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一系列“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
对一般纳税人来说,营改增最大的难点在予进项税抵扣项目受限,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一概而论,皆可扣除,如果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增也不得以予抵扣。
因此可以看出,“营改增”新税政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素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事项限制较严。
笔者依据“营改增”进项税抵扣新税政,归纳总结出“营改增”试点企业“营改增”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15种情形,供“营改增”试点房企企业参考和借鉴。
同时,建议纳税人从实操层面的具体要求出发,密切关注主管税务机关营改增征管动态,谨慎操作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相关事项,以防范税务风险,提高税务遵从度。
不得抵扣发票一: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二: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资料不全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得抵扣发票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得抵扣发票四:成本费用支出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构成中,如前期开发费、支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用、支付给农民或村委会的青苗补偿费用、工资薪金、佣金(业务信息费)、政府基金、差旅费等,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产生进项税,其成本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发票抵扣难必将导致税负必增。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
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如何计算“营改增”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发布: 2016-10-14随着“营改增”政策全面试点,原缴纳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全部转变为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
但由于一般纳税人特殊应税行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因此存在进项税额无法划分而需要计算不得抵扣的情形。
一般企业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案例一]:Y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出租,同时还代收水电费,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由于出租的房屋在2016年5月1日之前购入,其出租收入按照政策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8月份取得房租不含税收入100万元,代收电费不含收入10万元。
当月取得进项税额:电费12万元(其中3万元系办公部门耗用),进项税额2.04万元;取得其他办公用及汽车油费进项税额0.8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计算8月份应纳增值税:①简易计税出租收入应缴增值税为5万元(100×5%);②一般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为-1.14万元(10×17%-2.04-0.8),即留抵税额为1.14万元。
这样计算出来的增值税是否正确呢?②计算是不正确的。
Y公司取得收入分两部分:出租收入、电费收入,此时纳税人管理部门耗用的电费及办公支出,有服务于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服务于简易计税的,因此其取得的进项税额有用于一般计税也有用于简易计税。
当无法准确对其进行划分时,就要运用公式来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万元[(3×17%+0.8)×100÷(100+10)],Y公司一般计税计算应纳增值税为0.05万元[10×17%-(2.04+0.8-1.19)]。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
营改增后可抵扣费用要点大全营改增后,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具体的项目及税率分别如下:一、差旅费员工因公出差、洽谈业务、拜访客户等所发生的机票费、车船费等交通费用不得抵扣;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业务招待费不得抵扣。
所发生的住宿费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为6%。
二、办公费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以及与电脑、传真机、墨盒、配件、复印纸等发生的费用。
可抵扣的进项抵扣税率:17%。
三、通讯费主要指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
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具体的进项税率如下: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增值税率为11%、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1%;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物品邮寄费增值税率为11%,6%。
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
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四、租赁费主要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1%;2、其他租赁,如汽车、设备、电脑、打印机等租赁费:17%;五、车辆维修费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进项抵扣税率:17%;2、车辆保险费:进项税税率:6%;六、物业费主要指单位支付的办公楼物业、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七、书报费指单位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八、水、电、暖、气、燃煤费进项税率分别为:1、电费:17%,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实行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的,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7%。
九、会议费指单位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等。
进项税税率分别为: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6%。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及8个补救办法2016-05-10营改增那点事儿营改增那点事儿分析建筑业营改增增值税改革概述及发展动向,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业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政策分析建筑及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问题探讨,建筑业营改增的前期准备和应对建议!更多内容,请关注后查看历史消息!增值税哪些凭证可抵扣?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来计税,到底抵扣是咋回事?哪些凭证可以抵扣?来!来!!来!!!听听史上最萌萌哒的爱迪税官来解释吧~~"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16种发票不能抵扣1 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
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
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 对开发票不能抵扣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征税项目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增值税计税方法。
然而,最近有部分纳税人反映,不清楚“营改增”后有哪些应税项目按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后按简易办法计税的项目有哪些呢?适用2%征收率的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项目一、转型后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允许抵扣并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试点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四、扩抵前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抵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
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三种处理方法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做出了一些调整。
根据相关规定,一些营业税转为增值税的行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对于企业来说,可能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负担。
然而,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应对这种情况,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企业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来规避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采取分离经营的方式,将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和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分别归入不同的公司。
这样一来,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产生的增值税也就可以通过相关公司的合法抵扣进行补充。
这种方式虽然需要增加一定的企业成本和管理成本,但可以避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其次,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调整其业务结构,尽可能减少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如,可以将不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进行适当减少,同时加大符合抵扣政策的进项所对应的业务规模。
这样一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比例就会相对降低,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外,企业还可以积极开展结算方式的优化,例如与供应商沟通,尽量借助现代化结算工具,减少现金交易,从而更好地控制企业进项所对应的税额。
另外,企业还可以以转型升级作为契机,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面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情况,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创新、业务拓展等方式,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例如,可以加大对创新型产业的投入,提高企业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可以积极拓展国内外市场,降低对国内市场的依赖程度。
通过这些方式,企业不仅可以减少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依赖,还可以通过创新和拓展,寻找到更好的盈利模式。
总之,在营改增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处理方法来减轻经济负担。
通过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企业可以有效应对这一问题。
同时,也可以将此作为转型升级的机遇,寻找新的发展领域。
通过这些努力,企业可以在改革政策的推动下,实现更好的发展。
【会计实操经验】营改增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营改增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1.挂账留抵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2.通过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允许抵扣8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80000
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
用,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的保持。
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的。
希望大家多多不断的补充自己的专业知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三)销售额。
1.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3.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税计税依据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二、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四、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
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
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六、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25日
【名词解释】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
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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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应进项税额转出时,应按恰当的 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 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原值-已提折旧或摊销 额)×适用税率
例题 5:E 公司提供职业和婚姻中介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其中婚姻中介服务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16年 6 月 10日购进复印机一 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价款 2.4万元,增值税 0.408万元,作为固定资 产核算,折旧期为 3 年,公司服务共用,当月认证抵扣。
在计算进项税转出时,只转出这些进项税。对于其他不含进项税的成本,比如 人工成本等,没有抵扣过进项税,所以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也不会涉及转 出进项税。
四、净值转出法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 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 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 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 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于该不动产改变 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 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例 3、A 公司 2016年 6 月 1 日购进楼房一座,决定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 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该楼房金额 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万元。 假设企业计算折旧使用平均年限法,预计使用寿命 20年,无残值。 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 2016年 5 月 1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
营改增后取得的哪些发票可以认证抵扣如,购买办公用品,汽油费等。
如,支付广告费取得的增票,如,支付咨询费取得的增票,营改增后,目前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下列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不得抵扣。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五、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由上可知,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分为以下八类: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货物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是最主要的扣税凭证。
纳税人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逾期不得抵扣。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自行打印销货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抵扣。
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货物运输服务商取得。
它是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基本使用规定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也应自开票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旅客运输及其他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得开具本发票。
营改增后相关票据及税率要点
营改增后,项目部发票要点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项目发票要求1.各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
2.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取得发票之日起最迟不超过当月结束日前两天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
3.收到的发票名称应为营业执照单位全称,内容应完整,打印要清晰,且必须保持票面干净、整齐, 发票的正反两面均不能留下任何脏、乱及签字的痕迹。
4.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可折叠,不能污损,密码区不能出格、压线,盖章不能压住发票金额。
否则无法通过验证不能抵扣。
原材料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具体各类材料类别的税率以税务局规定为准。
管理要点:(1)主要物资应通过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
(2)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机械租赁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7%。
管理要点:(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2)向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租赁公司租赁。
差旅费-住宿费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1)住宿费用:6%;(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
四个案例说明进项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抵扣、不得抵扣的知识点有些复杂,实务过程中经常不知如何区分,你能给我讲解一下吗?当然可以啦,王老师这就通过案例给大家讲讲!01案例一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01案例《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说明如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它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
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
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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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 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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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使用期限超过 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 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 税额允许抵扣。 想必大家都知道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是不能用 来抵扣的,像律所办公室里面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若是为 律所集体福利而买,就不能抵扣。 同一种物品,如果规定的使用用途不同,凭证就有可能从不能抵扣变 为可以抵扣: 案例 一家律所,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安装在 B 律所的休息室里,那算是 职工的一项福利,则不能抵扣。可如果它购买的电视机用在采访工作 中,专门为采访律所大咖给律所里面的青年律师传授律师经验的,那就 是为了它的生产,这就可以抵扣。 3、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 180天 如果律所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定要记得在 180日内到税务 机关办理认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取得 2010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 180日内到税务机
2、印刷费
(三)税率是 11%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邮电费(注意有时也可能是 6%) 2、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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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率是 6%的可抵扣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手续费 2、差旅中的住宿费 3、咨询费 4、会议费 5、培训费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福利费 2、招待费(招待费超额部分需缴纳 25%的所得税。) 3、除开住宿费外的差旅费。如车票和餐费 4、工资支出 5、用于免税项目的支出 6、供应商无法提供可抵扣凭证的支出 案例 一个律师要出去办案子所产生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办公用品 使用消耗的成本费用、学习费用(会议费、专家研讨会)、支付给律师助 理的工资费用,对于以上费用对照以上项目,哪些是可以报销的呢?其 中餐饮费、办公用品消耗的成本费用、支付给律师助理的工资费用是不 可抵扣的,而住宿费、租车费是可以抵扣的。故尽量索要增值税专用发
进项税不得抵扣明细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现实现营改增,我们来汇总一下,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人到底哪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纳税人身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以小规模人身份经营期(新开业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受理审批期间除外)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普通发票(购进农产品除外)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5.增值税纳税人在认定批准的月份(新开业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除外)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进行税额6.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二、扣税凭证问题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以及发票代码、号码不符等情况之一的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3. 开具错误的增值税发票不允许抵扣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出之日起,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因客观原因导致除外),不能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5.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6.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支付运费,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的单位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7.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8.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三、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
财税实务”营改增”热点、难点、疑点问题问答1、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怎么纳税啊?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根据上述规定,饭店提供顾客就餐服务同时提供烟酒属于混合销售,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应当并入餐饮服务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2、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3、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4、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5、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而对其他收入应按规定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6、经营租赁服务中的房屋转租行为怎么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因此,一般纳税人转租2016年4月30日前的存量房,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7、某公司2016年11月将一台职工食堂用的空调调整到财务办公室使用,该空调购置时间为2016年1月,原值3510元(不含税价格3000元、进项税额51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折旧年限5年,残值率5%.则该空调原来在职工食堂时属于集体福利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怎样计算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这里的净值应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改变用途当月末的净值.2016年11月末的固定资产净值=3510-3510 × (1-5%)÷5÷12 × 10=2954.25(元)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954.25÷(1+17%)×17%=429.25(元)8、如何理解《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净值”?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试点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解”净值”问题,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问题.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对可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了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已没有净值或只有净残值了,是否还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呢?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一次性计提折旧的相应文件,因此按会计制度不得一次性计提折旧.综上,纳税人采用一次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若财务会计制度没有相应规定,发生《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时,仍要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所以,纳税人发生加速折旧时最好按会计制度规定计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一般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答:《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因此,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10、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11、旅游服务进项税额如何抵扣?答:属于个人消费的旅游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公务考察,确实是生产经营服务,应该允许抵扣.12、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答:纳税人所属期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营业收入(含免税及差额扣除部分)超过515万元的,按政策规定必须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未超过515万元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也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4不能抵扣的14种情形
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企业经营过程中,除了生产经营外,财务管理尤为重要,只有管好了钱,才能产生更多的钱。
税收管理不但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心,同时合理节税为企业节约的可是真金白银。
那么,日常经营活动中,公司的支出部分,哪些可以开专票抵扣,哪些不能,一定要清晰把握。
该抵的不抵扣,导致企业税收支出增加,利润降低;同时不该抵扣的做了抵扣,则会被税务机关查处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接下来,为大家讲解一下十四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相关的实务案例:1、第一种情形: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第二种情形: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其取得的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如:一般纳税人的老项目、甲供材、清包工等。
例:某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6月购买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进项税额17000元,该批材料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老项目,该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直接计入成本。
3、第三种情形: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
免征增值税是指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如: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婚姻介绍服务、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等。
4、第四种情形:用于集体福利的。
集体福利是指纳税人为内部职工提供的各种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等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
5、第五种情形:用于个人消费的。
个人消费是指纳税人内部职工个人消费的货物、劳务及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
营改增后,三类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要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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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企业的三类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价值较大,使用周期长,纳税人取得及后续管理中可能发生损失或用途改变,对此笔者梳理了相关进项税抵扣问题,以期更好地帮助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取得三类资产不予抵扣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三类资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情形的规定主要是:(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也就是说,纳税人取得上述三类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除外)的进项税额,凡专用于(一)所述情形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较为特殊,不论专用或兼用均可抵扣,其后续用途改变也不涉及进项税额问题。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中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进行了列举,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不予抵扣后续应转为可抵的处理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发生此类情形均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几种情形
一、企业依法需计提坏账准备的购置的的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企业将乙方收款项用于付清应付账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在乙
方收款项发生之前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企业依法可以报废的资产购买,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企业所购买的商品以及服务:停止服务和申报认定不予计算销售
额征收税款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企业所购买的资产,发生的税费不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六、企业购买不动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七、企业购买金融服务,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八、企业购买劳务,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九、企业依法实行营业税抵扣制度的,营业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企业购买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如果是即征即退的,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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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