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挑战及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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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赤子
新刑诉法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等法律原则方面做了更高要求,对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次修改对于新时期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如何克服此次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的困境是侦查一线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新刑诉法中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1.辩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易取得。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对犯罪嫌疑人讯问初期,是办案机关突破案件的最佳时机,律师在第一次讯问时的介入带给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精神支持和依赖,缓解了审讯的压力。

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支持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构成和法律后果有更清晰的认识,对犯罪行为的供述也会更有选择性,这样犯罪嫌疑人极容易产生侥幸心理,拒绝交待自身的犯罪问题。

2.辩护律师会见权内容的扩大,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

律师会见程序的简化,使得律师凭着“三证”就可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且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部门不能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能有独立的会见空间而不被监听,两人能畅所欲言,犯罪嫌疑人心理放松,表达自由,辩护律师能充分问自己所想了解的案件内容。

这种情况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权益,但也相应增加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风险。

因为犯罪嫌疑人出于自保的动机,在没有侦查机关的有效压力下,会自以为找到了“救命稻草”,很容易推翻以前向侦查部门所作有罪供述,侦查的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律师对案件信息的掌握有可能导致个别不良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的方便,在侦查初期通过对关键证人施加影响而干扰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3.律师的自由取证权加大对侦查取证工作的对抗。

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导致两者对证人证言的争夺。

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处理。

这就考验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及案件证据的“抗干扰能力”,大大增强侦查对抗程度。

二、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应对之策
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客观上对自侦部门查办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在侦查阶段就要把案子做到真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才能做到有效控诉。

侦查重心要前移,高度重视初查工作。

自案件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帮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
挑战及应对之策
巫媛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瑞金
342500)
摘要:刑诉法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文章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修改内容入手,分析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介入刑事诉讼;初查;讯问;监督
中图分类号:D F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035(2015)01-0011-01
助,律师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

这就要求在初查阶段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为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初查工作中,要注意加强线索评估,精心分析重点线索,周密制定初查方案,保密并全面的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客观证据和信息点。

对于有初查价值,但时机尚不成熟的案件线索,要保持耐心,长期经营,不断的收集案件信息,找准突破口,确保正面接触时切中要害,一举成功。

2.重视首次讯问,提高突破口供成功率。

首次讯问开展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侦查工作的展开,因此要重视首次侦查工作的谋划,通过制定审讯预案、灵活运用审讯策略以及把握强制措施时机等措施改善首次讯问的质量,提高首次讯问突破口供的成功率。

在初查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多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正确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制定恰当的讯问方案,要将常规的精神施压、疲劳战术的“硬审讯”方式向说理感化、逻辑推理的“软审讯”方式转化,要从法、理、情多方位出发为犯罪嫌疑人分析利害得失,把握时机,以奇制胜,以便尽快地、有效地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3.对案件证据进行必要的加固。

由于新刑诉法规定律师可自行取证,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对一些关键性言词证据一定要加固。

侦查人员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的功能,发挥视听资料固定证据的效力,必要时可以对证人证言辅以全程录音录像加以固定。

为防止律师介入后的犯罪嫌疑人翻供,要先行堵塞犯罪嫌疑人据以翻供的证据漏洞。

对于可能会出现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辩护律师会见后,可以及时提审,了解其思想、态度有无变化,是否需要作一些有针对性的工作。

4.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

律师辩护权的扩张是把双刃剑,不仅是享有更多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它在给律师带来更多执业便利的同时,也可能带来更多的执业风险。

律师的总体素质是好的,但也不排除少数律师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利用刑诉法修改后的便利条件,在诉讼活动中伪造、毁灭证据、妨害证人作证、串通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影响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查和处理。

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充分行使,也要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律师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止律师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因律师介入而有疑点案件要重点关注,检察机关要重点排查,确保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作者简介:巫媛,女(),汉族,江西省瑞金人,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政法论坛
011
201.11.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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