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 江苏

合集下载

(2021)苏03民终513号

(2021)苏03民终513号

(2021)苏03民终513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6【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孟文儒谢立华【审理法官】徐峰孟文儒谢立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展;李振侠;李修杰【当事人】李展李振侠李修杰【当事人-个人】李展李振侠李修杰【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展【被告】李振侠;李修杰【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本案中,即使李展配合李振侠、李修杰办理的车辆抵押贷款存在高额利息、砍头息、案外人收取各种名目费用的情形,涉嫌套路贷,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展亦参与其中。

故涉嫌犯罪的行为与李展主张的民间借贷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应在移送相关犯罪线索的同时,继续审理李展对李振侠、李修杰的诉请,在实体程序中查明双方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以及认定李展的诉请能否成立。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132号之一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

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8•【分类】其他正文吴江法院民间借贷典型案例1、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驳回起诉——钟某诉王某、某租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基本案情】钟某与王某、某租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王某向钟某借款53000元,由某租赁公司提供担保;还约定“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钟某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条款。

钟某称,其于2017年11月28日向王某提供借款53000元,因王某未按约还款,故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律师费,某租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某称,借款合同是其本人签订,合同约定借款本金53000元,实际到手47000元。

其每月按时还款,却收到律师函说其没按时还款,与中间人联系,中间人让其把钱全部还掉。

其自2017年12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分五次共计还款55297元,目前借款本息已全部还清。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从合同内容来看,“每月还款日的16:30分”还款、安装GPS定位系统、出借人可以随意处置和控制抵押车辆、本金30%的违约金等合同条款,对借款人约定义务过于苛刻,与普通借款合同明显不同;其次,从款项交付来看, 王某借53000元,实收47000元,存在“砍头息”现象,王某在收到47000元后,钟某却又转账53000元,而紧接着王某又将53000元全部转出,不符常理,存在制造资金虚假给付情形;第三,从合同履行情况看,王某先后四次按约定要求还款,钟某却要求王某提前还款,存在肆意认定违约的情形;第四,从双方举证来看,王某提供的证据可印证“车贷已结清”,钟某存在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证据的情形;最后,钟某开办的公司不具有发放贷款资质。

据此,法院认为钟某已涉嫌“套路贷”犯罪,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钟某的起诉,并将有关涉嫌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0)苏09民终3986号

(2020)苏09民终3986号

(2020)苏09民终3986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戴功奇;裴成虎【当事人】戴功奇裴成虎【当事人-个人】戴功奇裴成虎【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山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山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山【代理律所】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戴功奇【被告】裴成虎【本院观点】本案中,戴功奇以借贷法律关系向裴成虎主张权利,虽然其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承诺书等证据,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戴功奇并未能提交30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的直接、有力证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戴功奇以借贷法律关系向裴成虎主张权利,虽然其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承诺书等证据,但从查明的事实来看,戴功奇并未能提交300万元款项已实际交付的直接、有力证据。

因此,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案基本事实本身涉嫌经济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戴功奇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戴功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0)苏13民终3070号

(2020)苏13民终3070号

(2020)苏13民终3070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苏13民终30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审理法官】陈加宽王晓玲葛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尚海兵;李建明;王德军;王春雷【当事人】尚海兵李建明王德军王春雷【当事人-个人】尚海兵李建明王德军王春雷【代理律师/律所】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朱磊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以浦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朱磊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以浦朱磊【代理律所】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尚海兵【被告】李建明;王德军;王春雷【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尚海兵已经沭阳县公安局认定无犯罪事实,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合同中止审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2020年9月7日,沭阳县公安局向一审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一审法院其移送的尚海兵涉嫌诈骗一案,经审查认为无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出现新情况,尚海兵已经沭阳县公安局认定无犯罪事实,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2民初1430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20:21:1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尚海兵因本案借贷行为与王春雷均涉嫌诈骗犯罪,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

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3•【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0年度涉黑、非法集资、著作权、传销、走私等典型刑事案例一、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案(略)二、尚某某诉如东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登记案(略)三、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共同出资设立徐州融泰投资有限公司,先后招募被告人冯某、李某、苗某、庄某等人加入,通过制定相关纪律、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惩罚违反纪律的组织成员,奖励“业绩突出”的组织成员,形成了公司化经营管理模式。

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依托二人名下的徐州金澳工贸实业公司、徐州市汇典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在徐州市市区、沛县、新沂以及安徽宿州等地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周某某、蒋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冯某、庄某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李某、苗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刘某、朱某、欧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0至2018年间,该组织采取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伪造贷款资料等方式,骗取银行巨额贷款,向多家企业和个人高利放贷,谋取非法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由、虚增债务、虚假诉讼、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伪造贷款资料、暴力、威胁等手段,骗取、敲诈、盗窃企业、个人或金融机构资产;为实现非法利益,该组织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用于协调处理关系、摆平事端、笼络组织成员,支持组织的发展、壮大;该组织以行贿等方式寻求国家工作人员庇护,逃避查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侵吞企业资产,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裁判结果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周某某、蒋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某某、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模式有组织地实施“套路贷”,周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虚假诉讼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二百九十六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最新【南京女大学生陷裸贷陷阱,借4000元还10万没还完】生陷

最新【南京女大学生陷裸贷陷阱,借4000元还10万没还完】生陷

最新【南京女大学生陷裸贷陷阱,借4000元还10万没还完】生陷最近,一则女大学生“裸贷”不雅照泄露的消息,让“裸贷”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玄武警方获悉,最近他们刚刚协助外地警方,抓获了一名以“裸贷”形式敲诈勒索的嫌疑人。

该案件的受害人是一名在校女大学生,为了最初的4000元借款,在大半年时间里,已经先后给出了数张裸照和多段不雅视频作为借款抵押。

如今,她已经还了10万元,但还是没能够还清欠款。

最终,她的家长收到女儿裸照,这才报警。

[案发] 父亲收到催款电话和女儿裸照“如果不是这个女学生的父亲收到孩子的裸照,进而报警,她还不知道要深陷到什么时候。

”南京玄武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万小波介绍,根据外地警方提供的资料,今年11月初,当地警方接到市民陈冰报警,称自己收到了女儿的裸照。

陈冰告诉民警,女儿是个在校大学生,今年读大三。

就在数天前,他突然接到一个外地陌生电话,称其女儿陈雪借了钱没有还。

陈冰当即询问女儿怎么回事,女儿表示自己确实欠了钱,而且是高利贷,需要4万元才能还钱。

当时,陈冰埋怨了女儿几句后,将4万元钱打到了女儿卡上。

本以为还了钱就没事了,哪想到,过了几天,陈冰再次收到催款短信,这次换了一个人。

陈冰觉得事情没那么简单,当即再次询问女儿怎么回事。

这时,陈雪才告诉爸爸,自己为了还最初的借款,又在外面借了不少钱,而且都是用裸照和不雅视频作为抵押的。

陈冰表示,自己看新闻听说过“裸贷”,但完全没有想到,女儿竟然会沾上。

很快,催款电话一个接着一个,有人甚至直接对陈冰说,自己手上有陈雪的裸照。

陈冰非常愤怒,狠狠地斥责了对方,但第二天,他的手机上便收到了女儿的裸照。

陈冰知道这件事已经不是自己能处理的了,于是赶紧报警。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

(2020)苏02民终63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苏02民终6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审理法官】沈君贾建中龚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吕全青【当事人-公司】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道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道【代理律所】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无锡市恒源铸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崇胜源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吕全青;百通达科技(东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除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外,王庆华、潘李雅、李小玲、方爱根、恒源公司、崇胜源公司向本院提供:1、王庆华和吕全青手机短信、微信相关文字及语音聊天内容的公证书,证明吕全青要求用现金还利息,存在砍头息、收取高息、虚增债务等情况,构成非法经营;2、吕全青、缪惠芹、吕庆龙、张凤南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2016年9月至2018年7月,吕全青一家与至少15人发生借款往来(直接在款项用途备注“借款"),金额达500余万元,证明吕全青向除王庆华之外的十余人放贷,金额巨大,涉嫌非法经营;3、盛东芳等人与王庆华、潘李雅民间借贷纠纷(2018)苏0205民初4353号开庭笔录,结合本案一审庭审笔录和前述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反映出吕全青一家与多人存在将近1000万元的资金往来,吕庆龙为盛东芳、钱友诉王庆华、潘李雅3起借贷纠纷提供保全担保,并提供诉讼费、律师费,证明吕全青与盛东芳等人之间是利益捆绑的关联放贷人。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

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文章属性•【案由】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裁判规则行为人成立公司组织多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通过套路贷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与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正文张某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纠集李某、任某、陈某、邰某、王某等人,设立组建某财富公司,在江苏省某市区进行非法放贷活动,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在放贷过程中,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褚某、朱某、姚某、王某、顾某等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纠集褚某、李某等11人,形成人员组织稳定,层级结构清晰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共同实施多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此,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责任编辑:韩绪光法院评论典型意义本案系江苏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省查处并宣判的第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黑恶势力“套路贷”犯罪案件。

该案恶势力集团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权益。

(2020)苏08民终3198号

(2020)苏08民终3198号

(2020)苏08民终3198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1【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31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勇岳玥宋慧林【审理法官】张勇岳玥宋慧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薛丹丹;黄同林【当事人】薛丹丹黄同林【当事人-个人】薛丹丹黄同林【代理律师/律所】姚亚光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亚光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亚光【代理律所】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薛丹丹【被告】黄同林【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程序合法。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一审程序合法。

理由如下:经查,一审法院组织第一次开庭,黄同林与薛丹丹均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就借款经过、款项来源等事实进行了审查,因上诉人当庭无法提供完整的还款明细,一审法院另行组织开庭,第二次开庭黄同林本人未到庭但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后对相关事实一审法院与黄同林本人进行了谈话,一审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

关于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结合本案证据及关联案件相关事实,本院认定黄同林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

理由如下:1.利息约定为高利,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约定月利率5%,黄同林自认其与案外人于某之间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5%或6%,经查,黄同林与案外人江苏梦溪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约定利息为年回报率50%,月利率约4.2%,黄同林符合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标准;2.出借金额较大,经关联案件查询,黄同林近三年在全省范围内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有4件,其中2018年1件,2020年3件,标的额达5651601元,结合黄同林与借款人约定的高额利息,可以认定黄同林将放贷收入作为其重要收入来源;3.黄同林2019年12月6日因犯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虽然该虚假诉讼罪与薛丹丹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但黄同林捏造事实,意图以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对案外人于某的债权,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的常见“套路”之一,且被害人于某亦主张黄同林为职业放贷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苏高法〔2020〕181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2020〕181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层报省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31日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为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落实金融放贷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有效防范违法犯罪分子通过虚假诉讼实现非法利益,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把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尤其是“套路贷”虚假诉讼作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抓手,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控化解重大风险、依法服务“六稳”“六保”工作、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全面完成专项治理各项目标任务。

江苏严厉打击“套路贷”行动效果显著

江苏严厉打击“套路贷”行动效果显著

32本刊特稿Special无锡锡山打掉一实施“套路贷”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的“90后”业务员,学到小额贷款的“真谛”后,另起炉灶,18个月里向230人出借贷款,向其中30名借款人非法催讨,涉案金额600余万元……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对一批涉黑“套路贷”案件进行集中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分别判处被告人方悦、徐前真等38人有期徒刑十九年到一年九个月不等。

据悉,该案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的首例“套路贷”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非法拘禁 牵出“套路贷”团伙2017年6月8日15时,已被非法拘禁3天的吴女士终于抓住机会,发出了一条求救信息,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随后在一居民小区内成功将其解救。

2017年4月,在酒吧打工的吴女士因手头拮据便拨打了小广告上“无抵押贷款”的电话。

随后的一个月时间内,吴女士相继从乾宏、海嘉、乾成等4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2.6万元,但实际到手1.85万元,却与4家公司签订了总计达5.2万元的借款合同。

还款1.57万元后,吴女士无力按约定继续还款。

2017年6月5日23时许,吴女士被上述4家小贷公司人员从酒吧强行带至其中一家小贷公司逼债。

之后的3天时间里,吴女士被先后带至另外几家小贷公司、出租屋及某小区遭非法拘禁逼债。

警方经调查发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系乾宏公司贷后催收组人员,其伙同海嘉等小贷公司人员对吴女士进行非法拘禁逼债。

涉案的乾宏公司以信息咨询服务为名注册,位于无锡市中心某商厦内,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前真,实际负责人为方悦,非法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警方意识到,该公司可能还有其他涉案情形,遂在警情系统进行比对。

结果发现,2016年以来,乾宏公司相关人员涉及催讨债务类警情70余条,涉及多起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案件。

由于警情分散,之前并未引起重视。

“根据情况,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侦部门立即成立专案组,围绕乾宏公司展开调查,对涉案人员及涉及的小贷公司进行研判,先后发现了乾富、乾府、乾友、乾多多、海嘉、万友6家小贷公司,并涉及2016年以来的讨债类警情200余条。

常州新北警方打掉一套路贷犯罪团伙

常州新北警方打掉一套路贷犯罪团伙

89常州新北警方打掉一套路贷犯罪团伙近年来,打着“民间借贷”旗号,实为“套路贷”的犯罪行为屡有发生。

犯罪分子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甚至以伪造的证据将非法债权“合法化”,有时甚至上法院打官司要求被害人还钱。

常州新北警方打掉了一个套路贷犯罪团伙,犯罪嫌疑人陆某、周某、苏某等4人被抓获,他们通过精心设套,采用暴力催款以及虚假民事诉讼等手段,攫取巨额利益,坑骗受害人。

“满满的都是套路,真没想到自己中招了。

”如今,受害人恽某后悔不已。

2015年11月13号,受害人恽某为了还债,经朋友介绍向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负责人、也就是嫌疑人陆某借款50万元,但实际到手仅38万元,最终实际还款48万元。

2016年1月4号,恽某以偿还债务名义再次向陆某借款30万元,被迫签订50万的空白借款合同,实际到手仅22.8万元。

因高额利息,恽某无力偿还,本想找其他小贷公司借款还款给陆某,不料正中陆某下怀。

接下来,嫌疑人陆某、周某等人设套,一环套一环,受害人恽某在他们言语要挟与忽悠之下,同意陆某提出的借款平账的要求,再次落入套路贷陷阱。

2016年4月24号,陆某和受害人恽某一起来到和平路上的农行分行。

陆某先转给恽某100万,然后给了恽某一个卡号,让其转给周某45万,还有55万,让恽某全部取现金。

随后,陆某和恽某又来到湖塘的一家农行支行,在这里,陆某继续着他的套路。

陆某又转了40万给恽某,恽某又全部取出来给陆某,取了30万现金,然后在ATM 机上转给陆某4万5,恽某就留了5万5。

也就是说,受害人恽某和陆某签订了这份借款合同金额是140万元,但是恽某实际到手却只有5万5千元。

形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公安部指挥河南、北京、河北、四川、广西、广东等地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410名,贾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从境外抓捕归案,同时,扣押服务器76台、交换机20台、笔记本电脑701台、手机405部以及各种公章1000余枚。

“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

“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

“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2019年6⽉18⽇,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建⽴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套路”类型进⾏了归纳表述,⼀⽅⾯对司法认定起到了规范作⽤,但另⼀⽅⾯也容易造成⼀种误解,即只要出现该情形就可以认定为诈骗犯罪。

这种认识显然是错误的。

《意见》⾥表述了⼀种“借新还旧”型的套路贷诈骗,⾏为⼈通过恶意垒⾼“债务”数额来实施诈骗⾏为,即放贷⼈在借款⼈⽆⼒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为借款⼈“偿还借款”,继⽽与借款⼈签订⾦额更⼤的“借贷”协议。

其中涉及到三种情况,包括原始出借⼈单独的诈骗⾏为,两个借款⼈合谋实施诈骗的⾏为以及两个单纯的借贷关系。

我们从⼀个案例⼊⼿,来分析“借新还旧”型套路贷诈骗的认定:甲出借100万元给⼄,约定⽉息5%,借款⼀年到期时,按约定⼄要归还甲本⾦100万元和利息60万元,合计160万元。

⼄⽆⼒偿还,甲向⼄推荐丙,提出由丙出借160万元给⼄,⽉息5%,⼄收到款项后即偿还甲160万元,甲与⼄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与丙之间形成⼀笔新的借款,本⾦160万元。

后丙起诉⼄,主张⼄归还160万元本⾦及相应的利息。

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逐步分析: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错误认识?交付财物。

“⾏为⼈不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犯罪”,现实的复杂程度不会与犯罪构成要见严丝合缝,它更像是⼀个⼩球在电路的正负两极之间来回摆动。

1.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正极:甲是第⼆笔借款的真实出借⼈,丙只是甲的代表,资⾦来源于甲。

负极:丙是真实出借⼈,资⾦来源与甲⽆关。

中间态:甲和丙之间系合作关系,资⾦部分来源于甲,部分来源于丙,甲和丙分享利益。

在甲、丙对⼄的意思表⽰为负极的情况下,正极是典型的隐瞒真相,负极是典型的借贷法律关系,中间态则游⾛在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之间。

案件事实在正负极之间的位置,会影响到借款⼈是否因被欺骗⽽陷⼊错误认识,进⽽影响诈骗罪的认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贷”的界定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6•【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正文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网络“套路贷”是借助信息网络实施“套路贷”的违法犯罪行为。

较之传统“套路贷”,作案手法更复杂、影响范围更广泛、社会危害性更大,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有效防范打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网络“套路贷”的界定1. 【网络“套路贷”的概念】网络“套路贷”,是指行为人利用网络金融信息中介(P2P平台),或以网站、APP、微信等信息网络为违法犯罪工具,通过虚构法律关系、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并采用暴力、“软暴力”威胁或者通过虚假诉讼等各种方式非法讨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2.【网络“套路贷”的特征】网络“套路贷”是一种借助互联网进行的新型“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与线下“套路贷”违法犯罪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网络“套路贷”借助信息网络等新技术手段,具有传播快、范围广、跨区域等特点;(2)网络“套路贷”具有涉众型特征,受害人数众多,是潜在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3)网络“套路贷”中磋商、放贷、催讨等行为大多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很少发生面对面接触,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具有间接性特征;(4)网络“套路贷”软暴力方式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实施短信轰炸、P图等精神控制和非法侵害,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十大典型事例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十大典型事例

江苏智慧法院建设十大典型事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5.30•【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智慧法院建设十大典型事例1. 建设智能预警系统助力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江苏高院“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基本情况】“套路贷”是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常见形式和敛财的重要手段,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手法不断翻新,防范和识别难度大。

为服务法官更加科学、准确地甄别“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服务精准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助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江苏高院在全国法院率先建设“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智能预警系统包含系统首页、态势分析、人群画像、风险放贷人预警、已结案件预警、综合检索、诉讼代理人分析、重点关注、工作成果、职业放贷人名录、文件资料等功能模块,依托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技术,实现风险人员、风险案件的智能识别与预警,辅助法官快速甄别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

【主要成效】智能预警系统运用云计算、大数据和智能算法等技术,通过汇聚和分析法院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构建“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算法模型,设置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等案由的监督识别点,建立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和当事人的大数据智能画像,实现“套路贷”虚假诉讼自动预警、科学认定、全面打击和源头防范,帮助法官在办案中精准高效地甄别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

自系统上线以来,江苏法院干警共使用502.7万人次,成功从2013年以来的118万余名原告中,识别出5级高风险放贷人5776人、4级风险放贷人6754人,从175万余件民间借贷等七类案由一审案件中识别出疑似“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32962件,有力支撑了江苏法院“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和江苏省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治理工作。

该系统顺利通过法研院测评,并成功入选2021年度法治蓝皮书,江苏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确定为智能预警系统全国唯一试点法院。

(2020)苏03民终6893号

(2020)苏03民终6893号

(2020)苏03民终6893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6【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8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峰谢立华孟文儒【审理法官】徐峰谢立华孟文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玉娇;李爱军;褚学敏【当事人】王玉娇李爱军褚学敏【当事人-个人】王玉娇李爱军褚学敏【代理律师/律所】王亚洲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亚洲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亚洲【代理律所】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玉娇【被告】李爱军;褚学敏【本院观点】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明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经查明:2015年9月29日,王玉娇从中国农业银行取款1.1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取款5500元。

王玉娇父亲王保银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储蓄活期存折取现1.2万元。

王玉娇称李爱军出具了7万元的借条,预扣利息后实际交付借款金额为658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所谓“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021)苏01民终845号

(2021)苏01民终845号

(2021)苏01民终845号【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18【案件字号】(2021)苏01民终8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俊杰【审理法官】程俊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秋萍;方广强;马国华【当事人】陈秋萍方广强马国华【当事人-个人】陈秋萍方广强马国华【代理律师/律所】徐凤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魏明明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凤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魏明明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凤魏明明【代理律所】江苏锐观律师事务所江苏恒冠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秋萍【被告】方广强;马国华【本院观点】“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同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民间借贷行为。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陈秋萍在一审起诉状中,要求马国华、方广强返还的款项中包括了马国华、方广强转给案外人赵庆华的50万元和转给案外人韩硕的13万元。

关于马国华、方广强转给赵庆华的50万元款项,赵庆华在一审中陈述其确实收到马国华转账的50万元,因陈秋萍与其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在扣除陈秋萍的欠款后,已将剩余款项转给了陈秋萍;陈秋萍在一审中陈述该款项是马国华归还给赵庆华的借款,并非由其授意,在二审中又陈述是其授意马国华向赵庆华转账50万元,目的是为了留下之前陈秋萍与马国华之间以现金交付借款的凭证。

关于马国华、方广强转给韩硕的13万元款项,韩硕在一审中陈述其系帮陈秋萍走账,在收到马国华打给其的10万元和3万元款项后均转给了陈秋萍。

陈秋萍在一审中经过核对账目,同意将上述13万元款项从借款本金中扣除。

关于借款利息,马国华陈述其与方广强向陈秋萍借款时,均以现金的方式向陈秋萍支付了6%月息,而陈秋萍陈述其与马国华、方广强口头约定了月息4%至5%,但马国华、方广强从未支付过利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苏高法〔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高法〔2019〕110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法惩治“套路贷”和非法放贷违法犯罪活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1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试行)为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有效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现就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制定如下意见:一、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发放贷款资质,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营业性、经常性特点的单位,以及以放贷为其重要收入来源,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并赚取高额利息的个人。

二、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首先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的,该出借人应当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通过案件审理或者其他途径可以初步确定为职业放贷人的,不受上述案件数量的限制。

三、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应当包括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所、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

南京高淳警方严厉打击“套路贷”

南京高淳警方严厉打击“套路贷”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套路贷”。

很多人以为,“套路贷”就是高利贷,都是借很少的钱,却要偿还成千上百,事实并非如此。

跟借款收钱、还本付息的民间借贷不同,“套路贷”以贷款为饵,以《借款合同》为壳,跟出借资金、以钱生钱的合法交易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套路贷”本质上融合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侮辱、诽谤、抢劫和故意伤害等的行为特征,让它成为了一种新型犯罪活动,也让靠“套路贷”谋利的人成为诈骗犯或者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套路贷”的根本目的是把借款者逼上“还不出”、“还不清”的绝路。

今年6月初,南京高淳警方固城派出所在“一村一警”大走访排查中获得线索,掌握一个“套路贷”团伙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高淳公安分局高度重视,随即成立专案组立案侦查,并于6月20日上午在淳溪街道和阳江镇两地相继将犯罪嫌疑人张某飞、陈某等4人抓获归案,依法严惩以借贷为名非法牟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俗称“套路贷”),一举揭开了这个隐藏在借贷纠纷表象背后的犯罪黑幕。

借款2万元却签下6万借条2018年1月17日,高淳吴家村“拆迁户”的25岁小伙小强(化名)因手头紧,想找人借2万元过渡一下,机缘巧合找到了一个名叫“宝鼎金融公司”的小额贷款公司。

该贷款公司所谓的三名工作人员立刻“热情”地用车将小强接到了公司,要求小强抵押身份证、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户口本等证件,谈好每万元每日200元利息,并告知他根据“行规”,贷款2万元要写6万元的欠条。

小强当时认为对方不至于为了这点钱坑自己,而且是“行规”,于是他在这些“工作人员”的哄骗下,签下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

贷款公司在扣除首月利息、服务费、上门费等多名目费用之后,实际上小强拿到手的只有14000元。

可小强在借条上按上手印的同时,并没有发现借条上的标注日期(2017年12月17日借,2018年1月17日还),也就是借款的当日,小强已经背负了一个月的利息。

现在回想起来,小强十分后悔,他说当时自己不知道已经遭遇了“套路贷”的手段之一:虚高贷款数额——把2万元的贷款虚假提高到了6万元的数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10月14日,省法院印发了《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工作指南》。

“套路贷”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等民事纠纷之名,通过诉讼、仲裁、公证等方式使其合法化,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但其本质上涉嫌违法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为正确区分“套路贷”与违法放贷、合法民间借贷的界限,有效防范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套路贷”的界定1.【“套路贷”的概念】“套路贷”,是指放贷人虚构法律关系,通过虚增债务数额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借助诉讼、仲裁、公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司法实践中,“套路贷”不仅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还常常假借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民事纠纷之名进行虚假诉讼。

2.【“套路贷”违法犯罪与民间借贷关系的主要区别】从主观方面看,“套路贷”违法犯罪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取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达成的协议,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而“套路贷”违法犯罪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严重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

3.【“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套路贷”放贷人的“套路”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放贷人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为诱饵,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利用借款人急需资金周转,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签订“阴阳合同”,或者一笔借款出具多份借条,从而形成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以借款人先前借贷构成违约为由,迫使借款人在重新借款时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出借款项时不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不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而与借款人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再由借款人出具金额虚高的欠条。

(2)制造资金虚假给付事实。

放贷人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借款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采取各种方式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放贷人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但通过迫使借款人出具收条、让借款人捧着现金拍照等方式制造款项以现金交付的假象。

放贷人将出借款项交付借款人后,又迫使借款人将款项交付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而借款人与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

(3)恶意垒高“债务”数额。

放贷人在借款人还款后不出具凭证、不归还借据,并以借据再次主张“权利”。

放贷人在借款人归还部分款项后,迫使借款人重新签订“借贷”协议或者出具“借条”,但对已归还款项不予扣除。

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为借款人“偿还借款”,继而与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借贷”协议。

放贷人故意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恶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违约金。

(4)“套路”第三人承担“还款”责任。

放贷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安排关联关系人提供“过桥资金”为借款人“偿还借款”,并诱使或迫使借款人让他人为“过桥资金”提供担保,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担保人。

放贷人明知是企业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诱使或迫使借款人在“借贷”协议上加盖分公司印章等方式,将“债务”恶意转嫁给企业。

放贷人明知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的个人虚假或虚高债务,但通过制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假象,将“债务”恶意转嫁给有关建筑企业。

(5)通过各种方式非法讨债。

放贷人以暴力或者“软暴力”方式向借款人或者借款人的特定关系人讨债。

放贷人通过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方式讨债。

二、从立、审、执各环节强化审查,防范和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4.【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审查】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要切实提高防范“套路贷”的警觉性,重点审查,坚决截断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通道。

(1)原告为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的;(2)P2P网贷诉讼;(3)原告系从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受让债权的;(4)原告未起诉借款人而向他人(如案涉借款担保人)主张权利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的;(6)被告下落不明或未应诉的;(7)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认可或未作抗辩的;(8)被告抗辩原告非实际出借人或出借款项未实际交付或已归还出借款项的;(9)借贷合同为统一格式的;(10)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上完备,但不符合常理的;(11)原告主张出借款项以现金交付,数额超过5万元的;(12)款项出借或本息归还存在指示交付或委托交付情形的;(13)原、被告存在多笔款项往来,但原告只截取部分往来凭证主张权利的;(14)被告在短期内出具多份借条的;(15)其他可能影响债权合法性、真实性判断的情形。

5.【强制关联案件查询】在开展已结民间借贷案件“回头看”过程中,以及对民间借贷、债权转让、股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租赁、汽车买卖、所有权确认等案件的立、审、执各个环节,要强制使用全省法院关联案件查询系统与“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等信息化平台,进行关联案件与疑似职业放贷人强制查询,查询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入卷。

经与查询结果比对,一方面要重点审查原告是否系职业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另一方面,要重点审查放贷行为是否涉嫌“套路贷”,如在本案中无法准确识别的,可以通过调取关联案件卷宗,综合比对分析,准确甄别是否存在借贷“套路”以及虚构事实等行为。

6.【强化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诉讼】民间借贷的一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应当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调查、进行质证,要求借贷双方陈述借款细节及款项往来等情况。

开庭传票应当注明当事人本人到庭事项,并载明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其主张的事实无法查清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民间借贷的二审与申请再审案件,应开庭或者询问审理,当事人必须到庭接受调查。

7.【强化借贷事实的实质性审查】民间借贷等案件的审理,不能仅仅依据表面证据进行裁判,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不能机械适用证据规则,不能仅凭书证的证据优势认定借贷事实,要在借贷主体、借贷合意、款项交付、借款利息、款项归还等方面,加强对证据的实质性审查,并着重审查借贷事实中的疑点。

要正确处理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动态转移,只要一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的抗辩达到动摇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就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8.【加大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经审理,对借贷合法性、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虽形成完整证据链,但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虽到庭参加诉讼但不作任何实质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明显不合常理的疑点,查明借贷双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

对原告涉嫌职业放贷的,应深入原告所在社区或基层组织,走访了解原告社会关系、从业及收入来源等情况。

对被告抗辩曾因受到暴力讨债报警并提供初步证据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相关警情。

对被告提供其他线索且符合法定的依职权调取证据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调查与借贷事实相关的情况。

9.【被告“自认”的处理】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作任何抗辩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不宜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套路”,防止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或者涉嫌“套路贷”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

10.【加强对执行依据的审查】在办理各类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另案裁判文书存在“套路贷”嫌疑的,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或审查,生效裁判交由相关审判业务部门复查。

对于依据公证债权文书、仲裁裁决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等案件,要加大审查力度,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裁定不予执行。

三、防范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应注意的问题11.【“套路贷”虚假诉讼的甄别】在开展已结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回头看”过程中,对存在以下情形的,要重点甄别是否系“套路贷”虚假诉讼:(1)放贷人及其关联关系人多次到法院起诉的。

利用诉讼、诉前保全、财产保全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是“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本质。

“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向法院起诉大量民间借贷案件,甚至躲到幕后,通过“马甲”即关联关系人到法院起诉,并通过“债权”转让、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掩盖“套路贷”。

(2)系列关联案件当事人本人不到庭较为普遍的。

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原告本人大多不到庭参加诉讼,往往由其代理人根据证据材料“构造”相应借贷事实。

而被告不到庭应诉,有的是因为被告不堪其扰在外“躲债”,有的是因为受胁迫不敢应诉,有的是因为原告故意不提供被告准确住址致使法院无法有效送达。

(3)系列关联案件相关原告提供“形式证据”十分完备的“借款合同”及相对应的“交付凭证”,表面上形成完整“证据链条”的。

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借款合同多是填空式的打印合同,原告往往能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或者被告清点钱款的视频和照片。

而有的被告因受胁迫不敢抗辩或者先有抗辩后又主动承认借款事实,有的因放贷人只接受现金还款且不出具收条,致使被告无法证明已还款事实。

(4)系列关联案件大量存在多份借条、指示交付、款项多次流转的。

在“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往往存在被告出具的多份借条,这些借条格式、内容近似,原告声称系被告多次不同借款的证据,但实际上是同一笔借款出具了多份借条。

此外,原告有时会将款项打入第三人账户,或者打入被告账户后,又多次进行了流转,这些第三人通常是放贷人的关联关系人,款项多次流转通常会形成闭环,最终返回到放贷人或其关联关系人处。

12.【调解撤诉结案的慎重处理】加大对民间借贷等案件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审查力度,发现存在“套路贷”嫌疑的,一律不予支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