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管理个人建房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制定以下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个人建房需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设计和施工许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

第二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得违反建筑安全标准,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通行和用地规划。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占用农田、水源地、生态保护区和其他受保护的土地和资源。

第五条个人建房需申请房屋使用权证,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和费用。

第六条个人建房所有权的转让和抵押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和社会伦理。

第七条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个人建房行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拆除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审批个人建房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个人建房按照规定进行,并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九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由相关部门依法提出并经批准后执行。

第 1 页共 1 页。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建房的管理。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其他规定,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政府管理,配合管理部门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章建房程序和审批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设用地。

第七条个人建房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许可,并且在建房前获得相应的建造许可。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建筑施工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并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申请验收,并获得合格验收证书。

第三章建房质量和安全要求第十一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与安全标准建设。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结构稳固、材料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当保证电气设施、供水设施、供暖设施等基础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应当合理规划消防通道和设置灭火器材,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建设,保证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应当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建房人应当负责个人建房的管理,保障建房的使用和维护。

第十八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管理部门可要求个人建房的建房人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核实。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对个人建房的不合规建设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对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建房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个人建房不符合建造许可证要求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拆除重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建房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许可和批准;(二)规划原则:建房活动必须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三)安全原则:建房活动必须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质量;(四)环保原则:建房活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节约原则:建房活动应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

第二章规划与许可第四条个人建房前,应当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建房申请书;(二)个人身份证明;(三)土地使用权证明;(四)规划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六条经批准的建房规划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

如需变更,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三章设计与施工第七条个人建房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第九条建房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质量与安全监督第十条建房工程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建房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房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建房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上级法律法规为准。

亳州市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亳州市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亳州市农村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民村镇建房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44号令)、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等有法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农村建房是指中心村、集镇居民和个私建房300平方米以下,投资30万元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二层(含二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集镇和农民住房建设的安全巡查,做好宏观管理,并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工作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具体负责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包括建筑市场、安全质量、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工作,并明确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各中心村应指派一名巡查管理人员,负责农村建房安全质量巡查工作,并建立巡查报告制度。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和施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农民住房建设选址和规划管理,落实先设计后施工原则,开工前必须到乡镇管理机构进行备案。

第五条建立农民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制度,大力推进农村建筑工匠队伍建设。

第六条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及村民自建限额以上(二层及二层以上,或投资30万元以上,或300平方米以上)及其加层、改建、扩建房屋,必须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设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第七条限额以上工程建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第八条乡镇及中心村巡查人员发现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及村庄限额以上工程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并报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规定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规定

国有土地个人建房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国有制度,个人建房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国有土地是指土地属于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所有,以国家管理、配置和使用。

首先,个人建房需要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对土地的利用进行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个人建房需要在规划范围内,不得违反规划限制、转化用途或破坏生态环境。

其次,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国家对土地征收和补偿的相关要求。

国家有权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对于个人建房所占的土地,需要按规定进行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

个人建房需保障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再次,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个人建房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竞拍、招标、协议等方式取得,按照约定合法使用土地。

最后,个人建房需要遵守相关建设规范和审批程序。

国家对建筑物的安全、环保、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个人建房需要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同时,个人建房需要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包括规划、建设、环评等程序。

总之,个人建房需要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征收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建设规范
和审批程序等。

遵守这些规定,可以确保个人建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宅基地管理坚持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平公正公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村规民约,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防范道德风险,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纠纷仲裁、监督管理和统计调查等制度,指导地方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用地标准、优化空间布局、规范管理程序、加强日常监管、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利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指导农村集体组织开展宅基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

鼓励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村规民约、依托各类自治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等方式,加强宅基地日常管理。

第二章布局和用地标准第八条乡(镇)、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农村村民生产、生活需求,突出节约集约用地导向,科学划定宅基地范围。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建房质量和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个人自行或委托他人建造住宅和其他居住用房的行为,不适用于商业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按照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不得采取欺骗、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建筑许可或资金支持。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个人建房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个人建房登记、审批、监督等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二章建房准备阶段第六条个人建房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建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建房用地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建房设计图纸等。

第七条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对建房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批复,并向申请人发放建房许可证。

第八条个人建房应选择符合规划、用地、环保要求的建筑用地,并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九条个人建房可以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设计,也可以自行设计,但需符合国家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要求。

第十条个人建房之前应准备充足的资金,并与建筑材料供应商、承包商等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建房施工阶段第十一条个人建房施工前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临时施工许可证,并提交建筑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施工应按照国家的建筑施工管理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不得使用劣质材料、违规施工。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加强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工地安全组织,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如遇到城市地下设施,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施工应加强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环境的卫生,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第四章建房验收和使用阶段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竣工后应向当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指自然人,包括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

第三条个人建房指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建造、改建、扩建或购买已建成的房屋。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和建设标准等相关法规要求。

第五条个人建房应在土地使用权、建设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的基础上进行。

第六条个人建房应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相关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要求。

第二章土地使用第七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土地利用政策,不得违反土地用途规划。

第八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

第九条个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使用费。

第十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经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或抵押的除外。

第三章建筑设计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机构进行设计,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建筑设计规范,保障建筑安全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的建筑设计文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个人建房的施工过程应按照建筑设计文件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建设监督第十六条个人建房的建设应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应包括建筑设计、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的监督和检查结果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记录并保存相关档案。

第五章房屋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的产权证书应保管完好,不得转让、出质或伪造。

第二十一条个人建房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接受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个人建房的维修、改造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违规。

宜兴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宜兴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宜兴市农村村民自建住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聚落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村民集中居住,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宜兴市域范围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村民住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宜兴市规划局是宜兴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域范围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依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适度集聚、先规划后建设等原则,组织编制村庄布点和建设规划,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分区分类确定行政区域内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模式和规模,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提升规划居住点的吸引力。

村庄布点规划应把镇域内各类用地分为村庄限制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引导建设区三大类。

限制建设区为各类规划规定的生态保护区、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区、文化遗址保护区、输电高压走廊等区域,此类区域不再规划村庄布点,并逐步把原有村庄撤出。

控制建设区为各类规划规定的规划区、工业园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此类区域只考虑部分原有居民点就地合并建设,原则上农村聚落向外迁移,不考虑其他区域村落在向本区域迁移或集中。

引导建设区为优先考虑布点的区域,此类区域除本地农民在此集中居住外,还要接收从其它地域搬迁出来的农民集中居住。

规划保留村庄的建设规划要按照《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的原则和深度要求编制。

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规划报送审批前草案、经批准的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必须符合村庄规划,任何个人不得违反村庄规划进行建设。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1. 建房者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建房手续。

2. 建房者必须在建房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建房许可证,符合安全、环保和规划要求。

3. 建房者必须选择合格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提交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审查。

4. 建房者必须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按照相关规范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5. 建房者必须监督施工过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6. 建房者必须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质量和安全。

7.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消防设施建设,确保建筑物在火灾等突发事件中的安全性。

8.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建筑物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标准。

9.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不得违法占用农田和自然保护区。

10. 建房者必须在建房竣工后进行交付验收,确保按照设计和施工标准完成建筑物。

11.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房屋登记和产权转移手续,确保合法拥有建筑物的权利。

12.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维护和管理建筑物,保持建筑物的良好状态和使用功能。

13. 建房者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物业管理,确保小区或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14. 建房者必须配合政府的城市规划和发展要求,参与城市发展和社区建设。

15. 建房者必须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建房行为。

第三条个人建房应遵循依法征地、确保建设安全、按规划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建房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五条个人建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环保、安全等技术要求,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第六条个人建房应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个人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费等费用。

第八条个人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私自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个人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的建设条件和时间范围内建设完并实际使用,不得闲置或者炒作。

第十条个人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一条个人建房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不得私自改变建设设计。

第十三条个人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按照规划要求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建设,不得超过规划许可的范围。

第十四条个人建房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限期建设完毕。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第十五条个人建房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个人建房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后,应按照规定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第十八条个人建房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维护管理第十九条个人建房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定期维修和保养房屋,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二十条个人建房应按照有关消防、环保等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防火防灾工作。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个人建房是指由个人自主建筑的住房,其性质不同于符合国家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工程建筑,需要在不影响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建设。

为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护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卫生,订立本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一、建房审批1. 个人可以在合法拥有的土地上建筑住房,不得占用公共场所、绿地、保护区等区域。

2. 个人建房需提前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包括建房计划、设计方案、施工布置等。

3. 建房计划需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范围,房屋高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制。

4. 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和环保标准,施工布置需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审批通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开始施工,否则审批结果将自动失效,须重新申请。

6. 个人建房需自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二、施工管理1. 个人建房施工需遵守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法规和规定,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无事故、环境卫生无破坏、周边群众无影响。

2. 施工期间,须保持工地乾净、秩序井然,不得占用公共场所、绿地、保护区等区域,不得扰乱周边居民安定。

3. 施工过程中发觉破坏公共设施、违反环保等行为,将予以相应惩罚,并责令整改。

三、竣工验收1. 个人建房竣工后,需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2. 竣工验收时需供给建房资料及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合格后方可入住。

3. 个人建房入住后,不得对外出租、承租,不得更改用途、加添建筑面积等。

四、日常维护1. 个人建房业主应依法缴纳房产税、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2. 个人建房业主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和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牢靠。

3. 个人建房业主应保持房屋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总之,个人建房需遵守法规,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建房活动,确保建筑安全,保护城市整体规划和环境卫生。

同时,业主自发维护房屋和环境卫生,最大限度削减对公共设施和周边居民的影响。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10.26•【字号】宁规字[2004]242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京市市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04]242号)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居民生活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系指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区居民在其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供其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围墙、大门、楼梯、烟囱等附属构筑物或者设施,不含非住宅)。

第三条在前条规定范围内的所有个人建房实行规划管理,均应当遵守城市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四条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

区规划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区规划管理部门做好个人建房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个人建房如位于现有或者规划干道(路幅三十米以上)两侧和广场周围五十米地带等规划控制范围以内,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报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准。

第七条下列地区除险房翻建外,禁止进行个人建房:(一)城市近期规划建设控制范围内;(二)城市道路规划路幅内;(三)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城市绿化用地、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以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四)已按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内;(五)已按规划建成的范围内;(六)现有景观良好地段;(七)市、区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范围内。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正文:----------------------------------------------------------------------------------------------------------------------------------------------------武冈市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规范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全市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域内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自筹资金改建、扩建、新建自住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武冈市总体规划(2010—2030)》所确定的规划区域,规范区范围包括:法相岩、迎春亭、辕门口、水西门四个办事处所有的社区、兴隆村、紫甸村、红星村、南塔村、洞庭村、春光村、金明村、丰仁村、新东村、七里桥村、同保村、城南村、落子铺村、资南村、古山村、革新村、枧道村、新光村、富田村、得胜村等全部行政区域,长安村、地母庵村、龙田村、马安村、渡头桥村等部分行政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内个人建房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严格按规划执行,限期二年建设,符合延期条件的,可以依法延期,超过期限没有依法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没有批准的,许可证无效。

第五条集体土地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

第六条城市主干道两厢80米及重要河流、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个人建房,已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按规划实施。

第七条已编制规划的建制镇参照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申请改建、扩建、新建房屋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通过维修消除安全隐患的危房改建,经有资质单位鉴定为D 级的。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彬村山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琼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9日琼海市城镇规划区个人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更加高效的利用土地,打造良好的城市风貌,以及加强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行为,确保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建房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个人建房用地指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指《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中确定的嘉积城区、官塘温泉旅游度假区和博鳌滨海旅游区;镇规划区指城市规划区外,各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镇区范围;城镇规划区是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的总称。

第五条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000平方米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内个人建房行为必须按照本规定实施,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审批手续,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七条鼓励个人建房采取“整合用地、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或“联体设计、联体报建、联体施工、统一验收”的模式。

第八条个人建房用地必须符合琼海市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的要求。

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

望城县个人建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个人建房管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个人住宅建设。

第三条? 鼓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向中心村、集镇、居民点集聚;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村。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个人申请建房户家庭情况、建房条件、宅基地选址的把关,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确定专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专项安排,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工作,对个人建房报批实施全程代办,并对个人建房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管。

第六条? 县规划局对以下区域的个人建房实施规划管理:(一)县经开区以外的先导区规划区范围、丁字镇全境;(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区、拆迁集中安置区;(三)县道以上的交通干道两厢100米范围内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两厢(如给排水管道、万伏以上电力线路、天燃气和石油管道、湘江大堤及一级支流等);(四)产业基地、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五)乡、村庄规划区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乡、村庄规划区内原基改建和不占用农用地的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县规划局进行技术指导。

县经开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经开区规划范围内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县规划局、国土局联合办公,统一申请表格、统一踏勘现场、统一现场放线定位、统一竣工验收。

第三章?? 个人使用集体土地建房规定第九条? 严格执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基原则。

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居)民原基改建或异地新建住宅后,旧宅应当拆除。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

个人建房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保障企业利益和员工权益,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建房管理标准第一节建房要求1.个人建房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要求。

2.个人建房所选地块必需合法取得,全部权证明必需齐全。

3.个人建房的用地性质必需符合规划要求,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个人建房所选地块不得有严重地质祸害、环境污染等重点隐患。

5.个人建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邻里和顺原则。

第二节建房程序1.个人建房前须向企业法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房所需的相关材料。

2.企业法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建房申请进行审查。

3.审查合格后,企业法务部门应向个人申请者发放建房允许证,并将审查通过的建房申请记录在案。

4.个人建房在施工过程中须依照相关程序,依法申请施工许可,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节建房质量1.个人建房前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设计院所进行设计,并依照设计要求施工。

2.施工过程中,个人建房须严格依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

3.完成建房后,个人建房须由专业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住或使用。

第三章建房考核标准第一节过程考核1.个人建房申请:精准、完整地提交申请材料,是否合理选址,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建房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是否审查严格、公正,是否做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审查结论等。

3.施工许可: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是否审核材料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等。

第二节结果考核1.建房质量:建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相关质量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

2.建房验收:是否依照规定程序进行验收,是否把关验收质量,是否对建房进行验收合格户型评定等。

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公司相应规章制度进行惩罚,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或变更需经企业领导批准,并适时通知全体员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个人建房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规定。

第二条大力提倡推行集中居住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若因生产、地形、环境等因素,确需个人建房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自建。

个人建房,系指县域内个人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房屋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土地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个人建房土地管理与监察工作。

(二)规划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规划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和监察。

(三)建设管理职责。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个人建房的建设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建设与监察管理工作,但限额以上个人建房要报经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条限额以上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 限额以下指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含300平方米) 。

第五条规划审批
凡在我县个人建房的,必须符合城乡规划。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建房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一)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向县城乡规划建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3.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在乡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在乡镇、村庄规划区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 1.向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个人建房申请表
2.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村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依法向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七条个人在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经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第八条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在使用期限内,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条个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必须实事求是申报情况,按规定提供各种证明材料,如弄虚作假或不按程序批准的,则批准文件无效。

第十一条建设管理。

(一)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
选用省和市、地、州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
1.二层以上的住宅、宿舍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2.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3.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二)承担本规定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

(三)个人建房在开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四)限额以下个人建房,除二层以上的按本规定前款规定执行外,其他住宅,应当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或技术工匠指导。

承担村镇其他建筑施工的技术工匠,必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并对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责任。

(五)承担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六)个人建房不得擅自改变已审批的房屋位置、尺寸、高度、结构等,确需改变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和审批部门同意。

(七)个人建房工程质量,由批准开工的机关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质量,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质量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凡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上个人建房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

在县域内国有土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竣工后持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
工验收合格手续到县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报建按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费制”、“一站式服务”执行。

第十四条村镇规划区的村民住宅建设,配套费按省、市相关文件执行,由乡镇人民政府代收。

第十五条处罚。

(一)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在县域内限额以上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主要责任人处以罚款: 1.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3.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三)在县域内限额以下的个人建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限期改正:
1.无证或者越级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2.不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3.不按有关技术规定设计、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乡镇人民政府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同意个人建房开工的, 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

(五)乡镇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或者未按批准的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尚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罚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七)擅自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暂行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