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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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关于统⼀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

各省、⾃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职责和⾃觉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决定统⼀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现就

做好有关⼯作通知如下:

⼀、提⾼对统⼀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作的认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是劳动保障⾏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员代表国家

⾏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的⾝份象征。统⼀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对于增强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责任感和纪律性,坚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劳动者和⽤⼈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劳动保障⾏政部门要⾼度重视统⼀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作,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发放和管理,通过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督促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使监察职权,对⽴和维护

劳动保障⾏政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

⼆、全国统⼀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分为胸牌和臂章两部分(见附件2)。

(⼀)胸牌的式样为:长⽅形图形(长: 82mm,宽:20mm),银灰底⾊,⾦属质地,上半部分为藏蓝⾊的“国家劳动保障监察”字样。下半部分是统⼀编号,号码由两部分组成:第⼀部分共两

位数,为省、⾃治区、直辖市代号;第⼆部分共六位数,由各省、⾃治区、直辖市统⼀编号,并⽤汉语拼⾳字母区分专职监察员(Z)和兼职监察员(J)。两部分号码之间⽤横线“-”联接。例

如:北京市某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Z00001,某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为01-J00001等。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的代号详见附件1。

(⼆)臂章的式样为:藏蓝底⾊加黄边,盾牌形状,象征威严和保护⼒度。中间的“执法带”表⽰代表国家⾏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职权,担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神圣使命;“

LABOUR INSPECTION”为国际能⽤劳动保障监察⼯作的英⽂表述;下部的标志,天安门代表中国,其周围的齿轮和麦穗象征以⼯⼈和农民为主体的⼴⼤劳动者,具有⼴泛的代表性;底部的“橄

榄枝”象征和平。整体表现出劳动保障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制作和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由省级劳动保障⾏政部门统⼀订制。各地要做好发放和管理⼯作。为体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严肃性,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应当佩戴在统

⼀的劳动保障监察⼈员⼯作服上。劳动保障监察员执⾏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必须服装整洁,规范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同时,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于监察执法专⽤车、监察专⽤设备

和有关监察对外公⽰的物体上。

四、各级劳动保障⾏政部门要进⼀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务院 2005年⼯作要点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队伍建设”的要求,以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与编

制、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在今年内全国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或监察局)全部建⽴,市(地)、县(区)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全⾯建⽴,形成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络,并充实劳动保

障监察⼯作⼈员。要进⼀步提⾼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政意识,推进⾏政执法责任制建设,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规范化、制度化。

附件: 1、各级、⾃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2、劳动保障监察胸牌、臂章式样图(略)

⼆00五年⼋⽉⼆⼗三⽇

附件1: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新疆⽣产建设兵团的代号

┌────┬────┬────┬─────┐│北京01│天津02│河北03│⼭西04 │├────┼────┼────┼─────┤│内蒙古05│辽宁06│吉林07│⿊龙江08 │├────┼────┼────┼─────┤│上海09│江苏10│浙江11│安徽12 │├────┼────┼────┼─────┤│福建13│江西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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