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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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寿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平安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5-48

第一章总则………………………….…………………………5-8

第二章业务人员的聘用及异动………………...……………9-20

第三章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20-23

第四章业务人员日常管理…………….……………………23-34

第五章业务人员的品质管理办法………….………………34-44

第六章组织归属…………………………….………………45-48

第二部分业务人员的福利……………………………………49-54

第一章业务人员的三项基本福利………….……………….49-49

第二章养老公积金………….………………………………50-50

第三章基本养老补贴…………………………………………50-51

第四章长期服务奖……………………………………………51-54

第三部分业务人员的待遇…………………………………54-98

第一章待遇基本规定……………………..……………….54-56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56-70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70-84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待遇…………..…………………84-98

第四部分业务人员的考核……………………………..……98-141

第一章考核基本规定……..……………….………………98-102

第二章A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02-115

第三章B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15-128

第四章C类机构业务人员考核…………………………128-141

第五部分附则…….………………..…...……..…………141-141

第六部分附件…….………………..…...…………………141-142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开拓个人寿险市场,规范个人营销业务人员的招聘入司、工作职责、从业守则、日常管理、品质管理、薪酬待遇、业务考核、福利保障

以及营销组织架构等规定,满足营销业务人员生涯规划,保证营销业务队伍质

量,提高契约品质及经营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

险法》)、《保险代理人暂行管理规定》特制定2005年《个人寿险业务人员

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章

第四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本公司业务人员的聘用

条件,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与我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从事

个人寿险推销、服务、增员、辅导和管理等工作的外勤人员。

第五章

第六章第三条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待遇、福利、工作规范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七章

第八章第四条业务人员可选择组织发展和行销发展两种方式。组织发展的

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营业部经理、高级营业部经理、资深营业部经理、业务总监、高级业务总监、资深业务总监。行销发展的职级包括试用业务员、正式业务员、行销主任、高

级行销主任、资深行销主任、行销经理。组织发展人员与行销发展人员可相互

转任。

第九章

第十章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业务主管”,是指经本公司聘用的各级业务主

任、营业部经理和业务总监;“行销主管”是指经本公司聘用的各级行销主任

及行销经理;本办法所称“营业部”,是指各级营业部经理所管辖的营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营业组”,是指营业部之下,由各级业务主任所管辖的营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直辖”,是指由业务主管直接管辖的各级业务员在内的营业单位。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初年度佣金”,是指业务人员销售保单于第一

保单年度所支领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初年度佣金(以下简称FYC)=初年度保费×初年度佣金率。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但是,若该保单为短期契约转换,则佣金按如下规则发放: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对先退保旧单,后投保新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未超过旧保单佣金的,不发放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只发放超过部分的佣金。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对先投保新单,后退保旧单的情况:新保单佣金低于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新保单所有佣金;新保单佣金超过旧保单佣金的,扣回旧保单所有佣金。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备注:

第二十一章

第二十二章1.定义:同一被保险人新旧保单的承保日期与解约日期相距在180天之内,无论新旧保单是否为同一业务人员,均属于短期契约转换。第二十三章

第二十四章2.相关释义:新保单是指新承保的主险保单,但不含新增附约、追加保费、追加销售项目产生的新契约;旧保单是指在新保单承保之前同一被保险人的保单,但不含永久失效保单;附加险、一年期主险、银行保险保单。

第二十五章

第二十六章3.操作时间:对于先退保后投保的情况,在新保单承保月操作;对于先投保后退保的情况,在旧保单退保月操作

第二十七章

第二十八章4.发放的佣金参与相关待遇和考核的计算,件数参与待遇和考核的计算。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业务人员对保户提供售后服务所支领的报酬,计算公式如下:续年度服务津贴=续年度保费×续年度服务津贴率,其领取以:(一)收进续期保费;(二)业务员在职为条件。第三十一章

第三十二章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考核期”,分为季考核期、半年考核期和年度考核期。季考核期,是指每年1至3月、4至6月、7至9月、10至12月,本季任职未满二个月者,并入下一考核期;半年考核期,是每六个月为一个考核期,本期任职未满六个月者,并入一下考核期;年度考核期为每年1-12月。晋升营业部经理的时间固定为每年的一月一日或七月一日。

第三十三章

第三十四章第九条本办法所称“件数”,是指寿险新契约的长期险保单件数(不含短期险)。短期健康险考核期内累计600元保费为一件,总件数不超过自然件数。

第三十五章

第三十六章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十七章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于生效后第十三个月实收保费第三十八章(含附约)

第三十九章

第四十章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第四十一章考察期间内出单之寿险新契约保费(含附约)

第四十二章例:

第四十三章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在2002年5月

第四十四章2003年6月1日—2003年6月30日区间内实收的第二年保费

第四十五章(含附约)

第13个月年度保费继续率=

2001年5月1日-2002年4月30日生效的新契约保费

(含附约)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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