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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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环保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环境、绿化公路,规范管理,检查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公路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倡导绿色出行,坚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优先原则。
第三条公路环保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
第四条公路环保管理工作分级负责,由国家、省、地、县四级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条公路环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环境监测、管理和技术支持体系,制定公路环保发展规划,定期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第六条公路环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风险点,强化风险管控。
第七条公路环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众公开环保信息,接受监督。
第八条公路环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保宣传教育体系,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培养环保习惯。
第二章环境保护
第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加强公路沿线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环保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周边土壤、水源、大气等环境的监测,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对公路环保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环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大对绿化、治理、保护等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环保事业。
第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置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对环境污染、破坏公路绿化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卫生管理工作的督导,保障公路沿线卫生环境的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垃圾收集、处理设施。
第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沿线卫生保洁工作的培训与管理,保证卫生保洁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公路沿线的防疫工作,及时开展虫害、病害的防治工作,确保公路沿线的卫生环境安全。
第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卫生保洁考核评价机制,对卫生保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提高公路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公路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存在严重隐患的路段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路安全信息系统,及时发布公路交通安全信息,提醒车辆和行人注意交通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公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安全人员,定期组织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章绿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路不同等级及环境条件,制定相应的绿化计划,做好公路绿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植被的保护与管理,减少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选用抗旱、耐盐碱、耐污染的植物进行绿化,提高公路绿化的抗逆性。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硬质化建设进行绿化,增加绿化带、绿色隔离带。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绿化维护工作,对绿化带植被进行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制定公路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多部门协同作战的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一条公路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应当包括环保、卫生、安全、绿化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环保管理档案,记录重要环保管理信息,作为管理工作的依据和参考。
第三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环保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的环保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环保奖惩制度,对环保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环保工作不称职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公路环保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环保法规
第三十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环保法规的学习宣传,组织开展环保法规培训和考核活动。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环保法规的宣传工作,明确法规要求,阐明责任义务,提高公众对环保法规的认识和遵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若与现行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章制度下发实施细则,并加强对公路环保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所有,对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和解释均须经国家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项由国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最后修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