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院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背景卫生行业作为人民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人们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卫生技术人员作为卫生行业的核心力量,不仅需要掌握先进的卫生技术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因此,在卫生行业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已成为其职业发展和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广东省作为人口大省,卫生行业发展势头迅猛,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要求尤其高。
因此,《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制定,对于加强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障卫生服务质量,提高卫生行业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学历条件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专业与岗位相符的学历。
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应当具有初中职教育以上学历,且专业与岗位相符的学历。
工作年限条件高级技术资格考试:应当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经历。
中级技术资格考试:应当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岗位工作经历。
岗位职责要求岗位职责要求根据岗位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熟练掌握所在岗位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一定的技术操作能力和技术判断能力;•能够做好所在岗位的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地完成相关工作;•具备一定的带领团队和协调沟通能力;•执行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卫生技术管理规定。
职业道德要求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还要求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主要包括:•遵守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认真负责、严谨科学地开展卫生技术服务;•不断提升个人技能和职业素养,服务社会,促进健康。
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制定,进一步规范了卫生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了对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健全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队伍的职业发展机制,保障卫生服务质量,推动卫生行业高质量发展。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附件2: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信息录入表
事业财经、事业文化艺术;其他:最高学历:博士研究生、研究生、双学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高小、初小;学位:博士、硕士、双学士、学士;称号、荣誉、待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导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市拔尖人才、市学科带头人、
名老中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技术飞行人员;资格级别:正高、副高、不分正副高、中级、初级。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1999]23号)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现将省卫生厅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2000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广东省人事厅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广东省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资格条件评定标准:临床医学专业主任医师须精通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及时跟踪并掌握国内外本专业疾病诊疗的新理论、新技术,根据国家和本地区临床专业发展的需要,确定专业工作和研究的方向;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对本专业复杂疑难疾病的诊治有独特(创)的见解和精湛的医疗技术,并形成优势,临床工作业绩显著,取得重大(要)价值的临床技术或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论文、著作;学术造诣较高,有组织、指导本专业全面业务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医学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医德规范。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已登记注册,从事内科、外科、麻醉科、妇产科、妇幼保健、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皮肤科、传染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康复医学等临床医疗工作的在职在岗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发〔2007〕150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范围(一)从省外流动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流动人员”),其在省外通过评审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属于确认范围。
下列情况不属于确认范围:1. 户口、人事关系在我市期间,未经相应资格审批部门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在省外或省内的其他市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2. 违反国家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 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予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其他情况。
(二)流动人员申请确认的专业技术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专业、级别和档次)相同。
(三)流动人员必须经我市申报确认并取得我省相同级别(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后,才能在我市申报转评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档次)或申报评审(转评)高一级别(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方式(一)评审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评审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评审确认”)。
(二)认定确认:流动人员在省外以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需依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通过重新认定的方式予以确认(以下简称“认定确认”)。
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省外来粤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一、申请材料
1.《省外来粤人员( )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1式2份
2.《信息录入表》、《确认公示情况表》各1份
3.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确保确认专业、省外评审委员会的公章全称准确无误)
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5.提供在确认单位的近半年在南海缴交的社保证明原件1份
6.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所提交的复印件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逐项核对原件后,签署核对人姓名、核对意见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7.提交大一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一张,贴在《贴资格证相片页》上(照片粘贴三分之一部分即可,作资格证用)
8.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申报人和申报单位诚信承诺书各一份
二、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
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3.档案管理部门核实意见
4.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5.区人社局核实审批。
初级:区人社局核实发证,中级:报市局,高级:报省厅
三、办理期限:初级:区局3个工作日;中、高级确认时间由上级定
四、查询网址:http://****************/cms/bmbszjry/409540.jhtml
五、受理机构: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能科(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
穗人社函〔2011〕335号
穗人社函〔2011〕335号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的规定,现就做好我市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确认范围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进入我市和个人来穗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确认条件的,可在我市申请确认其在来穗前已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申请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二、确认条件(一)申报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认定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穗后,在我市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现工作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并按规定缴交了社保。
3.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穗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2.未按省市职称政策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4.违反国家、省市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三、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1)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经主管部门、区(县级市)人社局审核(盖章),符合要求的,按我省市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申报程序和渠道上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0月19日以粤人社发〔2010〕306号发布自2010年11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第三章确认程序第七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一)个人申请。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手册南方人才市场
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手册(内部资料仅供参考)(申报人员使用)目录前言 (01)第一章评审条件篇一、适用范围 (01)二、思想政治条件 (01)三、学历、资历条件 (02)四、职称外语条件 (03)五、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04)六、继续教育条件 (04)七、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05)八、业绩成果条件 (06)九、论文、著作条件 (06)第二章评审材料篇一、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08)二、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 (08)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 (09)四、广东省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信息录入表 (10)五、证书、证明材料 (10)六、业绩、成果材料 (10)七、贴资格证相片、身份证复印件页 (11)八、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11)九、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聘任期满)考核登记表 (12)十、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2)第三章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篇一、注册 (13)二、登录 (13)三、填写资料 (13)四、送审 (16)第四章几种特殊类型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一、因工作变动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规定 (16)二、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17)三、复合型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28)四、离退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19)五、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19)六、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20)七、取得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规定 (20)第五章其他事项一、评前、评后公示 (21)二、社保参保证明 (21)三、学历鉴定 (21)四、评前审核 (22)五、行业准入或上岗资格问题 (22)六、收费标准 (22)七、受理材料时间 (22)第六章办理程序一、广州市职称评审业务办理流程 (23)二、南方人才市场代理人员职称评审办理流程 (23)前言为方便申报人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我们根据省、市有关的职称文件及相关工作流程,编写出本工作手册。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表
附件3:
省外来粤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信息录入表
注:单位属性:企业;事业教学、事业科研、事业卫生(含中医)医药、事业工程农业、事业财经、事业文化艺术;其他;最高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双学士、本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高小、初小;学位:博士、硕士、双学士、学士;称号、荣誉、待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家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导师、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学科带头人、省优秀中青年专家、市拔尖人才、市学科带头人、名老中医;系列:高等学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实验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体育教练员、广播电视播音、出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档案专业人员、艺术专业人员、海关、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技术飞行人员;资格级别:正高、副高、不分正副高。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23•【字号】粤会职改函[2007]4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会职改函〔2007〕4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文件精神,自2007年起,我省(不含广州、深圳,下同)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负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具有省外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从外省、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安置或个人自主择业流动到我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隶属广州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广州财政局会计处)负责;隶属深圳市的来粤流动人员评审确认高级会计师资格事项由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
二、申报程序(一)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交评审确认所需材料及表格,由单位审核并盖章。
(二)申报人将评审材料报送当地市、县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
市、县人事部门(省直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评审确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填写《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确认表》。
(三)由申报人所属市人事部门或所属省级主管部门人事(职改)机构签署意见后集中报送(亦可由上述部门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报送评审确认材料)。
三、受理申报时间及地点(一)自2007年起,评审确认工作与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一并进行。
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每年一次,时间通常安排在下半年;具体受理申报的时间和地点见当年省高级会计师资格第一评委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9.06.12•【字号】粤人发[2009]164号•【施行日期】200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做好今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6日至9月15日。
省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分别待《高级统计实务》、《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另文通知。
省直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参照省直中级评委会受理材料的时间执行。
各市县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市人事局确定。
(二)全省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
(三)今年,我省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并将启动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和深圳市知识产权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另文通知。
二、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一)今年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继续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分别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二)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广东省外办理职称确认指南(来粤人员职称确认指南)
一、办理对象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二、办理条件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三、办理程序(一)确认程序1.个人申请。
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2.申报人所在单位核实。
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置于单位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3.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经省直主管部门核实报送省人社厅;属地级以上市直的,经市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市人社局;属县(县级市、区)的,经本级主管部门、人社局核实后,报送地级以上市人社局。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员,须由其档案挂靠管理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
经核实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报送。
4.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5.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二)办事程序高级资格的确认,申报人所在单位属省直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属市、县的,由地级以上市人社局核实后,报省人社厅确认发证。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年十月十九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4〕1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现就2004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1、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省直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评审材料的时间为8月15日至9月15日;各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及市、县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受理评审材料的时间由各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 9月份起为全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活动时间。
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评审工作。
二、评审条件今年申报、评审,仍执行1998年以来我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 178号),以及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 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 108号),并对以下有关申报条件进行调整或补充说明:(一)学历资历条件1、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仍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系列(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试行条例或省的资格条件。
2、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及以上,可申报、评审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
(二)外语条件(1)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凡有外语要求的,须按国家人事部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适用范围的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等级的考试(政策规定可免考的除外)。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粤人发[2001]219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调整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人事厅2001年10月11日粤人发[2001]219号)为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吸引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环境,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广东省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和发证管理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8号)的有关规定,下放管理权限,简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本文下发之日起,凡从省外引进调入我省企事业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其资格的审核确认,市县的,由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负责,不再报我厅核准。
省直单位(含在我厅设立人事管理户口的单位)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二、各市在审核确认高级资格时,应严格执行粤人职[1998]18号文的有关规定,不得自定政策,自行其事。
三、对经审核确认的高级资格,各市应提交如下材料,报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一)《省外引进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登记册》表一式两份。
(二)高级资格人员大一寸近期黑白免冠相片一张,并交证件工本费。
(三)省外引进调入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发证资料软盘一张,或发电子邮件至:**************,***************,***************。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36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根据《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规定,现就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上述人员申请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70%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1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1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1份。
(四)《信息录入表》1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流动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粤科规范字〔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继续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5月,《广东省外国专家局关于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外专规〔2017〕1号,有效期5年)印发实施以来,吸引集聚了一批境外优秀人才来粤创新创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018年10月,我省已将原省外国专家局负责的“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调整到新组建的省科技厅。
2020年1月,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70号),将“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职能下放至地级以上市科技部门。
粤外专规〔2017〕1号文于2022年5月到期,经商省公安厅同意,继续沿用该文件。
在开展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过程中,要一并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复制推广实施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8〕160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粤科函专字〔2020〕116号)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9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外国专家局)2022年5月19日(联系人及电话:刘卿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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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工商院人发〔2011〕5号关于做好我院省外来粤人员
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系(教学部),各处(室、中心),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我院将组织对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
申报确认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原省外取得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来粤后,在我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我院考核确认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三)与我院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院缴交了社保。
二、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
个人向学院提出确认申请,提交符合规定的确认材料。
(二)学院核实。
学院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
将其提交的《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公示7个工作日,填写公示情况表。
公示无异议的,连同确认材料上报。
(三)主管部门核实报送。
(四)资格确认机关核实确认、发证。
(五)确认结束后,确认材料按原报送渠道退回。
三、确认材料
申报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附件2);
(二)《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附件3);
(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人事档案保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四)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的社保凭证原件一份;
(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相片1张,并填写贴资格证相片页(附件4);
(六)凡提交确认材料的复印件,须由档案管理部门在复印件各页面上出具核实意见,并由核实人签名,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四、日程安排
(一)学院受理申报时间:3月24日—3月28日。
请需要申报确认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到各部门行政秘书处报名并提交申报材料,秘书收齐申报材料(电子版、纸质版各一份)、初审(秘书审核无误另附一张A4纸签名确认)后送交人事
处许姿雁老师处。
(二)学院核实时间:3月29日—4月10日。
学院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认真核实并公示。
(三)上报时间: 4月15日—4月19日。
向省教育厅报送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2. 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表
3. 省外来粤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信息录入表
4. 贴资格证相片页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