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厂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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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矿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矿正常的生产经营建设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酒钢集团宏兴股份有限公司**矿各单位内部车辆及外来车辆在矿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属各单位/部门及驻矿建设施工单位要经常教育职工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作业标准,并掌握机动车驾驶人员持证情况、培训情况、车辆状况。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所有矿区行驶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及《酒钢集团公司冶金厂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程序》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出矿区的各种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登记,外部车辆应主动出示物品运输的相关证明和证件.
第六条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不符合**矿有关规定的车辆禁止在矿区通行。
第七条严禁各种车辆在矿区公路及建筑物门口等乱停乱放,因故障必须停车时,须将车辆拖离路面处理、无拖车条件时,车辆必须打掩、前后放置安全标识物,并汇报中控室知悉。
第八条矿内行驶的所有车辆必须按以下限速要求控制车速:腰泉至1#锅炉房路段,重型、中型车辆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小时、微型
车不超过60公里/小时;1#锅炉房至安全碑和矿区工业区路段,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安全碑至卷扬路段,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山北公路各种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局部特殊地段进一步限速的见现场标志。
第九条禁止车辆带病上路和下坡空档滑行。
第三章车辆出入矿区管理
第十条外来车辆驶入矿区时,腰泉门卫应立即向中控室报告,经中控室同意后方可进入,中控室应问清车辆的基本状况,有以下情况的车辆,不得同意驶入:
(一)与**矿业务无关的外部车辆(包括摩托车);
(二)通行手续不全(无通行证、通行证过期、驾驶员无驾驶证、车辆无行驶证、车辆无保险、车辆保险过期)的车辆。
(三)车况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和非矿区牧民的无车牌车辆。
第十一条值班调度在发出允许驶入(出)指令时要根据车型和装货情况,明确该车行驶的路段。
(一)轿车、越野车、载重量小于1500公斤的双排座客货车、核定载人少于7人的面包车等小型车辆,可以通过矿区公路,一般不受时间限制。
(二)与**矿生产业务无关的大型运输、起重、特种车辆,工程机械,农用车和拖拉机以及超重、载物超高(宽)车辆不得在矿区公路行驶,必须走胶带检修公路。
第十二条大型车辆在特殊情况必须行驶矿区公路时,与该车业务有关的主管领导要事先与调度员取得联系,确定驶入矿区公路的具体
时间,在保障矿区通勤、生产和检修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行.在以下时间段,不得允许任何大型、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半挂车辆下行驶入矿区公路:
8:00-8:30 11:00-12:00 17:00-18:10 21:00——21:40 周六周日加:9:30—10:00
第十三条冬季18:00、夏季20:00以后及周六、周日不允许载货车辆下行离开矿区,特殊情况必须离开时,必须由主管部门和矿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除本规定的禁行时间外,调度员还必须确认公路中是否有行驶的车辆和故障停靠的车辆,在未确认通勤客车已全部上山或到达腰泉时,不得允许大型、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半挂车辆下行驶入矿区公路。
第十五条外来车辆离矿必须到中控室办理出门证,调度根据车辆及矿区公路行车状况,确定车辆通行的具体时间和路段并进行登记。办理出门证时调度对驾驶员进行安全告知并签字确认。安全告知的内容包括:
(一)矿区道路行车存在的危险因素;
(二)发生在矿区公路的事故案例;
(三)本制度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内部车辆管理
第十六条汽运保障作业区派车人员每次派车前要对司机的精神面貌进行确认,并做好安全交底.
第十七条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做好车辆的安全检查、确认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声光系统等无异常,不得使车辆“带病”上路.随车携带的灭火器必须保持完好、冬季车辆随车备有防滑链。
第十八条汽运保障作业区每周要对矿内所有车辆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矿区微型车辆、客货车的司机每周一要将车辆开到汽运保障作业区由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各种车辆驾驶室中严禁超员和放置工具,车厢拉运物料不得超载、不得超出车厢边缘.车厢内物料要放置平稳、牢固,非专用车辆严禁装运火工品。
第二十条矿区卷扬通勤客车每周二、五检修日以及上卷扬人员较多时,应当加开通勤车,以确保人员和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矿区下雪后,要及时清理路面冰雪,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条矿区通勤车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矿区乘车地点、排列整齐,没有到规定钟点和乘车人员未排队时,不得开车门。
第五章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大型超高、超宽、超长车辆须经矿内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驶入矿区,行经1#锅炉房至安全碑和库房路段时必须由专人引导通行.下行前,必须检查制动系统等完好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行驶,行驶中禁止挂高速档下坡。
第二十四条矿区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
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使用公安部门核定的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派专人押运.进入矿区后,必须将所载物品第一时间送到指定地点,禁止在矿区任何地方停留。
第二十五条外来车辆上下山北公路前,必须征得调度同意。向采场运送大型设备的重载车辆,必须设专人现场指挥。行车时除了遵守矿区公路的有关规定,行驶途中要随时注意山坡滚石,在接到警戒指令时,要立即将车辆停靠在安全部位。
第二十六条矿山职工私人车辆必须到矿党群工作科登记并办理矿区通行证,无矿区通行证的微型汽车视同外来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职工上下班应当乘坐单位提供的交通工具,如个人原因错过或拒绝乘坐通勤车,驾驶自有车辆或出租车进入矿区的,个人承担全部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必须驾驶(乘坐)自有车辆进入矿区的,要事先请示所在科室/作业区领导的同意,进入矿区后要及时到中控室登记,否则个人承担全部安全风险。
第二十九条大风、大雾、雨雪等恶劣气候条件时不准驾驶自有车辆驶入矿区.
第三十条出租车进出矿区,由使用该车的人员开《出门证》后限时离开矿区,不得在矿区逗留。
第三十一条矿区拉矿车辆及外协单位车辆必须到党群综合科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车辆不准进入矿区。车辆及驾驶员信息必须与登记表一致,驾驶员变更后及时到党群工作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