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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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弃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合同解除权和合同抗辩权,但是, 弃权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 俗。例如,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不能放弃因 不具有保险利益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2、告知义务的主体 被保险人是否承担告知义务 3、告知的时间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 务。 4、告知的范围 询问告知主义 无限告知主义

5、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16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 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 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案例
1996年上海一个农村妇女患有高血压休息在家, 8月投保了保险金额20万元,20年期限的人寿 保险,投保时隐瞒病情。1997年2月该妇女高 血压发作去世,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 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问是否应履行?
(三)保证(Warranty)
1.保证的含义 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特定事项 向保险人所作的特定的承诺,担保为某一项 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
案例

1999年11月2日,孙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人寿保 险并交纳了保险费,11月3日,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了 正式保单,保单上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为11月3日 零时。11月4日,孙某夫妇在外出途中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事后,保单受益人孙某夫妇的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 司认为,根据该公司投保的内部规定,人身保险合同金额巨 大的,应当报总公司批准并且必须经过体检后方可承保,孙 某夫妇违反了保险公司关于投保方面的规定,故该保单没有 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据此作出了拒赔决定。受益人不服, 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

4、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违反确认保证的,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如属 故意,不退还保险费;如属过失,可退还保 险费; 违反承诺保证的,自违反时起保险合同归于 无效,并不退还保险费。

案例
一家银行向保险公司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 给予承保,并以次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 失窃,查明某日24小时内有半个小时警卫不 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 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 的义务,互不隐瞒和欺骗,恪守合同的约定,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discloure) 1、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含义 告知又称说明,是指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应 当把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如实告知。 第一,告知义务存在于合同的订立阶段,从性质上 而言,是先合同义务而非合同义务。 第二,告知对象是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信息。 第三,告知的方式是陈述和说明。
案例

2001年8月6日,马某向北京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人寿 保险18万元,受益人为丈夫李某。8月15日,受益人李某报 案称:8月7日晚,马某在一河中游泳时溺水死亡,同时提出 保险金给付申请。马某与李某是高中同学,他俩高考落榜后 于四年前来京结婚,婚后感情不好,一直未育。马某不会游 泳。事发后,马家人有异议,此案经刑警队调查,在传讯李 某后未予立案。经查证投保单,上面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 字栏系李某所签。李某开始不承认在投保书上代签名的事实, 后在笔迹鉴定书面前不得不承认。保险公司以“代签名”合 同无效为理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受益人李某不服,以“业务 员未说明代签名规定”未由,向法院起诉。最后经法院判决: 驳回受益人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 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所交保险费。
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含义: ①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 投保人的资格。

②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 的依据。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 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三、保险法的特征
(一)公益性与私益性的结合——特定的社 会责任 (二)强制性与任意性的结合——严格的强 制性 (三)伦理性与技术性相结合 (四)显著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地位

商事部门法
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 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 失和委付;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四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保险法律
规范中的基本精神和指导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 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法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 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保险人的弃权(Waiver)
1.弃权的概念 弃权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合 同中的某项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因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故意放弃解除权和抗辩权而言。

2、弃权的构成要件 (1)保险人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明示或默示。 (2)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权利的存 在。 (3)弃权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向保险合同的对 方当事人做出并且到达对方当事人。
(四)司法解释

正在拟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保险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国际条约
二、保险法的立法体例
(一)统一立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统一规定于一部法律中,统称保险法。如日 本。 (二)分别立法,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分别以两种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并分别以 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命名,如法国、德国、 菲律宾。 我国是统一立法模式。

第三节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一 保险法的产生 具有保险制度雏形的法例: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曾规定相关制 度 公元9世纪《罗德商法》中出现海上保险的萌 芽

一般认为,最早的保险法有: 意大利《康索拉都海事法例》 法国《奥列隆法》

真正意义上的保险法 1435年西班牙《巴塞罗那法令》 1523年意大利《佛罗伦萨法令》 保险法真正完善和成熟的标志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四)说明义务
1、说明义务的含义 指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 险合同条款内容的义务。 第一,说明义务是法定义务 第二,说明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第三,说明义务具有主动性

2、说明义务的主体、内容和方式 义务主体:是保险人、也应包括保险代理人; 说明的对象是投保人。 说明内容:限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关事 项,只要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外的事项,如 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则保险人不负说明义务。 说明方式:包括口头和书面方式

2、保证的方式 (1)明示保证(Express Warranty) 确认保证: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 项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而不涉及将来的事 项。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特 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2)默示保证(implyed warranty) 是指虽未以条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业或 国际惯例、有关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准则,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作为或不作为的事项。



3、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 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 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 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 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财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而言,在财产保险合同订立时,不要求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事 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 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 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法律上所承认的 利益。 1、人身保险利益的特征 (1)能否以金钱计算不同 (2)对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不同 (3)对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不同
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 广义:既包括保险公法,也包括保险私法;狭 义:仅指保险私法

商业保险法


(一)保险合同法 (二)保险业法 (三)保险特别法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一)保险营业关系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人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投保方内部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二)保险管理关系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1)防止赌博 防止投保人在不受损失的情 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下取得利益。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赔偿范围

(二)财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 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益 1、财产保险利益的特征 (1)合法性 (2)确定性 (3)可计算性

2、财产保险利益的认定 (1)现有利益 (2)期待利益 (3)责任利益

2、人身保险利益的认定 (1)利益原则。美国、比利时、荷兰。 (2)同意原则。德、法、瑞士、日本等国。 (3)利益、同意兼顾原则

我国的规定

《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投保人对下列 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 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 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 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案例


某银行将借款单位抵押的一房屋投保,保单约定保 险期限从1998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同年11月底银 行收回了全部的借款,不料在12月30日房屋为大火 焚毁,问银行可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李某在1988年以妻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寿保险,每 年按期交付保费。1992年离婚,此后李某继续交付 保费。1995年,李某的前妻因保险事故死亡,问李 某作为受益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请求保险金给付。
(二)行政法规
1983年《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1985年《保险 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12月12日《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2年2月1日施行 2006年3月3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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