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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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4.09
•【字号】浙工商企〔2015〕5号
•【施行日期】2015.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
正文
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登记的通知
浙工商企〔2015〕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体现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核准登记委托由代表机构所在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委托由所在地经工商总局
授予外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登记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由省工商局负责,如上述代表机构所在地属杭州、宁波的,分别委托由杭州、宁波市工商局负责。

三、对已经在我局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我局将于近期办理迁移手续。

请迁入地登记机关做好接收登记档案、通知代表机构、换发登记证等工作。

四、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日常监管工作由其登记机关负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时尚未报送年度报告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在办理迁移登记时一并接收年度报告,迁入地登记机关应通知其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五、各受托局要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省局将定期组织登记质量检查,加强委托下放后的事中、事后管理。

六、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省工商局联系人:企业处阙利明,联系电话:*************。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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