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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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8.10.08
•【字号】邯教〔2018〕812号
•【施行日期】2018.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转发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邯教〔2018〕81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
现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办〔2018〕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教育局(文教体局)和市直各普通高中学校要对照本标准对建成学校查漏补缺,尽快达到标准要求,新建普通高中要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同时在落实本标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高中教育处,便于我们及时收集情况向省
教育厅反馈。

附件:《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
2018年10月8日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冀教办〔2018〕80 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更好适应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发展需要,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满足高考改革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需要,更加有利于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在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各普通高中建成学校要对照本标准查漏补缺,尽快达到标准要求。

各地新建普通高中要按照不低于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雄安新区普通高中学校建设标准按国家专门要求执行。

各地在落实本标准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8 年9月6日
附件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北省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
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

《标准》既是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建设、改造和管理普通高中学校的重要依据和基本标准,也是实现我省普通高中教育学校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的基本保障。

第三条实施《标准》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分类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标准》的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标准》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校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学校设置
第四条学校布局应当依据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以及生源结构,综合考虑地形地貌、能源、交通、环境等因素,进行合理设置。

第五条学校位置应当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的地段,避开污染源处、地震断裂带、山体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

高压线缆、易燃易爆市政管线及市政道路等不能穿过校区。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当设立交通安全标识。

学校周边环境应当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学校的设置应当避开化工厂、烟花爆竹厂、气源调压站、高压变电所、加油站、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及公安看守所、消防站等场所。

校园周边200 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台球室、网吧、按摩房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出的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第六条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要按照教学区、体育运动区、生活区等不同功能要求合理布局,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整体协调,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当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同时也应当适应高中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以有利于学生和教师学习、工作、交往,最大限度地提供较为宽裕的活动空间。

第七条普通高中办学规模一般控制在8-20 轨,最低不少于4 轨。

新建学校在校生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 人以内。

不建超大规模学校。

班额不超过50 人,提倡小班化教学。

第三章校园校舍
第八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校园,占地面积应当满足建设必要的教学及附属设施、体育场地、绿化用地的需要。

生均占地面积: 4-8 轨学校26 ㎡/生,8-20 轨学校24 ㎡/生,20 轨以上学校22 ㎡/生。

寄宿制学校应适当提高学校占地面积。

第九条校舍建筑及附属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现行的《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
范》(GBJ99)、《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 号)、《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以及《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装备工作指导意见》(冀教基[2009]47 号)《河北省普通高中实验室建设规范(试行)》、《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 号)、《河北省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修订)》(冀教装备[2016]2 号)、《河北省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设计室、实验室建设装备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环保、安全、节能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学校建筑结构要安全坚固.校舍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建筑材料的强度等级,型号、规格、质量等材料性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满足设计的要求,要符合相应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第十一条校舍应当满足正常的教学和生活需要,特别要适应高考改革后走班教学的需要。

设置普通教室、专用教室、教学辅助及功能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

其中,专用教室包括:理化生实验室、信息技术教室、通用技术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理化生仪器室、实验准备室、标本室、药品室、音体美器材室等;功能用房包括:图书馆、体育馆、心理辅导室、团员活动室、多媒体教室、录播室等。

第十二条校舍建筑面积(不含学生宿舍)不低于10 ㎡/生;规划指标为不低于12 ㎡/生。

寄宿制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5 ㎡/生,学生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2 ㎡/生。

第十三条绿化用地不低于4 ㎡/生。

第十四条学校的运动场地设置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8 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3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块;36 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一块;60 个教学班以上应当设置4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和200 米环形跑道田径场各
一块。

学校应当设置适量的球类、器械等运动场地,每8 个教学班应当设置篮球场、排球场各一个,每所学校应当建设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器械体操区一个。

本《标准》颁布以后新建学校运动场地,必须达到以上标准。

第四章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实验仪器配备执行《河北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装备工作指导意见》(冀教基[2009]47 号)中《河北省普通高中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 号),参照教育部颁布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标准》(教体艺[2016]2 号)的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并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数字化校园建设,配备满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其他学科教学需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设备,每间多媒体计算机网络教室按标准班额每人一台的标准配备学生用机,保证教学时学生单人单机。

学校计算机拥有量至少达到生机比10:1。

第十八条学校图书装备应当按照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18]5 号)规定,配备必要的图书资料。

馆(室)藏图书内容应当以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各类图书及教师使用的教育教学理论书籍及工具书为主。

馆(室)藏图书50 册/生。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电子读物,图书馆(室)实行计算机管理。

馆(室)藏图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剔旧、更新,一般每年新增图书比例应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第十九条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按照每生一床的标准配置床铺,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装置。

宿舍应有符合要求的照明、取暖、换气和卫生设施。

宿舍
物品放置和通道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五章师资队伍
第二十条校长实行选任制、委任制或聘任制,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品德高尚,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基础教育工作,掌握教育工作规律;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过培训获得岗位任职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 年版)》和国家及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足额使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切实满足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非专任教师比例不得突破国家和省定标准,建立健全教师补充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师队伍年龄、性别、学科、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

学校应配备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的专职卫生技术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寄宿制学校应当按实际需要配备专门的生活教师和炊事员、安全保卫人员等,炊事员须持证上岗并定期体检,确保师生饮食安全。

第二十三条教师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不低于95%。

教师能普遍使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开展教育教学。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四条学校有稳定的经费来源。

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接受社会捐款、多渠道筹措资金。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办学效益。

第二十五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给予生活补助制度,确保学生
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无法接受普通高中教育。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工资按照省有关规定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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