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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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实施办法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
实施办法
⼀、项⽬名称: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在建⼯程)。
⼆、办理项⽬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章第六条)、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中国⼯商银⾏四川省分⾏、中国建设银⾏四川省分⾏、中国农业银⾏四川省分⾏《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简称“通知”,下同)。
三、申请受理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四、决定单位:市房地产管理局。
五、办理数量及⽅式:⽆数量限制,直接向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
六、办理条件:1、已交付拟抵押在建⼯程全部⼟地使⽤权出证⾦(国家规定以⾏政划拨⽅式供应建设⽤地的除外),并取得⼟地使⽤权证书;2、持有《建设⽤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项⽬⽴项批准⽂
件;3、投⼊开发建设的⾃有资⾦达到⼯程建设总投资的30%以上,并已确定施⼯进度和竣⼯交付使⽤⽇期。
(上述依据《通知》第⼆条第(⼀)项)
⼟地使⽤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地使⽤权抵押登记后,⽅可申请在建⼯程抵押登记。
(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七、申请材料:
1、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的⾝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地使⽤权证书或者记载⼟地使⽤权状况的房地产证书;
6、建设⼯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各条依据《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7、设定了抵押权利的公告(交登有公告的《宜宾晚报》和在现场张贴到期的公告);
8、国有单位还须提交国资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批复;
9、集体单位还须提交企业职⼯(代表)⼤会通过,并报其上级主管机关备案的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10、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还须提交经董事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须提交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同意抵押的决议或企业章程;
12、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13、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各条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章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14、检验合格的《现场检验预约申请表》。
⼋、申请表格(书):填写“宜宾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在市政务中⼼房地产管理局窗⼝直接免费领取,也可以在政务中⼼⽹站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