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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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刘桂琴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
【摘要】随着涉检信访案件的不断发生,目前,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新挑战。

【关键词】涉检;信访;问题;对策
近年来,涉检信访案件不断发生,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检察机关,如何立足本职化解社会矛盾,是我们当前面临的新挑战。

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从涉检信访的特点,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所谓涉检信访,是指依照检察机关案件管辖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处理的信访,涉检信访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涉检信访是指对检察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信访,广义的信访是指除上述信访外,信访人对其他执法机关应该处理的事项和有关处理决定不服而要求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法律监督的信访。

一、目前涉检信访的主要特点
(一)广义上的涉检信访数量增长较快
但同时这类信访多是一些积案,信访人重访、缠访、闹访现象突出,反映的问题大都于法无据,已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主要问题。

(二)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增加,特别是对一些旧案的收缴决定,赃款处理决定等方面不服,要求检察机关给予答复解决。

二、涉检信访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
涉检信访问题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有信访人自身的原因,有办案质量的原因,有处访机制存在缺陷等。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
过去,群众对司法机关存在惧怕心理,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案件,大都不敢申诉。

现在,随着普法的深入,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敢于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要对案件处理不服,就敢于控告、申诉、举报。

(二)信訪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
由于信访人的法律知识的局限性和认识的片面性,往往出现对反映的问题先入为主,以自己的利益、价值观为主导,对反映的问题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罪轻与罪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把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看作是偏袒一方,从而导致其不断向检察机关反映诉求。

另外,现在比较突出的是,一些信访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解决所有问题,把本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控告、申诉到检察院,特别是一些多年在公安、法院系统上访的没有达到目的,继而转向检察机关,以控告公安、法院徇私枉法为名进行缠访、闹访,如果检察机关处理不好,即以越级上访相要挟。

(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办案质量方面存在瑕疵
首先表现为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确实存在不容忽视的司法不公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司法人员不能秉公办案,比如本该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干扰而不予立案侦查,该批捕的不批捕,该起诉的不起诉等等;其次表现为司法机关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案件承办人、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来访者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而是简单说教,甚至推诿扯皮,致使矛盾激化。

(四)申诉机制运作问题
目前的申诉机制在启动上没有时间限制,一些信访人反映的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使复查案件失去良机。

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政策不同,执法部门的办案水平也受到历史局限,并且由于办案人员更迭,原案材料不完整,而又时过境迁,取证十分困难,只能普遍采取阅卷定案。

这样一方面很难改变原处理决定,造成申诉难的局面;另一方面也助长一部分人随意申诉,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三、化解涉检信访的对策
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复杂多样,解决、化解信访案件,要根据不同个案,采取不同的措施,选择不同的路径加以解决。

(一)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干警素质
做好涉检信访工作,首先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把涉检信访工作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其次,提高干警自身素质也至关重要。

为此,一是要加强学习,学习新时期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处理涉检信访的内功。

二是要强化公仆意识,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耐心听取群众诉求,深入调查问题,公正处理问题,快速高效地做好处理涉检信访工作。

(二)坚持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
涉检信访的源头主要是业务部门,如果源头治理不到位,就会陷入“边处理、边发生”的恶性循环。

因此,办案部门要从各办案环节抓起,不断强化办案质量。

在检察机关,要实行案件
风险评估制度,对容易引起涉检的不捕不诉案件,要从预防涉检信访出发,把不捕不诉案件的着力点用在推动当事人双方矛盾融化上,即通过征求多方意见,弄清矛盾症结所在,寻找实现矛盾拐点的途径,推动双方对话,促成书面和解意见,最终达到矛盾化解目标。

(三)建立矛盾预警对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1.加强内部联系
妥善处理好每起涉检上访案件,不能仅仅依靠控申部门单打独斗,必须要树立全院“一盘棋”的“大信访”观念,每个业务科室在办理案件中都要有风险意识,对所办案件要进行涉检风险评估。

同时,控申部门要作为预防涉检信访的中心点,负责涉检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形成预防涉检信访信息的快速传递与快速反应,确保群众的诉求在第一时间得到处置,矛盾在第一时间得到疏导。

2.加强横向联系
首先要与各政法部门形成对接,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诉求,及时与政法各部门形成司法调解对接,使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对矛盾进行调控。

其次,要依托辖区各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的资源平台,设立信访联络员,与全辖区信访网络联动,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合,对一些矛盾激化的态势进行预警对接,使相关部门早准备、早预案、早疏导,形成良性互动,达到左右协调的社会化处置上访的工作格局,逐步完善涉检信访联合调处机制。

(四)建立涉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涉检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才能提高干警的责任意识,执法为民的理念和涉检信访风险意识。

干警在具体执法办案中,每做一个决定都会考虑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关法律政策精神是否得以体现,激烈的矛盾是否化解,会不会引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涉检上访等等,把预防涉检上访的这根弦贯穿于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尽可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的诱因。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Z].
[2]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Z].
[3]法学教育[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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