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建发[201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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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建发〔2013〕83号)
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门窗生产单位:
为规范我省民用建筑外窗的生产和应用管理,提高外窗技术水平和综合性能,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苏建函科〔2013〕443号)文件(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暂行规定》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要重点抓好设计、施工、监理、门窗生产企业相关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宣传贯彻会、专题讲座、集中研讨、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扩大其社会影响力,赢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民用建筑外窗推广应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建筑外窗生产企业的技术指导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要认真组织本市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对照《暂行规定》要求,分析企业现状,找出差距,提供技术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建筑外窗生产企业尽快设计生产出符合《暂行规定》的民用建筑外窗,并按规定及时取得江苏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证书,确保我市2014年1月1日起,民用建筑外窗供应满足市场需求。

三、加强对民用建筑外窗应用的监督管理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外窗一律按《暂行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审图、施工、验收。

(二)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2013年12月31日前建筑外窗正在安装但不能全部安装完毕的民用建筑项目,2014年1月1日后继续安装完毕。

(三)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2013年12月31日前建筑外窗已制作完毕且已进入施工现场但不具备安装条件的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建筑外窗制作企业应共同提供书面说明及供货合同报送质监机构核查,经核查属实的,2014年1月1日后可以实施安装。

(四)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正在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按工程进度计划在2014年1月1日后进行外窗安装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对建筑外窗按《暂行规定》要求进行变更设计,并按规定将设计变更报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五)2014年1月1日前正在进行设计或没有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一律按《暂行规定》要求对建筑外窗进行设计修改,符合要求后再进行施工图报审。

(六)质量监督机构、审图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民用建筑外窗的监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把见证取样送检和节能分部验收关;检测单位要认真做好外窗检测和能效测评工作。

建筑外窗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附件:苏建函科〔2013〕443号《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7月2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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