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车辆出借给他人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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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将公司所有的车辆出借给员工,存在一定的风险。
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人因驾车不当造成第三人损失的,公司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承担交通损害赔偿的依据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该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所面临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具体责任承担
(一)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已投保的情形
(1)保险公司的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可知,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在保险
责任限额内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存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使用人和所有人的责任
由《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知,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须承担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不足以赔偿第三人损失时的责任。
所有人在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
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本条司法解释可作为法官在法律适用中判定所有人存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所说的过错的依据.
然而,该条司法解释仍然不能解释在此种情况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责任分配问题,亦即所有人承担的是否是连带责任。
对此,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可以作为参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借用、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害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按前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外的部分,向实际使用人追偿。
”,第九条第一项则规定:“车辆所有人无过错的,实际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所有人承担责任是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没有过错的,则应由使用人承担.因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在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
(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未投保的情形
在机动车未投保的情况下,所有人承担的责任可分为对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和交强险限额之外的责任。
对交强险限额内的责任,无论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皆须承担责任。
而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则应视所有人有无过错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
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知,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交强险限额外的责任承担,则处理方法与已投保情况下保险责任限额外的责任承担一样,所有人在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过错的情况下,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规避风险的建议: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公司将自有车辆借给员工使用可能会出现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由公司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如果公司要尽量规避上述风险应当在出借车辆时确保车辆已经办理了交强险。
此外,公司还应与员工履行借车登记手续,查明员工是否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不适应驾车的情形,并要求员工进行对提供的资料并明确借车事由不属于公司公务与公司无关,员工应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可要求员工在借车时上交一定的押金进行担保,减少员工违反约定使用车辆的可能性,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风险。
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为员工旅游提供出行方便的其他方式或福利,包括但不限于:
为员工旅游提供免费借车及包、租车;
为员工提供旅游补贴;
为员工提供相应的旅游乘车费用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