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供销协调会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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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供销协调会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供销协调工作,推动产供销协调体制机制建设,提高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运行效率和决策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产供销协调会议。

第三条产供销协调会议是指为了解决产供销矛盾,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供需平衡,制定诊断分析、政策制定、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第四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问题解决”原则,聚焦矛盾问题,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方式,加强对产供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议组织
第五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召开由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负责组织,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程,提供会务支持。

第六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参会成员由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确定,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领导、相关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

第七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议程由召集人依据产供销工作需要及时确定,会议议程应当客观真实反映矛盾问题,既有针对性又有前瞻性。

第八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根据不同问题确定不同的议题,科学合理设置会议时间,注重会议效率。

第九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加强与各有关地方政府政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的联系和协调。

第十条为了保证产供销协调会议的质量和效果,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与参会人员进行沟通,确定具体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形式灵活多样,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座谈会、专题会等方式。

第十二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召开时间应当合理,尽量避免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的时间冲突。

第十三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会议室应当布置整洁舒适,设备齐全,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确保会议的组织、进行有序。

第十五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重点突出问题分析和解决,注重可行性和效果性。

第十六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制定会议纪要,对会议讨论的问题、决议、分工、责任人等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产供销协调会议讨论决议应当注意合理性和适用性,对待会议讨论的意见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八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注重政策措施的推动和执行力度,对会议决议事项要明确分工、责任,建立督促机制。

第十九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坚持民主协商,在需要完善工作机制、政策措施、加强部门合作等方面,广泛听取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意见,不断完善工作。

第二十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注意充分发挥各专家学者和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对产供销工作进行科学决策。

第四章会议落实
第二十一条产供销协调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事项,应当明确分工、责任人、时限,抓紧组织落实。

第二十二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建立健全跟踪督查机制,确保议定事项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和落实。

第二十三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对落实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完善产供销协调政策。

第二十四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建立健全相关问题台账,做好相关数据汇总和整理,形成相关报告,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五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对落实事项的情况应当向上一级协调领导小组及时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对落实情况不好的,应当及时追责问责,对相关不作为、乱作为情况进行纠正。

第五章会议工作台账
第二十七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建立健全会议工作台账,完善会议记录、会议资料、会议纪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有关决策文字,应当及时进行整理和归档,形成会议决议的书面文本,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产供销协调会议应当做好会议档案的保管和管理,确保会议资料、会议文件等的安全。

第三十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相关资料应当按规定完整存档,并予以登记和分类,以备查阅。

第三十一条产供销协调会议的会议记录和纪要应当按时准确填写,保证内容真实可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届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十四条对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产供销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以上所述,即为产供销协调会议管理制度。

希望能够对相关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指导和参考,通过对产供销协调工作不断的完善和提高,推动产业的协同发展,促进供需平衡,实
现产供销协同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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