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市场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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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市场影响分析
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市场影响分析
一、IPO定价简介
IPO是英文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的缩写,即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 定价就是新股发行定价,它是国际金融理论界和实务界公认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因为成功的IPO定价能够以投资者所能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并取得融资,而定价偏低或偏高将影响公司融资或者导致发行失败。IPO定价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既涉及IPO定价的方式、方法,又与发行制度、政策环境等有关;既受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影响。而且新股发行定价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市场阶段都会有较大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主要证券市场通用的新股估值方法有:⑴现金流量折现法;⑵可比公司分析法,根据选用的经营参数的不同,计算可比公司倍数的方法也有以下几种:①市盈率倍数法、②EBIT/EBITDA倍数法、③销售收入倍数法、④用户数目倍数法⑤有形账面值倍数法;⑶经济收益附加值(EV A)估值法。
然而我国新股发行价格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每股税后利润和发行市盈率两个因素。市盈率:又称价格盈余比率(Price-Earning,缩写P/E)是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与每股利润的比率。它是反映股票盈利状况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如下: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股利润。
该指标可理解为投资人为获取某公司股票每一元收益愿付出多高的代价,可以用来估计股票的投资报酬和风险。在每股市价确定的情况下,每股利润越高,市盈率越低,投资风险越小。在每股利润确定的条件下,每股市价越高,市盈率越高,投资风险越大。这一比率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市盈率表明市场对公司的共同期望,该比率高,表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发展前景看好,愿意出较高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但如果某种股票的市盈率过高,则也意味着该种股票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公司管理者和股市投资者都非常关注这一指标。
二、我国IPO定价政策的演变及评价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经历过四个阶段:
改革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随着成本提高,市场以更高的价格炒作,一、二级市场价差依然巨大。2000年新股发行市盈率前10名股票的平均价差为134%,巨大的价差使大量资金仍然聚集在一级市场。此外,由于高价发行新股,使上市公司获得了比预期更多的资金,上市公司过渡融资的现象日益严重。
4.控制市盈率定价
与原有传统的市盈率定价方式相比,新方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调整:一是发行价格区间的上下幅度约为10%;二是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券商和发行人只能在严格的市盈率区间内通过累积投标询价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因此也可称其为“半市场化”的上网定价发行方式。然而从实践中看,并没有解决二级市场炒作的问题,反而为新股跌破发行价埋下了伏笔。
5.小结
纵观我国近些年来的IPO定价政策,可以看出不论政策怎么变,不外乎都是围绕着税后利润和市盈率这两项指标,都是采用行政手段,但是是逐步走向市场化定价的过程,然而,这些政策普遍没有获得预期的效果。二级市场上的价格炒作、上市公司过度融资的现象依然存在,股市持续低迷,融资功能趋于萎缩。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也就是中国股市的监管当局,于2004年8月30日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同时也标志着我国股市新一轮改革的来临。
三、我国新IPO定价政策及其影响
1.累计投标询价简介
2004年8月30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选摘: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询价应采用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
(2)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披露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于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对于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每股收益为发行当年经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
(3)招股说明书刊登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提交定价估值报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向本通知规定的询价对象提供上述定价估值报告,并在征求询价对象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发行价格区间。
本通知所称询价对象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4)招股说明书刊登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组织路演推介,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发行价格区间内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综合累计投标询价结果和市场走势等情况确定发行价格。
(5)询价对象参加累计投标询价时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询价对象的申购上限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总量。
(6)保荐机构应向参与累计投标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下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含4亿股)的,配售数量应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50%。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比例。
(7)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配售比例为拟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份数量除以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有效申购的标准应在发行公告中明确规定。
(8)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于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相关网站披露定价和配售结果公告。定价和配售结果公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发行价格及其确定依据;[2]累计投标询价情况,包括:所有询价对象在不同价位的申购数量,不同价位以上累计申购数量及对应的超额认购倍数,申购总量和冻结资金总额;[3]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及超额认购倍数;[4]获得配售的询价对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