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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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引言概述:近期,工信部发布了一项重要决定,即废止了10件规章,并对其中的3件规章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这一决定对于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废止规章和修改条款的背景、原因、影响以及未来发展方向。

正文内容:1. 背景1.1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的背景1.2 工信部修改3件规章的背景2. 废止规章的原因2.1 陈旧的法规与现实需求的不符2.2 规章冗杂繁琐,不利于企业发展2.3 重复性规定导致资源浪费3. 修改规章的原因3.1 修正过时的条款,适应新的技术和发展趋势3.2 简化流程,提高效率3.3 加强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和规范4. 废止规章和修改条款的影响4.1 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4.2 提升行业竞争力4.3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4.4 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协同发展4.5 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投资5. 未来发展方向5.1 加强法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5.2 加强对新兴技术和产业的规范和支持5.3 推动数字化转型,促进工业和信息化的融合5.4 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我国在全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位总结: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决定,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通过废止陈旧的规章和修改过时的条款,可以促进企业创新和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并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事业的协同发展。

未来,工信部将继续加强法规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支持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发展,推动数字化转型,加强国际合作,努力提升我国在全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地位。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一、废止10件规章根据工信部的决策,为了减少行政审批和规范行业管理,工信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管理规定》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5.《通信设备进口管理规定》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7.《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8.《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9.《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10.《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废止上述规章的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业效率,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

二、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为了更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工信部对以下3件规章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根据新的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工信部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更加灵活,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经营范围的调整,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性和创新性。

2.《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随着无线电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工信部对无线电频率资源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规定更加科学合理,充分考虑了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了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变化,工信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修改后的办法更加注重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管和规范,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废止10件规章和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工信部旨在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业效率,为企业创新和发展提供更加便利的环境。

这些举措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工信部将继续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相关规章,为企业和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标题: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引言概述: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宣布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这一举措旨在简化行政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本文将分析工信部此次废止和修改规章的背景、目的以及具体措施。

一、废止10件规章1.1 简化行政程序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行政程序,减少企业办事负担。

1.2 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废止这些规章,可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1.3 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废止10件规章也有利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二、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2.1 针对性修改工信部对3件规章进行部分条款修改,主要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2.2 提升监管效能通过修改规章的部分条款,可以提升监管效能,加强对相关行业的规范和管理。

2.3 促进行业发展修改规章的部分条款还能够促进行业发展,推动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和创新。

三、背景和目的3.1 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工信部此次废止和修改规章的举措,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3.2 优化政府管理废止10件规章和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也是为了优化政府管理,提高政府效能。

3.3 促进产业升级通过这一举措,工信部旨在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具体措施4.1 加强政策宣传工信部将加强对废止和修改规章的政策宣传,让企业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相关政策。

4.2 强化监督检查工信部将加强对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4.3 持续改进完善工信部将持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调整和优化规章,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语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是为了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监管效率和推动产业升级。

这一举措将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7年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7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公布)。

二、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公布)。

三、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原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1994年5月3日公布);(二)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1996年12月27日公布);(三)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2007年5月31日公布);(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2010年3月14日公布);(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2010年3月15日公布);(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规〔2010〕240号,2010年12月9日公布);(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4月14日公布);(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307号,2011年6月27日公布);(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2011年11月7日公布);(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2015年4月13日公布)。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一、废止规章1.《关于加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的规定》该规定于2005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和改革,该规定已经过时。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适应当前电信市场的需求。

2.《移动通信网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3年颁布,旨在规范移动通信网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然而,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该办法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0年颁布,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推动互联网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颁布,旨在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

然而,随着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该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5.《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4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市场的竞争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办法已经无法适应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办法,以促进电信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6.《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8年颁布,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然而,随着卫星电视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该规定已经无法满足行业的需求。

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该规定,以促进卫星电视行业的创新和发展。

7.《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02年颁布,旨在规范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然而,随着电信市场的竞争加剧和技术的不断更新,该暂行办法已经无法适应行业的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05.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6.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苗圩2016年5月2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要求,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以下10件规章:一、《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0月23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22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二、《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11月14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5〕791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三、《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1996年1月11日原邮电部《关于发布<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通知》(邮部〔1996〕58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18日原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邮部〔1997〕1012号)修订)。

四、《核出口管制清单》(2001年6月28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1号现公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相关证明事项自公布之日起取消。

部长苗圩2018年12月29日附件:1.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14项)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共24项)序号证明用途依据1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限公用电信网)申请“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全国性信息网络工程或者国家规定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建设审核》办事指南2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办事指南3 预注册通知书(新建)申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办事指南4 营业执照复印件(改建或者扩建)5 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核以及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专用设备进出口审批》办事指南进出口审批”6 消防验收证明办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1.《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1〕第37号)2.《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3.《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4.《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2〕第25号)5.《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贸委〔2002〕第110号)7 环评批复文件8 股东出资证明或者验资报告9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0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 学历证书复印件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1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3 定制协议或者申请“电信设备进《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定制证明(申请定制话机进网许可)网许可(含试用)审批”规定》(工信部电管〔2010〕4号)14 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明申请“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办事指南15 无线电台执照复印件申请“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台识别码核发》办事指南16 质量保证体系证书复印件(仅限境内企业)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1.《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国无管〔1997〕12号)2.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办事指南17 核准测试报告18 合法、有效的频率使用文件申请“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办事指南19 制造业单项冠军市场占有率证明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业部产业〔2016〕105号)20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8〕145号)2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23 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没有违法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的证明度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7〕186号)24 武器装备有关资质复印件遴选“民参军”目录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推荐<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2018年度)>信息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函〔2018〕165号)。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引言概述:近日,工信部宣布废止了10件规章并修改了3件规章的部份条款,这一举措将对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这一举措的意义和影响。

一、废止10件规章1.1 简化审批流程工信部废止的10件规章中,涉及到的审批程序较为繁琐,废止后将简化企业的审批流程,提高效率。

1.2 降低企业负担这些规章中存在的一些限制性条款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造成为了一定的负担,废止后将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1.3 促进市场竞争废止这些规章将促进市场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坎,吸引更多企业参预竞争,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修改3件规章的部份条款2.1 强化监管工信部修改的3件规章中,涉及到的部份条款将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保障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2.2 促进技术创新修改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将促进技术创新,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2.3 保障消费者权益修改规章中的一些条款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消费者满意度。

三、对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影响3.1 促进产业升级工信部的这一举措将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产业升级,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3.2 提升企业竞争力废止规章和修改条款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激发企业活力,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3.3 促进经济增长这一举措将为我国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促进就业增加,拉动消费市场,助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四、建议和展望4.1 完善监管机制为了更好地落实工信部的这一举措,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指导,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4.2 加大宣传力度工信部废止规章和修改条款的举措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巨大,建议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和公众了解政策内容和意义。

4.3 持续跟踪评估对这一举措的实施效果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政策,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五、结语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份条款,是为了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工信海装〔2019〕223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鲁工信海装〔2019〕223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废止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鲁工信海装〔2019〕22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废止《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和《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45号)的公告(2019年第13号)精神,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再直接管理船舶行业规范条件相关工作。

我厅现对《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鲁科工船〔2014〕313号)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文件废止后,鼓励山东省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依法合规开展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我厅在相关政策上予以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统一编号
有效期
处理结果
1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评价办法》的通知鲁科工船〔2014〕313号
SDPR-2014-0520001
2019年12月19日
宣布废止
——结束——。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标题: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
引言概述: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宣布废止了10件过时的规章,并对3件规章进行了部份条款的修改。

这一举措旨在优化行业环境,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信部此次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具体内容。

一、废止10件规章
1.1 详细列举废止的10件规章名称和发布时间
1.2 分析这些规章废止的原因和影响
1.3 探讨废止规章后对相关行业和企业的影响和建议
二、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
2.1 介绍被修改的3件规章名称和修改内容
2.2 分析修改的原因和意义
2.3 探讨修改规章后对相关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和建议
三、废止和修改规章的背景和意义
3.1 分析工信部废止和修改规章的背景和动机
3.2 探讨此举对行业规范化和市场秩序的促进作用
3.3 分析废止和修改规章对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和益处
四、未来工信部规章调整的趋势和展望
4.1 预测未来工信部可能继续调整的规章内容
4.2 探讨工信部规章调整对行业发展和创新的影响
4.3 提出企业应如何适应和应对工信部规章调整的建议
五、总结
5.1 总结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份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5.2 强调企业应积极响应和遵守相关规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5.3 展望未来工信部规章调整对我国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信部此次废止和修改规章的举措将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优化市场环境,为我国经济的稳步增长提供有力支持。

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改革措施,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创新升级。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引言概述:工信部是中国国家级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信息通信技术、电信、广播电视、邮政等领域的发展和规范。

近期,工信部决定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优化经济环境,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创新和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和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废止10件规章1.1 简化行政程序工信部废止的10件规章中包括一些过时、重复或冗长的规定,这些规章的废止将有效简化行政程序,减少企业的行政负担,提高行政效率。

1.2 促进市场竞争废止这些规章可以消除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和壁垒,促进市场竞争,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良性发展。

1.3 优化经济环境废止这些规章将为企业创造更加开放、透明和稳定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创新资源,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二、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2.1 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工信部修改的部分规章涉及信息安全管理,加强了对信息通信技术企业的安全要求和管理措施。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保护用户信息和国家重要信息的安全。

2.2 推动技术创新修改的规章还涉及技术创新方面的内容,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这些修改将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便利的创新环境,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发展。

2.3 强化监管措施修改的规章还增加了对信息通信技术企业的监管措施,加强了对市场秩序的监督和管理。

这些修改将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促进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创新和发展3.1 优化政策环境工信部废止和修改规章的举措将进一步优化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政策支持,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

3.2 提升产业竞争力废止不合理规章和修改部分条款将有助于提升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竞争力,推动企业加大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竞争力。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引言概述:近日,工信部决定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

这一决定对于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对工信部废止和修改规章的背景、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相关行业的影响进行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1. 背景1.1 工信部废止和修改规章的背景意义1.2 工信部废止和修改规章的必要性2. 目的2.1 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2.2 优化行业管理体制2.3 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3. 废止规章的具体内容3.1 规章A的废止和修改3.1.1 废止规章A的原因3.1.2 修改规章A的具体条款3.2 规章B的废止和修改3.2.1 废止规章B的原因3.2.2 修改规章B的具体条款3.3 规章C的废止和修改3.3.1 废止规章C的原因3.3.2 修改规章C的具体条款4. 修改规章的具体内容4.1 规章X的修改4.1.1 修改规章X的目的4.1.2 修改规章X的具体条款4.2 规章Y的修改4.2.1 修改规章Y的目的4.2.2 修改规章Y的具体条款4.3 规章Z的修改4.3.1 修改规章Z的目的4.3.2 修改规章Z的具体条款5.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5.1 促进行业创新与发展5.2 提升行业竞争力5.3 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总结:综上所述,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并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旨在促进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发展,优化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监管和规范市场秩序。

废止规章和修改规章的具体内容涉及多个领域,对相关行业的影响也将是积极的,包括促进行业创新与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以及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这一决定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八部委第23号令主要内容及实务要点解读

八部委第23号令主要内容及实务要点解读

23号令主要内容及实务要点解读2013-10-15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23号令),已于2013年5月1日正式施行。

23号令废止了1件规范性文件,并以237个条款对11件规章和1件规范性文件中的323处规定进行了修改,涉及勘察、设计、施工、货物招标投标多个环节的实务操作。

本文拟在简述立法背景的基础上,按照招标投标实务操作顺序讨论23号令的主要内容。

一、23号令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一)23号令的立法背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2月公布后,国务院高度重视,于2012年4月10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21号文件),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作出部署。

21号文件要求,凡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同级法制工作机构、监察机关,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为落实21号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实施之前牵头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于2013年3月11日发布23号令。

(二)23号令遵循的基本原则23号令涉及的文件清理工作,主要遵循了三个基本原则,即:1.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多年以来,我国招标投标活动迅速发展,由《招标投标法》及下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已不能适应实践需要。

《条例》总结经验,对招投标活动中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条例》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以,21号文件要求对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26号
【发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日期】2016.06.02
【实施日期】2016.06.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26号)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改革开放以来工业、通信业领域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现予公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6月2日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邮电部优质产品标志暂行管理办法邮电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邮电规划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管理办法关于修改无绳电话机管理规定的通知通信设备进网质量认证管理暂行办法邮电资费管理具体实施办法通信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中国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无线寻呼服务收费和改频入网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

工信部废止10件规章修改3件规章部分条款引言概述:工信部是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相关的法规和规章。

最近,工信部宣布废止了10件规章,并对另外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这一举措旨在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效率,促进产业发展。

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工信部废止的10件规章和修改的3件规章的具体内容。

一、废止的规章:1.1 废止《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1.2 废止《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1.3 废止《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二、修改的规章:2.1 修改《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部分条款2.2 修改《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2.3 修改《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通知》部分条款三、废止规章的原因:3.1 规章内容过时,无法适应当前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需求3.2 规章之间存在重叠和冲突,导致管理混乱3.3 废止规章能够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四、修改规章的目的:4.1 修改规章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趋势4.2 修改规章能够提高管理效率,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4.3 修改规章能够更好地保护用户权益,维护网络安全五、展望未来:5.1 工信部将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简化行政程序,促进信息化产业发展5.2 工信部将加强监管力度,维护网络安全,保护用户权益5.3 工信部将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相关规章,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通过废止10件规章和修改3件规章的部分条款,工信部展现了积极的改革精神和为行业发展着想的态度。

相信在工信部的引领下,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将迎来更加繁荣的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19.07.23
•【文号】工信厅人〔2019〕50号
•【施行日期】2019.07.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工信厅人〔2019〕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为深入推进职业资格改革,我部决定废止以下文件:
一、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的通知》(信办人〔2004〕47号)。

二、信息产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持有者接受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技术培训的通知》(信办人〔2004〕48号)。

三、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关于印发全国计算机专业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大纲的通知》(信人函〔2005〕66号)。

四、信息产业部人事司《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登记以及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的函》(信人函〔2005〕156号)。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19年7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80)四质字0914号
四机部
4
关于颁发《电子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81)四质字1013号
四机部
5
关于颁发“电子元器件企业定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82)电办字1061号
电子工业部
6
关于颁发电子元器件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82)电办字1165号
电子工业部
7
关于印发《关于产品企业标准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改革开放以来工业、通信业领域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6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3次部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部分政策性文件(目录见附件)。现予公告。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废止的政策性文件目录(截至2015年12月31日)
机械电子工业部
40
关于颁发《电子工业生产发展专用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机电经﹝1991﹞724号
机械电子工业部
41
关于印发《电子工业优质产品管理办法》及《电子工业优质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机电质〔1991〕1095号
机械电子工业部
42
关于印发《电子工业产品质量集中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87)电计字0220号
电子工业部
15
关于印发《电子工业生产发展专用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87)电财字0271号
电子工业部
16
关于印发《出口电子产品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87)电质字0520号
电子工业部
17
重申公众无线电寻呼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
(1988)无办字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若干规章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拟对相关规章作如下清理:一、废止2件规章(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26日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

(二)《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号公布)。

二、修改5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一)删除《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第十五条中的“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二)将《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修改为“并报送电信主管部门”;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断网间通信”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障网间通信畅通,不得擅自中断互联互通”。

(三)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提供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修改为“提供满足相关要求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出具的质量体系审核报告”;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并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修改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删除第十条中的“,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质量体系审核机构进行质量体系审核”。

(四)将《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码号使用权后,不得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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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和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同意,现决定:
一、废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公布)。

二、废止《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10月16日原信息产业部令第41号公布)。

三、删除《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附件“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第一批)”第5项和第6项,对其他项目的编号顺序作相应调整。

四、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原邮电部《关于加强移动电话机管理和调整移动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邮部〔1994〕281号,1994年5月3日公布);
(二)原邮电部电信总局《关于印发新〈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的通知》(电经资〔1996〕1068号,1996年12月27日公布);
(三)原信息产业部《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停机保号业务资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清〔2007〕266号,2007年5月31日公布);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2010年3月14日公布);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信誉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科〔2010〕112号,2010年3月15日公布);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属高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规〔2010〕240号,2010年12月9日公布);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装备制造和信息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180号,2011年4月14日公布);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307号,2011年6月27日公布);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高校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448号,2011年9月27日公布);
(十)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规〔2011〕512号,2011年11月7日公布);
(十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5〕110号,2015年4月13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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