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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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知识)存货质押融资
作业指导书
流程体系文件
存货质押融资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I(GS)75-0323
目录
修改记录3
1.目的4
2.适用范围4
3.定义、缩写和分类4
4.职责和权限4
4.1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自营中心 (4)
4.2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5)
4.3总/分行X公司银行部 (5)
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5)
4.5 有权审批人 (5)
4.6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5)
4.7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6)
5.原则和基本规定6
6.操作流程10
7.检查监督13
8.依据外部文件、内部规章和体系文件13
8.1外部文件 (13)
8.2内部规章 (13)
8.3体系文件 (14)
9.附录14
10.记录14
记录壹:《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I(GS)75-0323-01) (14)
记录二:《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I(GS)75-0323-02) (30)
记录三:《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逐笔控制模式)》(I(GS)75-0323-03) (38)
记录四:《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模式)》(I(GS)75-0323-04) (63)
记录五:《货押商品目录清单》(I(GS)75-0323-05) (89)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管理。

3.定义、缩写和分类
本文件所称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指申请人为获取融资便利,将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存货质押给我行,且由我行或我行委托机构对质押物进行控制监管的融资业务模式。

按照提取质押货物的程序不同,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可分静态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和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俩种。

静态模式下,质押生效后授信结清之前的整个出质过程中,出质人只能凭我行出具的相关通知书才能向监管方提取或置换货物。

总量控制模式下,监管方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若在库质押货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取或置换货物时,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质押货物的价值等于或低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我行提出提货申请,且追加或补充保证金。

4.职责和权限
4.1支行/小企业银行部自营中心
1)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调研、受理、资料收集;
2)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初审;
3)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调查报告的撰写和提报;
4)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操作和放款条件的落实;
5)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帐务处理;
6)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7)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资金支付的调查、审核和监控。

4.2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负责协助运营单位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前
景、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仍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
2)负责协助运营单位调查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
3)负责出具协查意见,且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或者授信审批部审核。

4.3总/分行X公司银行部
1)负责协助运营单位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前
景、运营状况、财务状况、仍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
2)负责协助运营单位调查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
3)负责出具协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

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1)负责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可行性;
2)负责按规程审查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财务情
况、运营情况和仍款能力等;
3)负责按规程审查出质押物的价值及变现能力,且提请有权审批人审
批。

4.5有权审批人
1)包括分行信审会、分行行长(如需分行审批)、总行信审会、总行分
管行领导、总行行长;
2)负责按有关制度、权限和规程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进行审批。

4.6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和壹级信贷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

4.7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负责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贷后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5.原则和基本规定
5.1融资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为我行运营地域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客户;
2)企业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从事该行业三年之上;
3)主营业务突出,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近三年连续赢利,无不良信用
记录;
4)申请人所销售产品的生产商为行业内较知名企业;
5)申请人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之上;
6)办理信贷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5.2质押物应满足的条件:
质押货物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国标质量认证、产品种类比较统壹、价格透明且波动不大、便于储存、不易变质、易于变现的流通货物,且货物原则上为申请人自有,具备以下特点:
1)权属清晰,出质人能提供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权属证明材料证
明其对质押货物具有所有权;
2)具有相对稳定的物理、化学性质,在我行债权的诉讼时效及诉讼期
间,该质押货物不会发生物理、化学变化;
3)存在活跃的交易市场,可在该市场及时、经济、有效处置质押货物;
或虽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已落实质押货物的回购方或接收方;
4)必须具有明确依据(如增值税发票、进口报关单、商检证明、公开
市场报价等)确定其实际价值;否则必须由银行认可的权威机构对其进行评估,所需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5)以大宗生产资料为主(如钢材、有色金属、铁矿石、原油、成品油
等),且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质押的范围,详见目录清单(记录五)。

5.3质押物的价格确定方法:
1)原则上按照厂商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和市价孰低法确
定;
2)企业自产商品,壹般按照市价和出厂价按孰低法确定;
3)市价的确定:原则上以国内专业网站公布的价格作为市价。

若无专
业网站对质押货物的品种进行价格显示,则可参考该类产品的行业协会所公布的价格。

5.4融资额度、期限及利率:
1)该业务敞口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人上年度连续三个月最大销售额
的总和;
2)融资期限应和申请人实际运营情况和贸易运营周期相匹配,最长不
超过壹年,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利率及我行贷款
利率浮动管理程序执行;
4)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对价格波动大、产品生命周期短的产品,
应适当降低质押率,应选择申请人质押货物种类中单位价格最低者作为计算质押物总价值的依据;
5)质押担保的同时,原则上应追加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5质物监管:质押给我行的货物需由我行或我行指定的监管X公司监管,监管模式可采用普通监管或输出监管俩种方式。

我行对监管X公司的管理按照《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记录壹)执行。

5.6质物保险:质押物监管期间,出质人应当就质物向我行认可的保险人购置保险,保险受益人应为我行,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合同交由我行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我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期限届满后三个月。

5.7业务办理流程:
1)受理和调查。

经办行受理申请人的申请,进行贷前调查,按照本文
件所列条件选择合作对象及质押货物,且收集相关资料,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必须明确该笔业务为静态模式(逐笔控制)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或总量控制模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2)审查和审批。

各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可自行审批,超过授权按照总
行审批流程办理。

3)合同的签订和出账。

a)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

该协议是我行、申请人及监管方基
于对申请人将货物质押给我行,以及质物的监控、质物的追加、质
权的解除等相关事项的约定,客户经理必须做到《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面签,签订时要将业务操作相关的签名、预留印鉴签盖完善。

业务操作模式为静态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逐笔控制模式)》(记录三),业务操作模式为总量控制模式的,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总量控制模式)》(记录四)。

b)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我行和客户
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

c)质物出质及出账。

经办行、申请人、监管方三方共同核实库存,核
库后,根据《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质,签订相应《借款合同》等办理出账流程,完成出账。

5.8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除应符合相应信贷业务的贷后管理要求外,仍应做好以下工作:1)质押货物价格波动时的处理。

经办行须及时了解库存货物市价变动情况,做到实时监控,如发现质押物市价较前次核定单价之价格跌幅超过10%时,我行应要求申请人在3日内采用以下任意壹种方法降低信贷业务风险:
a)追加质押货物至货物总价值达到我行规定水平;
b)追加保证金或我行存单质押;
c)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d)减少授信余额。

2)质押货物增加时的处理。

申请人陆续储存于监管方的货物均视为对质押货物的追加。

经办行应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完成质物出
质,相关单据将作为《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记录二)的附件。

3)提货处理
a)静态模式下的提货处理。

静态模式下,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可向
我行申请提货:
①在我行存入该部分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保证金;
②提供该部分货物所担保融资金额的我行存单质押;
③提供我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④偿仍该部分货物所担保的债务。

提货手续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

b)总量控制模式下的提货处理
①质物的实际价值超出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监管方申请办理提货或换货,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监管方占有、监管下的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物最低价值。

②质物的价值等于我行要求的最低价值的,申请人应当事先提出申请,且按我行要求追加或补充保证金,经我行审核同意后可下调质物最低价值。

③质押期间,每次有新货入库,我行都要按照《动产质押监管合作协议》对质物进行入库监管。

4)质押监管期间,我行应定期进行巡库,确认最新质物情况。

5)申请人结清在我行所有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等)后,我行可书面通知监管方解除质押监管。

6.操作流程
本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4个阶段,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

10.记录
记录壹:《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I(GS)75-0323-01)
物流监管企业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保障我行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评价和管理,积极稳妥的拓展物流金融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金融业务,是指借款人(或其他出质人)以合法拥有的货物(含已有和未来确定拥有)为抵(质)押担保的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开立保函及开展国际贸易融资等相关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控制风险而开展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流监管企业,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具有运输、配送、仓储及监管等专业资质,为我行物流金融业务提供第三方货物监管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监管模式分为普通监管和输出监管俩种,其中输出监管又可分为第三方仓库输出监管和出质人自有仓库输出监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普通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在自身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仓储场所,或上级单位划拨使用的运营场所,或已签订长期租赁合同(至少三年)且已实际运营壹定时期的运营场所进行监管的模式。

以短期租赁或借用的场地,或以任何方式使用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运营场地的监管方式均不属于普通监管。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输出监管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通过和拥有监管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第三方或借款人/出质人等签订租赁协议(三年以内),履行监管义务的监管模式。

输出监管的场所主要包括:
(壹)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仓储机构享有所有权的场所;
(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关系人)或第三方的运营场所,包括以借用、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运营使用权的;
(三)其他非“普通监管”情形的。

按照审慎性原则,无法界定监管模式的,壹律视为输出监管模式进行日常操作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操作模式分为静态、总量控制和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三种。

静态模式是指抵(质)押生效后,出质人(或抵押人)未经我行同意不能提取或置换货物的操作模式;
总量控制模式是指物流监管企业根据我行确定的最低市值对抵(质)押货物进行监管,超出部分出质人(或抵押人)可自由提取或存入的操作模式;
先票(款)后货存货抵(质)押模式是指基于核心厂商和经销商或直供方的供销关系,经销商通过我行融资提前支付预付款给核心厂商且以融资项下所购买货物向我行出质(或抵押),我行按经销商的销售回款进度逐步通知物流监管企业释放抵(质)押货物的操作模式。

第八条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和资质分级管理原则。

“资格准入”是指我行对合格物流监管企业实行统壹的准入标准,且按相应权限进行统壹认定;“资质分级”是指对和我行建立合作关系的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评级制度,且根据评级结果采取不同合作模式,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二章资格准入
第九条我行对物流监管企业实行资格准入管理,有权审批机构根据物流监管企业的监管能力、资金实力、企业规模和信誉情况等决定是否准入。

第十条物流金融业务具体授信项目报审前应先行完成对物流监管企业的资格准入,业务营销机构也可自行在已准入物流监管企业中选择使用。

第十壹条我行物流监管企业的基本资格准入标准为:
(壹)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分X公司须取得总X公司的明确授权)和较强的资本实力,财务指标须达到如下基本要求: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见附件四);
2.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特殊类型的监管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见附件四);
3.具备壹定违约赔偿能力。

(二)具有仓储、物流或监管业务运营资格,有固定运营场所或合法的仓储场院地,行业经验丰富,从事仓储、物流、监管等业务2年之上或主要管理人员从业经验3年之上;
(三)同行业内资信声誉较高、有良好的运营业绩,商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四)具有较强的监管责任意识,和我行合作意愿强、沟通渠道顺畅,能保证我行对质押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
(五)软、硬件设施齐备,仓储地点能够满足货物保管、防火、防盗、防潮等各项基本要求,具备壹定的质量检测技术及设备;
(六)内部仓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出入库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规范;
(七)运营管理人员及专业监管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仓库管理员专业经验丰
富,对于所监管货物的属性、品质等辨别能力较强;
(八)原则上应拥有较为先进的电子化系统,能够较为快速和准确地对质押货物的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如不具备,则必须对质押给我行的货物建立分账册或专门的账页,内部管理账册完备、清晰;
(九)原则上要求具有完整的针对我行质押货物的应急预案;
(十)交通条件便利,我行有能力对其进行监控;
(十壹)我行规定的其他准入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出现如下任壹情形的物流监管企业,我行不得对其进行资格准入:
(壹)有不良资信记录或不良监管记录,整改后仍不符合我行要求的;
(二)主营业务客户集中度过高,可能对独立监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缺乏合作意愿,甚至存在较大道德风险隐患的;
(五)运营前景不稳定,存在较严重财务、运营问题的;
(六)主要运营资产已经设定抵押或质押,或提供对外担保、连带负债超过自身净资产5倍的(不含物流监管责任形成的连带负债);
(七)涉及很可能需要赔付超过净资产50%之上重大诉讼的;
(八)其他我行认定的禁止准入情形。

物流监管企业和借款人、出质人或其股东有关联关系,或在业务上和借款人、出质人有较强关联性,有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的,原则上不得认定其监管关联借款人、出质人的被监管货物,但其他监管资格不受影响;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有之上禁入情形监管方监管的,应在业务提报时说明上述情形,随业务报总/分行审批。

第十三条我行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提供以下资料且按规定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壹)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及股东背景、行业地位、仓储及运营能力等介绍材料;
(二)经有效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签名样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五)X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六)最近俩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报表附注)和最近壹期会计报表;
(七)贷款卡及查询信息(如有);
(八)物流监管企业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货物出入库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管人员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等);
(九)仓库场地权属证明文件(或租赁协议)及仓储场所仓位总图;
(十)和银行历史合作情况及资信记录;
(十壹)物流监管企业所持有的特殊行业运输、运营许可证(如有);
(十二)我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对大型港口、保税区仓库等物流监管企业,我行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取得上述全部资料的,可仅提供前五项资料,其他资料酌情提供。

第十四条仓储场所管理
仓储场所原则上应为同城,在输出监管模式下,仓储场所实际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提供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物流监管企业须事先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限必须长于我行授信期间。

此外,输出监管的仓储场所仍应满足如下条件:(壹)具有相对封闭的货物仓储场地,如为堆场等室外场所,须以栅栏、警戒线、铭牌等方式将监管场地和其他场地区分;
(二)具备能够保证现场监管人员能够24小时对质物进行监管的各种必要设施;
(三)具备必要的仓储货物安全保障设备、设施,具备能够及时妥善处理质押货物出现不良情况的条件和能力,如自燃、腐烂等;
(四)有必要的质物数量、质量检测、化验相关设备;
(五)有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和作业设备,以免质押物遭到损毁;
(六)物流监管企业事前对仓储场所进行过必要的考察评估,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评估报告;
(七)我行业务经办人员已进行过实地考察,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必要核实;
(八)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准入流程
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走纸质审批流程,暂不需通过信贷管理系统进行。

审批流程威海地区各运营机构发起的准入申请由总行审批,分行经办机构发起的准入申请由分行审批,成立期未满俩年的分行准入审批完后需报总行审批,分行准入的物流监管企业名单需报总行X公司银行部备案。

各运营机构负责发起物流监管企业的准入发起,在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基础上填写《物流监管企业资格准入审查表》(附件壹)和《物流监管企业评分卡》(附件二),同时按照《物流监管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附件四)给出初始评级。

第三章资质评价
第十六条物流监管企业按照评级结果的不同可划分为A、B、C、C以下四级资质,我行对具体资质等级对应的有效期限、操作模式和监管模式等进行差异化管理。

第十七条和我行合作的物流监管企业均须进行资质等级评价(对物流监管企业资质进行的初次评价在该企业的准入认定过程中完成。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A 级为2年,B级和C级为1年。

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壹条所列预警信号导致物流监管企业资质等级可能下调的,不论其资质评价结果是否在有效期内,都应立即启动资质评价程序,对其资质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八条我行许可的物流监管企业监管模式和其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我行许可的物流监管企业操作模式和其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按照批复要求执行。

第四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条对出现以下任壹情况的物流监管企业,须纳入退出范围:
(壹)出现本办法第三十壹条所列明的风险预警信号后整改不力的或其资质等级复评打分在C级以下的;
(二)业务规模较小或和我行长期没有合作,管理和维护成本较高,保留合作关系意义不大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遭遇重大损失事件,拒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的;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运营范围改变不能承担货物监管义务的;
(五)进入我行或他行“黑名单”,或涉及逃废债企业名录,或被公开追债的;
(六)我行认为有必要退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壹条对符合退出条件的物流监管企业,经查证属实后,须立即着手退出,采取终止业务合作、按合同约定提前终止监管合作关系等风险防范措施。

确定退出的物流监管企业,在我行尚有存续业务的,各运营机构须做好业务的退出清理工作,如有条件可办理转仓至符合我行规定的物流监管企业仓储场所。

第二十二条物流监管企业出现超运营范围开展物流监管运营活动,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规定,或其特定监管行为不能够满足当地消防、环保、卫生等要求的,须将相对应的质押货物授信业务个别实施退出,但符合资格条件的业务仍可保留,且须对该监管企业业务运营进行关注。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各运营机构负责对物流监管企业进行监管的具体授信项目进行贷后管理,客户经理应通过日常走访、对账、核库等手段密切关注物流监管企业能否按照具体授信业务的需要和监管合作协议的约定,履行或协助履行质押物品种的分辨、质押物质量的审核、质押物数量或价值的控制、保证质押物处于独立不间断的占有等工作,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和风险隐患。

第二十四条风险预警信号包括:
(壹)物流监管企业近期运营及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俩次之上(含俩次)不按照我行和其约定进行日常监管、赎放货管理、单据管理的;
(三)监管过程中出现不符合工商、环保、卫生、消防等行政管理规定要求的情形;
(四)其他可能影响物流监管企业监管行为和效果的壹切不良情形或征兆。

第二十五条在物流监管企业对具体项目监管过程中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由业务营销机构书面提交风险预警说明,且报总/分行风险管理部审查,同时报总/分行X公司银行部备案;且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物流监管企业限期整改,暂停新业务开展,同时对其资质进行复评。

物流监管企业整改后符合我行要求的,可恢复其资质评价等级且重新开展业务合作。

第二十六条我行对具体授信项目贷后管理的基本要求和物流监管企业资质评级对应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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