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常见的诈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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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诈骗⼿段
伪劣产品替代履⾏法、不履⾏或不完全履⾏欺诈法、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等等都是常见的诈骗⼿段。
⼗⼤诈骗⼿段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常见的诈骗⼿段
1、伪劣产品替代履⾏法。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出⽰真实的质量较⾼的样品,⽽在履⾏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2、不履⾏或不完全履⾏欺诈法。
当事⼈⼀⽅在⾃⾝⽆履约能⼒或虽有⼀定履约能⼒的情况下,⾃订⽴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合同的诚意,⽽是想通过欺诈⼿段使对⽅履⾏合同。
在骗取对⽅履⾏合同之后,⾮法占有对⽅履⾏的钱或产品,⽽⾃⼰却不再履⾏合同,使对⽅造成重⼤损失。
3、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
供⽅本⽆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订⽴合同,在对⽅作出履⾏之后,供⽅则不再对等做出履⾏,溜之⼤吉。
4、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
⼀⽅当事⼈为了诱使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与之签订合同,在履⾏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5、专利产品谎称法。
当事⼈⼀⽅(供⽅)谎称⾃⼰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使⽤权其陷⼊错误的认识。
供⽅在对⽅意思表⽰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的伪劣产品。
6、盗⽤其他单位名称法。
⼀⽅当事⼈通过⾮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合同专⽤章或空⽩合同书,在对⽅当事⼈不知⾃⼰为⽆权订约⼈的情况下,为了获取⾮法利益,⽽与对⽅当事⼈签订买卖合同,获取对⽅当事⼈履⾏的钱或物。
7、假单位欺骗诈法。
所谓假单位,⼜称"⽪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
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连从业⼈员都有是虚假的。
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往往就是利⽤私刻公章或合同专⽤章,骗取营业执照成⽴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签订合同,待对⽅做出履⾏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
8、虚假价格欺诈法。
供⽅使需⽅在陷⼊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这种欺诈⼿法⼀般是通过所谓的"⼤削价"、"⼤甩卖"、"⼤清仓"活动实现的。
9、长线⼤鱼欺诈法。
所谓长线⼤鱼,即"放长线钓⼤鱼"。
这种欺诈⼿段的特征:
⼀是欺诈⽅在实施欺诈⾏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签订履⾏了⼏份⼩额合同,付⼩额定⾦,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履约能⼒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信任。
然后谎称因⽣产⽣活需要,签订⼤额买卖合同,骗取⼤量货物或钱款。
⼆是欺诈⽅对被欺诈⽅⾮常了解,⽽被欺诈⽅对欺诈⽅的了解⼀裔是假象。
待上当受骗后,⽅知欺诈⽅原来所说纯属谎⾔。
三是在实施欺诈⾏为之后,欺诈⽅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
10、买卖双重欺诈法。
这是⼀种古⽼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法。
其特征:
⼀是欺诈⽅先后以卖⽅和买⽅两种⾝份出现。
即欺诈⽅先派⼈以卖⽅或推销⽅的⾝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产⽣有⼈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
然后欺诈⽅再多次派⼈以买⽅或求购⽅的⾝份出现,使被欺诈⽅⼜产⽣有多⼈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的假象。
⼆是受欺诈⽅是⼀些开业不久,但⼜赚钱⼼切的企业。
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是欺诈⽅在与受欺诈⽅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
买卖合同的反欺诈,⽆论对企业、个⼈还是对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不是骗取其他⾮法利益。
3、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欺诈⽅法骗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
4、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能构成本罪。
5、本罪在主观⽅⾯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的。
法律依据:《刑法》第⼆百六⼗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