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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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2.16
•【字号】眉府发[2014]32号
•【施行日期】2014.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
知
眉府发[2014]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2月16日通过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眉府发〔2011〕5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6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川府发〔2013〕1号),结合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以民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政务公开,勤政务实,廉洁高效。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
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
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土地出让计划、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恪尽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七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市长主持并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委常委直接分管的政府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市长负责,向市长报告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
市长或市长委托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
市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
第九条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条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十一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是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第十二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市政府各委办、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主任、局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各局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须提请市政府批准。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三章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四条市政府要全面履行发展经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
能。
第十五条组织发展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改善发展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第十六条加强市场监管,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完善质量、价格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完善社会管理,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八条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四章依法行政规定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送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审查或组织起草。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
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三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坚持“两集中、两到位”。
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调整和后续监管机制。
行政审批确需前置评审、鉴证的中介服务,应当进行比选或招标,禁止行政部门指定办理机构或垄断经营。
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项目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集中受理,联合办理。
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政府决策规定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二十六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和听证制度。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采取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重大决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举行听证。
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十八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基础性、战略性研究和发展规划为依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论证评估,由法制机构作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九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处理情况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第三十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价和督查督办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十一条坚持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
对未按规定程序、未经集体讨论作出重大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未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政务公开规定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及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推行行政决策公开。
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除保密的外,应在市政府网站反映,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五条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将行政职权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向社会公布,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
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
第三十七条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三十八条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七章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
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党代表提案、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四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力度,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继续办好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邮)箱。
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
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八章政府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邀请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修改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在出席人员超过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才能召开。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列席除人事任免和干部奖惩以外的会议议题,与议题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相关议题。
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讨论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市政府拟出台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分析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通过市政府有关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政府部门、区县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三次,一般在每月上旬、中旬、下旬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研究事项涉及其他分管领导的,应征得其他分管领导同意或共同组织召开。
涉及机构、编制、人事、财税、土地、规划建设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
或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秘书长提出报市长审定;会议文件由市长签批。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
提交讨论的议题应认真审核,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
会议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五十条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不得由专题会或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召集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十一条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公开的,应及时报道。
新闻稿由市政府研究室负责审核,按规定报批后,由眉山日报、眉山电视台报道,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
第五十四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
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无会月、无会日的规定,星期一、二、三原则上不召开有区县领导参加的会议。
凡需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市长批准。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门性会议,只由直接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长参加。
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
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会议原则上只由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会议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主要领导或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九章公文审批制度
第五十五条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眉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
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
不得越级报送、多头分送,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凡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省委、省政府、省级部门和市委发来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上级来文处理规定和领导同志分工及时送批,有关领导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
第五十七条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区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五十八条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九条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原则上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或副市长审核,报市长签发;事务性公文,可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市级各部门上报省级各部门的重要数据、方案等,需经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直接分管政府工作的市委常委、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秘书长牵头,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协助做好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公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工作。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
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适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
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充分运用政务信息化系统,减少纸质公文数量,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工作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十章执行落实规定
第六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作为、争创一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谋划工作,坚持大思维、大手笔、大气魄推进工作,高效优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定不移抓执行,扑下身子抓落实,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统筹协调,围绕党委、政府工作重心,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预见性。
市政府交由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部门负责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坚持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向社会公众报告工作制度,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要完善政务督查机制,加强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党
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的督查,确保落到实处。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实施绩效管理。
第十一章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奉公、秉公用权,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廉洁从政的若干规定,严格遵守廉政准则,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和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
要艰苦奋斗,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十二章纪律作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