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预检分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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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预检分诊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疫情,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预检分诊台:
⑴位置:设置在门诊大厅门口,设立醒目的标志,且相对独立,通风良好,
流程合理。

⑵物品:红外体温枪、发热病例登记表、宣传治疗、消毒设施、口罩、短暂
休息场所和设施。

⑶工作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工作帽、防护
罩等)。

二、工作人员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近期有无赴疫区相关市场,特别是农贸市场直接或间接接触旅行史。

三、大厅预检分诊人员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对患者给予测温,体温37.3℃以上伴流感样症状,且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接触的患者做好登记,患者应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预检分诊人员陪同到发热门诊,与发热门诊分诊人员进行交接。

体温37.3℃以上伴流感样症的患者,询问无疫区人接触史者,分诊到普通门诊就诊。

四、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岗,中途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出诊。

六、医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

七、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分诊点应当采取标准防护措施,按照规范严格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八、医院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培训应当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以及传染病流行动态、诊断、治疗、预防、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内容。

九、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以及有关工作制度。

十、医务人员应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预检分诊工作的监督管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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