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保护平民史与军队管理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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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保护平民史与军队管理的探析
摘要:保护平民是我军一贯的优良传统,也是我军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
在我军以往战争中,我军主要通过制定保护平民的政策纪律、通过政治工作瓦解敌军,减少战争对平民的伤害、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相关内容等做法,实现对战争中的平民保护,塑造了我军正义之师、文明之师的良好形象,使我军也深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对加快战争胜利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我军以往战争保护平民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一支人民的军队,保护人民、服务人民是我军的优良传统,这不仅体现了我军的性质和宗旨,更体现了我军的人道主义传统和精神。
在以往战争中我军通过一系列实践加强和实现对平民的保护,这些保护平民的实践在战争年代,对于塑造我军形象,赢得民心,壮大我军力量以及加快战争胜利进程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保护平民的政策纪律
我军从创建之初,就十分注重以政策纪律严明军纪。
严明军纪是我军的优良传统,由于我军是区别于一切旧式的新型的人民军队,人民群众是军队的靠山。
为了在战争中保护平民利益,我军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任务,不断制定和完善我军的政策纪律,通过一系列的政策纪律,加强战争中我军对平民的保护。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我军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摸索,初步制定了保护平民的政策纪律。
在红军创建初期,就提出了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三大纪律、六项注意”,以加强工农红军的纪律性,这其中的主要规定都是与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相关。
在长征期间,工农红军为了模范执行群众纪律,做出了一系列注重加强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纪律。
如在经过少数民族地区时,红军逐一发出的《关于瑶苗民族中工作的原则指示》、《回民地区守则》、《注意争取彝民的工作》等指示要求,充分体现了对少数民族同胞的尊重,这也确保了红军顺利通过少数民族地区,并留下了刘伯承与彝族首领小叶丹歃血为盟、结为兄弟的佳话。
这一时期,对于军人违反纪律杀害民众或者毁坏欲抢夺财物,我军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为当时苏区就有“以反革命为目的,杀害革命民众或者故意破坏与抢夺革命民众的财物,致损害苏维埃与红军在群众中的威信者,处死刑。
其情形较轻者,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1] 的处罚规定。
在红四军制定的《红军惩罚条例》中,还把军职罪分为两类,其中一般军纪罪类包括乱少乱杀、毁坏人民财物等规定,严重违反者可以枪毙或者死刑,这都体现了我军通过严明的纪律和惩罚,保护的平民利益。
抗日战争时期,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日本侵略者成为主要敌人,这一时期,我军继续坚持红军时期行之有效的保护平民的政策纪律,并结合这一时期的实际情况,制定密切军民关系的一些政策纪律。
中共中央和边区政府相继做出了关于拥政爱民的一系列政策和决定。
在中共中央的领导下,抗日革命根据地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拥政爱民活动。
八路军总政治部专门发出了《关于严整纪律改善
军政军民关系的训令》,驻陕甘宁边区八路军留守兵团也公布了《拥政爱民公约》等,对拥政爱民活动都提出了具体要求,随后边区政府相继又颁布了一些政策法规,进一步密切了军民关系,增进了军民团结。
解放战争期间,随着革命斗争任务的不断深入,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军又相继制订或重新修订了政策法规纪律,使得我军在保护平民,维护群众利益的政策法规纪律得到逐步完善,既满足了解放战争的需要,又为实现由战时向和平建设时期转变奠定了基础。
1947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了《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后重新颁布。
重新颁布和贯彻执行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体现了人民军队的本质和宗旨,对加强军队的政治性、纪律性,密切军民关系,以及提高军队战斗力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人民解放军逐步解放和接管了大城市,为了加强城市的接管工作,人民解放军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城市解放和接管的政策纪律。
辽沈战役前,东北野战军就专门发布了《入城纪律手册》,之后西北野战军政治部也颁布了《入城纪律手册》。
1949年4月25日,毛泽东、朱德发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宣布了人民解放军的约法八章,以加强城市的接收和管理工作;5月6日,中共中央又作出《关于城市驻军纪律问题的决定》,从中央军委到各野战军部队相继制定的各种政策纪律、公约守则,确保了部队进入大批新解放城市后,依法维护军
队纪律严明、秋毫无犯的良好形象。
二、通过政治工作瓦解敌军,减少战争对平民的伤害
瓦解敌军是我军政治工作的三大原则之一,在以往战争中,无论我军的作战对象如何变化,我党我军始终坚持瓦解敌军工作,并根据作战对象的变化而不断创新发展,使我军在战争不同时期不仅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更取得了政治工作瓦解敌军的胜利,有效地减少了战争及其对平民的伤害。
抗日战争时期,面对在武器装备上占据绝对优势,思想上深受“武士道精神”影响的日军,我军为了从心理上彻底将其瓦解,使之丧失战斗力,总政治部在《关于敌伪军工作》的指示中,提出“应当是用各种方法削弱和降低日军战斗力,是日军士兵对中国军民,不作盲目的仇视,从感情上的接近逐渐引导到政治的接近”的方针,我军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瓦解日伪军的工作。
据统计,八年抗战中投诚的日伪军共达18.4万余人。
这对削弱日、伪军战斗力,争取抗战胜利,尽早减轻战争对平民的伤害具有重要意义。
[2] 在解放战争时期,为了“不战而屈人之兵”,达到保护平民和历史遗产的目的,我军充分发挥政治工作的优势,从而出现了高树勋将军邯郸起义,曾泽生将军长春起义,傅作义将军同意和平解放北平,程潜、陈明仁将军长沙起义,卢汉将军通电云南起义,不仅减少了战争抵抗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也保护了中国悠久的物质文化遗产。
不难看出,瓦解敌军已经成为我军整体作战的一部分,作为我军军事斗争的一种辅助手段收效明显,这些充分说明我军政
治工作瓦解敌军的强大攻势,并从根本上减少了战争的发生,从而减少战争对平民的伤害。
在抗美援朝期间,我志愿军仍继续坚持瓦解敌军的传统,通过认真执行宽待俘虏的政策,有的放矢的对敌宣传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火线政治攻势等,进行瓦解敌军的工作。
美国的“心理战专家”认为,被志愿军改造的美军俘虏“有三分之一的人对美国的制度产生了怀疑”。
[3]不论是在国内战场还是境外战场,我军瓦解敌军的工作对涣散敌军斗志,减少战争抵抗,最大程度地减少战争对平民的伤害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境外战场上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
由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精神与我军的性质、宗旨等内在相通,都体现了人道主义保护精神,因此利于国际人道法在我军更好地适用。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分别于1956年11月和1983年9月,被批准加入了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附加议定书。
虽然朝鲜战争爆发时,我国还没有正式批准并加入《日内瓦四公约》,但是在朝鲜战场上,中国人民志愿军已经严格履行了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的规定,注重战争中对平民的保护和救助。
在随后的对印、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我军都都严格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
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的中印边境冲突中,我军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战场上救助伤者,给予平民人道待遇。
[4]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我军当时按照日内瓦公约的规定,注重战时的平民保护,不仅在作战手段和方法上尽量避免对平民造成伤害,而且对
平民还是实施人道救援。
我军在连级以上部队设立专门负责保护平民的部门和指挥员,负责对保护平民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受伤的越南平民及时给予治疗。
[5]中越战争结束后,为了严格落实《地雷协议书》的规定,减少战争遗留地雷给边境平民的伤害,我军先后两次在中越边境开展大规模扫雷行动,基本解除了地雷对当地平民的威胁。
我军在战争中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保护平民的人道主义行动,为国际社会遵守国际人道法保护平民树立了典范,也为我军战时模范执行国际人道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我军在国际人道法的遵守和执行方面在当时是世界少有,这也赢得当地人民对我军的赞誉。
参考文献:
[1] 总政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历史资料选编(第2册) [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2:713-716
[2] 当代中国军队的政治工作[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16-17
[3] 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战争政治工作[m].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5:136
[4] 西安政治学院武装冲突法研究所.改革开放30年武装冲突法在中国的研究与实践[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8:21(6):74 [5] 陈刚.新中国对国际人道法的贡献[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3:16(4):5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