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典法中13条对企业产生影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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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中13条对企业产生影响的规定
目录
1、《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
2、劳动者维权的程序是否会有变化
3、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限制的规定
4、民典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规定
5、民典法关于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6、企业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的规定
7、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的规定
8、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的规定
9、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
10、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
11、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限制的规定
12、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13、建设行业欠薪问题解决规定
1、《劳动合同法》是否会因《民法典》的出台而被废止
《民法典》“合同”编中并未将“劳动合同”纳入到第二分编“典型合同”,这意味着《民法典》没有专门调整劳动合同的专门条款,处理劳动合同关系还要继续沿用其他专门法律规定。

且在《民法典》最后附则部分列明将会废止的法律中,也并没有《劳动合同法》。

所以《劳动合同法》依然有限。

2、劳动者维权的程序是否会有变化
《民法典》明显属于民事实体法,并非程序法。

因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程序并不会因为新实体法的出台而受到影响。

《民法典》也并没有废止劳动法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继续有效。

劳动争议的处理依然沿用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四种处理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限制的规定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

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今后用人单位依然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普通劳动者。

4、民典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规定
《民法典》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5、民典法关于协议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
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一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用人单位有防范“性骚扰”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8、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9、被派遣员工因工侵权,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0、用人单位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1、用人单位的奇葩体罚限制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12、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
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3、建设行业欠薪问题解决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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