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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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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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七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标准化工作进行重大改革战略部署,适应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及多样性特点,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有关精神,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目的是: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互补、完善配套的地理信息产业标准体系,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供市场选用,促进我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转型升级、产业发展。

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标准GB/T 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

第四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亦简称“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约定采用,产业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六条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相关政策。

(二)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原则,保证所有会员均有权参加,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

(三)不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符合强制性标准。

(四)妥善处理涉及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问题,促进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五)有利于促进科学进步和技术创新,推动新技术、新业态、新应用的发展。

(六)有利于提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

(七)有利于保证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

(八)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市场发展需求。

(九)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汉语拼音字母“T”、斜线分隔符“/”、协会英文简称“CAGIS”、标准顺序号、短横线分隔符“-”、年份代号组成。格式如下:

第八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信息。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决策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决策机构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理事会。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战略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相关的政策、制度等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管理协调机构。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协调机构是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标委会主任由权威专家和协会领导担任,成员为标准化工作专家、协会部分工委会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制定团体标准化政策、制度,统筹管理、指导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

标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承担标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管理标准化各工作阶段事务;检查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组织会议;联系标准化主管部门和相关标准化机构;管理标准化文件;其他标准化日常工作。具体工作见第三章。

第十二条标准编制机构。标准编制机构是标准编制组,由标准编制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编制组应有主编单位。主编单位牵头标准编制相关工作,对工作进度和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程序

第十三条团体标准化工作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与出版、实施与宣贯、复审与修订等(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一节提案

第十四条标委会办公室每年底之前在协会会员范围内征集标准制定(含标准修订,以下同)提案和

标准化工作建议,制定次年工作计划。协会单位会员和分支机构均可通过《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见附件2)向标委会办公室报送标准制定提案。

第十五条提案工作也可不定期进行,随时申请,随时受理。

第二节立项

第十六条标委会办公室对收到的立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标委会对提案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立项。拟立项的,标委会办公室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标委会主任批准立项。未通过审核的,通知提案单位不予立项或补充材料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对已经批准的项目,标委会办公室批复提案单位,并在协会网站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八条项目提案单位或发起单位,应召集相关单位,成立由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确定主编单位和主笔人员。

第三节起草

第十九条标准编制组应制定工作大纲,根据工作大纲进行分工,开展资料收集和调研工作,完成必要的测试验证和专题论证。经过充分讨论和完善内容,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如有必要,标委会可派专家指导标准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应符合GB/T 20004 《团体标准化》、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GB/T 20002《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GB/T 20003《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等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标准编制中,如发现重大问题(如:技术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编制组内部产生原则性意见分歧等),致使标准名称或内容将发生根本性变化,甚至无法继续执行项目,编制组应及时上报情况,标委会决定是否变更或终止项目。

第四节征求意见

第二十二条《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完成后,编制组应向标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提交《起草工作报告》《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拟征求意见单位及专家名单等文件材料。标委会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向相关单位和专家发《征求意见函》,并通知编制组开始征求意见阶段的具体工作。对提交材料不合格的,标委会办公室通知编制组进行修改,重新上报。

第二十三条编制组应向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发送《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被征求意见单位和专家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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