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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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委托加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乙方:

注册经营场所和办公地点位于:

鉴于:甲方为从事开发/制造/销售的企业,欲委托乙方生产生产合同产品。

鉴于:乙方具备的生产生产能力,并希望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生产生产服务。

鉴于:双方同意由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上述合同产品的委托生产和服务,并建立互利互惠的长期合作关系。

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适用范围

1.1本合同仅适用并包含双方间关于[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合同产品的业务往来]的所有理解。

1.2此基本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其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1.3任何本合同没有包含或明确说明的双方业务往来的项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第二条合同定义

2.1合同产品:指所有甲方委托乙方生产之产品。

2.2专用生产工具: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的,而且是仅能用于该合同产品生产的夹具及配套工具。

2.3其他专业名称:本合同中引用之其他专业名称(如订单/质量标准等),依国际惯用之专业共用名称作定义。

第三条合作方式

3.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生产产品所需的参数要求向甲方生产产品(具体产品见附件1)。

3.2乙方负责按甲方要求完成生产任务。这些要求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规格、图纸、样品、质量标准和工艺流程文件等。

第四条生产价格及付款方式

4.1合同产品的生产单价:具体见每款产品的《生产报价单》。

4.2生产费对账、结算事项:

4.2.1按当月完成的订单结算相应的生产费,付款方式:月结天内付款,但因乙方原因延误时,付款时间可顺延。

4.2.2《对帐单》必须经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共同确认(以盖财务专用章、财务对帐人员签字为准)后才正式生效并以此作为确认甲方应付乙方生产费金额以及甲方安排付款的唯一有效凭据。

4.2.3《对帐单》的确认时间:乙方应于每月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甲方提供《对帐单》,甲方应在接收到乙方提供的《对帐单》后的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回复乙方。确认后的对帐单要双方签字盖章。双方确认后应在次月15号以前支付上月生产费用。

4.2.4应在当月《对帐单》中扣减生产费的事项,有:超损耗数,报废板损耗数。

4.2.5如出现异常,合作停止,双方应就最后货款的支付作出时间确认并严格执行,最后支付时间定为停止合作后的15天内,如违反一方将按赔偿生产费的10%加收违约金。

第五条订单与生产安排

5.1订单下达:甲方向乙方提供书面的订单通知,乙方在接到书面订单后需在个工作日内确认并书面回复。

5.2订单的履行:乙方按甲方订单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在确认订单的日内完成订单的产品生产并按时交货。

第六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6.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协议厂址、生产线以外的地方加工或包转产品。

6.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或乙方为甲方研发而提供的)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来组织生产,进行质量管理控制。甲方的签章的技术工艺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3如果乙方在没有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技术标准或产品配方,乙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产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

7.1在产品保质期内乙方保证对该产品的生产质量和乙方负责范围内的保存和运输始终负有法律责任。乙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第2条至第4条的规定。

7.2乙方产品必须符合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技术资料的要求。(以上有关质量标准如需修改双方通过书面协商确认)

7.3产品达到乙方的有关产品品质的说明和保证。

7.4产品符合有关行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7.5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全套的生产记录,质量控制记录,产品合格分析报告,以及其他相关单证。

7.6如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间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发生变化,乙方必须遵守新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八条原辅材料和包装物

8.1原辅料、包装材料、胶带由乙方自备,费用(包括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8.2乙方根据甲方的生产计划和预测准备所有的设备(人员)和辅助材料,并自负费用和风险。

8.3乙方应当对到达的上述材料的数量进行核对。如发现有关材料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乙方应当将该数量2天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产品验收

9.1甲方对产品在收货入库进行验收。验收方式为抽检。甲方在收到产品7个工作日内不提出异议,视为认可此批产品抽检合格。

9.2验收的抽检标准按照甲方已告知乙方的验收书面标准,如果经甲方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得到乙方确认后,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批产品,乙方必须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条产品安全责任

10.1双方同意,当发现产品存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产品安全质量问题或品质问题,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如甲方因此先行对外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必须承担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

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产品交货及期限

11.1乙方须根据甲方的订单和交付计划按时按量完成产品的生产和交货。所有生产好的产品运输及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原则上将完成的成品送到甲方公司仓库,特殊情况待双方书面协商确认后再执行。

11.2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防静电、防水、防震动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回收包装用的卡通箱等物料。

11.3甲乙双方应当就送货及提货的人员进行确认,送货及提货都应当制作送货单或提货单,并加盖公章,由对方人员签名确认方可完成接收或交付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产品变更

12.1在量产期间,甲方对产品设计或工艺上的任何变更,必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前采用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日内向甲方作出书面回复变更前该订单的生产入库数量,双方取得一致后,乙方应立即执行。双方约定在工程变更生效前已生产的产品不受本款约束。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乙方如未按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定做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未按期交付产品为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物流、租赁场地、人员薪资和品牌损失等费用。并且甲方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13.2乙方逾期交付定做产品,应由甲方偿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交付产品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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