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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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强制性规定 – 向谁报告:为了迅速反应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海洋污染 物质造成地损害,迅速及时地通知有关方面是非常必 要的。需要进行通讯联系地有关方面包括:沿岸国联 系人;港口联系人;与船舶有关地利益方,如货主、 保险公司、救助单位等;这些人的单位、姓名、地址 、电话、电传、传真号码等信息,应列入附录的表中 并且必须及时更新。
提问?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目的及要求 – 指导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船舶发生油类和/或有毒 液体物质意外排放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 尽量减少排放、减轻海洋污损害。 – 切实可行、易于操作;能被船上人员和岸上的 船舶管理人员理解;应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和 修改。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强制性规定 – 《计划》应包括报告要求、控制排放的措施(操作性 溢漏、事故性溢漏)、与国家和地方机构协调等核心 内容。 • 非强制性部分 – 指导,如图表和图纸、应急反应设备、公关事务、记 录保存、计要求:船长或负责管理本船的其它人员,在报告油类 或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时应遵守的程序: 1)何时报告 当船舶发生实际的排放或可能发生排放时 ,应毫不延迟地优先向最近的沿岸国报告 – 实际排油的情况 – 船舶或其设备受损,或为保障船舶安全和海上救助人 命所致排放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超过允许水平; – 船舶操作过程中,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超过公 约允许排放量或瞬时排放率。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 控制排放的措施 海损事故溢漏(13种)如:火灾或爆炸: – 发出应急警报,实施应急反应程序; – 按本船“消防应急部署表”中规定的人员职责,组织船员动用消防灭火器材施救 ,力争控制火势; – 迅速探明着火部位,查明火情,了解起火原因及火场周围有无易燃物品或爆炸物 品; – 调整船舶航行,使着火部位处于下风位置(即:火在前部,顺风而行;火在后部 ,迎风而行;火在中部,停止航行);尽量减低航速和摇摆,避免急剧转向; – 切断通入失火舱室油或NLS管系和电路,关闭水密门窗和不必要的进风口,向失 火舱室释放二氧化碳气体,防止火灾蔓延; – 如采用水消防系统连续长时间地向舱内冲水也最后会导致船身倾斜和倾覆地危险 ,此时应考虑将船驶至就近安全地点抢滩后继续施救; – 如果“溢漏”量较大,仅由本船船员难以获得理想效果,应直接联系或通过当地 代理联系当地地清污公司协助清理。
marpol7378公约附则第17条规定150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须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两者可合并船上污染应急计划指导船长和高级船员在船舶发生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意外排放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控制或尽量减少排放减轻海洋污损害
船上污染应急计划
•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Ⅰ第37条的规定,150总吨 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经主管机 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Shipboard Oil Pollution Emergency Plan)。 • 《MARPOL 73/78公约》附则Ⅱ第17条规定 150总吨及以 上经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须在船上备有一份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两者可合并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强制性规定 – 控制排放的措施 – 操作性溢漏 • 管系泄漏 • 舱柜满溢 • 船壳泄漏 – 海损事故溢漏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管系泄漏: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 立即停止有关操作,关闭有关管系上的有关阀门,确认溢流阀开启(如 适用); – 发出报警信号,实施最初的溢漏应急反应程序; – 将事故情况通知有关装卸作业方,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 查明管系泄漏的原因,进行清除泄漏的油类或NLS和甲板上的油类或NLS ; – 将破裂管系中的油类或NLS驳入有关空舱或未满舱; – 收集的残油或NLS应妥善保存,待以后处理; – 如泄漏的数量较大,除船上船员的应急反应外,应联系清污公司协助清 污。 – 管系泄漏经妥善处理后,必须得到当地海事主管当局的允许,方可继续 进行正常作业。
• 强制性规定 – 报告内容 :应按照IMO.648(16)决议中的《报告指南》 的要求,在最初报告之后,应尽快和尽量在补充报告 中提供与事故有关的保护海洋环境所必须的资料并使 用同样的格式和标准的航海英语。包括:船上货物/燃 料油的数量和种类/损坏概况;污染概况,溢漏量;天 气、海况;船舶资料等。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 可能发生的排油情况 当船上发生下列情况时,船长判断 可能造成排放时,也应报告: – 影响船舶安全的故障、失灵或受损如碰撞、搁浅、火 灾、爆炸、结构破坏、进水和货物移动等影响船舶安 全的损害; – 影响船舶适航性的重要设备,如舵机、推进器、发电 系统、导航装置等故障或失灵。
船舶应急反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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