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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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8.07.15
•【文号】人社部发[2008]64号
•【施行日期】2008.07.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
对口就业援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地震灾区恢复工业生产和扩大就业座谈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要求,现就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就业援助相关补贴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
对因“5.12”汶川地震灾害造成四川、甘肃、陕西三省的成都市、广元市、绵阳市、德阳市、南充市、巴中市、雅安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陇南市、汉中市的受灾严重县(区)(以下简称灾区)失业人员和从灾区转移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在灾区或转移到其他地区参加职业培训的,培训地区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
安排。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由地方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交通费补贴。
对灾区劳动者转移到国务院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20个对口支援地区(以下简称支援地区)就业的,由受灾地区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费补贴。
所需资金从受灾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灾区劳动者可凭交通票据、本人《居民身份证》、企业吸纳就业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直接报销。
上述交通费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三、社会保险补贴。
对支援地区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灾区劳动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灾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所需资金从支援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企业可凭吸纳灾区劳动者名单、灾区劳动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季度缴费明细、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按季度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
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7月底。
四、各地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对灾区的对口就业援助作为对口支援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配合,确保对口就业援助政策落实、资金到位、成效扎实。
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要加强政策宣传,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确保各项政策的及时兑现和各类资金的及时拨付。
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