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办发〔2009〕73号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青政办发〔2009〕76号
青政办发〔2009〕76号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云谱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办、镇(园),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青云谱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云谱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江西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09〕15号)和南昌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南昌市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卫农卫字〔2009〕31号)要求,在《青云谱区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青政办发〔2008〕57号)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目的是为了有效缓解农民因患大病、重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条新农合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参加,互助共济。
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资金。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
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地确定住院起付线、封顶线、补偿比例和补助范围,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程度;- 2 -(三)强化监督,公开公平。
从实际出发,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从组织、民主、制度等方面强化监督,通过公示,让农民真正公平受益;(四)大病统筹,重点扶持。
把大病(住院)患者作为扶持的主要对象,达到有效增强这类人员抵御疾病风险能力的目的。
第三条新农合基金以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并坚持区镇两级把关的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7•【字号】青政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0〕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0〕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深化士官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200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对象为:(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紧围绕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
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树立广大退役士兵顾全大局,积极进取,忠诚奉献的社会形象,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送审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送审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青政办字[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送审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2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送审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请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送审时间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送统一登记、编号。
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集中汇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青岛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送审计划1.青岛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2年3月2.青岛市新建住宅全装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2年3月3.青岛市八大关风貌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送审时间:2012年3月4.青岛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送审时间:2012年3月5.青岛市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送审时间:2012年3月6.青岛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送审时间:2012年4月7.《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送审时间:2012年4月8.青岛市著名商标认定管理和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送审时间:2012年4月9.青岛市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试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送审时间:2012年4月10.青岛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送审时间:2012年5月11.青岛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政公用局送审时间:2012年5月12.青岛市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防办送审时间:2012年5月13.青岛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送审时间:2012年8月14.青岛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施工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2年9月15.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送审时间:2012年10月16.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2年10月17.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送审时间:2012年10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青府办发〔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青府办发〔2015〕1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本区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作如下通知:一、责任主体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由其起草或实施的区政府(区府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负责。
二、工作要求(一)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1、2及附件3中的部分),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及时开展梳理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根据评估情况相应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相关内容后重新发布、废止文件等处理建议。
1.对经评估拟延长有效期或拟修改后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经区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核后报区政府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发布。
发布的格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发布的参考格式的通知》(沪府法[2012]14号)执行。
2.一件文件涉及多个部门的,由规范性文件起草时的牵头部门汇总处理意见。
制定机关撤并的,由承接其职能的部门负责梳理评估。
3.对经评估后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施的,宣布失效或废止(二)对2010年5月1日后至2014年底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3),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八条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梳理:1.文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应当宣布失效。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31•【字号】青政办字[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行政许可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9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31日青岛市优化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18〕31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厅字〔2018〕32号)要求,进一步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保障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将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实现39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
(一)项目备案阶段(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登录“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发改部门核对后完成项目备案(1个工作日)。
(二)规划及用地阶段(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核(3个工作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个工作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个工作日);国土部门核发《土地使用证》(2个工作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9]12号【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2.20【实施日期】2009.0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12号2009年2月20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照省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完善“一岗双责”和问责制;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3年的专项行动,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感,特别是依法经营、组织保障、宣传教育、职工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投入)、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要求等10个方面(以下简称“10个方面”)的责任要落实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管理体系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通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级别评定,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青政办发[2009]27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青政办发〔2009〕2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2009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2009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主线,积极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将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现我市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目标提供有力法制保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纲要》和《决定》1认真抓好《纲要》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依法行政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等工作;制定我市贯彻落实《决定》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单位,着力推进基层依法行政。
召开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会议和行政复议工作现场会,总结交流政府法制工作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2坚持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建立多渠道、全方位的决策咨询机制和信息支持系统。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
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要提前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及其部门常务或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4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4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青岛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为保证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校防震抗灾能力,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和《山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09〕42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核心,以构建平安和谐校园、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场所为目标,结合各区(市)中小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长效机制,全面改善校舍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学校综合防灾能力,保障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一)目标。
对全市中小学校所有校舍进行排查、检测、鉴定和抗震加固改造或重建,使其达到七度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并符合防御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防洪、防台风、防火、防雷击等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
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和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校舍,对处于洪涝灾害、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实施迁移避险,彻底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24•【字号】青政办字〔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5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修订后的《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17日印发的《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0〕173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4日青岛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工作原则51.5风险评估51.6事故分级62.组织指挥机制62.1市非煤矿山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62.2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72.3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83.监测预测103.1监测103.2预测114.预警114.1预警分级114.2预警发布124.3预警响应124.4预警变更与解除135.信息报告135.1报告责任主体13 5.2报告时限和程序135.3报告内容146.应急响应146.1先期处置146.2分级响应156.3指挥协调156.4现场指挥部166.5应急处置措施20 6.6扩大响应216.7应急联动216.8社会动员216.9响应结束22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228.恢复与重建228.1善后处理228.2社会救助228.3保险238.4总结评估239.应急保障239.1应急队伍保障239.2物资装备保障249.3通信保障259.4交通运输保障259.5治安保障259.6医疗卫生保障259.7经费保障2510.宣教培训和演练26 10.1宣传、培训2610.2演练2611.责任追究2612.附则2612.1预案制订26 12.2预案修订27 12.3预案实施271.总则1.1编制目的科学有效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9〕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一)2009年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目标,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完善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双向选择、创业就业机制,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坚持实施积极的创业、就业政策,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加强就业教育,强化技能培训,完善支持创业、就业功能,营造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氛围,稳定并提高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二)市财政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专款1000万元,设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成立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申请受理、立项审理、实施过程监理、项目验收以及资金使用效果的综合评价等工作。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
其中,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两人及以上团队创业的可放宽到20万元。
各区市政府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派遣期内创办企业,可参照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特殊群体、特殊产业等工商、税务优惠政策。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1•【字号】青政办发[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2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就业(一)努力增加农民工就业岗位。
抓住扩大内需和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市内农民工就业岗位。
结合我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产业布局调整和县域经济发展,积极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
对符合产业政策、安置就业人数较多的投资项目优先立项审批。
农田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多招用返乡农民工。
2009年,实现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8万人以上。
(二)努力稳定农民工就业岗位。
认真落实我市出台的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
引导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与农民工开展集体协商,采取岗位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多种措施,稳定农民工就业。
大力推进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建设,规范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以建筑业、餐饮服务业、制造业和居民服务业为重点,努力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
规范企业裁员行为,监督企业严格按规定执行裁员报告制度。
(三)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大力支持农民工投身新农村建设,创新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在农村供水、用电、修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中小学、职业学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机构、文化设施等农村社会事业建设中,要尽量多的使用返乡农民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青政办发[2010]20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八日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确保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任务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要把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作出废止的决定;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执行上位法;三是规章与规章之间、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进行修改。
二、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10〕28号文件(见附件一)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请各主管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青政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09]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努力减少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的不利影响,切实做好全市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通知》(鲁政发[2009]16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从2009年4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其中,对参加市级统筹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下调50%,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生育保险缴费费率下调0.2个百分点。
区(市)级统筹地区在社会保险基金当期有结余、且累计结余能够支付规定月份的条件下,要统一按照市级统筹地区降低费率的险种、额度和时间执行;累计结余不足以支付规定月份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具体降低费率意见。
区(市)级统筹地区实施方案经本级政府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以上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二)对困难企业支付稳岗补贴。
对我市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已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一年以上,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经贸(国资)、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补贴总额累计不超过2008年度本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总额。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区市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区市教育工作综合督导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青政办发[2009]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区市教育工作综合督导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9〕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优化教育结构,保障素质教育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对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64号)和《青岛市教育督导条例》,现就对各区市2008年度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督导评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求真务实、公平公正原
则,力求通过督导评估对区市教育工作。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发改法规[2008]710号【发布部门】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12.25【实施日期】2008.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通知(青发改法规〔2008〕710号2008年12月25日)各区(市)发改局,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为了在扩大内需,优化投资环境中,最大限度地扩大区市经济管理权限,委党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文件精神研究确定,采取委托方式授权各区市发改局,在所辖区市内享有市发改委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
现将市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和对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事项(一)保留2类行政许可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发改委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和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容核准。
为方便企业和基层单位掌握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按农村经济、能源交通、工业、城市建设、财贸流通、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分类。
1、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5〕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有好有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青发〔2007〕17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不跨区市河流的地方水库项目,不涉及跨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事工程,不跨区市的地方普通公路项目,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条件的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中水回用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或国家和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青政办[2007]116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正文:
----------------------------------------------------------------------------------------------------------------------------------------------------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青政办〔2003〕130号文件的通知
(青政办〔2007〕11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省内各级政府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配关系、收入比例发生变化,支出内容也有所调整的新情况,《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3〕130号)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形势下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的管理。
经研究,省政府决定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之日起,青政办〔2003〕130号文即行废止,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9•【字号】青政办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5号2003年9月9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管理,增强收费部门和单位及缴费对象的法律意识,规范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行为,提高收费透明度,根据《山东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现就在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单位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示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公示范围凡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部门和单位,都必须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收费(基金)项目的基础上,公开明示所有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
(二)公示内容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费部门和单位、收费(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计算单位、收费依据(授权单位名称、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减免范围、收费部门和单位监督电话、物价及财政部门投诉电话等。
公示单位制作的公示牌所列的内容,应事先经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审核,中央、省驻青单位及市内四区部门和单位由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并标示“××市(或区)物价局、财政局监制”字样。
(三)公示形式公示的基本形式是公示牌(栏)。
各收费部门和单位应在本部门和单位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设立收费公示牌(栏)。
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采用电子屏幕或电子触摸设备等进行公示。
面向社会开设互联网站(网页)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网站上公示收费内容。
市物价、财政部门应在部门网站上公布国家和省规定的合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标准。
各区市可同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形式公示合法的收费(基金)项目和标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1•【字号】青政办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7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围绕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以服务为宗旨,以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核心,构建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网络,并逐步建立信息顺畅、运转高效、服务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二、目标要求2009年3月底前,在崂山、黄岛、城阳区和五市(以下简称五市三区)所有镇(街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综合服务。
各行政村设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联络员(由村文书兼任)。
市和五市三区依托农经信息网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和信息发布平台,并逐步形成市、区市、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服务网络。
到2008年年底前,市和五市三区要全部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设立信息发布平台;五市要各先行建立3至5处镇(街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示范服务平台,三区各街道要全部建成。
三、职责任务镇(街道)经管统计中心具体承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职能。
其主要职责是:(一)政策咨询。
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土地承包方针政策,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青政办发[2001]44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4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一年六月六日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的意见(市计生委2001年5月25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01]7号)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我市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人口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0]8号文件和鲁发[2000]21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对我市现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双向考核”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建立“单位负责、属地管理、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新体制。
二、改革的范围与内容改革的范围是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和其他农村市(区)的城区驻地。
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单位负责”,即建立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
“条条”不再承担所属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各类所有制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各种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要依法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与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及各项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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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发〔2009〕73号
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目标责任的通知
各街办、镇(园),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根据区政府批转的区物价局《青云谱区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三年规划》的要求,现将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相关单位职能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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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相关单位职能分解
1.区物价局:负责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组织,方案制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价格诚信、价格举报维权组织工作。
2.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价格服务进社区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
3.区经济办:具体负责价格服务进农户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配合价格服务进农户责任部门,负责价格服务进企业和价格服务进商场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
4.区卫生局:具体负责价格服务进医院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
5.区文广旅游局:具体负责价格服务进景区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
6.区科教体育局:具体负责价格服务进学校相关内容的组织工作。
7.区财政局:根据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需要,协调组织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全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公共服务责任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1月1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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