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刑辩律师意见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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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实行陪审团制度,由来自社会各界的陪审员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决定,其最大的好处就是法官个人或法院无需承担来自社会的各种压力,而是将这种来自于社会的压力转移至社会;而包括被告人、被害人、侦察部门、控诉方、辩护方等在内的诉讼各方以及社会、公众对由社会公众所组成的陪审团作出的决定也将具有更大的包容心。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健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机制
近段时间以来,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等数起冤假错案相继被曝光,给司法公信力带来了严重损害。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司法体制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民众对国家法治重新树立起信心,已刻不容缓。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贯穿刑事诉讼始终,因此,对于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发生,检察机关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不能正确应对干扰和压力。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尤其是命案,检察机关客观上面临着被害人家属缠访、闹访压力,社会舆论压力,以及个别地方领导干部出于维稳等方面考虑对办案工作的干预。有些地方检察机关迫于压力,在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起诉决定。
进一步完善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
(五)完善刑事申诉受理和审查机制。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完善对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机制,对于纠正冤假错案具有重要作用。如张氏叔侄冤案得以平反,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检察官张飚对当事人申诉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健全刑事申诉案件的接收、受理、办理、移送、答复及跟踪监督制度,对于具有冤错可能的申诉案件,要依法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及时通知申诉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于在押和服刑人员的举报和申诉要高度重视,发现有疑点、有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提请原办案部门审查处理。
(二)传统侦查模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依然沿袭“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口供作为侦查的重心,不在证据的全面收集、固定和分析运用上下功夫,而是采取各种方式寻求口供突破,极少数人甚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把关不严。相当部分冤假错案在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方面存在矛盾、疑点,或者辩护人提出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材料,但有些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履行职责,对证据存在的疑点不认真核实补查,不认真分析论证,以致“带病”批捕、“带病”起诉。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作⽤防⽌冤假错案的意见⽂号:司法通[2014]10号颁布⽇期:2014-02-13执⾏⽇期:2014-02-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防⽌冤假错案,努⼒让⼈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按照《司法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组关于做好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制环节⼯作的通知》 (司群组发[2013]7号) 的统⼀部署,现就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断提升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和社会公信⼒,进⼀步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促进公正司法、防⽌冤假错案中的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司法鉴定对于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意义1.司法鉴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活动顺利进⾏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作为科学技术⼿段,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这对于司法审判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防⽌冤假错案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司法⾏政机关和⼴⼤司法鉴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作的重要意义,以⾼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司法鉴定各项⼯作。

⼆、健全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健全完善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作会议提出的“完善统⼀、权威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作要求,按照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和全国司法鉴定管理⼯作会议的⼯作部署,围绕建⽴完善科学合理、统⼀规范、运⾏⾼效、监督有⼒的司法鉴定统⼀管理体制的⼯作⽬标,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建⽴形成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相衔接的运⾏机制。

及时将司法审判急需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会计等鉴定事项纳⼊统⼀登记管理范围,进⼀步完善名册管理制度,切实解决当前名册管理⼯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3.推进⾏业协会建设。

要积极推进省级司法鉴定⾏业协会建设,基本实现省级⾏业协会全覆盖。

完善⾏业协会的⾃⾝建设和⼯作规范,充分发挥协会开展⾏业⾃律、⾏业管理、⾏业指导的积极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为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对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树立科学司法理念1.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方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

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坚持审判公开原则。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

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二、严格执行法定证明标准,强化证据审查机制6.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疑的,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死刑案件,认定对被告人适用死刑的事实证据不足的,不得判处死刑。

7.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切实改变“口供至上”的观念和做法,注重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8.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9.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 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

浅议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对策作者: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近年来,媒体曝光的冤假错案数见不鲜,有的甚至不断“发酵”引起社会的哗然。

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不言而喻。

中央领导人等多次强调要竭力克减冤假错案,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等也多次出台相关规定,构建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体系。

本文浅要分析冤假错案的成因及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冤假错案司法防范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重点调研课题中标课题调研成果,主持人(联系人):严威。

作者简介: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61-02一、前言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在国内发生的许多冤假错案频被媒体报道,诸如佘祥林、赵作海、张高平叔侄等等这些涉事主体的名字被人们所熟知,然而,他们背后的案情总是会发人深省。

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引起全社会的哗然,在于其严重的危害性,冤假错案首当其冲是对当事人人权的严重侵犯,再则,其对司法公信力有着致命性的打击力。

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守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这都充分显示出中央及我国司法系统尽最大努力减少冤假错案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指出,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

二、冤假错案成因之浅析(一)案件处理过程的复杂性导致冤假错案首先,一般情况下,在绝大部分的案件中,都是犯罪行为发生后才有的侦查行为,司法人员没有亲身经历犯罪的整个过程,为了“还原”整个犯罪过程查明犯罪事实,他们只能依靠收集到的证据。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

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10fd00d2-7160-11ec-a421-7cb59b590d7d最高检下发防止纠正冤假错案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2021年09月06日20:04:34来源:新华网新华社北京9月6日电(记者陈飞)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处理程序、严格控制审查、加强监督管理的意见》,抓捕起诉,坚决纠正刑事执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依法完善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并提出明确要求。

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格预防冤假错案作为检察工作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每一个案件。

检察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始终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依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应保障律师会见权刑讯逼供意见必须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程序,收集、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轻罪或重罪的证据材料,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威胁、引诱、逼供,欺骗和其他非法手段。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于特别严重的贿赂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会见辩护律师的权利,并及时作出是否允许会见的决定;检察人员可以主动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要求本人提出意见的,检察人员应当听取意见,并做好书面记录;在对嫌疑人的每次讯问中,讯问的整个过程都是同步的并被记录下来的。

不得随意扩大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指定居住地监视居住决定和实施合法性的监督。

可能判处死刑案件须坚持最严格证据标准《意见》强调,要严格把握法律规定的逮捕、起诉标准,既要防止人为提高标准,影响打击力度,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拒不认罪、拒不认罪等10起犯罪嫌疑人案件,应当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高检发〔2013〕11号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提高法律监督水平,确保检察机关办案质量,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结合检察机关办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中的重要责任1.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检察工作必须坚决守住、不能突破的底线,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办好每一起案件,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

2.检察人员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互相配合与依法制约并重,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增强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监督意识,始终牢记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二、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3.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06.05•【文号】公通字[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公通字[201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今年以来,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强奸案等冤假错案被新闻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为民理念、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增强队伍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刑事执法办案工作,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法治思维,切实打牢防止冤假错案的思想基础。

要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端正执法为民思想,增强法治思维。

要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意识,通过组织开展冤假错案剖析点评和“回头看”等活动,教育广大民警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绝不能因为舆论压力、领导意志、立功心切等,突破法律底线,违法违规办案。

要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把保证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既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也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要从根本上转变破案定罪过于依赖“口供”的做法,坚决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行为,尽快实现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到“证据定案”的转变。

要进一步强化程序意识,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防止为了办案速度、办案效果而出现违反程序、变通程序甚至放弃程序等情形。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安徽省政法委会议讲话稿(节选)(我们结合律师执业中的办案实践及遇到的问题,为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与会的专家、同仁交流,敬请各位领导指导、指正。

一、办案机关应尽快纠正违背客观规律的办案考评标准近年来发现的蚌埠市于英生案、蒙城县代克民案、利辛县康文良案、萧县孙长娣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共同成因,均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要求下,产生急功近利的态度,或刑讯逼供取证导致错案、或是人为炮制冤案,制造了冤狱的开端,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缺乏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充分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案件“破获”后,侦查机关为了维护其“工作成果”,会通过各种努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顺利批捕、审查起诉;而案件批捕、起诉部门在接手案件后,因为本部门同样有着类似的考评指标,将案件向审判机关移交后,也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保障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至此,整个刑事诉讼成为“行政治罪模式”,刑事诉讼各环节相互监督的纠错机能失灵,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因此,纠正公检法机关内部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标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

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

审判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辩护必然形同虚设。

这也是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制度的意义

辩护制度的意义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而辩护制度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旨在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合法的权利保护和公正审判。

辩护制度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维护被告权益,还体现在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冤假错案、加强法律保障等方面。

本文将从维护被告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以及预防冤假错案的角度探讨辩护制度的意义。

一、维护被告权益辩护制度作为一项法律规定,旨在确保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享有合法的权利保护。

首先,在刑事案件中,辩护制度保障了被告的辩护权利。

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声音得到表达和听取。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提供合法的法律代理,为其辩护、陈述情况和提供证据等。

这样可以减少被告因事实表述不清或法律知识不足而误判的风险,为被告提供公正审判的机会。

其次,辩护制度保障了被告的沉默权。

被告拥有拒不作证的权利,这使得被告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保持沉默,不被强迫作出任何对自己不利的陈述。

这种权利可以有效避免被强迫自证其罪,降低错误判决的风险,确保公正的司法决策。

最后,辩护制度还保障了被告的知情权。

被告有权了解起诉事实和相关证据,这样可以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准确了解自己的罪行指控和面临的法律责任,为自己的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二、促进司法公正辩护制度的意义还体现在促进司法公正上。

法庭应当公正地对待被告,确保其享有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辩护制度使得被告能够通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情况和观点,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辩护。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活动有助于向法官和陪审团传达被告的观点和辩解,从而保证审判过程公正客观。

辩护制度还能够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行事。

辩护律师可以对检察官的起诉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和质疑,防范司法错误和不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预防冤假错案辩护制度的意义还在于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收集不到位、法律适用错误或程序违规等原因,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分类】其他正文《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依法准确惩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现就《意见》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主要内容等介绍如下。

一、《意见》的制定背景《意见》在司法理念和工作机制两个层面明确了刑事审判的基本要求。

一是在司法理念层面,要深刻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性,时刻警惕冤假错案发生的现实可能性,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提高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

二是在工作机制层面,要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的各项机制,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防线。

制定《意见》主要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防范冤假错案一以贯之的工作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冤假错案的防范,将办案质量视为刑事审判工作的生命线。

2007年,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死刑复核工作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切实防止错案发生。

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完善了证据制度,规范了证据要求,统一了证据标准,对提升公安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的证据意识和办案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两个证据规定”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主要内容被吸纳为法律规定,对指导司法实践发挥了更加重要的作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近年来,我国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方面注重不断加强措施,保证了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

《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出台,更为全面地规范了刑事司法制度,以下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与适用。

第一步,明确工作机制。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抗辩、申诉、复查、再审等多项制度,健全刑事诉讼程序体系,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条件。

同时,完善证据保全、审查逮捕、取证检验等环节,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职权、不作为、放纵处理等制定严厉的处罚。

这是为了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和维护公正司法。

第二步,细致的工作流程。

意见规定了对于已经发生的刑事冤假错案,及时调查、复核、重新审理,确保真相得以查明,赔偿及精神慰问及时合理,为冤错案件充分纠正提供充足、有力支持。

此外,强化司法服务,加强对当事人的帮助和引导,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

只有精细的工作流程,才能真正将工作推向纵深发展。

第三步,落实责任制。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机关要主动加强沟通、协商,形成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使工作更加有效。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重点培养专业知识和素质,提高工作水平,为实现政府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奏响一曲又一曲的凯歌。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初衷,我们需要深刻理解和适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只有不断加强预防和管理,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公平、透明的司法服务,才能使司法体系更加健全、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中央政法委最新新闻报道要求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本报北京8月11日讯记者蒋皓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侦查机关移交案件时,应当移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全部证据。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批准或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作出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能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对于定罪确实、充分,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案件,应当在量刑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

意见强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中发问、质证、辩论等辩护权利。

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和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理由。

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不得扣压,应当及时转送或者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或其他刑罚执行机关。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意见引言: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是司法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意见进行探讨。

一、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参与侦查活动:律师应积极参与侦查过程,确保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防止侦查机关的滥用职权和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2. 调查取证:律师应协助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收集相关证据,提供有力的辩护材料。

3. 确认案发过程:律师应仔细审查案发过程,核实案发地点、时间、人员等关键信息,为后续辩护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

二、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律师的辩护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依据的辩护:律师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被告的案件,找出适用的法律依据,为被告提供充分的法律辩护。

2. 事实证据的辩护:律师应对案件中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寻找事实证据的瑕疵和不足之处,并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反驳。

3. 证人证言的辩护:律师应对证人证言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找出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并提出质疑和反驳意见。

4. 辩护策略的制定: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包括证人传唤、辩护材料准备、辩护词的撰写等,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的权益。

三、判决阶段的律师辩护在刑事案件的判决阶段,律师的辩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法适用的辩护:律师应对法院的刑法适用进行审查,确保法院对被告的罪名和刑罚的适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刑罚量刑的辩护:律师应对法院对被告的刑罚量刑进行审查,提出量刑过重或不当的辩护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

3. 判决书的辩护:律师应仔细审查法院的判决书,确保判决书的内容准确、清晰,没有歧义和漏洞,为后续上诉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

结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的全覆盖意见包括侦查阶段、审判阶段和判决阶段的辩护工作。

律师应积极参与侦查活动,协助被告进行调查取证,并确保侦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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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辩护 律师的意见得 不到重视呢?



一 是 理 念 问题 。在刑 事诉 讼 过程
听 取 辩 护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意 见 。第
题。 辩 护 律 师 阮 方 明 的 辩 护 意 见 也 要
求排 除 非 法证 据 , 但 没有 得 到法 庭 的
重视 。 一审, 二审, 申诉 , 申诉 多 年 后 , 辩护 律 师 的辩 护意 见 才得 到重 视 , 当
出现时 , 法官存 在亲检 察官、 多给检方
面子, 给检 方下台阶, 牺 牲 刑 辩 律 师 的 劳动 成果 ; 检 察官, 多注 重公 安 关 系 忽
4 6 社 会 法治 L A W- R U L E D S O C I E T Y
社 会 治 重视刑辩律 师意见 防止冤假错案发 生
理 阮士军
、广 _年 来 , 全 国 相 继 发 现 并 纠 正

意见 后 , 或 多或 少存 在对 刑 事辩 护律 师是为 “ 坏 人 说 话 ”的 偏 见 , 有 的 甚 至 将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关 于 无 罪 的 辩 护 意 见 说成 是没 政 治立 场 的, 不 利 于 打 击 的
维 护着 法律 的正 确 实施 , 确 保 定 罪 正
确, 量刑得 当。
关应 当听取 刑辩 律 师 的意 见 , 并记 录
在案 。 刑辩律师 提出书面意见 的, 应 当
附卷 。 措词 强烈 , 规定 明确 。 对 于 未 成
原 因是 多样 化 的 , 不 重 视辩 护 律师 的
意 见 是 其 主要 原 因 之来自 。 定, 人 民检察 院审查起 诉案件中 , 应 当
年以 上 的 ) 相 对最 晚 的 , 发 生于2 0 0 3
年至2 0 0 4 年, 应 该 说 当 时 执 法 环 境 有
法机 关 , 是刑 辩律师 的主管部 门, 但毕
竟 是 行业 管理 为 主 。 刑 辩律 师又 是法
听取 辩护人的意见 , 并记 录在案 。 辩护
是 为 了保 证 提 起 公 诉 的 案 件 质 量 , 不让
审 中 张 辉 当庭 就 提 及 刑 讯 逼 供 的 问
事诉 讼 ( 判 决 执行 前 ) 之外 , 不是 “ 一 家 亲 ”的 一 员 , 应而在 罪是 罪非 、 疑 罪
无 罪的人 ( 轻罪 作重罪起 诉的人 ) 被错 误追 究。
年犯罪嫌疑人 、 被 告入 的 合 法 权 利 。
例。 此 案 的诉 讼 时 间是 目前 已经 纠正
的重 大 冤假错 案 中 ( 判 处有 期徒  ̄ l J 1 5
三 是 体 制 问题 。 公 检 法 同属 于政
法机关, 尽管 司法 行 政部 门也属 于政
审 查 起 诉 阶段 : 第 一百七十 条 规
二是 自身 问题 。 如: 刑事辩护 律师
中 的 一 些 不 好 形 象 影 响 了 刑 辩 律 师 的 意见被公检 法所采信 、 采 纳 的程 度 ; 刑
年犯罪嫌疑 人、 被告人 适用逮捕强制措
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 , 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人 民检 察 院 审 查 批
冤侣 案形成的原因分析
审判 阶段 : 第一 百八十二 条 第二
款 规 定 了庭 前 会 议 制 度 , 在 开庭以前, 审 判 人 员 可 以召 集 公 诉 人 、 当 事人 和 辩
然 没有 张飚 检 察 官 的帮助 , 张 氏叔侄 编 案 是否 能在 2 0 1 3 年平 反 , 得 到 纠 正 也

视 了刑辩 律 师 的价 值 , 或 为 了给 批 捕 部 门的面子, 作 出有罪不起 诉决 定 , 让 己意 见 的 机 会 。
年 中央 政 法 委出台 《 关 于 切 实 防 止 冤 假 错 案 的 规 定 》, 中 央 及 地 方 也 先 后 出
台了有关 切实 防止冤 假错 案 的具体 意
见, 这对于防止冤假错 案的发生 , 无疑
是 十分 有益 的 。 刑 事 冤 假 错 案 的 发 生
护犯 罪嫌疑 人、 被告人权益 的同 时, 也
条规定 , 在 案件侦查终 结前 , 刑 辩 律 师 有 权 要 求 向 侦 查 机 关 提 出意 见 , 侦 查 机
! , 了的八 起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 5
年 以上 的 冤假 错案 , 其 中 浙 江 省 就 有 两起 . 造 成 了 很 大 的 负 面 影 响 。2 0 1 3
以 我 省 的 张 辉 、张 高 平 叔 侄 案 为
事 辩护律 师执业水 平 有待提 高, 或不 准 逮 捕 和 人民 法 院 决 定逮 捕 时 , 事 先 应
专业; 有的 刑事 辩 护律 师 对于 辩 护意
见发 表也欠慎 重等等。
当听 取 刑 辩 律 师 的 意 见 , 切实保护未成
观点 。 刑 事 辩 护 律 师 在 依 据 法 律 规 定 维
关 情况 , 并 向侦 查 机 关 提 出意 见 。 这 比 原 刑 事 诉 讼 法 只 提 供 法 律 帮 助 的 措 词 有 了很 大 进 步 , 特 别 是 增 加 了刑 辩 律 师 对 案 件 提 出意 见 的 权 利 。 第 一 百 五十 九
护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对 回 避 、出庭 证 人 名 单、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等 与 审 判 有 关 的 问 题, 了解 情况 , 听 取 意 见 。第 一 百 九 十 条 规 定 审 判 人 员 法 庭 审 理 中 ,应 当


是无 知数 。 那 么 为 什 么 刑 事诉 讼 中 刑 刑 辩 律 师 失 去 了 在 法 庭 中 充 分 发 表 自
人 提出书面意 见的 , 应当附卷 。 把听取
了较 大 改 善 , 执法理念有了较大提 升,
但 冤 假 错 案 还 是 发 生 了。 据 报道 , 当 时

律执 业 人 员 , 与政法 机 关 人 员有着本
质的 区别 , 又 司法 行 政部 门游 离 于刑
刑辩 律师的意见作为必经程 序, 其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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