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及其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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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及其解释⽅法
(⼀)、意思表⽰的构成要素
意思表⽰的构成要素包括⽬的意思、效果意思和表⽰⾏为。
⽬的意思是指明民事⾏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据以成⽴的基础。
⽬的意思的内容根据其法律性质可以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
要素是指构成某种意思表⽰所必须具备的意思内容。
要素可以使我们得以区分不同类别的意思表⽰。
常素是指⾏为⼈作出某种意思表⽰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意思要素。
常素的内容可以由法律来确定或推定。
偶素是指并⾮某种类型的意思表⽰必须或当然具有,⽽是基于当事⼈的特别意图所确定的意思表⽰的意思要素。
偶素必须经由当事⼈的特别约定⽅可成为特定意思表⽰的内容。
效果意思是指当事⼈欲使其⽬的意思发⽣法律上效⼒的意思要素。
效果意思⼜常被称为效⼒意思、法效意思或设⽴法律关系的意图。
具备了法效意思意味着⾏为⼈要有意识地追求设⽴、变更或终⽌某⼀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
表⽰⾏为是指⾏为⼈将其内在的⽬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定⽅式表现于外部,为⾏为相对⼈所了解的⾏为要素。
表⽰⾏为可以采取明⽰或默⽰两种⽅式。
所谓明⽰的⽅式,是指⾏为⼈以语⾔、⽂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法表⽰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所谓默⽰的⽅式是指⾏为⼈以使⼈推知的⽅式间接表⽰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意思表⽰的解释
1、意思表⽰的解释对象
关于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主义理论和折衷主义理论之别。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的内在意思。
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为学说中居于⽀配地位。
按照这⼀理论,意思表⽰的实质在于⾏为⼈的内⼼意思,法律⾏为本⾝不过是实现⾏为⼈意思⾃治的⼿段。
因此,意思表⽰解释的⽬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为⼈的真意。
在表⽰与意思不⼀致的情况下,法律⾏为应依据对⾏为⼈真意的解释⽽成⽴。
表⽰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的解释,重在解释⾏为⼈所表⽰出来的意思。
表⽰主义理论是 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
按照这⼀理论,法律⾏为的本质不是⾏为⼈的内在意思,⽽是⾏为⼈表⽰出来的意思。
因此,表⽰主义理论主张对于意思表⽰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场,在表⽰与意思不⼀致时,以外部的表⽰为准;对于有相对⼈的意思表⽰的解释,应以相对⼈⾜以客观了解的表⽰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的信赖利益。
折衷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出来的意思不⼀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容并包意思主义理论和表⽰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
我国通说认为就意思表⽰的解释对象应采折衷主义理论,以表⽰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
⼀般情况下采表⽰主义理论,在当事⼈因欺诈、胁迫、乘⼈之危、错误等原因为意思表⽰时,应采意思主义理论。
2、意思表⽰解释的⽅法
意思表⽰解释的⽅法很多,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可见,我国对于意思表⽰进⾏解释的⽅法主要有:
(1).⽂义解释。
意思表⽰是由语⾔⽂字构成的,欲确定意思表⽰的含义,必须先了解其所⽤的词句,确定词句的含义。
因此,解释意思表⽰必须先由⽂义解释⼊⼿,⽽且其余的各种解释⽅法,最终都要落脚到⽂义解释。
所谓⽂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所使⽤的⽂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的真实意思。
但考虑到语⾔⽂字⼤多具有多义性,⽽意思表⽰⼈运⽤语⾔的能⼒以及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也各有不同,词不达意在所难免。
所以在进⾏⽂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当事⼈所使⽤的⽂字。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称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个统⼀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有争议的⽤语的含义。
体系解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认可,是被⼴泛采⽤的解释⽅法。
这种解释⽅法把意思表⽰看做⼀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的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3).⽬的解释。
所谓⽬的解释,是指如果意思表⽰所使⽤的⽂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的的解释。
当事⼈为意思表⽰都有⼀定的⽬的,该⽬的是当事⼈真意的核⼼,是决定意思表⽰内容的指针。
因此,对于意思表⽰的解释应符合当事⼈所欲达成的⽬的。
所谓当事⼈所欲达成的⽬的是指双⽅当事⼈共同的⽬的或者⾄少是为对⽅当事⼈已知或应知的⼀⽅当事⼈的⽬的。
⽬的解释的结果可以验证⽂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
(4).习惯解释。
所谓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所使⽤的⽂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的习惯解释。
习惯包括语⾔习惯、⾏为习惯、交易习惯等。
运⽤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再次,习惯应当是当事⼈双⽅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明确排斥的。
(5).诚信解释。
所谓诚信解释,是指对意思表⽰进⾏解释时,应遵循诚实信⽤原则。
诚信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依据诚实信⽤原则对于运⽤前述⼏种解释⽅法所得出的结论进⾏检验。
违反诚实信⽤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