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评估项目评审暂行办法
(建财〈2014>3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科学管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关于印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项目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国资发〔2012〕32号)、《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建财〔2008〕26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事业部、国有全资、控股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国有参股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化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评审工作组织
第三条集团公司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核,具体实施由集团公司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审组")完成.集团公司评审组,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战略投资管理部、法律合约部、施工管理部、科技质量部、行政保卫部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实行联审认定制,负责评估结果的审核。集团公司评审组办公室设在财务部,负责评估审核工作组织、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及上报市国资委备案、核准批复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集团各二级单位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集团各二级单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小组(以下简称“各二级单位评审组”)组成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资产评估审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
(二)从事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熟悉
评估业务.
(三)熟悉资产评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第六条对于房屋建筑物、土地、大型机械设备和生产线、矿业权、林权、农产品等特殊评估项目审核,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参与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七条评审组成员应独立发表审核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评审组成员及参加评审会各方须对所知悉的被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保密。
第三章评审工作职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评审组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资产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等方面做出审查和判断。
(二)组织被评估单位、委托评估单位、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对专项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进行审核、评议。
(三)对资产评估结果和资产评估项目中涉及的重要事项提请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审核通过的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上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九条集团各二级单位评审组对本级及所属各级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初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对评估报告进行初步审核。
(二)出具评估结果确认函并上报集团公司.
(三)对资产评估事项背景情况和评估中重要事项向集团公司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条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
(二)合规性审核与合理性审核相结合;
(三)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
(四)评审意见与评审责任相一致.
第十一条评审组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同一标准,不能在工作过程中带有部门、个人或其他倾向。
(二)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因素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不得
与其他评审组成员串通发表不适当意见。
(三)保守秘密,不准擅自复制、抄录和留用申报的项目资料,不准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情况并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第五章评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组织初步预审。
(一)各二级单位在中介机构完成专项审计、评估报告后组织本单位评审组人员进行审核。
(二)集团公司应当自收到各单位递交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函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集团公司评审组办公室提交部门书面初审意见,同时将初审意见通知各中介机构。
第十三条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
在初步预审的基础上,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召开资产评估项目审核会,进行集中评审,评估项目审核会内容包括:
(一)听取经济行为参与各方有关陈述,包括评估委托方及被评估企业对经济行为背景、经济行为方案、经济行为批准情况、企业发展规划、经济行为实施方案等事项介绍,并由相关二级单位发表对审计、评估结果的预审意见。
(二)听取审计机构对专项审计情况的介绍;评估机构介绍评估思路、原理、方法、程序、结果等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三)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对经济行为及实施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对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及相关报送资料进行评审。
集团公司评审组提出审核意见,由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和评估、审计机构进行答复。
(四)对于评估中的重要事项,由集团公司评审组成员统一讨论,评估审核会提出初步意见,待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通过再予确认。
第十四条解释和修改.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方及接受委托的各中介机构对照集团公司评审组提出的意见,仔细核实、分析,进行解释和修改后,做出书面答复。集团公司评审组对评估、审计结果有重大异议的,责成评估、审计机构对评估、审计报告进行补充和完善.
第十五条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集团公司财务部根据资产评估审核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