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监理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监理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第六条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有5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3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具有3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1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丙级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具有2年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三)具有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十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升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六)企业业绩证明;(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八)企业设施设备清单。
第三章资质审批第十一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引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服务市场的质量,保障施工安全和质量,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资质审批1. 申请条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具备从事工程监理服务所必需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
(3) 有较好的信誉和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
(4) 具有一定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2. 审批程序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批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资料准备与递交:申请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相关资料,并递交给有关部门。
(2) 初审:有关部门进行材料的初步审核,包括对申请企业的资质条件、人员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现场核查:有关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4) 综合评定:根据初审和现场核查的结果,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是否批准资质。
(5) 发证:批准资质的企业将获得审批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三、资质等级划分1. 一级资质一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能力较强的评价,通常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财务实力。
2. 二级资质二级资质是对工程监理企业一般能力的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
(3) 在过去一定时期内有一定规模的工程监理服务经验。
(4) 具备一定的管理和财务实力。
3. 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主要是对工程监理企业的初级能力进行评价,要求企业在工程监理服务中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少量的实践经验。
(2) 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附条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三个序列。
各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专业类别分为若干等级。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二)具有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四)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五)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资质。
三、资质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企业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九条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不得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资质证书。
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依法撤销其资质。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监理服务。
四、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资质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工程监理企业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资质管理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了本规定。
二、资质等级划分1.一级资质:具有国家一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等级最高,可以承接大型重要工程的监理任务。
2.二级资质:具有国家二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高于三级,可以承接中小型工程的监理任务。
3.三级资质:具有国家三级监理资格的企业,资质最低,主要承接普通建筑工程的监理任务。
三、资质管理要求1.资格审核: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时,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经过资格审核机构审核确认。
2.资质维护:工程监理企业在取得资质后,需要定期进行登记更新和证明文件的维护,确保资质真实有效。
3.核心人员:工程监理企业需配备具有监理工程师职称的核心人员,确保项目的优质实施和监理任务的顺利完成。
4.监理经验:工程监理企业需具备一定的实际项目监理经验,有成功案例和良好业绩的记录。
四、资质管理机构1.国家资质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认定,对资质申请、更新和变更进行监管。
2.行业协会:监督指导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和提升监理水平。
五、资质管理效益1.提升监理质量:规范的资质管理机制可以促使工程监理企业提高自身服务质量,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2.建立诚信体系:资质管理规定有助于建立工程监理企业的良好信誉,提升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3.保障工程安全:严格的资质管理可以减少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结语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行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理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行业的规范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监理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努力提升自身实力,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标准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规定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标准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造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视管理,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视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立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参加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假设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造、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立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指对于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在资质认证和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有效地提高了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水平,保障了工程的安全、高效实施,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一、资质管理范围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主要涉及如下方面:1. 资质等级:包括工程监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业务方向、资质等级等要素。
2. 资质认证:要求工程监理企业经过专业测试和考核,取得监理资质认证证书。
3. 资质备案: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备案,记录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业务范围。
4. 资质管理:要求工程监理企业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执行标准,确保管理流程科学、规范、有效。
二、资质认证要求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注册资本金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3倍。
2. 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3. 熟悉工程监理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诚信规范。
4. 拥有相应的监理技术、管理和组织资质,并具备与工程监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资质审批流程1. 提交资料: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
2. 申报材料审核: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资质审核。
3. 向申请者发出通知书: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申请企业发出资质认证通知书。
4. 现场审查: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者的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5. 评审:主管部门依据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审。
6. 发放资质证书:主管部门依据评审结果,向申请者发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管理制度1. 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常规业务、运营、质量、服务和合规等方面。
2.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和执行标准。
3. 确立合适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企业业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 经常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监察和巡视,并及时处理和整改问题。
五、落实管理要求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员工培训体系,确保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素质。
2. 确保对工程监理业务全面的技术储备和专业能力。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提高监理行业整体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资质管理。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资质分类管理、动态监管。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照《监理企业资质标准》执行。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六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三)有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监理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四)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六)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甲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乙级、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三章资质变更与注销第十一条监理企业资质变更包括以下情形:(一)企业名称变更;(二)法定代表人变更;(三)注册地址变更;(四)组织机构变更;(五)其他依法需要变更的情形。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8号令)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监理公司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公司。
监理公司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的划分和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监理公司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分第四条监理公司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第五条甲级监理公司: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3. 拥有2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4. 具有丰富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5. 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质证书。
第六条乙级监理公司: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 拥有15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4. 具有一定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5. 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监理资质证书。
第七条丙级监理公司: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3. 拥有10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4. 具有基本的监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5. 持有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丙级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八条监理公司申请资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资质申请表;2. 法人营业执照;3. 注册资本证明;4. 拥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明;5. 监理经验和业绩证明;6.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监理公司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期满前3个月,监理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证。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4篇)
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企业资质管理,保障监理工作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依法对监理企业的资质进行许可、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监理企业执业资格和监理企业信用等级两个层次。
监理企业执业资格采取等级制度,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资质;监理企业信用等级采取评定制度,分为AAA、AA、A、B四个等级。
第四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监理企业资质评审、监督和管理体系,促进监理企业规范执业,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第五条监理企业资质的评审、认定、监督和管理机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机构。
第六条监理企业资质评审、获批和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和管理第七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是指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等级的审核、评定和认定的活动。
第八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按照一级、二级和三级进行分类。
第九条监理企业取得执业资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三)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条件;(四)具备与执业资格等级相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五)具备监理工作所必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评审程序为:申请、审核、评定、公示和发证。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基于以下指标:(一)企业管理体制及组织架构;(二)从业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专业能力;(三)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四)监理工作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标准细化由建设工程监理机构制定和调整,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定标准细化应当根据监理企业等级的不同,分别对各项指标进行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监理企业执业资格等级的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其资质申报和监管流程,维护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资质管理规定。
一、资质申报和审核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取得合法营业执照。
2、工程监理企业申报资质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法人资格证明文件;(2)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和国家注册编号;(3)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履历和职称证明;(4)近三年内所参与的工程监理业绩情况;(5)企业组织架构及财务状况证明。
3、资质审核流程:(1)监理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2)初审合格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核;(3)审核通过后,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4、资质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须重新申报,如审核不通过,工程监理企业将被注销资质。
二、资质管理:1、工程监理企业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监理,并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合规性和质量。
2、工程监理企业应配备符合规定的合格监理人员,监理人员的聘任和管理符合国家监理人员的规定。
3、工程监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进行内部评审,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4、工程监理企业收到委托后,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做好工程的备案和归档。
5、工程监理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6、工程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1、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注销其资质。
2、建设单位可向工程监理资质管理部门投诉工程监理企业,监管部门将进行调查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追责。
3、工程监理企业应接受行业组织的考核和评价,成为工程监理行业的优秀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最新整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范本1:正式、规范风格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按照工程咨询与设计行业的市场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原则:1.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2.依法行政,依法经营。
3.分类管理,分级认定。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范围:1.大市场和大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2.地方市场和地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申请。
2.资格审查。
3.现场检查。
4.资质认定。
第二章资质分级管理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原则:1.工程监理企业应按照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管理能力的高低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2.不同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咨询与设计项目投标、合同签订和竣工验收等方面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标准: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应综合考虑企业内部管理、技术实力和工程监理项目实际业绩等因素。
2.工程监理企业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的程序:1.工程监理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分级申请。
2.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分级审核。
3.主管部门根据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企业资质分级认定。
第三章资质认定与评级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地位。
2.注册资本、固定资产和专业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合格条件。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1.资质认定申请。
2.审核。
3.现场检查。
4.评定。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级:1.主管部门对协会评价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资质评级。
2.资质评级采用五个等级,分别为AAA、AA、A、B、C。
附件: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格。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级申请表格。
----------------------------------法律名词及注释:1.资质认定:指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能力、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估和认定的行为,确定其资质等级。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对从事工程监理服务的企业在资格许可、日常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通过资质管理,可以提高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质量,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质量。
二、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A、B、C三个等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1. A级资质:具备较强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能够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或风险较大项目的监理服务。
2. B级资质: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够承担中小型项目的监理服务。
3. C级资质:具备基本的工程监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主要承担小型项目或者为其他资质等级的企业提供协助性监理服务。
三、资质认定条件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 注册资金:A级资质不低于500万元,B级资质不低于100万元,C级资质不低于50万元。
2. 主要负责人资质:A级资质要求主要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B级资质要求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资格,C级资质要求注册监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
3.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4. 业绩要求:A级资质要求具备一定数量的大型项目监理成功案例,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5. 设备设施条件:A级资质要求拥有一定数量的先进监理设备,B级资质和C级资质同理。
四、资质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各地相关部门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监理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资质认定:明确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审核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资质监管:建立了监督检查机制,对已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服务水平符合要求。
3. 资质评定: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等级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4. 资质挂靠:针对某些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可以通过资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但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完整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8号【发布日期】2007-06-26【生效日期】2007-08-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的内容,是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监理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合格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合格的甲级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及基本情况,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示。经公示后,对于工程监理企业符合资质标准的,予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告。
申请乙、丙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实行即时审批或者定期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二)乙级
1.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2.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
监理资质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监理行业管理,规范监理资质的申请、审批和使用,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监理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四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资质等级越高,其业务范围越广。
第二章监理资质申请第六条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体系;(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申请监理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提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五)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章监理资质审批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监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颁发监理资质证书。
第九条对监理资质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监理资质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技术装备清单、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三)企业的社会信誉和业绩。
第四章监理资质使用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取得的监理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总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有效开展,促进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和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监理企业资格审查(一)资格审查的申请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格审查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体系、技术能力、人员素质、信誉记录等各方面。
其中,管理体系包括组织结构、作业规范、质量控制体系等;技术能力包括技术设备、技术手段、技术创新、技术服务等;人员素质包括员工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信誉记录包括企业的违法违规记录、损害过程利益者的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等。
(三)资格审查的程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报送建设主管部门。
(四)资格审查的结果企业资格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审查合格的企业可以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
如果资格审查不合格,企业可以申请重新审查,审查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资格证书的管理(一)申请资格证书审查合格的企业,应当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
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审核,并重新获得资格证书。
(二)证书的内容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中,应当包含企业名称、证书编号、资格证书颁发时间、证书有效期等信息。
证书应当有主管部门的公章、资格审查部门公章和企业名称的印章。
(三)证书的管理监理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工程监理企业资格证书、加盖公章,并且在证书有效期内,及时更新证书、进行年检、备案等事宜。
证书过期或者被吊销的,监理企业不得再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四、监理企业违法行为处理(一)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种类监理企业违规行为包括违法、违规、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
(二)处罚的类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业务、吊销资格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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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施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监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工程监理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监理企业加入工程监理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六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
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
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专业资质可设立丙级。
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一)综合资质标准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1、甲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一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三)事务所资质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第九条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工程监理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批。
第十条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许可。
延续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每套资质证书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
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
第十二条 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六)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七)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资质有效期届满,工程监理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涉及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证书变更的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工程监理企业改制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建设单位串通投标或者与其他工程监理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二)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三)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四)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五)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六)将承揽的监理业务转包;(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监理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监理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第十八条企业需增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