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解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粤府办[2018]3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8.01.02【实施日期】2018.0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进一步加快发展我省养老服务业,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养老机构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许可;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点。
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禁止对社会资本、非本地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和准入门槛。
(二)优化项目报建流程。
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养老服务项目,经政府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区域布局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简化相关报建文件内容和审批程序。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株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株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从事养老服务的市场经营主体办理工商登记的,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核定行业,由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非本市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市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各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加以限制。
(二)放宽外资准入。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研发、生产老年产品用品。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享有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的土地政策、税收优惠、财政支持等待遇。
(三)精简行政审批。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提高行政效率。
1.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哈政办规〔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哈政办规〔2018〕3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发展养老产业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7〕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广大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优化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报建手续。
一是整合审批流程。
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选址立项、规划报批、施工许可、项目验收四个阶段。
二是明确任务分工。
选址立项阶段工作由发改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批阶段工作由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由住建部门牵头负责,项目验收阶段工作在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由住建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三是实行并联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组织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确保在流程限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四是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
凡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宜建设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的区域,不再进行非法定事项的评估审查。
(二)简化养老机构消防审验手续。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宁政发〔2018〕125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8〕1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精神,现就全面放开我市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能级引导各类资源兴办养老设施。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闲置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民政局,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分级分类发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1•【字号】达市府办〔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达市府办〔2018〕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号)精神,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整合资源补齐短板为重点,以鼓励创新提质增效为动力,以强化监管优化环境为支撑,着力保障基本需求,大力繁荣养老市场,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均等化服务基本实现,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全市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90%以上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纳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
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主要任务(三)降低准入门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9•【字号】石政办函〔2018〕178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石政办函〔2018〕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9日石家庄市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尽快破除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养老服务市场繁荣创新,有效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制定如下措施: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依规依法,稳妥有序进行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准备工作,提前开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之后政府监管措施研究与探索。
贯彻《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加快推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提供短期托养和上门服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内嵌入式养老服务场所及设施在符合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情况下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指导筹建,驻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及相关业务部门协同监管。
(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二)放宽准入条件。
非本地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在我市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民政(行政审批)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社团、基金类除外),符合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赡养抚养收养【发文字号】闽政办[2017]7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4【实施日期】2017.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7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一)降低准入门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均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非本省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省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在鼓励境外投资者在闽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其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精简行政审批环节。
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审批涉及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
建立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审批效率。
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三)改革公办养老设施运营体制。
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系改革,推行公建民营、公办民营、服务外包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
(以下简称《意见》),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在全市实
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从2018年5月16日起,在全市实施。
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关政策。
下面,我根据市政府第一次例行新闻发布会的安排,对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有关政策作如下情况发布:一、制定背景一是落实上级政策文件的需要。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2017年8月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21号)等政策文件,通过制定本《意见》来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要求。
二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
我市是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早于全国16年步入人口老龄化城市行列,2017年全市共有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127.99万人,占户籍人口的25.96%,居全省第二位,供需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通过实施《意见》以加快发展我市养老服务业。
三是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创新突破的需要。
我市养老服务业近几年虽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但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居家和社区发展较慢、医养融合度不高、养老服务产业不强等瓶颈问题,需要加大“放管服”力度、推进改革创新,营造公开平等的市场环境,以全面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主要内容《意见》以养老服务业深化改革、提升质量为主线,明确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的发展目标,确定持续提升服务质量的五项举措,提出创新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路径,强化养老服务业发展保障机制,有效推进养老服务业整体发展。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在以下六个方面推动实质性进展: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下放许可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旨在简政放权、便民高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晋政办发〔2017〕168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6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体系逐步完善,但仍面临供给结构不尽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降低养老服务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放开市场。
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创造优良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调整结构,突出重点。
养老服务资源要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倾斜,向农村倾斜,特别是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
注重培育护理型服务资源,鼓励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简化流程,优化环境。
整合养老投资项目报建手续,优化养老机构相关审批条件,精简办事环节,加快业务流程再造,营造公平规范的发展环境,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
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17
【摘要】<正>鄂政办发[2017]4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精神,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
【总页数】6页(P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J], ;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J],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J], ;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J],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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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的背景2017年9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意见着眼于全省养老服务业当前面临的突出短板,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标。
这是全方位开展质量建设、打造养老服务中国品牌的系统性指导。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要求,推进我市养老服务领域及时、科学、综合应对全市人口老龄化,我市结合实际制定了《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实施意见》以辽政办发〔2017〕94号文件为基础,围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两大路径及相关工作任务提出了六方面的具体要求和配套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和积极推动,着力解决我市目前养老服务业发展中存在的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潜力未充分释放、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三大问题。
(一)总体要求。
明确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提出到2020年,实现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优化,城乡养老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行业监管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的发展目标。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以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持续优化市场环境为突破,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
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
促进全市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多元化,挖掘养老服务市场潜在活力。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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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
若干意见》解读
新华社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作出部署。
《意见》指出,养老服务业既是涉及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要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外资准入,精简行政审批环节,进一步改进政府服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二是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
三是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促进老年产品用品升级,发展适老金融服务。
四是切实增强政策保障能力。
加强统筹规划,完善土地支持政策,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完善财政支持和投融资政策。
《意见》要求,要加强服务监管,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加强行业自律,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
加强宣传引导,开展孝敬教育,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加强督促落实,各地要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23日对外公布,意见着眼于养老服务业当前面临的突出短板,提出了针对性要求,并明确提出到2020年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的目标。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养老服务领域及时、科学、综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具体行动,是全方位开展质量建设、打造养老服务“中国品牌”的系统性指导。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全覆盖
居家社区养老是符合中国国情、老年人选择最多的养老方式,但长期以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不高、基础设施不完善、人才短缺、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
意见着眼于补齐短板,提出了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要求和措施:
——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
——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措施必将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夯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记者了解到,近期,民政部、财政部经遴选公布了26个地级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十三五”期间,民政部、财政部将持续开展该项试点,探索总结和推广应用一批符合国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好经验、好做法,夯实居家社区养老的基础。
提高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城乡养老服务发展不平衡是影响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重大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严重不足,历史欠账较多。
意见紧扣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提升,要求拓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建设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通过资源整合丰富农村养老服务载体。
同时,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农村养老服务,通过力量整合丰富农村养老服务主体。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五保供养机构和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五保供养机构发展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同时,着力推动建立农村失能、留守、高龄等特殊和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城乡均等化。
打造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医养结合”是实现“健康养老”的有效途径,也是老年人的迫切需求。
为此,意见明确提出了建立医养结合绿色通道的“行动指南”,旨在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
——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民政部要与国家卫生计生委一起在现有的医养结合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打通医养结合绿色通道,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有关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表示,民政部将建立长期照护服务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探索建立从居家、社区到专业机构的分级照护服务体系。
同时,完善监管体制机制,规范养老机构运营服务,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