及或影响服务贸易国际协定也应予公布。
”这些规定体现WTO规则对行政程序正当性的要求;同时TRIPS第42条规定,“各成员应使权利持有人可获得有关实施本协定涵盖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司法程序。
被告有权获得及时的和包含足够细节的书面通知,包括权利请求的依据。
应允许当事方有独立的法律顾问代表出庭,且程序不应制定强制本人出庭的过重要求。
此类程序的所有当事方均有权证明其权利请求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据。
该程序应规定一种确认和保护机密信息的方法,除非此点会违背现有的宪法规定的必要条件。
”从这条规则分析可见,WTO对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也提出了要求。
从我国实践来看,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只被要求遵守法定程序,而我国现阶段缺乏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相对人的许多程序权利因无法可依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在行政程序领域引入正当法律程序概念以及司法审查以正当法律程序作为对行政行为以及初审裁决进行审查的标准,这既是WTO提出的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必由之路。
(3)当事人的诉权应该得到充分的保护WTO相关规则中规定了个人或者企业只要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就有权提起救济请求。
例如,《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5条规定了“任何成员不得通过使用第1条第1款和第2款所指的任何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即:(a)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b)使其他成员在GATT1994项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第23条规定:“国内立法包含反补贴税措施规定的每一成员均应设有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其目的特别包括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定的行政行为有关、且属第21条范围内的对裁定的审查。
”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只要认为受到不利影响,就有权提起救济请求。
因此原告资格条件只要满足受到不利影响就可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界定的原告资格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不利影响”显然比合法权益宽泛的多。
[!--empirenews.page--] 保护诉权中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不因上诉而受到处罚的权利。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议)第11条规定:“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在确定完税价格方面,进口商或其他纳税义务人有进行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2、可向海关内部一部门或向一独立机构行使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最初权利,但是每一成员的立法应规定可向司法机关提起上诉而不受处罚的权利。
……”总之,WTO规则以及我国WTO加入议定书都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进行充分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要求.(4)确立了司法最终审[1][2][3][4][5]下一页查原则我国在WTO加入议定书中承诺了“如初始上诉权需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
也就是说我国向WTO其他成员承诺了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司法审查的主体,并实行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WTO中有的规则对司法审查的主体规定为“司法的、仲裁的、行政的法庭”,即包括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主体,随着我国加入议定书的签署,对于WTO关于司法审查主体的规定如何在中国适用的争论也就尘埃落定。
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并不排斥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存在,行政争议依然可以先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只是复议的决定不具有终局性,“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这不仅要求对我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而且对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也提出了挑战。
二、如何改革现行行政诉讼法来满足WTO提出的要求经过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WTO以及我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基于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及WTO的要求,我们应该“对我国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合理化评估和重构”。
[5](P.13)(一)WTO与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WTO的法律规定及我国的加入议定书中对司法审查范围所作的承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是变还是不变。
从相关法律条文分析,WTO 与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抽象行政行为是否纳入受案范围;2.是否取消行政终局裁决。
1.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按照现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
而WTO规则以及我国的加入议定书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
GATS第6条第1款规定“在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每一成员应保证所有影响服务贸易的普遍适用的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这里的措施在第28条定义中规定为“一成员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的形式”。
显然,这里的措施包括了抽象行政行为。
关于对其司法审查的问题,GATS第6条第2款(a)项作了规定,“每个成员应维持或按照实际可能,尽快地建立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法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的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作出迅速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时给予适当的补救。
”也就是政府在作出影响服务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时,应当接受司法审查。
根据我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所作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的承诺,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理应将相关协定中规定的对影响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进来。
至于是否有必要将所有有关贸易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目前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WTO在规范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也规范抽象行政行为,而WTO确立的司法审查原则是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因此,WTO要求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