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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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万岭强奸罪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杨万岭强奸一案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万岭犯有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杨万岭构不成强奸罪。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被告人杨万岭与受害人有性接触。

1、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承认抱了杨一涵,但没有脱她的裤子,仅仅是让小孩坐到他腿上看手机上动画片,期间用手摸了受害者的隐私部位,但认定强奸罪的关键是看有没有性接触,不能把猥亵行为与强奸行为混同。从被告人供述来看根本没有可能达到性接触,那么就缺乏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2、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在公安侦察阶段的供述不一致的证据认定。

因被告人在公安阶段前三次的供述,被告人没有看笔录便签字,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录是被告人核对过所签,故该笔录为非法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能作为被告人有罪证据使用。

3、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是有限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根据

由于被害人年仅五岁,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主要是其母亲的陈述,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向司法机关进行陈述时,出于对被告人的憎恨,或出于某种不良动机,或其他种种原因,不排除添枝加叶,夸大其辞,故意捏造事实,谎报案情。所以对被害人陈述不能轻信,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审查它的真伪。被害人陈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不能排除取得该陈述的非法性因素,则不能作为定案的重要证据,更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应该宣判无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就是说证据处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运用间接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确实充分的,唯一的,排除其他可能的,“无充分证据排除

被告人合理辩解的,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以及“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指控,应作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之规定,本案仅有被害人的控告,且与被告人的供述不一致,公诉机关亦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形成证据链,据此所得出的结论也不是唯一的,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杨万岭与受害人有性接触。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万岭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辩护人: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彦章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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