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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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第一篇: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职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和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
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
第十三条授信岗位设置要分工合理、明确,岗位之间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和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四条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程,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要求。
第四章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
对发现的错帐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要履行内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章、证、押”三分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
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人员离岗,“章、证、押”要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十八条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会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要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第二十四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四条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
及时的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
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长、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高必要地前提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养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为全体职工创造能了解和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账证、报表定期进行
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或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监测。
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和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及
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贷款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贷款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贷款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贷款额度大小,确定不同的审批权限,审批权限采用量化透明。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贷款操作程序,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尽职要求:
(一)贷前调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报告贷款调查掌握的情况,不回避风险点,不因任何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调查结论。
(二)贷时审查应当做到独立审贷,客观公正,充分、准确地揭示业务风险,提出降低风险的对策。
(三)贷后检查应当做到实地查看,如实记录,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告有关人员,不得隐瞒或掩饰问题。
第十五条公司实施有条件贷款时应当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贷款投放。
第十六条公司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合法性、融资背景以及申请材
料的真实性和借款合同的完备性,防止借款人骗取贷款,或以其他方式从事金融诈骗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建立贷款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风险责任:
(一)调查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二)审批人员(会计部门兼职)应当承担审查、审批失误的责任,并对本人
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贷后管理人员(信贷部门)应当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
((四)放款操作人员应当对操作性风险负责。
(五)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完善的客户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和集中掌握客户的资信水平、经营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非财务因素等信息,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对资信不良的借款人实施贷款禁入。
第四章印、押、证的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印、押、证”的分开管制度,使用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使用和保管密押的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好交接和登记手续。
人员离岗,“印、押、证”应当加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对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领用登记手续,定期盘点查库。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一条公司会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合法,严禁设置账外账,严禁乱用会计科目,严禁编制和报送虚假会计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会计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公司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和本公司的会计规范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
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
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直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凡账务核对不一致的,按照权限进行纠正或报上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会计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建立会计人员档案。
会计人员具有与其岗位、职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或技能。
第二十六条公司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做到会计记录、账务处理的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严禁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严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其信息的需求。
第二十九条公司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公司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
(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内部控制要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具体包括:
(一)内部控制要渗透到公司的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和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内部控制要以防范风险和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公司的经营管理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三)内部控制要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四)内部控制的监督,公司所有人员均有直接向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权力。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建立良好的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1
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六条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要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从而创造全体职工均能了解且能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八条建立有效的核对、监控制度,对各种帐证、报表定期进行核对,对现金、有价证券等有形资产及时进行盘点,对柜台办理的业务实行复核和事后监督把关,对重要业务实行双签有效的制度,对授权、授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第九条建立有效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测试。
在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作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可能存在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协助公司处理法律事务,确保各项业务的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董事会、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的经营和风险状况。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二条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实行统一管理。
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
第十三条授信岗位设置要分工合理、明确,岗位之间相互配合、互相制约,做到审贷分离、业务经办和会计账务处理分离。
第十四条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程,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要求。
第四章柜台业务的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对每日营业终了的账务实施有效管理,当天的票据当天入账。
对发现的错帐和未提出的票据或退票,要履行内部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章、证、押”三分管制度,使用
和保管重要业务印章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相关的业务单证,使用和管理密押、压数机的人员不得同时使用或保管相关的印章和单证。
人员离岗,“章、证、押”要落锁入柜,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对现金、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单证实行严格的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入库、登记、领用的手续,定期盘点查库,正确、及时处理损益。
第十八条注意审查客户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
交易的鉴别能力,如发现可疑交易,应当逐级上报,防止犯罪分子进行洗钱活动。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重要岗位的请假、轮岗制度和离岗审计制度。
第五章会计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条实行会计工作的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令会计人员进行违规操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会计岗位设置实行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严禁一人兼任非相容的岗位或独自完成会计全过程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三条对会计账务处理的全过程要实行监督,会计账务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账表和内外账的六相符。
第二十四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及
时、真实、完整地披露会计、财务信息,满足股东、监管部门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完善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档案查阅手续,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三篇: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发布时间:2010-12-06 17: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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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职责
l、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l、股东会赋与的其它职权。
__年__月__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
2、认真进行贷前调查,深入贷款客户,准确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贷前调查的真实性,为贷款审批提供准确的依据;
3、整理贷款资料,认真签订借款合同;
4、根据贷款合同信息及时准确地建立贷款台帐;
5、按时进行贷款本息催收,对到(逾)期贷款及时发送《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以保证诉讼时效的连续性;
6、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努力防范贷款风险;
7、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8、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类信贷业务报表;
9、经营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__年__月__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记账员岗位职责
l、按会计制度要求审查票据要素,正确编制会计分录;
2、记账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不串户,不透支;
3、帐务核算做到日清月结;
4、负责银行对账工作,有未达账款及时查找,保证账务准确无误;
5、坚持按季或按月结息,做到利息核算正确;
6、及时准确编报各类财务会计报表,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7、完成经营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工作。
____年_____月____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l、出纳人员要认真执行《出纳管理制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依法进行现金计划控制、款项收付、现金保管、整点交付工作;
2、根据限额核定库存现金,登记好现金账簿,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
收款业务先收款,后记账,付款业务先记账,后付款,做到现金收付无差错;
3、必须严格坚持双人收、付款,钱账分管制度,不得违章操作,做好保卫、保密工作,确保现金安全无事故;
4、票币整点达到“五好标准“,必须有识别假钞能力,做到防假、打假,保护人民币;
5、因事离岗时必须由管理人员批准,认真办理现金、钥匙、印章交接手续,填好交接登记簿,不得私自离岗;
6、每日营业终了,必须与总账核对库存现金,做到账账、账据、账款、账实相符,严禁挪用和白条抵库。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复核员岗位职责
l、对记账凭证,逐笔逐项复核,做到要素正确、合规;
2、对记账凭证进行逐笔核对后在“复核”处盖章;
3、认真保管和使用各类会计印章,做到日期及时更换,印章经常清洗,保证字迹清晰;
4、认真学习《现金管理条例》,保证各项现金支出合理合规,库存现金在限额以内;
5、对各类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复核,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完
整;
6、提高核算质量,降低差错的发生,争取把差错率减少到最低程度;
7、爱岗敬业,积极完成经营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_____年____月___日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规范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二条贷款发放要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第三条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及短期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尽量多的为广大农户、小企业、个体经营者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额度由借贷双方平等协商决定,贷款额度确定的前提为:经营中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
净额的5%,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公司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经营,坚持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由公司与借款人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