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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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1)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都 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其目标是节约成本,提高市 场运行的效率;②经济法反映并遵循和利用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③经济立法以国家的经济政 策为前提,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经 济法以综合经济效的提高为调整目标。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主体理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单选】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简答】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 性或称非单一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 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各类主体在法律依据上的不同,正 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 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 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 【简答】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经济法主体的能力由于受到经济法主体二元结构的影响,以及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权力来 源的不同而不具有同一性。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相 应的应对调制主体的博弈能力。经济法主体的能力问题,既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 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和规制两者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经济主体的基本权益,它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 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等都要适度,后者主要是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 保护以及实现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其主要目标是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 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多选、简答】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是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和推进学派形成。概念 的提炼方法依据定义公式,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 【单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合称为“调 制关系”。 【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多选】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则法这两大部分构成。 【简答】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1)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2)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调整下确立起来的基本秩序,而其也为市场 规制法要确立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条件。反之,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 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 (3)在两者各自的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 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 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简答】经济法的价值分类。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及其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因此,其价值主要包括两 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 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整。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 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断价值,即人们对经济法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效 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 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随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二元结构的 日益明晰,经济法与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的对应关系,以及民法与私人经济、私人部门的对应 关系,也都日渐清晰。由此使得两类部门法的区别更加明晰,并形成了两类部门法在法律调整 上的互补关系。两类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 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差别的角度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宗旨、手段不同。政法主要解 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 是市场失灵的问题。 (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 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5)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日益深入,有关经济法上的权利救济或纠纷 解决等问题,如何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也自然会凸显其重要性。 (6)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的联系很密切。
第二节 行为理论
【多选】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相关主 体的权利。 【简答,论述】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例如,都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和意志性等。法律行为有合法的行为,也有非法的行为,经济法 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总体上可分为两类:①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宏观调控 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②对策行为。即与调制主体对应的调制 受体对调制主体实施的调制行为作出接受或遵从与否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 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2)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可将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为行为和委托代理 行为等;②从行为对象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抽象经济行为与具体经济行为;③从 行为效果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与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调制主体在从事调制行为时会将其追求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等融 进自己的行动之中;调制受体在从事对策行为时会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目标融入行动之 中。 (2)经济主体行为的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的各种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等,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 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结果。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是受制主体的对 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经济法的主体都非常关注自己行为的结果, 即绩效如何,是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属于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主观要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手段和结果属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客观要素,它们结合起来 就构成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为进一步 深入、具体、全面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丰富了经济法的行为 理论。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致使在客 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对于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 合法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名词解释】“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权义结构”直接 关系到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选择、论述】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可以从调制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 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 制权相应的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 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 制。 【选择、论述】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市场对策权”,同时要承担接受调制的义务和依法竞争的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君,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 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市场 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 权。 消费者权利,包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 少的。 【简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体现为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以及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并由此形成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2)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方式方面,经济法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 限制、禁止相结合起来的特性。 (3)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①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大多都是法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经济法律化的经济政 策应当反映和遵循经济规律,这就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②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必 须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性来体现或实现,这说明其本身就具有规制性。总之,两大特征之间存在 着内在的联系,共存于经济法的制度之中,并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之中。 【论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在精神追求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经济法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其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现代社会,其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 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照念,也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 基本精神。 (2)在背景依赖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 基础之上的,故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 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 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 会本位转变,促进了在传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 这种背景与其他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在制度构建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在制度形成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大多都是法律 化的经济政策,而经济政策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在制度构成上,经济法制度具有 “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 是自给自足的。在制度运作上,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行 政行为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
【简答】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1)经济法具有经济性,这是不言而喻的,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目的、调整手段都 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具体表现为:①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其目标是节约成本,提高市 场运行的效率;②经济法反映并遵循和利用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③经济立法以国家的经济政 策为前提,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④经济法的调整手段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⑤经 济法以综合经济效的提高为调整目标。
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
第一节 主体理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单选】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简答】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 性或称非单一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 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各类主体在法律依据上的不同,正 说明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上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在经济法主体中,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与宪政性法律相 关,而调制受体的资格取得则与民商法相连,从而使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称非 单一性,这既是经济法特殊性的重要体现,也是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的密切联系的具体写照。 【简答】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经济法主体的能力由于受到经济法主体二元结构的影响,以及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权力来 源的不同而不具有同一性。在经济法领域,调制主体必须具有调制能力,调制受体必须具有相 应的应对调制主体的博弈能力。经济法主体的能力问题,既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 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义务和责任。
和规制两者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经济主体的基本权益,它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 面,前者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等都要适度,后者主要是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 保护以及实现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3)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其主要目标是解决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类问题, 因而要考虑经济效益。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因而也要考虑社会政 策、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多选、简答】经济法概念的研究价值是节约交流成本、增进理论自足和推进学派形成。概念 的提炼方法依据定义公式,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 【单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合称为“调 制关系”。 【名词解释】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节 经济法的体系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多选】经济法体系由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则法这两大部分构成。 【简答】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交叉融合问题。 (1)经济法体系中的两大类规范所构成的“二元”结构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2)宏观调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市场规制法调整下确立起来的基本秩序,而其也为市场 规制法要确立的市场秩序提供重要的外部条件。反之,市场规制法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宏观 调控法所提供的相关保障。 (3)在两者各自的发展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 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它使“二元”更加融为一体,从而为提炼经济 法规范共通的法理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价值
【简答】经济法的价值分类。 经济法的价值是指经济法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及其对人们需要的满足,因此,其价值主要包括两 类,一类是内在的客观功用价值,即经济法自身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经济法的功用,主要是 规范调制行为,保障有效调整。同时,经济法可以成为用以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工具, 以及各类主体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划方面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这些经济法的制度功用,就是 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另一类是外在的主观评断价值,即人们对经济法需求满足程度的评价。效 率、公平和秩序,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追求的更高层次的价值目标,反映了经济法主体对经济法 功用的外在评判,因而是经济法外在的主观评判价值。
(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随着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公共经济与私人经济等二元结构的 日益明晰,经济法与公共经济,公共部门的对应关系,以及民法与私人经济、私人部门的对应 关系,也都日渐清晰。由此使得两类部门法的区别更加明晰,并形成了两类部门法在法律调整 上的互补关系。两类部门法只有有效配合,才能更好地保障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提供,才能 共同实现对各类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差别的角度来看,两者的不同主要有:第一,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经济法主要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宗旨、手段不同。政法主要解 决行政领域的问题,特别是政府失灵的问题,经济法则主要解决经济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特别 是市场失灵的问题。 (4)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社会法作为两个独立的部门法,其调整对象不同所要 解决的问题也不同。 (5)经济法与诉讼法的关系。随着经济法研究的日益深入,有关经济法上的权利救济或纠纷 解决等问题,如何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也自然会凸显其重要性。 (6)经济法与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刑法的联系很密切。
第二节 行为理论
【多选】研究经济法的行为理论,有助于确立经济法学的行为范畴,有助于进一步明晰相关主 体的权利。 【简答,论述】行为的属性与类别。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其他法律主体的行为一样都属于法律行为,都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例如,都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和意志性等。法律行为有合法的行为,也有非法的行为,经济法 主体行为的合法性与否是需要依法作出评判的。 (1)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从总体上可分为两类:①调制行为。即调制主体所从事的宏观调控 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是经济法具有主导地位的行为;②对策行为。即与调制主体对应的调制 受体对调制主体实施的调制行为作出接受或遵从与否的博弈行为,它可以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 纵向对策行为两类。 (2)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从行为主体的角度可将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非单方行为(包括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为行为和委托代理 行为等;②从行为对象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抽象经济行为与具体经济行为;③从 行为效果的角度可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行为与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论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1)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调制主体在从事调制行为时会将其追求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等融 进自己的行动之中;调制受体在从事对策行为时会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等目标融入行动之 中。 (2)经济主体行为的手段。在经济法领域,要实现调制目的就必须采取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 的各种手段,如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和经济政策手段等,而这些手段的法律化则构 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结果。在经济法领域,无论是调制主体的调制行为还是受制主体的对 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因此经济法的主体都非常关注自己行为的结果, 即绩效如何,是否产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上述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属于经济法主体行 为的主观要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手段和结果属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客观要素,它们结合起来 就构成了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为进一步 深入、具体、全面地研究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基础,丰富了经济法的行为 理论。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采取一定的手段致使在客 观上形成一定的结果。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对于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 合法性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权义结构”理论
【名词解释】“权义结构”;是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权义结构”直接 关系到经济学的核心范畴和核心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选择、论述】调制主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可以从调制主体的职权和职责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调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经济调制权” 简称为“调制权”。由于调制主体可以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因而调制主体的调 制权相应的就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各类调制主体在享有宏观控权和市场规制权等职权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关的职责。这些职责主 要包括贯彻调制法定原则、依法调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 制。 【选择、论述】调制受体的“权义结构”分析。 调制受体依法享有“市场对策权”,同时要承担接受调制的义务和依法竞争的义务。 从权利的角度来君,调制受体依法享有法律赋予市场主体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可以统称 为“经济自由权”,其具体形态包括企业的“经营自由权”和居民的“消费者权利”等。 调制受体所享有的经济自由权,在实质上是一类“市场对策权”(或称“经济博弈权”)。“市场 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 权。 消费者权利,包活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 少的。 【简答】经济法“权义结构”的特殊性。 体现为权义配置的不均衡性,以及在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或称偏在性,并由此形成主体之间的 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2)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方式方面,经济法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 限制、禁止相结合起来的特性。 (3)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①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大多都是法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经济法律化的经济政 策应当反映和遵循经济规律,这就决定了其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②法律化的经济政策,必 须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性来体现或实现,这说明其本身就具有规制性。总之,两大特征之间存在 着内在的联系,共存于经济法的制度之中,并体现在经济法的各部门法之中。 【论述】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 (1)在精神追求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经济法兼顾公平与效率,兼顾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其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现代社会,其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 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协调,这是经济法的一种基本照念,也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 基本精神。 (2)在背景依赖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 基础之上的,故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主要体现为经济法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 础。其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充分发展,需要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市场失灵等问题,其社会 基础是:社会的多元发展使市场无法提供的公共物品受到重视,导致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 会本位转变,促进了在传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发展。总之, 这种背景与其他部门法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具有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 (3)在制度构建上经济法具有现代性。在制度形成上,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中,大多都是法律 化的经济政策,而经济政策都是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形成的;在制度构成上,经济法制度具有 “自足性”,即在它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 是自给自足的。在制度运作上,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等行 政行为实现的,而不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