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0.16•【字号】苏建工[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工〔2008〕285号)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人员素质,全面贯彻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有关意见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理企业应当在2009年7月31日前(资质过渡期内),按照建设部第158号部令中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完成新资质证书申请工作。
过渡期满后,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取到新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不得在我省承接监理业务,原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监理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注册到监理企业且已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监理企业,在整改期内不得申请涉及资质的任何事项;被省重点监督管理的国家注册工程师,在整改期内不得计算为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事项时的考核人数和人次。
三、工程监理企业申报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5份、《附件申报材料》2份;申报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和事务所资质的,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附件申报材料》1份。
申请表与附件材料应分开装订,用A4纸打印或复印。
申报材料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复印清楚、印鉴齐全。
附件材料应按要求提供编写目录和页码。
四、监理企业应如实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和《附件申报材料》,并送县(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只可 申请事 务 所资 质 。
( )新设立的企业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 已获得 三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的企业 申请增加其他 专业资 质 , 应从专
二 、申请材料
( ) 申请 专业 甲级 资质 或综合 资质 的工程 监理 企 八
业 乙级 、丙级资 质或事 务所资 质开始 申请 , 不需 要提 供业
和监理 业务 手册 ;
( 四)企 业 改制 、分立 、合并 后设 立 的工 程 监理 十
八 条 9 、企业 必要 的工 程试 验检 测设 备的购 置清 单 ( 按 企 业 申请 资质 ,除提 供本 实施 意见 第( ) 所要求 的材 料 外 ,还应 当提供 如下 证 明材料 的 复印件 : 申请表 要求 填写 ) 。 ( )具 有 甲级 设 计资质 或一 级及 以上 施工 总承 包 九 1 、企 业改 制 、分立 、合并 或重 组 的情况 说明 ,包
理过 3个及 以上 相应 专 业 的二级 工程 项 目。 2 、企 业法 人营 业执 照 正 、副本 复 印件 ; 3 、企 业章程 复 印件 ; 4 、工程 监 理企 业资 质 证书正 、副本 复 印件 ; 5 、企 业法 定代表 人 、企业 负责 人 的身份 证明 、工
( )具有 甲级 设计 资质 或一 级及 以上施 工 总承 包 五
( ) 程 监理 企业 的注册 人 员 、 七 工 工程 监理 业绩 ( 包
பைடு நூலகம்
取 得 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的企业 ,只可 申请 综合 括境 外工 程业 绩 )和 技 术装备 等资 质条 件 ,均 是 以独立
企业 法人 为审 核单 位 。企业 ( 团) 集 的母 、子 公 司在 申请
资质 时 ,各项 指 标不 得重 复 计算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7 年发布)
【法规标题】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07-06-26【生效时间】2008-08-01【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在资质认证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资质管理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1. 资质等级: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方向、资质等级等要素。
2. 资质认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专业测试和考核,取得监理资质认证证书。
3. 资质备案: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范围。
4. 资质管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确保管理流程科学、规范、有效。
二、资质认证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
2. 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3. 熟悉工程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诚信规范。
4. 拥有相应的监理技术、管理和组织资质,并具备与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 向申请者发出通知书: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企业发出资质认证通知书。
4. 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5. 评审: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审。
6. 发放资质证书: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申请者发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制度1.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业务、运营、质量、服务和合规等方面。
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执行标准。
3. 确立合适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经常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察和巡视,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五、落实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
2. 确保对工程监理业务全面的技术储备和专业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资质申请1、⼯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
2、《⼯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程总公司、中国核⼯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公司、中国⽯油天然⽓集团公司、中国⽯油化⼯集团公司、中国化学⼯程总公司、中国兵器⼯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业(重⼯)集团公司、中国航空⼯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国际⼯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公司;(2)持股⽐例超过50%的⼦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公司和其持股⽐例超过50%的⼦公司。
⼆、⼯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3、按照《规定》的要求,⼯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程类别。
⼯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项或者多项⼯程类别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于主项资质级别。
4、⼯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程师⼈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5、⼯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申请。
6、⼯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中注明经批准的⼯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
⼯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三、资质申请材料7、⼯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条的要求,如实填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9.27•【字号】晋建建字[2007]367号•【施行日期】200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7]36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同时废止。
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在2009年8月1日前完善企业资质条件,并按新的资质标准要求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监理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应按照新的资质标准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新设立企业应先办理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类别,首先按《规定》核定其资质条件是否满足现有资质要求,在此基础上,再核定其新申请资质内容。
三、企业注册人员必须同时满足《规定》的人数和人次要求,并且已经办理注册手续。
资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申报材料应符合《意见》要求,上报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一份。
需报建设部审批的,各增加一份材料。
涉及申请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资质的,每增加申请一项资质,申报材料再增加二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158号部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申请条件(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年8月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四)已具有专业丙级资质企业可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已具有专业乙级资质申请晋升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及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
(五)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主营业务以外的专业工程类别监理企业资质的,应从专业乙级及以下资质开始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
六 条 禁 止 的 行 为 。
8、申请 工程 监理资质之 日前一年内没有 因本 企业监理
(7)申请工 程监理资 质之 日前一年 内没有 因本企业 监
责 任造成重 大质 量事 故 。
理 责任 造成重大 质量事 故。
9、申请工程监理 资质之 日前一 年内没有 因本企 业监理
F
(一 )综 合 资 质 标 准
(1)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且 注 册 资 本 不 少 于 1 00万 元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 10年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 ,并具有 1 5年 以上从 事工程 建设工 作的经历 。
第 三 条 从 事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的 企 业 , 应 当 按 照 本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规 定取得工 程监理 企业 资质 ,并在工程 监理 企业资 质证书
第六条 工程 监理 企业资 质分 为综合资 质 、专业资 质
(以 下 简 称 资 质 证 书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工 程 监 理 活 动 。 和事 务所资 质。其中,专业资 质按 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
分 为 若 干 工 程 类 别 。
第 四条 国务院建 设主 管部 门负责全 国工程 监理 企业
综 合资质 、事 务所 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 为甲级 、
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工作。国务院铁路 、交通 、水利 、信息 乙级;其中,房屋建筑 、水利水 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
产 业 、民航 等有关 部 门配合 国务 院建设主 管部 门实施相 关 质 可 设 立 丙 级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见附件 1一 ( )
式三 份及相 应 的电子文 档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 、 副本复印件 ;
取得《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的企业 , 只可 申请 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 取得《 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 的企业 , 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令其改正 , 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
(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 三)
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 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四) 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其他好处的; (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 造成严重后果 的。
成损失的 ,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不及 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由资质许可机关责 、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构 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工程 一)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 ; ( ) -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 出准予许
可 决定 的 ;
条第七项 、 第八项行为之一 的, 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 门予 以警告 , 责
始 申请 ,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 筑、 水利水电、 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
业. 也可以直接 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等复印件;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中所列注册执 业人员的身份证 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 书复印件 ( 无执业印章的 , 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
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东省建设厅文件鲁建发〔2008〕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的通知各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我们。
山东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山东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维护监理市场秩序,推进工程监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资质证书内容、增补资质证书、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省外监理企业登记备案,以及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综合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房屋建筑、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水电、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航天航空、通信、市政公用、机电安装等14个类别,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等4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他10个类别的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应按以下相应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并可开展相应类别、相应等级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业务。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建建〔2002〕5号)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1]229号文)及《关于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和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部建办市[2002]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质申请及审批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含新设立、定级、晋升资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1、申请乙级、丙级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厅。
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其中主项和增项资质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统一送省水利、经贸、信息产业等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省建设厅根据初审意见审批、发证。
2、申请晋升甲级主项资质或甲级增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报省建设厅审核,其中涉及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的,由省建设厅送省直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材料后,省建设厅根据核实材料审核后,转报建设部审批。
3、工程监理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审核或初审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验企业所提交的原件资料,确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对其资料的准确性审查、核实,并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核(初审)表》(见附表1),由初审人员和同意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山西省实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二期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0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山西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专业部门配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简化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
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审查(初审)和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七条凡在本省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交通、水利、通信、煤炭等专业主管部门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所属工程监理企业可由其主管部门或其母公司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上述专业主管部门或省直管理的大型企业(名单见附录1)所属工程监理企业是指:(一)与主管部门有行政隶属关系;(二)省直管理大型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1]229号2001年11月14日)一、资质申请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一般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所属工程监理企业的具体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八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中央管理企业目前是指如下企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兵器工业(装备)集团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重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信托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轻工国际工程设计院。
上述企业的所属监理企业是指:(1)全资子公司;(2)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3)以上(1)、(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
二、工程监理企业的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3.按照《规定》的要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14个工程类别。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者多项工程类别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选择一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4.工程监理企业申请多项工程类别资质的,其注册资金应达到主项资质标准,从事过其增项专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要求。
5.工程监理企业的增项资质可以与其主项资质同时申请,也可以在每年资质审批期间独立申请。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经批准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其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中注明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工程类别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三、资质申请材料7.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字,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手续完备。
凡出现填报不符合要求,包括主要数据、印签不全及关键性文字难以辨认等情况的,资质审批部门将不予受理。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须报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其中,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每申请一项资质,须增填一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附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
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和总结、监理业务手册等可用复印件,但对申请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签字的,复印件无效。
8.监理工程业绩是指已竣工工程,并应出具由业主签字的工程验收意见(复印件)。
专业工程是指《规定》的工程类别表中除房屋建筑工程外的其他各类工程。
注册资本金是指工程监理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注册资本金。
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本企业注册的人员。
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监理企业任职或兼职。
9.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逐步实现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申报。
近期可暂实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字材料两种方式进行申报。
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监理工程师有关情况、监理工程业绩要从“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申报。
四、资质审批10.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审核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经专家提出评审意见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由建设部审批。
乙、丙级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确定。
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的乙、丙级资质审批,鉴于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未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甲级资质相同。
1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开展的资质年检后进行。
建设部一般于每年的4月15日至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及甲级增项资质的申请。
12.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应符合《规定》第五条中丙级监理企业标准的前三项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13.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甲级增项资质,其申请、审批程序与资质升级相同;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于每年的年检工作完成后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建设部备案。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增项资质,由中央管理企业向建设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负责审批。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五、资质年检14.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一般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并应在下年一季度进行。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承办。
15.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有效期限。
16.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束后30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包括年检合格、不合格企业和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17.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下列材料于当年6月31日前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报送建设部:(1)年检总结;(2)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要单列;(3)工程监理企业的变更情况;(4)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六、资质证书18.每个工程监理企业只能取得一本资质证书正本、二本副本。
如有需要,副本可配发4本。
19.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后有效。
乙、丙级资质证书按照审批权限,加盖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后有效。
2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统一编号。
资质证书编号为:〔〕工监企第(*****)号。
其中,〔〕中由建设部颁发的证书是〔建〕,其余的是地区简称,如上海市为〔沪〕。
()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01年为01;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号。
21.工程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30日内持原资质证书和已变更的营业执照、有关变更批准文件等材料,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办变更手续。
由建设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除按照前款要求提供材料外,还应当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文件或中央管理企业出具的变更报告,向建设部申请。
22.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向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补办。
向建设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应当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提供下列材料:(1)遗失情况说明;(2)申请补办报告;(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补办的文件。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前款要求规定。
七、对现有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就位23.在新《规定》颁发前已定级的甲、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暂维持其原有资质等级,设两年(即2002年、2003年)过渡期,凡到2004年资质年检时仍达不到相应资质标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其实际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在这两年过渡期间的资质年检,除对其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可暂缓考核外,其他条件均按《规定》执行。
24.原定临时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后,按照新的资质标准正式核定其资质等级。
25.在2002年一季度资质年检工作完成后,将对工程监理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在换发资质证书时,对于工程监理企业原核定的工程类别与新的工程类别划分不同的,应当按照相关的工程类别进行重新核定。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建设部负责换发;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发;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由中央管理企业报建设部换发。
26.原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监理企业,按照新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的,应当在2002年一季度年检中完成交接工作。
八、关于2002年申办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安排凡1999年6月30日前成立,2000年度、2001年度的资质年检均合格的乙级或临时级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规定》标准及条件的,可向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
关于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及审批程序等,均按照《规定》和本《实施意见》执行。
建设部于2002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受理工程监理企业甲级资质的申报,有关申报材料及初审意见请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电话:68393790。
发布部门:建设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4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