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审查应避免三个证据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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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2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2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其他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1991年7月23日)第一条为正确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保证办案质量,正确执行党的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不能辨别是非的人,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4、视听材料,指可以将重现的原始声响或形象的录音录像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5、受侵害人员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述说。

6、受审查党员的陈述,指受审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违纪人员的检举、揭发。

7、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8、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9、现场笔录,指纪律检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审核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收集、鉴别和使用证据必须实事求是,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不得带框框、主观臆断、偏听偏信;必须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利。

任何党员和群众都有向党组织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案情的义务。

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四条收集违犯党纪案件的证据,由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人员或党组织委派的党员负责进行,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

工作总结: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要避免五个误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通过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注重预防,实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在工作中发现,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实践“第一种形态”过程中,易出现五个误区,应引起注意。

误区一:与谈话函询相混淆将运用“第一种形态”简单等同于谈话函询。

从内涵上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规定,以问题线索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的结果之一。

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之一。

由此可见,“第一种形态”是线索处置结果,谈话函询是线索处置方式,二者概念及内涵不同。

从范围来看,“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等12项组织措施。

由此,谈话函询只是“第一种形态”涉及的处置方式之一。

谈话函询后根据不同情形,其处理结果有三种走向:第一种予以了结澄清,属于“第一种形态”;第二种采取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要根据采取的组织措施种类计入相应的形态,如采取的是批评教育类措施则计入“第一种形态”;第三种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要根据其具体结果计入相应形态。

由此,“第一种形态”是谈话函询后的处理结果之一。

误区二: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将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没有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一般性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警示教育等纳入“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由于不基于问题线索反映而开展的工作不需要履行审批手续,无法保证统计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因此,不应将其纳入纪检监察机关“第一种形态”统计范围。

依据《指标体系》规定,“四种形态”以问题线索为起点,只统计对有问题线索反映的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的情形。

误区三:实施主体过于单一认为“第一种形态”仅能由负责处置该问题线索的纪检监察机关具体实施,而忽略了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

浅谈纪律审查时如何精心、准确选择谈话的“突破口”

浅谈纪律审查时如何精心、准确选择谈话的“突破口”

浅谈纪律审查时如何精心、准确选择谈话的“突破口”作者:米书征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15期选准案件突破口,是决定调查工作进展快慢、效果大小、能否尽快突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在案件调查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谈话突破口,是指在与被调查人正面谈话取证工作中,具有关键意义而又易于攻破的薄弱环节或薄弱对象。

所谓薄弱环节,一是指被调查人多项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攻破的某一项错误事实;二是指违纪事实中比较容易突破的关键性情节;三是指被调查人心理方面比较容易攻破的心理弱项。

这三层含义都强调必须具有关键性,即对全案能起到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作用。

被调查人交代了这一事实或情节,或此项心理弱点被攻破,就会在其整体防御体系中形成一个缺口,导致其整个防御体系动摇甚至崩溃,为迅速查清全案创造良好的条件。

所谓薄弱对象,是指共同违纪违法案件的多个被调查人中,较为脆弱,易于突破,又对全案有突破作用的被调查人。

在谈话中,要使被调查人从不认错转变为承认错误,从不如实供述到如实供述,很大程度上决定于谈话突破情节和突破人选择得是否准确。

突破情节选得准,能迅速攻破被调查人的防线,取得势如破竹的效果。

突破情节选不准,会出现旷日持久、突破不了案情的被动局面。

突破人选得准,就能在短期撕开口子,突破共同违纪违法案件。

一、如何选择突破口概括地讲,要抓住“四个”关键。

(一)抓关键环节关键环节也就是薄弱情节。

一个被调查人也许有多项违纪事实,一项违纪事实又由许多个情节构成,要使被调查人做出如实供述,必须认真研究证据材料,认真研究被调查人的心理状况,找出一项或几项易于突破的薄弱情节进行突破。

薄弱情节应从下列六个方面去考虑和选择:(1)证据比较确实、充分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2)与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有关联的事实或情节;(3)较为公开暴露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4)被调查人防守薄弱的违纪违法事实或情节;(5)能触发被调查人心理向良性转变的事实或道理;(6)被调查人为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而暴露的矛盾心态。

纪检干部执纪要做到“三个不”、“三不办”

纪检干部执纪要做到“三个不”、“三不办”

纪检干部执纪要做到“三个不”、“三不办”纪检干部执纪要做到“三个不”、“三不办” 浏览:[7] 大中小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个很具诱惑力的时代,难免会产生各种欲望的膨胀,纪检干部身份特殊,在特殊的岗位上能否坚持正确对待物质追求的原则性、合理性、合法性、是纪检干部执纪过程中的一种思想定力和防腐能力。

在这纷呈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里,纪检干部在具体工作中会经常遇到一些违纪人员利用各种关系和手段来拉拢、腐蚀执纪人员,施舍一些小恩小惠作为一种感情投入,其目的是以求达到对自己违纪违规的行为“网开一面”,或重违纪、轻处理,甚至是逃避处理。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执纪的纪检干部要敢于打破所谓的“难为情”,理智地应对各种诱惑。

一、执纪工作的“三个不”一是面对非正当物质的诱惑不心动。

纪检干部既然选择了这个岗位,就必须做到无私无畏,只有无私的人才有无畏的精神和魄力,义无反顾地坚守在反腐败的阵地上,才能挺着胸脯严格执纪,才能以本身的正气压倒邪气,才能有执纪严肃认真的环境和氛围,要做到这点,就必须正确对待物质的追求,把非正当的物质、金钱坚决拒之门外。

面对诱人的高档消费和娱乐场所做到不沾,不靠,不动心色,守住底线不出格,努力培养高尚的情操,锻炼和造就纪检干部的良好品格,养成一种“任凭风吹浪打,我自闲庭信步”的正气,在物质诱惑面前端正心态,尽最大努力做到“事能知足心常态,人到无求品自高”的境界。

远离那些低级庸俗是非之地,保持一颗清净的心,把自己培养成具有正义感的新时代纪检干部。

堂堂正正,规规矩矩,自觉维护好纪检干部的尊严和人格。

二是面对非正当物质的诱惑不手痒。

在对待一些非正当物质的诱惑始终要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个教训,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克服侥幸心理和盲动思想。

只有当自己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这种做人的境地时就会发现自己生活中少了许多的烦恼和麻烦,少了许多的思想负担和担惊受怕,工作起来有底气,不授人以柄,走起路来能抬得起头挺得起胸,眼睛敢正视任何人,更不会被别人指背。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克服三种现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克服三种现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区域治理DETECTION纪检监察干部应当克服三种现象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苏兴圣摘要: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但是,总有少数怪象时有发生、长期存在、屡禁不止。

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应当牢记权力姓公不姓私,始终秉公用权;牢记人不以规矩则废,始终依法用权;牢记谨小慎微不率性,始终谨慎用权。

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反腐倡廉、正风肃纪的神圣使命。

关键词:纪检监察干部;怪象;权力观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6-0086-0001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肩负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

纪检监察干部是“党的忠诚卫士”,承担着反腐倡廉、正风肃纪的神圣使命,二者地位举足轻重,作用至关重要。

但是,长期以来,笔者总能听到或看到少数怪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特别是节假日尤为明显,与依法治国精神背向而驰。

怪象一:“官老爷派头”现象。

“官老爷”出自鲁迅《书信集·致曹白》,“您所要的两种书,听说书店已将纸板送给官老爷,烧掉了,所以已没得买”,是对官僚的谐称,指有职权的傲慢官员,讽刺意味强烈。

在实际工作中,总有少数纪检监察干部不接地气、自我膨胀、浮在半空,“官老爷”做派十足,仿佛高人一等,说话神气活现、趾高气扬,态度目空一切、跋扈强梁。

他们总觉得是带着尚方宝剑来检查工作的,一切都要听他的,不允许反驳,都要围着他,不能有怠慢,不然给你扣帽子、贴标签,故意刁难,让你坐立不安,让人感到这种人就是来“刷存在感的”。

怪象二:“鸡蛋里挑骨头”现象。

“鸡蛋里挑骨头”出自王汉石《黑凤》五章:“你成天这儿找毛病,那儿寻不是,鸡蛋里挑骨头”,和洗垢求瘢、吹毛求疵、没事找事一个意思,比喻故意挑毛病,想尽办法挑剔别人的缺点。

有个别纪检监察干部下基层不是帮助基层查找不足、解决问题,而是带着“摊派任务”“硬指标”来的。

工作心得:消除“三个误区”,实现“三个转变”,践行“四种形态”

工作心得:消除“三个误区”,实现“三个转变”,践行“四种形态”

工作心得:消除“三个误区”,实现“三个转变”,践行“四种形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有效路径,对纪检监察工作来说,既是世界观,又是方法论,既是执纪目标,又是工作遵循。

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增强政治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消除“三个误区”,实现“三个转变”,在监督执纪中落实“四种形态”。

第一,消除“四种形态”只是“纪委的事”的误区,实现落实责任从“主动担责”向“落细落小”转变“两个责任”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牛鼻子”,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新要求,也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新要求。

“四种形态”正是“两个责任”在纪律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既需要纪委在纪律审查等方面积极作为,更需要党委在净化党内关系等方面主动担当,“两个责任”落实不好,“四种形态”就会成为“空中楼阁”。

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完善措施和方法,把实践“四种形态”落实到“两个责任”之中,实现落实责任从“主动担责”向“落细落小”转变。

一是完善考核机制。

通过调整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基本建立了“放权放责、自主能动”和“动态督查、倒逼问责”相呼应的考评机制,把落实“四种形态”层层体现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之中,责任逐级逐步向基层延伸、逐一分解到人。

二是实施了清单定责报账制度。

从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入手,进一步强调全县共谋落实、进一步突出部门自主、进一步凸显党风廉政建设与职能分工相融合,由县委制定共性指标,基层党组织、纪检组织按照县委“两个责任”实施意见列出责任清单;结合业务工作、核心权力,列出本级个性指标,提出本级“两个责任”清单、班子成员个人责任清单,并按清单内容落实责任、开展工作,一季度一审核,同时报县委、县纪委备案。

三是实施“两个责任”工作日志制度。

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工作日志、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工作日志,班子成员个人履职促廉工作日志,实现“踏迹留痕”,并作为督导考评、倒查追究、廉政约谈的重要依据。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
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是指在进行审查调查工作时,需要收集证据、获取信息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一、证据的收集
1. 证据的广泛性:在进行审查调查时,可能需要收集各种类型的证据,如书面文件、电子记录、口头证言等。

如何确保收集到的证据准确全面是一个重要问题。

2. 证据的合法性:在进行调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确保所收集的证据的合法性。

如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3. 证据的保全: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以防止证据被篡改、灭失或损毁。

二、信息的获取
1. 信息的可靠性:在进行调查时,需要获取相关方提供的信息。

如何判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2. 信息的保密性: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需要确保信息的保密性,以防止信息泄露导致调查的失败或影响到相关方的权益。

3. 信息的获取方式:在获取信息时,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如面谈、调查问卷、搜索等,以确保获取到足够的信息来支持调查工作。

以上是审查调查中取证问题的一些例子,针对不同的具体案件和情况,可能还会存在其他特定的取证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审慎考虑这些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

论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论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

论四种形态谈话提醒函询的程序与运用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

对线索中反映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处置,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防止小问题拖成大问题,体现了对干部的信任、帮助、关心和爱护。

在现实中,基层纪委监委如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第一个误区:是对反腐败形势的误判中央纪委提出全面从严治党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有的领导干部没有正确把握“四种形态”传递的是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反而认为这是反腐败的转向标,反腐败可以松一松、缓一缓了!当前由于存在这些错误认识,去年以来,涉案人员翻供的、反悔的和找关系、打探说情的明显多了起来。

有的甚至把脏水往纪委身上泼,对纪律审查工作说三道四,言外之意是纪委把案子查错了、办重了。

有的受诫勉谈话或轻处分后不悔悟,屡教屡犯;有的侥幸心理严重,组织上多次给机会不珍惜,反而认为反腐风头已过,能扛则扛,一错再错。

还有一个是对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误读。

有的人把挺纪在前、纪法分开,误认为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可以不移送,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按违纪来处理,该重处分的可以代之以轻处分,等等。

这样一来,一些涉案人员有问题的说成没问题,金额大的说成小,严重违纪的说成轻微违纪,把行贿受贿千方百计往“红包”礼金上靠,把党的十八大之后的违纪违法行为想方设法往十八大之前推。

有的认为谈话函询是小题大做,甚至认为纪委案子查多了、查狠了、查过头了。

由于这些错误认识,“四风”问题出现反弹回潮的迹象,社会上对腐败分子恨不起来,认为他们落马是运气不好。

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收敛不收手和顶风违纪违法行为。

还有一个是对惩治腐败力度的误导。

今年4月“两高”发布新的司法解释,提高了贪污受贿罪的入刑标准。

这本是国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修订了法律,体现司法文明的进步。

但有的人却误认甚至曲解为惩治腐败的力度减弱了,更加有恃无恐。

现在一些腐败分子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数千万,甚至上亿元、数亿元,自以为可以“红包”礼金鱼目混珠不涉犯罪,保自己蒙混过关;有的鼓动涉案人员外逃企图造成证据不足不能定罪,掩盖自己可以逍遥法外;有的认为自己虽然要受几年牢狱之苦,但是家人甚至几代人仍然可以享受荣华富贵。

关于纪委“谈话函询”的几个常见误区

关于纪委“谈话函询”的几个常见误区

关于纪委“谈话函询”的⼏个常见误区内容概要:1.监督执纪⼯作规则都有明确规定,⽐如第⼆⼗五条:“经过初步核实,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案审查。

2.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过场。

3.⾃⼰不主动交代,等组织通过深⼊了解把问题核实清楚,那样性质完全不同,就会是不⼀样的处理⽅式。

谈话函询,是纪委常⽤的⼀种问题线索处置⽅式,也是纪检组织对党员⼲部可能存在的轻微问题抓早抓⼩、提醒帮助的⼿段。

但现实中,⼀些党员⼲部对谈话函询的认识不够,要么不当回事、敷衍应付,要么⼼怀侥幸、对抗组织,或者存有其他误解。

以下就拿近年来的⼀些典型案例,来纠正⼤家对于谈话函询的⼏个常见误区。

误区⼀:谈话函询,类似于普通的谈⼼谈话、组织谈话?“通过组织及时提醒,今后我将更加注意⾃⼰的⾔⾏,以免引起误会和猜疑。

”龙游县某乡党委书记被函询后感慨道,“其实,收到《函询通知书》后,我就思前想后,认真⾃省⾃查,深刻反省⾃⼰在廉洁、⼯作和⽣活等⽅⾯是否存在问题,但怎么也没想到是这个问题。

”之所以对该书记进⾏函询,是因为有匿名举报反映他存在接受某党员财物的问题,谈话函询中,该书记对相关问题逐⼀进⾏了解释说明,把问题讲清后,他如释重负。

谈话函询可不是普通的谈⼼谈话、组织谈话,它是⽤来处置领导⼲部问题线索的⼀种⽅式。

对线索中反映的带有苗头性、倾向性、⼀般性的问题,及时通过谈话函询⽅式进⾏处置。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思想政治⼯作,要真正起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决不能⾛过场。

谈话函询的严肃性,也体现在它的“规矩”上。

党内监督条例和监督执纪⼯作规则都对谈话函询的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如:要拟订谈话函询⽅案和相关⼯作预案,按程序报批;约谈被反映⼈,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进⾏;被反映⼈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谈完了、函询完了,领导⼲部还要在民主⽣活会上把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纪检办案存在的主要问题1.审查调查不彻底:纪检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时仅凭薄弱证据就作出结论,未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核实与验证。

这种表面上看似迅速了结案件的做法,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在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和调查时,也存在着权力滥用、逼供信等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2.执法不公正:一些纪检干部在处理同级别或高级别领导的违纪违法问题时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压制和歧视现象。

由于曾与被处理人员保持过良好或特殊关系,造成处置结果出现失公平性和不公正性。

3.程序规范执行不到位:纪检部门在细节操作方面存在瑕疵。

例如,在取得证据手段上可能会触及侵犯个人隐私权利;而另外一些情况下,则是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导致文件泄露、证据消失等情况发生。

4.信息共享不畅通:纪检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够顺畅,造成纪检办案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信息不足或者延迟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及时掌握重要线索。

二、对策建议1.加强审查调查力度:纪检部门应该依据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调查和搜证,确保所得到的证据真实可靠。

同时,在审讯过程中要遵守法律程序规定,严格尊重被审讯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判决之前必须有充分的准确细致收集和核实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推行公正执法原则:建立一套公平、公正、透明和权威性评估制度来约束纪检机关内部,并通过监督机制确保执行情况。

此外,应采取措施解决官员个人问题或同级干部处理问题上存在的偏见或歧视现象。

3.优化规范操作流程:建立完善科学规范办案程序。

包括在取证环节注重个人隐私权利并合理规范权限使用;另外还需要加强文件管理,并设立严密有效监督体系以防止文件泄露和证据消失等情况发生。

4.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纪检机关之间以及其他执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协作,推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鼓励纪检部门主动向相关机关提供线索,以便各个机构能够快速、准确地开展工作。

结语:在进行纪检案件工作时,必须注意遵守法律规定,并严格执行程序。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四种心理误区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四种心理误区

工作心得: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四种心理误区纪检监察机关肩负执纪监督的职责和使命,作为执纪监督的主体,纪检监察干部更要接受监督。

从近年来查处的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典型案件来看,少数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监督过程中,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谋取私利,背弃了党的优良作风,背离了群众的殷切期盼,影响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战斗力和公信力,制约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与其他领域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相比,既有共同的心理特点,同时又有自身的职业特点。

因此,有必要分析把握其易犯的心理误区,纠正错误认识,树立正确理念,切实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责任和能力担当。

纪检监察干部有以下四种心理误区值得关注。

心理误区之一——自甘堕落心理:“别人都可以捞,我为什么不能干”现实生活中,一些被监督检查对象为了逃避或减轻党纪政纪的监督和处罚,先联络感情,后大肆行贿,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纪检监察干部,导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有的在日常执纪和监督检查中接受吃请、收受礼品,有的违反规定在督查问责过程中遮掩错误事实、说情开脱,有的在案件调查中泄露秘密、通风报信,等等。

社会环境决定人们的意识和行为。

从深层次来看,纪检监察干部违纪原因,既有外部社会因素,也有自身原因。

外部社会原因主要是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攻坚期,各方面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有着不少缺陷与漏洞,存在着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使得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呈急剧增加态势。

由于外部职务犯罪因素的增加,对纪检监察系统的各种不良影响也随之增加,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深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影响,特别是一些腐朽落后思想文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价值观念造成较大冲击。

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对反腐败斗争心存疑虑,信心不足,甚至在内心深处对腐败现象有一种潜在的认同,认为社会风气就是这样,不适应形势就难以立足。

于是就产生了“别人都可以捞,我为什么不能干”的自甘堕落心理。

在这种大环境、大气候的影响下,纪检监察系统出现一些无视法纪、违章办事的害群之马也就不足为怪。

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防止三个误区

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防止三个误区

肖细根高标准毫不动摇,又坚守纪律底线寸步不让,做到把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传导到基层,把工作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

以立规为抓手,构建监督执纪长效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

”厘清权力清单:针对审计、统计工作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纪检组每位成员努力熟悉驻在单位规章制度、各部门权力运行程序,了解其工作特点和廉能风险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制约措施。

抓住关键少数:即监督关键的人和重要的部门。

有权必有责,用权必受监督。

通过厘清权力清单,落实相关责任,实施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有效监督,并把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弹好监督“钢琴”。

同时,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把监督执纪问责有机结合起来。

健全薄弱环节:对制度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缺失,及时补充、修订、完善,扎紧制度笼子,做到不漏人、不缺项、不掉链,把制度建设贯穿到反腐倡廉各个领域、环节,落实到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各个方面。

省纪委派驻纪检组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纪检人员要始终牢记,我们是站在正义的高地,我们的身后有各级党组织的有力支撑,要像前线的哨兵一样,练就犀利的眼光、敏锐的嗅觉、过硬的本领,要像“啄木鸟”一样,在“拔烂树、治病树、扶歪树”的过程中,永葆这片森林的清新葱郁和盎然生机。

(作者单位:省纪委驻审计厅纪检组)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和最新要求。

习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

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

如何理解和准确把握习总书记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好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三个误区。

要防止只抓小不抓大的误区。

把纪律挺在前面,强调抓早抓小后,听到有的领导干部甚至是纪检监察干部长吁了一口气:查办大要案可能要歇一歇了。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及谈话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谈话及谈话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纪检监察办案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很荣幸,今天有这个机会和大家坐在一起共同学习、探讨我们**系统纪检监察办案工作谈话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在座的有很多是我们**系统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是办案的专家,今天让我来讲这个问题,我自己感觉有点班门弄斧。

既然领导要求我来讲讲,课程表上也作了安排,我也只好硬着头皮来讲了,不叫讲课,只能算是和大家一起学习、共同探讨、切磋,最多也就是起个抛砖引玉的作用,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在坐的同志批评指正。

同时也衷心希望大家对这个问题结合自己的实践再做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

一、充分认识谈话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中的重要作用案件检查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它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败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反腐败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谈话是案件检查的重要工作形式和基本方法之一。

我们纪检监察办案目前还主要靠一张嘴、一张纸、一枝笔,谈话是主要的调查手段。

从一定意义上讲,案件检查离不开谈话。

因此来说,提高谈话水平,正确地处理关于谈话中出现的问题,对做好案件检查工作,顺利完成案件检查任务,提高案件检查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谈话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时效和质量.在我们日常办案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在谈话中得到解决,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这就需要谈话人与被谈话人在谈话时做到:谈话中要用词准确、运用政策法规严谨、方法策略得当、态度严肃端正,从而达到让谈话对象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的目的。

(三)做好谈话工作也是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谈话技能和技巧的高低,运用的是否得当,是衡量案件检查人员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我们在谈话中的用词、语气、态度要符合我们的身份,要体现出对对方的尊重,还要服务于我们的工作目标。

大家都听说过中纪委的刘丽英同志办案的故事。

如何应对纪律检查中的常见问题

如何应对纪律检查中的常见问题

如何应对纪律检查中的常见问题纪律检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员工的职业道德。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纪律检查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常见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提供一些解决方案,帮助您更好地应对纪律检查中的挑战。

一、审查程序不公平在进行纪律检查时,可能会遇到审查程序不公平的情况。

这可能是因为审查人员的主观判断或对某些员工有偏见所导致的。

在面对这种情况时,应当保持冷静,并采取以下措施:1.收集证据:在接受纪律检查前,应主动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相关文档、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您的无辜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2.申诉机制:如若审查程序确实存在不公,应积极利用组织提供的申诉机制。

提交申诉材料时,要给出清晰的理由和证据,请求重新评估您的案件。

3.求助于上级:如果纪律检查部门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上级领导寻求帮助。

向上级汇报问题,可能会引起更高层的关注,并促使组织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二、指控缺乏根据指控缺乏基础是纪律检查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当面临无根据的指控时,应采取以下措施:1.寻求信息:请纪律检查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和依据,以便您能够理解指控的来由。

确保获取指控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2.自述辩护:如果您确信指控缺乏根据,应立即将相关情况书面陈述,并向纪律检查部门提交。

在自述辩护时,要注意结构清晰、语法准确,以增加辩护的有效性。

3.寻求证人证词:如果有其他人可以证明您的无辜,应主动寻求他们的证词。

这些证人可以是同事、上级或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人员。

三、遭遇冤假错案在纪律检查中,有时会遭遇冤假错案,即被错误地指控或被错误地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应采取以下措施:1.寻求专业帮助:如果您认为自己是冤假错案的受害者,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帮助。

他们将为您提供法律指导,并帮助您维护权益。

2.保留证据:在面临冤假错案时,应当及时保留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短信等。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分析与研判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分析与研判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分析与研判纪律检查是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面,对于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在纪律检查中,案件分析与研判是一项关键工作,它旨在全面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背景,准确判断案件性质和情况,为后续处理提供可靠依据。

本文将就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分析与研判进行探讨。

一、案件分析案件分析是纪律检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对案件的细致研究和分析,可以全面了解违纪行为的起因、过程和影响,为下一步的研判和处理提供基础。

1. 收集证据在案件分析过程中,首先需要收集相关证据。

这包括调阅相关文件、记录涉案人员的口供、收集证人证言等。

通过充分收集证据,可以确保案件分析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线索串并分析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需要将线索串联起来,并进行综合分析。

这就需要纪检干部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综合分析能力。

通过线索串并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案件的来源、发展轨迹和可能的影响。

3. 追溯违纪事实在案件分析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追溯违纪事实。

通过调查和了解,纪检干部可以追溯到违纪行为的具体细节和时间节点,进一步确认违纪事实的可靠性。

二、案件研判案件研判是在案件分析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和情况进行判断。

准确的案件研判是纪律检查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1. 判断案件性质案件研判的第一步是判断案件的性质。

根据党纪党规,违纪行为可以分为不同的性质,如严重违纪、轻微违纪、故意违纪等。

通过对案件细节的分析和比对,可以判断出案件的性质,为后续的处理提供依据。

2. 评估违纪情节在案件研判过程中,还需要对违纪行为的情节进行评估。

这包括考察违纪行为的主观恶性程度、影响范围以及对党和群众的损害程度等。

通过评估违纪情节,可以更准确地判断案件的危害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3. 预判处置结果案件研判的最终目的是预判处置结果。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党纪党规的相关规定,可以初步判断出可能的处理结果,如警告、记过、撤职等。

纪检组审查调查措施有限等问题(一)

纪检组审查调查措施有限等问题(一)

纪检组审查调查措施有限等问题(一)
纪检组审查调查措施有限的问题
问题一:审查调查措施不充分
•审查调查时间短暂:纪检组往往面临时间紧迫的情况,导致审查调查过程不充分。

•调查手段单一:纪检组普遍倾向于使用传统的调查手段,忽视了现代科技手段对调查的辅助作用。

•证据收集欠缺:由于资源和人力的限制,纪检组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欠缺,导致调查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问题二: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
•调查过程不公开透明:纪检组的调查工作往往没有向公众公开,导致外界对案件审理的理解和认可度不高。

•证据采集和呈现不规范:纪检组在证据采集和呈现的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程序上的问题,导致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异常情况处理不当:纪检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意外情况,如证据丢失或干扰等,处理不当可能导致误判和失信。

问题三:调查结果不准确
•调查结论模糊不清:纪检组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可能会出现调查结论模糊不清的情况,导致无法对相关当事人做出准确的处罚决
策。

•牵涉案情深入不够:纪检组在调查过程中,可能未能深入了解案情的复杂性,导致调查结果无法全面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证据链条不完整:由于调查资源和时间的限制,纪检组可能无法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导致调查结果存在漏洞和不准确性。

综上所述,纪检组在审查调查措施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包括审
查调查不充分、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和调查结果不准确等方面。

为了
解决这些问题,纪检组需要加强调查时间和手段的科学规划,确保调
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提升整个审查调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浅谈对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浅谈对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浅谈对强奸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强奸案件因案情相对复杂,证据难以固定,再加上其他原因,流失较多。

据初步统计,因证据先天不足或者因证据发生变化而搁浅的强奸案件在2003年有2案2人,2004年有4案4人,2005年上半年竟达6件7人。

因此,如何加强该类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办案人员的自身素质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要搞好强奸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必须要做好以下三点:一、审查判断证据应避免进入三个误区1、忽视联系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证据同表面吻合的现象所迷惑。

证据不仅本身是客观真实的,而且必定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彼此联系。

因此,审查证据都应当联系全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审查其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案件发展的一般规律。

不认真进行综合分析,轻信证据表面上的吻合,就难以及时发现矛盾,从而导致错案发生。

2、过于纠缠细枝末节,不注重联系全案进行综合分析。

证据在调取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矛盾:一是某个证据自身的矛盾;二是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如果某个证据本身存在的矛盾未能解决,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采用。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靠或不可靠,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就无法对案件作出“唯一”的正确结论。

因此,在认定和使用证据时,我们不但要注意发现矛盾,而且更要善于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使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统一。

这种矛盾,是指那些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实质性矛盾,而不是枝节性矛盾。

对于枝节性矛盾和问题,则不应过于纠缠,因为这种矛盾的产生,一方面是自然界固有的规律,另一方面则是出证者、取证者自身因素的客观影响。

如果过于纠缠细枝末节就可能会放纵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忽视利用间接证据定案。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致使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较少,甚至一定程度上很难、无法收集到。

纪检监察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和建议

纪检监察 审查调查存在问题和建议

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存在问题和建议随着国家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审查调查是重要的一环。

然而,审查调查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工作效率和公信力。

本文将就纪检监察审查调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1.审查调查的程序不规范审查调查的程序是保障审查调查工作公正、公平、规范的基础。

但实际上,审查调查的程序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例如审查调查的过程中,有些审查人员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有些审查人员没有遵守程序中的规定,等等。

这些不规范的程序,会导致审查调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甚至会影响到审查调查的结果。

2.审查调查的对象不明确审查调查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查调查的对象不明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有些审查调查的对象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有些审查调查的对象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难点,这些都会浪费纪检监察工作的资源和时间,影响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审查调查的手段不合理审查调查的手段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查调查的手段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例如,有些审查人员采用过分激烈的手段,例如打骂、威胁等,有些审查人员采用非法手段,例如偷窃、窃听等,这些手段不仅会影响审查调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还会侵犯审查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4.审查调查的结果不公正审查调查的结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最终目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审查调查的结果也存在不公正的情况。

例如,有些审查人员不按照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调查,有些审查人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存在利益输送,有些审查人员在审查调查的结果中存在主观臆断,这些都会导致审查调查的结果不公正,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公信力。

二、建议1.加强审查调查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审查调查的规范化建设,是保障审查调查工作公正、公平、规范的重要举措。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审查调查工作的制度化建设,明确审查调查的程序和标准,加强审查调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情况,提高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洞见】监察机关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86

【洞见】监察机关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86

【洞见】监察机关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286一、监察机关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首先要防止收集、调取证据中的主体不适格。

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和监委合署办公,但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仍应当依照《监察法》的相关规定,以监委的名义、以监委工作人员的身份讯问被调查人、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实践中,除了非党公职人员外,大多数情况下,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党员领导干部,审查、调查的内容也涵盖了违纪、违法或者涉嫌犯罪的内容。

由于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的身份重合和惯性思维,往往会出现纪委、监委身份不分、取证文书混用、形成的笔录或者收集的证据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主体不适格等问题而导致证据瑕疵。

在工作中,应当根据审查、调查的不同内容和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依法以监委的名义开展调查活动,运用调查措施,收集、调取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证据。

如,以决定立案调查为标志,可以以监委名义展开对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活动,采取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委托鉴定等措施、要求被调查人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可以采取查询、冻结、留置措施;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可以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和采取搜查措施等;对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可以依法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对于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涉嫌职务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内容应当根据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分别形成材料,组成卷宗。

二、监察机关构建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体系,应当做到“三个法定”、“三个查清”。

《监察法》第四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具体而言,就是监察机关依法调查职务犯罪案件,要确保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依法取得,收集、固定的证据要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三个法定”、“三个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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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 、错 重 的证据 ,至于 收集证 明 被调 查 人无 错 、错轻 的 证据 ,则是 本 人或 助辩 人的事 。
中 央 纪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所谓被调查人交代是指被调查人 就违纪事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口
头 或 书面 陈述 。
执纪 实践 中 ,被调 查人 翻 况 ,避 免 “ 先入 为 主” 地 将被 调查 人 翻供 、申辩 当作 “ 态 度 不 老 实” ,以免遗 漏 有效信 息 。
误 区二 . I 被调查 人翻供 、申 “ 证 据 流 程 ” 中 ,存 在 一 些 认 识 误 区 辩就 是 “ 态度不老实 ”
问题具 体分析 ,如有 的是为 了逃避 集 能够证 实被调查人有违 纪行为 的 追究或 避重就轻 而将以前真 的供述 证 据 ,也 要 收 集 能 够 证 实 被 调 查 人
翻 成假 的 ,有 的 则 是 因 为 记忆 错 误 、
无 违纪 行 为 的 证 据 ,以及 有 无 从 重 、
和 证 明 力最 强的 证据 ,故而 在纪 律审 查 中 千 方 百计 获 取 “ 口供 ” 。不 可 否 认 ,经查 证 属实 的被 调查 人 交代 ,能
够详 细 、 具 体地 反 映违 纪行 为 的背 景 、 动 机 、 目的 和 违 纪行 为 发 生 的 时 申辩是 被调 查人 拒 不认 错 ,而要具 体 要忠 于事 实真 相 、客观 全面 ,既要收
发生 , 有的部分翻供 , 有的全部翻供 。
在 完 整 闭 合 的证 据 链 条 面 前 ,那 些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为 ,被调查 试 图逃 避纪 律追 究 的翻 供 、申辩终 究 规 范 办 案 工 作 的 意 见 》 ( 中纪 发 [ 人交代是 “ 证据之王” ,是最有价值 会露出破绽 。但不能一概认为翻供 、 2 0 0 8] 3 3号 ) 明确提出 : “ 收集证据
s H I Y I D A W E N l 释 疑答 问 l
纪 律 审查应避 免三个证据误 区
i i l 暑 l 刘飞 周卫红
物证 、电子数 据 、视 听资 料 、证人 证 言等 相应 证据 的 收集 上下 功夫 ,注 意 将被 调 查人 交代 与其 他证 据 对照 ,看
其是 否 合情 合理 ,是 否属 实 。
的 ,不能 认 定 ; 被调 查 人 拒 不 承 认 而 证 据确 实 、充 分 的 ,可 以 认
定。 ” 因 此 ,纪 律 审 查 实 践 中 要 破除 “ 获 取 口供 就 万事 大 吉 ” 的
作 者单 位 : 河南 省驻 马店 市纪 委 、河 南 省新 蔡县检 察 院
责编 / 沈叶 / z g j j j c _ z j @1 6 3 . C O M
加 重 、从 轻 、减 轻 量 纪 情 节 的 各 种 证据。 ”《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案件 检 查工作 条例 》 及其《 实 施细 则 》
间 、地 点 、情 节 、手 段 、结果 等 ,
具 有 较强 的 证 明 力 。但 由于被 调 查 人 与处 理 结 果 有 着直 接 利 害 关
规定 : “ 认 定 错 误 事 实须 有 确 实 、 充 分 的 证据 。只 有 被调 查 人 的 交
待 ,而无 其 它 证 据或 者 无 法 查 证
调 查组 不能 为 了追 求所 谓 的 “ 政 绩 ”而 丧失 客观 公 正 ,不 管是 有利 于
被 调 查 人 还 是 不 利 于 被 调 查 人 的 证 据 都应 收 集 。口 ( 此稿 经本 刊顾 问组 审定 )
需予澄清 ,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正确
处理。
所谓翻 供 是指 被调 查人 在纪 律 审 查 中 推翻其 之 前所 作 的供述 ; 申辩 是 面提 出 自认为 合理 的辩 解 。
误 区三 : 调查人员 的职责仅 限于收集有错证据
执 纪实 践 中 ,一 些人 认为 ,调 查
误区一 : 被 调 查 人 交 代 是 指对 违纪 事实 、性 质 、处理 轻 重等 方 组的职责仅限于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 “ 证据之王 ”
纪 律 审 查 工 作 要 注 意 运 用 法 洽
受 到 压 力 而 违 心 承 认 或 者 编 造 虚 假
思 维和 法 治方 式 ,其 中证 据 的作 用尤 为 重 要 。在 某种 意义 上 ,整个 纪 律审
查 的 过 程 就 是 一 个 收 集 、鉴 别 和 使 用证 据认 定 违纪 事 实 的过 程 。在 这个
2 0 1 5 . 馏 l 中国纪检监察 l 55
错 误 认 识 ,防 止 过 分偏 重 和 依 赖 被调 查 人 交代 , 而应 该在 对书 证 、
也 规 定 ,全 部 证 据 材 料 都 应 移 送 审 理 ,包括 对所 调查 的 问题 认定 的证 据
材料 ,也 包括 对所 调查 的 问题 否定 的 证据 材 料 。
系 ,其 交代 可能 存 在虚 假成 分 。 《 中 国 共 产 党纪 律 检 查 机 关
案件 检 查 工 作 条 例 》第 三 十 二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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