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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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4.06.30
•【字号】浙土资办[2014]79号
•【施行日期】2014.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水土保持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
田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执行“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和“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要求,省厅组织开展了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形成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并已通过部、省专家联合评审。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垦造水田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陈新明联系电话:*************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6月
目录
1 适用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
4 区域划分
5 选址条件
6 田间工程
6.1土地平整工程
6.2 农田水利工程
6.2.1 灌溉水源
6.2.2 灌排渠道
6.2.3 渠系建筑物
6.3 田间道路工程
6.4 农田防护林工程
7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
8 其他
附录
附录A 垦造水田区域类型划分
附录B 水田田块规模
附录C 水田格田平整要求
附录D 水田耕作层和防渗层要求
附录E 水田灌溉工程
附录F 水田排水工程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术语、区域划分、选址条件、田间工程等方面的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的建设,包括宜耕后备资源垦造水田以及其他耕地(旱地)改造提升为水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引用文件均采用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NY/T 2148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TD/T 1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
3 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田: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排设施,可以淹水耕作,用于种植水稻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3.2 田块:田间末级固定设施(不包括水田的田埂)所控制的最小范围。
3.3 土体:本标准所指的土体,主要为土壤发生层中的耕作层(表土层)、犁底层(亚表土层)、心土层(生土层)和底土层(死土层)。
3.4 耕作层:经耕种熟化的表土层。
一般厚15 -20cm,养分含量比较丰富,
作物根系最为密集,呈粒状、团粒状或碎块状结构。
3.5 犁底层:受农具耕犁压实、粘粒沉积和静水压力在耕作层下形成的密实亚表土层,一般厚8 -12cm。
3.6 田间道:指项目区内连接村庄与村庄、村庄与田块,供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运输通行的道路。
3.7 生产路:指项目区内连接田块与田块、田块与田间道,为田间作业服务的道路。
3.8 田面平整度:在一定的地表范围内两点间相对水平面的垂直坐标值之差的最大绝对值。
3.9 田间道路通达度:集中连片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
3.10 田间防渗工程:为了控制农田日渗漏量而采取的工程技术措施。
农田防渗工程效果,可采用水田渗漏强度或土壤容重比进行评价。
3.11 田间防渗层:本标准所指田间防渗层,是指为了控制水田垂向渗漏而建设形成的密实土层。
3.12 土壤容重比:本标准所指土壤容重比指田间防渗层(犁底层)土壤容重与耕作层土壤容重的比值。
3.13 水田渗漏强度:水田土壤水分在单位时间内垂向渗漏和侧向渗漏的水量,以mm/d表示。
3.14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指项目建成后,保证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4 区域划分
根据浙江省行政区划,结合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障碍因素和水源条件等,将垦造水田区域划分为平原区、丘陵区、山地区和沿海滩涂区四个类型
区。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区域类型划分见附录A。
5选址条件
垦造水田建设项目应严格选择建设地点。
水田垦造建设之前的地类认定,应以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
(1)优先选址区域
①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
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区;
③与周围已有水田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区域。
(2)禁止选址区域
①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
②灌溉水源无法保障的区域;
③土壤改善后仍不适合种植水稻的区域;
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垦的区域。
6 田间工程
田间工程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及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内容。
6.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包括田块调整、田面平整、田埂砌筑和田间防渗工程。
6.1.1 田块调整
田块调整是将大小或形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田块进行合并或调整。
调整后的长度和宽度应满足种植、经营、作业、节水、节能等农业科技的应用;田块方向应满足在耕作长度方向上光照时间最长、受光热量最大要求。
田块长度和宽度见附录B。
垦造水田田块连片面积(或与周边原有水田连片面积)需达到一定规模。
具体
要求见附录B。
6.1.2 田面平整
田面平整要按照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削高填洼,平整土地,满足水田耕作要求。
具体包含地表平整、横向地表坡降和纵向地表坡降三个指标。
水稻种植田块以格田为平整单元,其横向地表坡降和纵向地表坡降应尽可能小。
表层土壤大于
10mm的碎屑物比例小于10%。
水田田面平整要求见附录C。
6.1.3 田埂砌筑
水田需田埂砌筑。
因地制宜地采用砖、石、混凝土、土体、防渗膜等材料进行砌筑田埂,以达到水田种植要求。
田埂规格见附录B。
6.1.4 田间防渗工程(犁底层)
(1)旱地提升为水田,实施田间防渗工程时要严格执行耕作层再利用。
第一步耕作层土壤剥离,第二步对剥离后的田面进行削高填洼,对平整区域进行夯实,直至达到防渗要求;第三步,剥离后的表土回填。
(2)新垦造水田,应夯实防渗层,以达到相应的防渗技术要求;耕作层应采用优质表土进行覆盖(表土质量需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3)现状土壤能达到防渗要求,可以不实施防渗工程。
水田耕作层和防渗层要求见附录D,水田土体与防渗工程建设要求见附录E。
6.2 农田水利工程
6.2.1 灌溉水源
灌溉水源是天然水资源中可用于灌溉的水体,包括河川径流、湖泊和汇流过程中拦蓄的地表径流,满足水稻种植。
灌溉设计保证率要求见附录F。
灌溉水质需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6.2.2 灌排渠道
(1)灌溉渠道
根据灌区需水量,配置相应的灌溉渠道,满足水田灌溉设计保证率的要求;渠系及建筑物配套率达到100%。
灌溉渠道应采用衬砌工程,衬砌率达到100%。
水田灌溉工程建设标准见附录F。
(2)排水沟
排水沟要满足农田防洪、排涝、降渍的要求。
排水沟布置应与田间其他工程(灌渠、道路、林网)相协调。
水田排水工程建设标准见附录G。
6.2.3 渠系建筑物
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闸门、涵洞、渡槽、倒虹吸、跌水与陡坡、农桥、泵站等。
渠系建筑物应配套完整,其使用年限应与灌排系统总体工程相一致。
(1)水闸
灌溉渠系上的水闸可分为节制闸、进水闸、分水闸和退水闸等类型。
在灌溉渠道轮灌组分界处或渠道断面变化较大的地点应设节制闸;在分水渠道的进口处宜设置分水闸;在斗渠末端的位置要设退水闸;从水源引水进入渠道时,宜设置进水闸控制入渠流量。
(2)涵洞、渡槽、倒虹吸
渠道与渠道、排水沟或道路交叉时,应根据交叉的标高关系选择涵洞、渡槽或倒虹吸等其中一种建筑物进行跨越。
后建的建筑物应尽可能少的降低原有建筑物的功能。
(3)跌水与陡坡
沟渠水流跌差不大于3m时,宜优先采用跌水;跌差大于3m时,宜采用陡坡或多级跌水。
(4)农桥
农桥优先采用标准化跨径。
桥长应与所跨沟渠宽度相适应。
桥长不超过15m,桥宽不超过6m。
农桥荷载标准按3.5kN/m2取值。
(5)泵站
①泵站的建设内容包括水泵,泵房,进、出水建筑物,变配电设备和低压输电设施等。
各项标准的设定应符合《泵站设计规范》(GB50265)的要求。
② 泵站以实际灌溉(排涝)控制面积作为基本建设单元。
灌溉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灌溉保证率、设计灌水率、灌溉面积、灌溉水利用系数等综合分析确定;排涝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排涝模数、排涝面积、周边水位情况等综合分析确定;
6.3 田间道路工程
项目区田间道路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6.3.1 田间道。
田间道应根据地形地貌及生产方式,因地制宜进行布置,做到少占耕地,同时应方便农业生产与生活,有利于机械化耕作。
田间道宽3~6m。
6.3.2 生产路。
生产路主要用于生产人员及人畜力车辆、小微型农业机械通行,路面宽度1~3m。
生产路可沿沟渠或田埂灵活设置。
6.4 农田防护林工程
平原和沿海滩涂地区应设置农田防护林网;山地区和丘陵区,可以种植乔、灌木进行农田生态防护。
6.4.1 林网密度。
农田防护林建设应根据项目区地形、气候条件、土地利用情况和农田防护等要求确定,尽量少占耕地。
6.4.2 林带方向。
主防护林带应垂直于当地主风向,沿田块长边布设;副林带垂直于主防护林带,沿田块短边布设。
林带应结合农田沟渠配置。
6.4.3 林带间距。
一般林带间距约为防护林高度的20~25倍。
防护林应尽可能作到与护路林、生态林和环村林等相结合,减少耕地占用面积。
7 工程质量保证年限
在不可抗力影响外,工程质量保证年限应达到15年以上。
8 其他
土地整治垦造水田验收与立项规定(文本范本)另行制定。
附录
沿海滩涂区滨海的平原地区。
备注:区域类型及特征描述引自中国1:1000000地貌图编辑委员会,《中国1:1000000地貌图制图规范》,科学出版社,1989年。
附录B 水田田块规模
* 田埂指水田田面以上部分。
备注:通过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治和土地复垦等垦造水田,新垦造水田与周边原有水田可以集中连片的,如连片规模满足上述要求,其田
块规格可不受上述限制。
备注:1.对于能满足水田种植防渗要求的,可以不作防渗工程。
2.水田防渗工程建设标准可采用渗漏强度或土壤容重比两种方法。
土壤容重比为犁底层土壤容重与耕作层土壤容重的比值。
备注:1.灌溉设计保证率指标根据平水年情况下设计的灌溉保证率(P=75%)确定;
2.按照地形,确保每个地块配套末级渠道。
备注:按照地形,确保每个地块配套排水沟。