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怎么算?仅凭一张欠条也可以要回十年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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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未载明还款期限的《⽋条》诉讼时效怎么算?仅凭⼀张⽋条也可以要回⼗年⽋款?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基本介绍
刘某在南昌市青⼭湖区经营⼀家玻璃店,2011年期间,黄某因⾃⾝需要向刘某购买玻璃。刘某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未⽀付款项。2012年9⽉1⽇,被告向原告出具⽋条⼀张,载明⽋刘某玻璃款合计27800元。时隔10年,刘某委托本律师代理本案,将本案起诉⾄法院,要求判令黄某向刘某⽀付货款27800元及资⾦占⽤利息(以27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起诉之⽇起算⾄全部款项还清之⽇⽌)。
因为时间久远,再加黄某长期故意回避我⽅委托⼈,导致我⽅提供的证据仅有⼀张《⽋条》,开庭时黄某虽参加了本次庭审,但辩称⽋条并⾮其本⼈签字以及主张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经本律师庭上据理⼒争,庭后多次沟通下,最终在主审法官主持之下我⽅申请撤诉,对⽅同时向我⽅委托⼈⽀付了所⽋货款,我⽅委托⼈成功追回了拖⽋长达⼗年的货款。
⼆.案件评析
1.本案是⼀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其特殊之处在于起诉之初我⽅委托⼈没有被告⾝份信息、有效联系⽅式以及没有其他能佐证《⽋条》的证据,后来委托本律师后,通过查找到被告公司的信息调取了被告的⾝份信息,由于被告是安义县⼈,本律师选择安义县⼈民法院起诉,通过本地法院查找到了被告的联系⽅式,联系到了被告本⼈;
2.被告在开庭时辩称⽋条中的名字为不是其本⼈,且签字并⾮其本⼈所签,但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以及《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明证明其主张,法院当庭向其释明由被告申请对笔迹进⾏司法鉴定并垫付鉴定费⽤,后被告得知要其申请鉴定⼜要缴费后⼜撤回了鉴定申请。
3.被告提出了即使《⽋条》事实成⽴,那么距今⼗年之久,也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对此本律师在开庭之初早已准备,在得知因被告早就拉⿊了我⽅委托⼈也未进⾏催收的情况下,本律师依据《最⾼⼈民法院关于买受⼈在交易时未⽀付价款向出卖⼈出具没有还款⽇期的⽋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的答复》【[2005]民⼆他字第35号】,认为双⽅并未签订书⾯买卖合同,也⽆证据证明双⽅对合同的履⾏期限进⾏约定的情况下,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我⽅委托⼈主张权利时起算,最长为20年。
三.律师总结及建议
1.对于⼀般的买卖合同纠纷,尽量签订书⾯的《买卖合同》,并保存好对⽅签字的《送货单》、《收款单》等我履⾏了发货义务的证据,同时保存好对⽅付款凭证,向对⽅催收的通话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2.发⽣货物买卖后,要及时与对⽅进⾏结算,对⽋款进⾏确认,对于个⼈的⽋款,要让对⽅提供真实完整⾝份信息以及联系⽅式,以便后续通过诉讼⽅式主张⾃⼰权利。
3.法律规定有3年的诉讼时效,如发⽣⽋款纠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尽快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债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