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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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
财会[2006]3号
第十条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由于这个预计负债,税法未确认损益,而会计已经确认,会产生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所以答案是“会产生”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简称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两者在或有事项的概念和确认条件上是一致的,但对预计负债的计量不同。

旧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只有初始计量,即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计量。

而新准则对预计负债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初始计量按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计量,如果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后续计量指企业应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应
作相应的调整,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的规定,由于因或有事项而确认的预计负债是纳税人根据有关情况预
计的,其尚未发生,金额也是估计的,违反了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与其相关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只有
待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与其相关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因预计负债而确认的或有损失在当期纳税申报
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转回或实际发生时可以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例1:2007年10月15日,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与取得收入有关),而成为一起诉讼的第二被告。

截至2007年12月31日,诉讼尚未判决。

但是,由于乙公司经营困难,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还款连带
责任。

根据公司法律顾问的职业判断,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0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

至2008年底,该诉讼还
未判决,这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

2009年,乙公司经营情况好转,在年底还清了全部欠款。

假定甲公司每年实现的利润均为10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33%,预计未来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新准则的规定,甲公司因签订互相担保协议而成为诉讼的第二被告,符合“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条件。

因此,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
应确认一项金额为100000元的负债。

借:营业外支出1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00000。

税法规定与预计负债相关的或有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7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100000元,应缴企业所得税363000元[(1000000+100000)×33%]。

2007年12月31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000元,计税基础(成本)为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两者之间的差额100000元属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元(100000×33%)。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63000。

2008年12月31日,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有
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由于
此时公司法律顾问认为甲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150000元的还款连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将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
调整为150000元,即2008年应确认预计负债50000元。

借:营业外支出5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50000。

与2007年一样,甲公司在申报2008年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
元(50000×33%),应缴企业所得税346500元[(1000000+50000)×33%]。

借:所得税33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46500。

2009年12月31日,乙公司还清了欠款,甲公司应将往年确认的预计负债冲回。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贷:营业外收入150000。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因计提预计负债而计入损益的损失金额,如果在前期纳税申报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转回原计提的损失时允许企业在转回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即转回原计提的预计负债而增加当期利润总额的金额,
不计入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甲公司在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应缴企
业所得税280500元[(1000000-150000)×33%],同时,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全部转回。

借:所得税3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80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49500。

例2:甲公司2007年、2008年的情况同例1。

2009年,法院判决甲公司应承担连带还款170000元,甲公司随即用银行存款进行了支付。

借:预计负债--未决诉讼150000
营业外支出20000
贷:银行存款170000。

2009年,会计上确认支出20000元,而税务上确认损失170000元,会计处理比税务处理少计损失150000元。

因此,甲公司申报2009年所得税时,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

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与例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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