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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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票制收 费模式 。同时 , 对财政 专户管理和核算
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 了清理 和归并 , 将原有 的 7 O
余项专项资金 压缩至 2 项 。对 各专项资金分别 2 制定 了管理办法 。认 真贯彻财政部 、 省财政厅关 于加强政府非税 收入管 理相关政策 , 完善非税收 入管理体 系。修订 了杭州市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暂 行办法 , 照“ 按 票款 同行 、 收缴分离 、 以票管 收” 的 原则 , 步形成“ 逐 单位开 票 、 银行代 收 、 财政统管 、 政府统 筹” 的非税 收管理模式 , 一 步规 范行 政 进 性收 费制度 , 行政性 收费 的清理 和公示 , 对 非税 收入 的监督检查等提出具体思路 。逐步建立起一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系统。加强对政府非税 收入征
效率 。我市 目前实行 的会计集 中结算 模式 , 为国
库集 中支付改革奠定了扎实 的基础 。通过研制开 发单位会计远程报账 系统 , 使各单位可借 助电脑
包括非税收 市财政性 资金投 资的基本 建设 项 目全 部实行 直 政部 门在商业银行开设 的财政专户 ( 、财政部 门 接拨付。同时继续扩 大专项 资金管理范 围 , 不断 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 政专 户 ) 规范专 项资金拨付程 序 , 将历史 文化名城专项资 在商业银行开设 的零余额账户 、 财政部 门在商业 金纳入集 中管理 范围 , 完善城 建投 资公司 网上资 银 行为预算单 位开设 的零余额 账 户和经批 准的


进 。早在 20 年我市 就拉开 了财政支 出支付改 01 “ 十五“ 间 , 期 围绕建设社会 主义公共财政 的 革 的序幕 , 实现 了市 级行政事业单位 的工资统一 目标 , 我市积极推 行 了部 门预算 、 府采购 、 政 国库 发放 , 即人员工 资 由人 民银行 国库 直接将资金拨 集 中收付等制度 的改革 , 了显著成效 。在 国 付 到个人工资账户。 目前纳入 市级工资统发范 围 取得 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中, 勇于实践, 大胆探索, 把 的行政事业单位 已达到 30 家。 0 3 9余 20 年根据市 规 范管理与改革 的具体实践 紧密 结合 , 国库单一 政府要 求 , 将城市维护 、 基本建设 、 水利 、 环保 、 绿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01
【实施日期】2009.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
卡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订的《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
杭州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方案
(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为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我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单位用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2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08〕214号、浙财库字〔2008〕1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在构建公共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杭财库[2008]145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库[2008]145号)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杭州市财政局二○○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杭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杭政办发[2007]3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下列财政资金的支付管理:(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讲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讲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讲解01 年 3 月份,国务院第 95 次总理办公会议批准了财政部、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并开展改革工作,截止 20 年底中央所有部门和基层预算单位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从全国各省情况看,在 20 年全国国库工作会议上,财政部对尚未实施改革的天津、上海、浙江三个省进行了批评,并要求三个省省级部门必须在 20 年底前实施改革。

自接到军令状开始,我省省级部门的集中支付改革工作就开始进入倒计时阶段, 20 年 9 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文件(浙政办发[ 205 ]71 号),要求必须在“十一五”期间,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同年 10 月,省本级部署改革方案, 40 家集中核算单位在原有会计集中核算基础上全面转轨,实行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11 月将纳入核算中心的另 60 家单位也实施了改革;20 年 1 月 1 日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对核算中心以外的所有预算单位实施了集中支付改革。

截止目前,省级预算单位已经实现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在此基础上,省财政厅在指导市地推进集中支付改革的文件中要求:“20 年,所有设区市都要进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试点,从 20 年起,地级市要力争全面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并扩大到县级改革试点范围”;与此同时,省政府也将全省各地推进改革的工作进程列为省政府对省财政厅的目标考核。

从各市地实施情况看,目前全省各地仅有绍兴、丽水和衢州市还尚未进入改革实施阶段,其他市地都不同程度进行了改革。

由于一直以来受人们传统操作方式和习惯效应的影响,无论是财政部门还是预算单位,对这项改革的认识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但不管如何,改革总是有一个逐步认识和逐步到位的过程。

例:什么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公共管理领域的一项基础性制度。

所谓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就是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一、概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是指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将各项收入和支出资金集中收付的一种财政支付方式。

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政府各类资金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过程中的资金支付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性收入、预算内支出和政府性基金等。

三、资金支付流程1. 财政局或者财政部门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级政府各类资金预算安排后,依法将资金划拨至各级国库;2. 各级国库按照拨款指令将划拨资金转入各级预算拨款单位账户;3. 预算拨款单位在收到资金后,按照预算授权和财政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四、资金支付管理1. 资金支付依据:资金支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预算、支付指令等规定,确保支出合法合规;2. 资金支付审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权限层级进行审批,确保审批程序合规;3. 资金支付形式:资金支付可以采用电汇、支票、转账等形式,支付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支付安全规定;4. 资金支付记录:对每笔资金支付应当建立相应的支付凭证和账务记录,确保支付过程留有完整的记录;5. 资金支付监督检查:对资金支付活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资金支付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五、资金支付风险防范1. 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支付环节资金安全;2. 资金支付风险评估:定期对资金支付环节进行风险评估,发现和解决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问题;3. 资金支付风险防范措施:为了降低资金支付风险,可以采取资金支付凭证数字签名、支付指令双重认证等措施;4. 资金支付灾备预案:建立健全资金支付灾备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恢复资金支付服务。

六、结语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规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安全,促进财政管理的现代化和规范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03•【字号】杭财综[2008]510号•【施行日期】2008.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杭州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杭财综〔2008〕510号)市级各预算单位:根据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经与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商定,现就零余额账户开设、管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零余额账户性质根据《杭州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基本存款账户;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开设要求(一)为方便各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的各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其重新开设小额资金账户,各直接结报预算单位原有的小额资金账户更改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小额资金账户暂开设在同一家中标代理银行(随着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代理银行可通过法定程序逐步增加)。

(三)未纳入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直接结报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也应当开设在中标代理银行,单位原基本存款户开设可维持现状不变,也可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变更。

(四)部分市级预算单位因历史等其他因素无法出具单位成立有效证明,代理银行在为此类预算单位开设账户时以杭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出具的单位成立批文证明等作为有效证明。

三、零余额账户资金管理(一)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按专用存款账户进行管理,账户的日终余额为零。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一、概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是指由中央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控制国家财政收支的支付活动的一套制度和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和减少财政风险,保障国家财政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意义与优势2.1 意义•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财政资金被滥用、损失等问题的发生。

•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资源的浪费与重复支付。

•加强财政监督,实现财政收支的透明化和规范化。

•优化财政管理,降低财政运行成本,提高财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2.2 优势1.资金集中:国库集中支付将各级单位的资金集中到国库,以便统一管理和使用。

2.信息互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各级财政部门可以实时掌握财政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3.规范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明确了资金的管理流程和各级单位的责任,避免了资金管理的混乱与错误。

4.风险控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实现对资金流动的全面监控和风险评估,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

5.效率提升: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财政部门可以实现财政资金的一次性支付,避免了不必要的手续和时间上的浪费。

三、国库集中支付的主要内容3.1 资金划拨管理1.中央财政划拨:中央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收支情况,将资金划拨到各级财政部门或单位的国库账户。

2.各级财政划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划拨的资金,再次划拨到下级财政部门或单位的国库账户。

3.2 资金支付管理1.执行支付管理权限: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执行资金支付的相关职责和权限。

2.支付指令的发起和处理:支付单位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起支付指令,中央财政部门根据法定程序和规定处理支付指令。

3.资金支付的核算与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支付情况的核算和监督,确保资金支付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3 资金收支监控管理1.资金账务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国库账户的资金进行清算和核对,确保账务的准确性。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1. 引言国库支付中心作为负责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的机构,为了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的合规使用和管理,制定了本管理制度,以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国库支付中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2.1 资金申请阶段2.1.1 资金需求的确定在资金申请前,需明确资金的具体需求和用途。

资金需求的确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确保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一致。

2.1.2 资金申请的编制与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由资金使用单位编制,包括资金需求说明、预算编制等内容。

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资金管理部门的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2.2 资金支付阶段2.2.1 资金支付申请与审核资金支付申请应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并附上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资金使用计划、支付依据等。

国库支付中心进行资金支付审核时,应核实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2.2 资金支付的执行资金支付审核通过后,国库支付中心按照资金支付申请的金额、账号等信息进行支付操作。

支付过程中需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2.3 资金监管阶段2.3.1 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核查国库支付中心通过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测和核查机制,对资金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此外,还应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的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日后查阅和核对。

2.3.2 资金使用问题的整改与处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发现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当行为,国库支付中心应及时通知资金使用单位整改,同时对问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2.4 资金报告与信息公开2.4.1 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报告国库支付中心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资金支付的金额、对象、用途等内容。

报告的编制应准确、完整,并经过审核和审批程序后提交。

2.4.2 资金使用信息的公开为保障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国库支付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信息。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发言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本细则是为了规范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政府廉政建设而制定的。

一、引言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是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它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通过规范的审批程序,对财政资金进行集中支付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财政运行成本,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原则1. 依法行政原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公开透明原则: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过程要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的公平、公正分配。

3. 安全高效原则: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同时,要提高支付效率,简化支付流程,降低支付成本。

4. 灵活便捷原则:根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支付方式和支付限额,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部门的需求。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实施范围1. 财政预算内资金2.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3. 社会保险基金4.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5. 其他财政性资金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操作流程1. 预算编制: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财政发展规划等因素,编制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

2. 申请支付: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同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

3. 支付审核: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包括预算合法性、金额准确性等方面。

4. 支付方式选择:根据支付申请的类型和金额大小,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如直接支付、授权支付等。

5. 资金划转: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在确认支付信息无误后,应将资金划转至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杭财预〔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预〔2016〕5号市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滚动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杭州市财政局2016年2月23日附件杭州市市级财政项目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库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征集和入库第四章项目调整和滚动第五章项目监督和评价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滚动预算编制、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项目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杭州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项目库(简称项目库)是指由市财政部门设立,对由市本级财政资金安排,市级部门及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或直接实施,用于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等规范化、程序化统一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本项目库适用于市级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原则。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应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政策目标,结合预算年度财力状况、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等因素,并通过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后方可纳入预算。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浙财预执〔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6号省级预算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4年10月29日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厅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三)会同省级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浙财预执[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3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的过程中,一些地区尚存在随意更改国库集中支付软件、与代理银行接口不规范等问题,给财政资金支付带来安全风险。

为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切实堵塞资金支付安全漏洞,提高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管理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日益增加。

特别是近年来,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制度改革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越来越依赖于系统管理和操作。

一旦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发生问题,财政资金运行将受到极大的安全损害。

财政资金安全是财政管理的生命线,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深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针对部分地区在信息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重建设轻维护、重硬件轻软件、重使用轻管理等问题,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安全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地支付与清算,防止利用系统漏洞盗取、挪用财政资金。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契机,切实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为有效防范资金安全风险提供技术保障。

(一)统一使用省厅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一体化软件。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财工程软件推广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办发〔2010〕104号)关于“金财工程建设必须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业务规范、统一应用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要求,全省大部分市县财政部门已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开发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但仍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使用自行开发的商业软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10•【字号】杭政办函〔2015〕117号•【施行日期】2015.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同时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一)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二)本办法所指的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单位开户银行和公款存放的方法。

竞争性存放包括账户的招标和定期存款的招标。

需要招标的账户包括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需要招标的定期存款特指定期存款总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并存放在开户行以外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

食堂基本存款账户、工会账户、团费账户、党费账户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

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的竞争性存放适用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7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7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79号省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的计付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208号),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8年12月17日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代理银行手续费计付管理,明确手续费的内容、标准和计付办法,根据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服务费计付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指由省财政厅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或指定的、具体办理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业务量,结合省财政厅对代理银行的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年度计算并支付给代理银行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第四条手续费按照业务量和服务质量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计算。

第五条手续费按代理银行办理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量0.07‰、支付业务量3.5元/每笔的标准计算。

单笔支付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00元,即对单笔支付金额在285.71万元以上的,均按200元标准付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5〕4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深入推进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有效解决部分专项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绩效”等问题,更好发挥专项资金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的决定》(市委〔2014〕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整合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一领导、科学设立、分类管理、规范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顺畅有序、规范有效。

(一)加大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

集中力量清理整合,健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准入和退出机制,进一步盘活存量、优化增量、精准发力、提升绩效。

1.优化增量聚焦重点。

专项资金的政策制定和资金安排使用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政策的导向性和指向性,明确界定受益对象的范围和要求。

建立专项资金和政策清理整合长效机制,将调整整合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把有限的资金进一步聚焦到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民生事业发展上。

2.清理整合现有专项资金。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清理整合现行专项资金和政策。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范本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及财政资金支付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二)公开透明,规范运作;(三)高效便捷,安全可靠;(四)监督有力,责任明确。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体系,设立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职责:(一)制定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二)审核、审批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三)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四)监督财政资金支付行为;(五)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六)完成上级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支付程序第六条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一)支付申请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二)支付申请单位应将支付申请报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七条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审核:(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申请内容真实、完整、合规;(二)审核无误的,予以审批;(三)审核发现问题的,退回支付申请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第八条财政资金支付:(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财政资金支付手续;(二)支付资金直接划拨至收款人账户。

四、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建立健全财政资金支付监督机制,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安全、合规。

第十条对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实施监督,包括:(一)支付申请的审核;(二)支付业务的办理;(三)支付资金的划拨;(四)支付行为的监督。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杭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问题与对策
寿学军
【期刊名称】《杭州研究》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也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是被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公共财政管理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它是指: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收入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所有财政性支出都要在支付:行为发生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具体讲,就是要做到“一一二”,即达到一个目标:建立现代国库管理制度;实现一个基础:即改革传统账户体系,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抓好两项改革:即支出支付方式改革和收入收缴方式改革。

实行这种制度,能从根:本上有效避免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拨方式的种种弊端,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有着重要意义。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寿学军
【作者单位】杭州市财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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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代理银行依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对支付票证的各项内容审核无误后,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转账或现金支付,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十五条 财政支出报表的报送时间,日报表于资金清算后次日、月报表于每月终了后3日内报送,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三十六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性质和用款进度编报用款计划。
第三十七条 预算单位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附4)编制分月用款计划。部门预算批准前,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预算执行控制数编制;部门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编制。当批准的部门预算与预算执行控制数差距较大时,预算单位应当及时调整相关月份的用款计划。
第四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设,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表》(附1),并附有关开户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财政局通知代理银行。
第四十九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与统发工资口径一致。预算单位统发工资的发放审核工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十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资金范围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五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时,使用支票或汇兑凭证并附《支付通知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十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计结算中心是办理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配合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从事财政资金的审核、支付、核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由市财政局确定、受托承办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与资金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购房补贴,以及划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特殊款项。除上述情况以外,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支用现金;代理银行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并在支付资金的当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同时,将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分单位分科目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七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并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报送按预算单位分科目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信息。
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向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报送《财政支出日报表》(附2)和《财政支出月报表》(附3),向预算单位报送《财政支出月报表》,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报送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月报表》。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按预算单位分科目和支付方式编制。
第三十四条 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依据代理银行报送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向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编报预算内资金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总预算会计依据财政支出日报表列报支出。
第四十一条 代理银行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1个工作日内,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解通知到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分月用款计划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即截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时),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经有关各方核对无误后,余额全部注销。
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授权支付额,于次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第五节 特设专户的开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资金,经市政府批准或授权,由市财政局开设预算单位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的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财政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二节 财政专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专户管理的财政资金或其他专户存储资金的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时,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开户银行提交开户申请书,由开户银行审查合格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经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预留印鉴。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杭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核扣分标准表(略)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 国库单一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国库单一账户开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即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以下统称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基层预算单位申请开设零余额账户,需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根据市财政局同意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预算单位开户资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核准后,具体办理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业务。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开设后,代理银行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告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并由市财政局通知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由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用于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资金的收支活动,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单位的账户划拨资金。
第三十一条 预算单位特设专户的开设比照预算单位十二条 市财政局国库管理机构、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建立全面的对账制度,有关各方在认真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的基础上,定期、及时核对账务。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开户通知,在代理银行办理预留印鉴手续。印鉴卡一式3份,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各留存1份。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印鉴卡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印鉴卡内容如有变动,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印鉴卡更换手续。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增加、变更、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相关规定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进行清算。
第十七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设比照财政专户的开户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每日发生的预算资金、财政专户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额,于营业终了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财政专户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七条 财政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资金。
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以及独立编报部门预算的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下属的独立核算单位统称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十八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表》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分别编制。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实施进度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需逐级审核上报市级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依据批准的用款计划中各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次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5)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6)。
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2008年07月08日 16时25分 333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财政国库”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财库[2008]145号
市直各单位、市内各有关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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