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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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关贸总协定 年关贸总协定》 第七章 《1994年关贸总协定》 与关税减让谈判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 年关贸总协定 1947年 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年关贸总协定 原则与例外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二) 保障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 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 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 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 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 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 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 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 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 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1. 对第2条 (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 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 对第17条 (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 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 对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 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 关于第28条 (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 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 的关税谈判权。
(五)安全例外
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 的进口。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年关贸总协定》 一 、 《 1994 年关贸总协定 》 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 场准入承诺 二 、 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 变化 三 、 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 税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禁止对国内工业实行 保护,但要求这些保护应通过关税进行,而不要采取 其他行政手段。关税保护透明度高,便于成员方之间 进行减让谈判,从而减少保护对贸易形成的扭曲。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 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 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 可预见的基础。由于列入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三年 内不得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 让的成员国家协商,并为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 此约束后的关税难以发生回升现象。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成员方 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以关税同盟或自由 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贸易集团。这种集团内成员国 家间的关税及其他大量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取消。关税 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 行统一的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 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 许上述区域贸易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 成员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不给予集团外的国家。 该条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区域性贸易安排,既促进集 团内国家间的贸易,又不对集团外国家形成新的贸易 壁垒。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欧共体、 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 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 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发达国家成员承诺, 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 到对等的回报;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 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 口实行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 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
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与关税减让谈判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第四节关税减让谈判第四节关税减让谈判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地位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地位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
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 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 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 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 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 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 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 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 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 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 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的宗旨、 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 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 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 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 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五)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一个基本条款。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采用行政手段限制 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进行竞争,因而被《1994年关贸 总协定》所禁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1994年关贸 总协定》也允许采取数量限制。但根据《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十三条,采取这种数量限制时,必须遵守 非歧视原则,不得厚此薄彼,具有国别针性。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二) 保障条款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五)安全例外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 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 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 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 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 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 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 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 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 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 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 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修正内容见表7.1.
表7.1: 称 谓 的 对 应
《1947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欠发达缔约方 发达缔约方 执行秘书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1994年关贸总协定》 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达国家成员 世贸组织总干事 世贸组织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 定》的主要修正 条款内涵修正
(四) 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利用关税或其 他行政措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从这一角度说, 《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行的并非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 但《1994年关贸总协定》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措施。所谓倾销, 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 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进 口国在关税之外再加征反倾销税,以抵销倾销对国内产品 造成的损害。另外一种不公平贸易作法是政府对出口给予 补贴。无论出口补贴还是国内可申诉的补贴均被视为对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违背。因此,《1994年关贸总 协定》对征收“反补贴税”也作了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 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 遇”“第二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称谓的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 的市场准入承诺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关税40%,发展中国 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 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国家和转型经 济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在发展中国 家的进口货物,纳入约束税率的比例在73%左右。 3.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 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 限制措施。 4. 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 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5. 在4年内 ( 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 ),取消针 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 (二) (三) (四) (五) 非歧视原则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 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 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所谓最惠国待遇,系指一个成 员方给予任何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除在《1994年关贸总 协定》允许的少数例外情况下,均应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 件的,比双边最惠国待遇更为稳定。“无条件”,是指这种最 惠国待遇的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 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产品。也就是说, 在缴纳海关关税之后,进口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和分配等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均应与国产品一视同仁。如果对进口产 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对其采用其他限制措施,那么缔 约方之间所进行的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抵销。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 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 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二)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 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 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 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 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 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 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 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 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 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 使它们不再提高。 3. 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 减24%。 4. 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 承诺。 5. 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 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6. 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 削减国内支持水平。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 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 年关贸总协定 1947年 关贸总协定》 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 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年关贸总协定 原则与例外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第四节 关税减让谈判
(二) 保障条款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九条允许成员方在 其某一产业受到进口骤增的冲击造成严重损害,如严 重开工不足、工人失业、企业亏损等情况下实行临时 性进口限制或提高关税。根据保障条款采取的进口限 制措施必须限于在防止或纠正上述严重损害所必要的 限度和时间之内,不应长久实施;受影响的产业有义 务尽快进行结构调整;采取的限制不能针对产品来源 和国别,即应非歧视性实施;采取行动前应向世贸组 织发出书面通知,并与利益受到影响的成员方进行磋 商。在实施中,保障行动一般3至4年左右。
1. 对第2条 (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 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 对第17条 (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 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 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 对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 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 关于第28条 (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 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 的关税谈判权。
(五)安全例外
允许成员方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德而禁止火药、武器、毒品和淫秽出版物等 的进口。
第三节 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1994年关贸总协定 年关贸总协定》 一 、 《 1994 年关贸总协定 》 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市 场准入承诺 二 、 各种类型成员方的关税税率在乌拉圭回合前后的 变化 三 、 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零关税与协调关 税
(二)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不禁止对国内工业实行 保护,但要求这些保护应通过关税进行,而不要采取 其他行政手段。关税保护透明度高,便于成员方之间 进行减让谈判,从而减少保护对贸易形成的扭曲。
(三)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成员方之间通过谈判降低各自的关税水平,并将 这些减让的税目列入各国的关税减让表,使其“约束” 起来,从而为发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打下一个稳定和 可预见的基础。由于列入减让表的已约束税率在三年 内不得提升,三年后如要提升也要同当初进行对等减 让的成员国家协商,并为其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因 此约束后的关税难以发生回升现象。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四条,允许成员方 在满足一定的严格标准的情况下,以关税同盟或自由 贸易区的形式建立区域贸易集团。这种集团内成员国 家间的关税及其他大量的非关税措施都要取消。关税 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差别在于,前者对集团外国家实 行统一的关税,后者则允许集团内国家对外保留各自 的对外贸易政策和关税。《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 许上述区域贸易集团偏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对集团内 成员间相互给予的贸易优惠可不给予集团外的国家。 该条规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区域性贸易安排,既促进集 团内国家间的贸易,又不对集团外国家形成新的贸易 壁垒。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区域性贸易集团有欧共体、 欧洲自由贸易区和北美自由贸易区等。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随着发展中国家数量的增加和力量的壮大,它们 的利益在《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也得到相应的反应。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承认,发展中成员的产品进入 世界市场应当享受更优惠条件;发达国家成员承诺, 它们在谈判中对发展中成员做的贸易减让,不期望得 到对等的回报;发展中成员可以享受发达国家成员提 供的普惠制待遇;发展中成员在一定限度内可对其出 口实行补贴;发展中国家成员相互进行关税减让时可 以不把达成的减让给予发达国家。
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与关税减让谈判第七章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第一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第四节关税减让谈判第四节关税减让谈判第二节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第三节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地位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1994的地位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
第一节 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 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 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 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 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 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 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 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 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 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 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 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的宗旨、 年关贸总协定》 第二节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基本 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序言指出,其宗旨是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 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 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实现上述宗旨的途径是, 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 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五)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 一个基本条款。实行数量限制就是采用行政手段限制 外国产品与本国工业进行竞争,因而被《1994年关贸 总协定》所禁止。在某些例外情况下,《1994年关贸 总协定》也允许采取数量限制。但根据《1994年关贸 总协定》第十三条,采取这种数量限制时,必须遵守 非歧视原则,不得厚此薄彼,具有国别针性。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二) 保障条款 (三) 区域性贸易安排 (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待遇 (五)安全例外
(一) 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 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 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 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 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 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 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 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 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 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尚不 具备竞争能力的产业部门。
《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 总协定》的名称作了修正。修正内容见表7.1.
表7.1: 称 谓 的 对 应
《1947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欠发达缔约方 发达缔约方 执行秘书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1994年关贸总协定》 成员 发展中国家成员 发达国家成员 世贸组织总干事 世贸组织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 定》的主要修正 条款内涵修正
(四) 公平竞争原则 《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在一定情况下利用关税或其 他行政措施对本国工业实行保护,从这一角度说, 《1994年关贸总协定》实行的并非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 但《1994年关贸总协定》强调开放和公平的竞争,反对 不公平的贸易作法,主要指倾销和补贴措施。所谓倾销, 是指企业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或低于其成本的价格向国外出 口产品。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关贸总协定》允许进 口国在关税之外再加征反倾销税,以抵销倾销对国内产品 造成的损害。另外一种不公平贸易作法是政府对出口给予 补贴。无论出口补贴还是国内可申诉的补贴均被视为对 《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违背。因此,《1994年关贸总 协定》对征收“反补贴税”也作了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 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 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 遇”“第二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 的主要修正 称谓的修正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纳入乌拉圭回合达成 的市场准入承诺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一)工业制成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关税减让:发达国家减让关税40%,发展中国 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各为30%。 2. 约束关税并承诺不再提高,发达国家和转型经 济国家98%的进口工业品纳入约束关税。在发展中国 家的进口货物,纳入约束税率的比例在73%左右。 3. 根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的规定,在10年内, 取消原“多种纤维安排”项下对纺织品的限额和其他 限制措施。 4. 原“多种纤维安排”下的配额水平在10年过渡 期内大大提高,提供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5. 在4年内 ( 即在1999年1月1日以前 ),取消针 对其他工业制成品实施的“自愿出口限制”。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一) (二) (三) (四) (五) 非歧视原则 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 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一) 非歧视原则
该原则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石,主要体现在最 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方面。所谓最惠国待遇,系指一个成 员方给予任何另一个国家的贸易优惠,除在《1994年关贸总 协定》允许的少数例外情况下,均应自动给予所有成员方。 《1994年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是多边的,无条 件的,比双边最惠国待遇更为稳定。“无条件”,是指这种最 惠国待遇的实施不得以任何政治或经济要求为先决条件。 国民待遇条款,要求一旦某种商品经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 内市场,其各种待遇不能低于国内生产的相应产品。也就是说, 在缴纳海关关税之后,进口产品在销售、购买、运输和分配等 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方面均应与国产品一视同仁。如果对进口产 品征收高于国产品的国内税或对其采用其他限制措施,那么缔 约方之间所进行的关税减让的好处就会被抵销。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一)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 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 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二)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 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 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 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 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 他规定。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 解释第二条第1款(b)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 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 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二)农产品上的市场准入承诺概要 1. 通过关税化取消全部的非关税措施。 2. 对于关税化形成的新关税和其他关税进行约束, 使它们不再提高。 3. 发达国家削减约束关税的36%,发展中国家削 减24%。 4. 在某些领域承担现行市场准入和最低市场准入 承诺。 5. 按照协议百分比,承诺从价值上和数量上削减 一定比例的出口补贴。 6. 在总量支持的基础上,承诺按照协议百分比, 削减国内支持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